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投资促和商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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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表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甘洛县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方针、政策等,制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等政策,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一)合作期限届满;(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职责边界
(一)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县发改局和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外商投资管理。县发改局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等进行审批。
(三)境外投资管理。县发改局和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并购安全审查。县发改局和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政策。
(九)按要求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政策。
(四)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政策。
(五)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
(六)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政策。
(七)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的政策。
(十)管理我县赴县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我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一)规划全县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十二)承担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贯彻落实省、州、县交办的其他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表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甘洛县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方针、政策等,制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等政策,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一)合作期限届满;(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职责边界
(一)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县发改局和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外商投资管理。县发改局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等进行审批。
(三)境外投资管理。县发改局和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并购安全审查。县发改局和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政策。
(九)按要求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政策。
(四)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政策。
(五)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
(六)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政策。
(七)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的政策。
(十)管理我县赴县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我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一)规划全县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十二)承担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贯彻落实省、州、县交办的其他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