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说明书
(金融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说明书重要须知●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X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且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且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风险提示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1、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的被投资企业株洲高科集团有限X公司(以下简称“株洲高科”)的股东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可能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股权收购款的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尽管株洲市地方财政在高新区管委会不能足额支付信托股权收购款的情况下,就缺口部分列入区级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但如果株洲市政府和天元区政府失信,将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2、被投资企业风险:在高新区管委会未及时支付信托股权收购款的情况下,若被投资企业株洲高科的生产运营出现异常可能会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信托股权变现价值降低或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基金理财规章制度模板下载
基金理财规章制度模板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理财活动,保护基金参与者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的基金理财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理财制度,提高基金理财运作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为基金参与者谋取最大利益。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对基金理财活动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基金参与者公开基金理财情况。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制度,提升基金参与者的理财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二章基金理财活动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性账户、专有账户、信托账户等多种形式下进行基金理财活动。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投资目标确定基金理财策略,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及时调整基金理财策略,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基金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风险转移到基金参与者身上。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基金理财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评估制度,监测基金理财活动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规定基金理财活动的投资限额和投资范围,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基金理财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基金理财风险管理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控制限额。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分析和评估基金理财风险,防范基金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分散机制,分散基金投资风险,降低基金风险暴露度。
基金理财规章制度范本下载
基金理财规章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理财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良好的投资收益,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基金理财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基金理财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金理财是指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理财部门,配备专业的基金理财人员,建立健全的基金理财管理制度,并保障基金理财工作的独立性和尽职责任。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合法合规的基金理财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和稳健投资,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运作和有序管理。
第二章基金理财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基金理财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理财的战略方针和投资政策,统一协调基金理财工作,确保基金理财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
第七条基金理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士,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基金理财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决策基金理财的重大事项,监督基金理财的运作情况,报告给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基金理财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理财的具体业务,包括投资规划、执行和监管,确保基金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专业的基金理财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和投资工具,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和决策能力。
第三章基金理财的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基金理财应当遵循稳健的投资原则,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投资目标,确定适当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资产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优化投资结构,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执行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公开和程序合规。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监督和评估体系,对基金理财的投资效果和风险控制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理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理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是管理制度中的基础。
理财有限公司应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监事会则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合规。
风险管理是理财公司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司需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
通过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确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合规管理同样至关重要。
理财有限公司须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合规政策、流程和控制措施,以及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全员的合规意识。
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理财公司应当确保所有对外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无论是向监管机构报告还是向投资者公布信息,都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性。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人事政策和程序,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评估和激励机制。
通过对人才的有效管理,可以提升团队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从而推动公司的持续进步。
财务管理上,理财公司需依照国家会计法规,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
这涉及到资金的筹集、运用、监控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方面,保证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健康。
客户关系管理对于理财公司而言极为关键。
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客户的需求和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响应。
同时,还需注重客户资料的保护,防止信息的泄露可能给客户带来的损失。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6.11•【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比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将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二、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11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理财业务操作规程
理财业务操作规程
《理财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理财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制定了以下《理财业务操作规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的理财业务,制定
理财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二、理财计划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并充分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和风险。
三、在进行理财操作时,财务部门应遵循公司的投资政策,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四、财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理财账户,将理财资金与日常经
营资金分开存放,并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五、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综合考虑产品的收益率、风险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并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六、在理财产品到期或发生赎回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并将回笼资金及时存入公司账户。
七、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理财业务的报告和清算工作,确保
理财业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理
财计划,防范市场风险。
九、财务部门应定期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理财业务的情况
和运作效果,接受监督和检查。
十、财务部门应不断提高理财业务操作的专业水平,不断学
习和提高风险管理意识,确保公司理财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以上《理财业务操作规程》,财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投资理财机构的规章制度
投资理财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理财机构的运作,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机构自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投资理财机构管理基本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章,遵循经济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客户的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管理和运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是投资理财机构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业务计划。
第七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投资理财机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
第八条经理层是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和操作的机构,负责实施董事会决策、管理风险和提高业绩。
第九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监察部门,强化风险控制和制度合规。
第十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设立投资研究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提高投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设置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明确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动态监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机制,构建风险投资决策模型和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分散投资策略,优化投资组合配置,提高投资回报和降低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前发现和防范风险,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变化。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六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向投资者及时、准确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财务报告、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服务协议,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投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设立热线电话、网络平台,接受投资者咨询和投诉。
2020年公司短期理财内控制度
2020年公司短期理财内控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短期理财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短期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不超过一年),具体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的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产品。
第三条公司短期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第四条公司短期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公司进行短期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公司短期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50%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短期理财总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四)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具体理财操作事项,具体经办人员在公司领导层决策和公司授权的资金使用范围内,进行具体操作。
每笔理财必须由经办人员提交合同审批,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批、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条公司资金财务部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短期理财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能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短期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具体理财操作事项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工作。
理财机构的财务制度
理财机构的财务制度一、会计制度1. 会计政策制定:理财机构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的会计政策,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计政策应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确认标准、会计估计和计量等内容。
2. 会计核算:理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各项会计业务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记录。
会计核算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质量。
3. 财产清查:理财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核实资产所有权和数量的真实性。
财产清查应涵盖资产、负债、权益、成本、损益等内容,并编制相应的清查报告。
4. 财务报告编制:理财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规范,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内容。
5. 会计档案管理:理财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
会计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内容。
二、内部控制制度1. 内部控制目标:理财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目标,确保资产的安全、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业务活动的合法和规范。
内部控制目标应包括风险管理、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内容。
2. 内部控制责任分工:理财机构应明确内部控制责任的分工,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构和内部控制岗位。
内部控制责任应分为内部控制监督责任、内部控制执行责任和内部控制评价责任等。
3. 内部控制程序设计:理财机构应按照内部控制目标和责任分工的要求,设计符合实际业务需要的内部控制程序。
内部控制程序应包括风险评估、控制措施、监督机制等内容。
4.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理财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应包括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内容。
5. 内部控制改进监督:理财机构应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2020年资管新规细则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资管新规细则,供大家参考。
资管新规细则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行理财新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解读】特别提出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专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来执行。
目前主要的适用法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再参照执行。
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补充文件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
投资理财公司请款规章制度
投资理财公司请款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投资理财公司请款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请款流程的管理,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二、请款权限1. 普通员工请款权限:普通员工指的是公司中没有财务相关职责的员工。
普通员工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请款操作。
2. 部门负责人请款权限:部门负责人可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请款操作。
3.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请款权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指的是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高层管理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请款申请,金额不设上限,需经董事会审批后方可进行请款操作。
三、请款流程1. 请款申请:员工需要填写请款申请单,包括请款金额、用途、时间等信息,然后递交给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批。
2. 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收到员工的请款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若认为符合要求则签字同意,否则退回申请。
3. 财务审批: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收到请款申请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若认为符合要求则签字同意,否则退回申请。
4. 请款操作:经财务部门审批后,员工可以携带审批通过的请款申请单前往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或转账操作。
四、请款限制1. 不得用于个人或非公司相关消费。
2. 严禁虚假请款,一经发现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3. 请款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五、请款记录公司需建立健全的请款记录系统,记录每一笔请款的相关信息,包括请款人、时间、金额、用途等。
保持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六、请款审计公司财务部门将对公司请款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请款流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七、改进机制公司应建立请款制度改进机制,定期评估并调整请款规章制度,以适应公司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保障公司资金管理的顺畅和规范。
2020银行理财经理工作计划3篇
2020银行理财经理工作计划3篇银行理财经理工作计划篇一20xx年新一年新气象,是充满激情的一年,努力总结去年工作中的不足,巩固好团队今年的管理工作,强有力的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向心力及执行力,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感情,用饱满的青春士气,把今年的业绩做的提升,通过进一步优化管理计划、精神文化建设和营销方案,深入推进天琪团队建设,坚定信心、众志一心、扎实完善今年的各项工作。
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
充分的认识形势问题和任务的目标,完善20xx年,团队新景象,新变化完善完成各项任务,要做好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
(一)营销管理制度:1、日常管理:①分组管理制度:工作中,将团队分成3个小组,通过把人数落实到分组,由小组长进行管理,提高其团队发展。
并通过与小组长沟通,更深入的了解到团队每个成员工作上、生活上的情况,工作上进行良性竞争。
②日常一对一管理:工作中,多与团队成员沟通,了解趋于成员的展业情况及宣传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指导,给予他们鼓励和支持。
③工作效率制度:工作中,要销售人员,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1)千方百计完成区域销售任务;2)努力完成销售中的各项要求;3)负责严格执行客户开户手续流程;4)积极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并及时整理上报;5)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6)对工作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立团队高效率的工作精神,团队以每个月15日之前完成当月工作情况,通过高效率模式对新员工进行影响,便于后期团队管理。
2、会议管理:团队会议是团队发展的重要环节,会议是现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销售人员对公司的指示精神理解不够,销售心态就不稳定,就不会严格按照终端思路开拓客户,工作效率就大大折扣。
①工作内容:通过会议中回顾和总结昨天的工作,进行业绩分析,认识到其不足,对其批评,共同交流,找到好的方法和途径,解决市场遗留问题,恢复市场肌体,提高工作效率。
(内容:新增资产,开户数,客户疑问)②会议精神:一天之际在于晨,周一是当周的关键日子,通过周一开会对上周工作不足进行批评指正,指正的方式决定了其主要意义,营销主要的成功方法,无异于精神支持和鼓励,使人有更高的上进心。
基金理财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基金理财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理财业务,保障基金资产安全,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面向公司内部,适用于公司所涉及的所有基金理财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资金调拨、风险管控等方面。
第三条基金理财业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划分权限,实现相互监督与协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机制,激励员工投身基金理财业务,提高绩效。
第二章基金理财业务活动管理第七条基金理财业务涉及的资金来源应当明确,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基金募集文件和基金合同约定。
第八条基金理财业务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润,确保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第九条基金理财业务的投资标的应当具备充足的流动性,以保证基金资产随时可以变现。
第十条基金理财业务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操纵市场。
第十一条基金理财业务的净值计算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净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基金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应当科学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基金理财业务的披露和报告工作应当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必要的信息。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理财业务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监测、评估和控制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操作方案,审核投资标的。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合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理财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提高绩效,保证基金理财业务的稳健运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基金理财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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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3)
第三章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3)
第四章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5)
第五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产、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保本型投资理财的行为。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不得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