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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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号)《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12日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0月14日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8月12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它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本条例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拉萨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拉萨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拉萨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不断增加,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垃圾分类是解决垃圾处理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拉萨作为西藏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意义。

1. 目标,建立健全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意义,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推进,可以有效减少垃圾填埋量,降低垃圾处理成本,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2. 建立分类收集系统,在社区、居民区等地方设置不同类型垃圾的分类投放点,配备相应的垃圾桶和分类标识,方便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推进。

4.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提高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确保各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出台相关的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2. 资金投入,增加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投入,用于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3. 人员培训,加强垃圾分类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垃圾分类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五、预期效果。

1. 垃圾分类率提高,通过宣传教育和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行为,提高垃圾分类率。

2. 垃圾处理效率提高,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提高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3. 环境质量改善,减少垃圾填埋量,降低垃圾处理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六、总结。

通过拉萨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推进,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垃圾处理问题,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

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

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一、概述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垃圾分类处理行为,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适用于全国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二、垃圾分类的基本原则1. 按照可回收、有害、厨余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2. 分类应当便民、易行、科学;3. 分类应当尊重居民权益和文化习惯;4. 分类应当鼓励产生少垃圾、减少垃圾和垃圾资源化。

三、垃圾分类的具体操作1. 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应当分类投放到专门的可回收垃圾容器内。

2. 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废药品等,应当分类投放到专门的有害垃圾容器内。

3. 厨余垃圾厨余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专门的厨余垃圾容器内。

餐厨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核、蔬菜残余等;园林垃圾包括树叶、花草、草皮等。

4. 其他垃圾其他垃圾包括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专门的其他垃圾容器内。

四、垃圾分类的管理1.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垃圾分类处理计划和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建设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2. 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应当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且应当满足当地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3. 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4. 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处理意识。

2. 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应当在设施周边设置宣传标语和垃圾分类指引牌,提示居民垃圾分类处理的正确方法。

3.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居民正确处理垃圾。

六、垃圾分类的奖励和惩罚1. 对于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出色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垃圾分类处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垃圾分类处理质量。

拉萨城关整治工作方案

拉萨城关整治工作方案

拉萨城关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

拉萨是西藏自治区的首府,也是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城关区作为拉萨市的核心区域,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关区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城市管理不规范等,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改善城关区的环境和提升城市品质,拉萨市政府制定了拉萨城关整治工作方案。

二、整治目标。

1.改善交通状况,减少交通拥堵,提升道路通行效率,优化交通组织,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2.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和噪音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3.提升城市形象,美化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的文化氛围。

4.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增强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整治内容。

1.交通整治。

(1)优化交通组织,制定交通管制措施,合理规划道路交通流线,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2)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增加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提高城市停车位供给,优化公交线路布局,提高公交运输效率。

(3)加强交通管理,加强交通巡逻执法力度,规范交通管理行为,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2.环境整治。

(1)加强环境保护,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减少工业废气、废水排放,加强环境治理工作,提高环境质量。

(2)加强垃圾处理,完善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城市垃圾清运工作,提高城市垃圾处理效率。

(3)加强绿化工作,加大绿化投入,增加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美化城市环境。

3.城市形象整治。

(1)美化城市面貌,加强城市亮化工作,提升城市夜景效果,增强城市的视觉冲击力。

(2)提升城市文化氛围,加强文化活动举办,丰富城市文化生活,增强城市的文化底蕴。

4.城市管理整治。

(1)规范城市管理行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化建设,完善城市管理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增强城市的宜居性。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政策法规出台情况汇编垃圾处理行业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其市场属于政策驱动型市场,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走向直接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政策,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对此进行了全面的汇总。

图表1: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1图表2: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2图表3: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3图表4: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4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2018-2036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

▲ 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

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军后建[2017]485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从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 2018年,46个重点城市均要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

以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好的做法和模式扩大至全区、全市范围。

制定完善示范片区验收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行政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行政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行政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不仅是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提升垃圾分类质量和效率。

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分类标准1.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厨余垃圾)和干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2. 各类垃圾的具体分类细则由市环卫部门制定并公布,居民和单位应按照公布的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

三、投放要求1. 居民和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2. 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应遵循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安排,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3. 禁止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类别垃圾混合投放,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四、监督管理1. 市环卫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垃圾分类情况。

2. 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分类效果。

3. 对于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五、激励措施1. 对于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鼓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知识培训,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和技能。

3. 支持和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六、宣传教育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2. 媒体和公共宣传机构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 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的实践能力。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卫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实施后,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城乡环境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城乡环境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城乡环境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拉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城乡环境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拉政办发〔202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市直相关部门:《拉萨市城乡环境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6日拉萨市城乡环境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进全市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区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努力做到“四个走在前列”,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提升首府城市首位度,优化绿色生态生产生活新布局,扎实推进“两城三区”建设,深入实施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引领全区现代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将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建设行动、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特色小镇建设、发展乡村旅游等重点工作统筹谋划。

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县(区)属地管理、部门监管指导的工作推进机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15]42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9【实施日期】2015.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4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我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和处理能力,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运营管理、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分工,共同做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组织制订地方行业标准。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三、分类投放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内。

第十五条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六条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品,应当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由收集、运输单位定期收集。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6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首府拉萨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把拉萨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原城市。

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

凡在这个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卫生。

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

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拉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驻市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向人民大力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

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

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习惯。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不准在街巷和人行道上乱堆物料、乱搭帐篷、围圈、搭棚、打场、晾晒麦草渣、拴牲畜、不准在非指定地方摆设小摊。

第七条临街建筑、院墙、广告牌、橱窗、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不准涂写、刻画,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其他广告要在指定地点张贴。

不得在非历史习惯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以及行道树上挂布、纸条等。

不得在街道和公路上堆积杂物等。

拉萨市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拉萨市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拉萨市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者:刘旭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21年第03期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自2017年被列为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垃圾分类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扎实推进,取得丰硕成果。

一、建立高位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主要领導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县区、功能园区分别成立由行政一把手负责的专职协调小组。

市城管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牵头部门,全面负责方案标准制定、问题梳理、政策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并实行垃圾分类工作周例会制度。

截止到2020年年底,共召开26次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颁布实施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印发《拉萨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管理办法》《拉萨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拉萨市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之废玻璃回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三、增强分类处理能力区分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种类,分别运至焚烧发电厂和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理。

目前正在完善厨余垃圾收运体系、可回收物回收体系,进一步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通过开展垃圾分类,2020年,生活垃圾平均清运量由1080吨/日,减量至890吨/日,降幅约17.59%;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为18.73%。

四、推进居住小区垃圾分类目前,已有350个居住小区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建设分类收集厢房120个,占全市小区总数的86.64%。

机场车站、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新投放1500个分类垃圾桶,改造分类标识3000余个。

市直机关单位全部设置分类垃圾桶。

学校、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在实施。

五、建立分类运输体系市区垃圾运输体系基本健全,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标识进一步规范,收运体系逐步完善,促进了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

拉萨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拉萨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拉萨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拉萨市垃圾处理量不断增加,垃圾分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建设美丽宜居的生态文明城市,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拉萨市制定了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一、垃圾分类的重要性。

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的属性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减少垃圾填埋量,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同时,垃圾分类还可以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促进资源再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保护环境。

二、拉萨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1. 政府引导。

政府将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垃圾分类知识讲座、发布宣传标语等方式,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投入,提供便利的分类投放条件,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2. 社区参与。

社区是垃圾分类工作的基层单位,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支持程度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因此,拉萨市将通过设立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3. 完善管理制度。

拉萨市将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鼓励和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同时,建立垃圾分类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

4. 提高处理能力。

为了有效处理分类后的垃圾,拉萨市将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提高垃圾处理能力。

同时,鼓励和支持垃圾分类处理企业的发展,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

三、垃圾分类工作的前景。

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区和市民的共同努力。

拉萨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提高城市垃圾处理的效率和品质,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未来的工作中,拉萨市将继续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投入,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向纵深发展。

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8号《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由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管理等活动。

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6年6月26日拉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31日自治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1997年2月28日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正根据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拉萨市城市规划区和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及建制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必须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应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形成爱护清洁,讲究卫生的社会风气。

第六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上人,都应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10号《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30日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拉萨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县(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正文:----------------------------------------------------------------------------------------------------------------------------------------------------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等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法定、处罚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统一管理、分区执法。

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六条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违法案件管辖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与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坚持选聘上岗、能进能出、定期交流轮换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进行录用、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执法人员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听从指挥。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由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协助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义务。

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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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3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果果2020年9月30日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厨余垃圾,是指食堂、宾馆、饭店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小骨头、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过期食品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备车辆购置、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的资金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监督。

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收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习惯,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配套建设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并监督实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交通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财政、旅游、广电、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台账,指导、督促社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第三方企业承担下列职责:(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指导小区居民精准分类、准确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精神文明创建评选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评选标准。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分类管理等专项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车站、机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寺庙、商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根据需要配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建蔬菜瓜果等易腐有机物就地处置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容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场所、建设项目、市场已经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设备或者就地处置设施的,应当补建。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商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收集、运输体系,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满足生活垃圾分类需求。

居住区、办公区域、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满足使用需求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因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居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四)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机场、车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过街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时清洗消毒,标志清晰准确规范;(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三)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厢房,交由有资质的分类运输企业规范运输;(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学校、公共场所等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要求重新分拣;经教育指导仍未准确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工业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不同区域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设置:(一)居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和分类收集厢房或者桶站;(二)单位区域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箱房,有集中供餐的单位餐厅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三)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四)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五)一般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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