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完善药品“完善药品“三统一”管理 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完善药品“三统一”管理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我省推进药品“三统一”工作综述实行药品“三统一”(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坚持以药品“三统一”工作为抓手,不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把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作为深化医改的主要任务之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制度保障,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了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因地制宜,以药品“三统一”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我省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的背景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列为需要着力抓好的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之一,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诸多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制度。
2009年8月,原卫生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药品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同时,国家明确了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时间表,提出“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2009年,每个省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步,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步,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关于印发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我院药品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省卫计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粤卫办﹝2017﹞74号)和市卫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工作的通知》(湛卫办﹝2017﹞299号)文件精神,特修订《*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2.*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医院2018年7月*日附件1*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一、品种遴选、目录编制(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重点监控或限制使用的品种均列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二)医院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30位,或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位且使用量与上6个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药品,如能量及营养成分补充药物、免疫增强剂、脑循环与促智药、活血化瘀类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辅助药等,以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重点监控的药物均列入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三)为保障临床用药,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疼痛用药、腹膜透析液、检查诊断用药等不列入重点监控目录范围。
(四)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应进则进,应出则出”的原则,每半年调整一次。
(五)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草案编制完成后,提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在院内网进行公布,并按要求报纪检监察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二、日常监管(一)建立、完善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的网络监管、查询系统,对其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干预处理及公告公示,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合理用药管理中的作用。
(二)预警公示药学部每月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数据收集、整理、汇总、排序,对使用量或金额居前的重点监控品种进行评估、分析,按阳光用药要求,将使用金额排前10名的科室和医生上报医院合理用药监管小组,并进行公示及按要求上报省阳光用药监管平台。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新《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惩防结合、依法监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对省交易平台药品交易进行以下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二)省药品交易机构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交易工作、数据库维护及管理;(四)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五)入市价计算及竞价分组制定程序、方法和结果等政策执行情况;(六)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方式:(一)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五)对异常交易行为,通过省交易平台自动提示,并向各级监管责任人发送信息,督促整改。
第八条将网上竞价或医疗机构自行议价确认的交易结果,包括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剂型品规、交易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在省交易平台上实时公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负责管理药品交易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三)违反回避规定的;(四)操纵、干预药品交易的;(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家庭医生式服
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6]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6〕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2017年我省将作出顶层设计,全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
2016年是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推动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开展,为分级诊疗打下坚实基础,现就2016年全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扩大试点,全面铺开,提高重点人群签约率和履约率
各地应在现有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扩大试点范围,并提高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签约率和履约率,稳步推开至辖区所有城乡基层医疗机构。
一是引导城乡基
层医疗机构转变服务模式,把专科看病模式转变为全科诊疗和健康管理融为一体的家庭医生式服务模式,建立家庭医生团队与居民的连续的、固定式的契约服务关系;二是基层医疗机构要相应设置全科诊室,设置导诊台,负责介绍家庭医生式服务内涵,根据居民的签约情况把病人分流给签约的各家庭医生诊室。
并逐步运用现场预约、手机预约、微信预约、电话预约等各种手段,推行签约人群的预约服务。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省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配送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
以上报名材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机构公章。
报名材料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以上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生产企业在省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生产企业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省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第九条医疗机构须通过省交易平台采购所有临床用药。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皖卫药〔201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皖卫药〔20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8日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合理使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
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外采购交易。
(三)药品、耗材由全省统一招标或集中限价,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各地带量采购、货款按月支付、及时配送到位、严格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
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一)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省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简称省医药分中心)承担药品、耗材及权限范围内医用设备的全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发改价监[2015]93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粤价[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深卫计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推进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集团采购模式,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加强对集团采购组织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3号),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11日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加强对集团采购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采购组织,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药品经营企业,经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采购产生,并受本市公立医院的委托,开展药品集团采购供应的第三方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集团采购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药品交易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二章集团采购组织的产生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组成集团采购组织采购人,向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报并明确采购需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4日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进一步提升我省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主动迎接新一轮产业变革,通过优化应用环境、强化要素支撑、调整产业结构、严格产业监管、深化对外合作,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降低医药产品从研发到上市全环节的成本,推动医药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生态化,努力实现产业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
(二)发展目标。
——产业规模逐步壮大。
到2020年,全省医药产业产值达到40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12%;医药流通行业销售收入达到50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15%。
——主体结构更加合理。
到2020年,年销售收入超1000亿元的医药企业1家,超500亿元的医药企业2家,超100亿元的医药企业10家。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粤卫〔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8月24日以粤卫〔2016〕86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合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建立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统称为其他执业地点。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遵循确保医疗安全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建立医师全省区域注册制度。
具备多点执业资格条件的医师,其执业注册全省有效。
第四条在我省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三)最近连续2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粤府办〔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4日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体系,建成比较健全的药物政策体系、比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规范的药品使用管理体系。
药品质量明显提升,药品价格更加合理,药品流通秩序不断规范,药品供应有效保障,药品使用科学合理,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全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轻。
二、主要任务(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
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
持续推动完善药品注册制度,严格审评审批,大力支持推动我省创新药研发注册工作。
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加快推进全省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扎实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我省试点。
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安全治理工作和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
医院基本药物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介绍
的供应,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出台《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 物短缺药品采购方案》,启动了21个短缺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同时,建立短缺药品品种和价格动态 调整机制,不断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 制,确保供应。
采购工作相关政策
2014年5月,《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医疗卫生机构
2014年5月,《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 通知》(卫药政发〔2014〕7号)
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
√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 使用基本药物
√ 省、市、县综合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 物的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35%,中医院等其他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10%
药品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药政发 〔2014〕5号)。
2014年5月,《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
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采购工作相关政策
2014年6月,省卫生厅、省招标采购局
《关于印发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新增基本药物过渡期采购工作方案>的通 知》。
采购政策:对2012年版目录中新增基 本药物品种采取过渡措施,从我省现行非 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中标结果中将相应药品 调入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供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
▪ 《省卫生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省基本药物集
中采购药款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卫 发〔2011〕274号)
▪ 《省卫生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 通知》(卫发〔2011〕482号)
▪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实施基本药
物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 通知 》(财社〔2013〕211号)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xx〕430号发布时间:xx-09-30信息厅药政处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保障医用耗材质量,遏制购销环节的不正之风,进而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实施到位之前,各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必须按照原管理权限,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确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采购价格。
二、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确定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各医疗机构应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注册标准的医用耗材。
三、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有关验收、入库、储存、使用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下列内容:1.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进价格;2.医用耗材的生产批号、进货日期、有效期,灭菌产品还应记录灭菌批号;3.生产企业的名称;4.经营企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5.注册证等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编号等内容;6.验收结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或者终止使用后1年。
植入性医用耗材购进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医疗机构储存医疗耗材的库房,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按照医用耗材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保证不影响医用耗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医用耗材的适用范围,根据医用耗材说明书的要求,对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登革热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950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登革热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登革热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95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2013年7月以来,我省中山、广州、佛山等多个地市先后发生登革热传染病疫情。
截至10月21日,今年全省共报告登革热病例1568例,比去年同期上升697%,重症病例4例,无死亡病例。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应对,有针对性地指导开展救治工作,现就做好登革热医疗救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登革热医疗救治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方针,扎实做好登革热医疗救治工作。
我委成立省登革热医疗救治专家组(见附件1),负责对全省登革热诊断、救治工作的指导。
疫情高发地区亦要成立本地区的专家组。
各级医院可根据本院实际组建医疗救治专家小组。
二、规范医疗救治工作。
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登革热诊疗指引(2013年版)》(见附件2,以下简称《指引》)。
各地要按照《指引》做好登革热患者的诊断、治疗等工作。
根据疫情情况,各地要指定登革热定点收治医院。
定点收治医院要开辟专门医疗区域、预留足够床位、配备必要设备,提高救治能力,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收治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防蚊、灭蚊工作,并对登革热患者做好防蚊隔离,避免院内交叉感染。
要按照《指引》科学诊断登革热临床诊断普通病例和重症病例,要认真研究分析患者临床特点和病程规律,及时总结救治经验,提高患者的诊断和医疗救治水平。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粤卫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指引》制定本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属地原则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委医政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
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医院管理评价质控中心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医院管理评价质控
中心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办[2015]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医院管理评价质控中心的通知
(粤卫办〔201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改方针,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医院评审评价与医疗服务监管体系,提升我省医疗机构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水平,推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建设,加强对全省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及安全的监控和指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医院管理评价质控中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广东省医院管理评价质控中心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对各
级医院的医院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开展质量安全持续改进、规范医院医疗行为的组织机构,中心挂靠在省人民医院,负责日常工作。
中心设专家组(见附件,不定期。
2020年8月19日 各省关于鼓励“一票制”及货款结算要求相关情况汇总
甘
28
肃
甘
28
肃
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11/28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部门联席
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药品和 青药采联办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 (2020)3号
2020/5/29
通知》
青
29
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国办发〔2016
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26号
2016/4/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国办发〔2015
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7号
2015/2/28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 国卫药政发〔
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70号
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30号
2019/11/12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 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20/7/17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零售药品交易实施办 法(试行)
-
2020/5/12
《关于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采购的指 导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
广
19
东
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
的通知
青政办〔2019 〕96号
2019/8/19
宁 宁夏医保局关于征求《开展第二批国家组
30
夏
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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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6]3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6〕3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确保《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顺利实施,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小组研究同意,决定于2017年1月启动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过渡期各项工作
(一)时间安排。
2016年9月-12月为实施《交易办法》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我省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完成9月份最后一期药品竞价交易后即停止交易。
2017年1月起,按照《交易办法》实施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
新一轮药品竞价交易频次由月月竞价调整为季度竞价,即由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调整为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二个工作日。
议价交易及其他交易方式的药品仍按原方式进行交易,待相关目录更新后再按新目录进行交易。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2016年8月15-25日,各医疗机构仍按原方式进行报量,其中竞价品种报量作为9月份最后一期药品竞价交易量。
为保障过渡期间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可顺延所需竞价交易品种的最近一次合同交易追加采购,追加量暂不限制。
医疗机构要根据以往用药需求,合理评估使用量,按需报量、科学报量,并要与新一轮交易时间相衔接,避免突击报量、超实际需求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