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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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最新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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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最新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模板主体资格是法律术语,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那么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写呢?下面就是给大家的主体资格证明,希望大家喜欢。

**市工商管理局高新分局:根据我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金盛投资有限公司拟成为我公司新增股东,该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证号:。

现需要在贵局办理股东变更,望给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谢!特此证明*****置业有限公司20xx-1-11第一步:咨询后领取或下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填写,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指南1、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2、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股东(发起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档。

);3、公司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重庆)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公司或外方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东(发起人)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4、公司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5、公司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6、其他有关档、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外国(地区)投资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含签证页)复印件,可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2、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5、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指定(委托)书》;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9、经营范围涉及前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2、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3、董事会决议;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请您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合同、章程修办议。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2)验资报告;(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哪些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香港人来说是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其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

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

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问题。

外商独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有关规定问题,对外商独资的公司影响较大。

尤其在当前以外商独资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登记的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下,地方工商局、外商独资企业对此问题尤为关注。

一人公司形式的确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的配套措施,体现了我国《公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鼓励投资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一)外商合资合作企业1、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企业向商务部门呈报的“关于申请批准合同、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的申请书”;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预名审批通知书(市工商局外资科办理);3、投资企业双方共同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投资企业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合同、合作章程(合同章程中外方收益部分应载明为收益分配比例,不要出现借款等语句,合同为原件,章程为原件);5、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6、投资企业双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双方成员委派书;7、加盖工商局公章的中方企业营业执照;8、外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出资提供身份证明;9、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外方投资企业资信证明;10、合同、章程如不是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则需双方法人代表给签字者的“授权委托书”。

11、特殊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特殊项目需提供部门意见、外方经以人民币出资需提供人民币来源证明、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等;12、县发改局项目核准意见(县内办理);13、县环境资源保护局意见书(县内办理);12、环评报告(有资质的单位);13、县国土资源局土地预审意见书(县内办理);14、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外商独资企业1、外方投资者向外资企业所在地行政(县商务局)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外资企业可研、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2、县发改局项目核准意见(县内办理)3、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4、可行性研究报告5、外资企业章程6、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7、给法定代表经过公证的委派书8、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商投资合规保证书

外商投资合规保证书

外商投资合规保证书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合作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郑重向贵公司提出如下保证:1. 我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规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位于XXXXX,注册资本为XXXXX元人民币。

2. 我公司将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

3. 我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不会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不会进行垄断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我公司将自觉遵守外商准入负面清单,不会投资限制行业或者项目。

在投资非限制行业时,我公司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备案手续,确保合规经营。

5. 我公司将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经营过程中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6. 我公司承诺并保证向政府、监管机构如实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 我公司将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尊重和保护环境,关注员工福利,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加强合作双方的沟通与合作,我公司愿意与贵公司共同设立合规工作组,定期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双方合作始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

我们深知合规经营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基础。

我们将本着诚信、透明的原则,努力做到合规经营,为贵公司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和合作。

希望贵公司能够接受我们的保证,并继续给予我们合作的机会。

我们期待着与贵公司携手合作,共同发展。

此致合作方名称/公司名称代表/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文日期】2006-04-29【实施时间】200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①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①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①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企业住所、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变更(备案)审批的无需提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网上查询公证书真伪

网上查询公证书真伪

网上查询公证书真伪网上查询公证书真伪篇一: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

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因为往往最后一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们怎么能看出来?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

来源于.51rz.rg/html/cjt/2539.html篇二: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来源于.51rz.rg/html/cjt/1808.html篇三:瑞典公司主体资格文件查询并公证认证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51rz.rg 瑞典公司主体资格文件查询并公证认证一家瑞典公司要授权一个中国人在中国帮它处理相关事务,中国政府办事部门要求提供该瑞典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并办理公证及中国驻瑞典使馆认证,是这样吗?是这样的,因为国外的文件中国不能确定其真伪,这就需要当地公证后,然后经中国领事馆认证后,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

投资顾问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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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证明书尊敬的投资者:在您选择我们作为您的投资顾问之前,我们谨向您展示我们的专业资质和承诺,以便您对我们的能力和信誉有更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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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必备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必备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必备材料尊敬的有关单位:我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并打算进行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相关法规及要求,我公司已准备齐全以下必备材料,现向贵单位提交申请。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我公司已准备了一份变更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详细说明了变更的内容及理由,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请查阅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表我公司已填写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表,该表格详细罗列了我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所需变更的内容。

请查阅附件2。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提供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进行了公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我公司已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复印件,并进行了公证。

章程中明确了我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重要信息。

五、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文件我公司外国投资者已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进行了公证。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证明书等。

六、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文件我公司已提供了变更后住所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进行了公证。

住所证明文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七、变更后的经营范围说明我公司已提供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说明,详细描述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内容及其合法性、可行性等。

八、其他必备材料我公司还准备了其他必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许可证件、资金证明文件等。

这些材料综合起来能够全面证明我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以上所陈述的必备材料已经准备齐全,希望贵单位能够核实后尽快办理我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

我们诚挚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合作,感谢您的关注与配合。

谢谢!此致敬礼[你的公司名称]。

投资证明书

投资证明书

投资证明书投资证明书1. 介绍投资证明书是一个重要的文件,用于证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承诺,确认投资者在特定项目或公司中的投资金额和比例。

投资证明书通常由投资人和投资接受方签署,以便将双方之间的投资关系明确化和法律化。

2. 投资证明书的内容投资证明书通常包括以下重要内容:2.1 投资人信息投资人的全名和投资人的个人或公司联系明文件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和承诺2.2 投资项目信息投资项目的名称和描述投资项目的法律实体形式(公司、合伙等)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用途2.3 投资金额和比例投资人将投资的金额投资人在投资项目中所占的股权或利益比例2.4 投资条件和条款投资人和投资接受方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利益分配机制投资人和投资接受方之间的合作方式和决策权安排投资人和投资接受方之间的退出机制和条件3. 投资证明书的重要性投资证明书在投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3.1 法律保护投资证明书能够将投资关系明确化和法律化,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

在投资项目出现纠纷或争议时,投资证明书可以作为证据,帮助解决纠纷并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3.2 投资承诺投资证明书可以证明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和承诺,使投资接受方有信心和安全感。

投资证明书对于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到项目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3 资金筹措投资证明书可以作为投资人向其他潜在投资者或贷款机构展示的重要文件,以证明自身投资的可靠性和认可度。

这有利于项目方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机会。

4. 编写投资证明书的注意事项在编写投资证明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4.1 简明扼要投资证明书应该简明扼要地表达投资人和投资项目的核心信息,避免冗长的文字和复杂的条款。

4.2 清晰准确投资证明书的内容应该清晰准确,避免歧义和误解。

需要明确说明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和其他重要条款。

4.3 具体具备法律效力投资证明书应该具备法律效力,需要采用正式的合同格式和合法的签署程序,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无境外人员和机构出资背景的证明材料

无境外人员和机构出资背景的证明材料

无境外人员和机构出资背景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需要提供一份证明材料,以证明你的组织或企业没有境外人员和机构的出资背景,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编写一份声明:声明你的组织或企业没有接受任何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投资或资金支持。

声明中应包括你的组织或企业的名称、成立时间、业务范围等信息,并明确表示未接受任何境外投资。

2. 提供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提供你的组织或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以证明你的组织或企业是合法的注册企业。

3. 展示业务往来证明:提供与境外人员或机构往来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合同、发票、收据等,以证明你的组织或企业与境外人员或机构没有业务往来。

4. 说明资金来源:如果你的组织或企业有资金来源,可以说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例如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5. 签署诚信承诺书:最后,签署一份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证明材料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提交证明材料前,先向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具体的证明要求和标准。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外资登记意见通知抄送: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7日印发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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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
4、经营范围:
5、股东名称: 6 新设企业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本公司拟出资 参与新设企业投资,占拟开办公司注册 资本的 %。 特申请《投资资格证明》,请审批.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姓名
代 理 人 信 息
身份证和代理证粘贴处
联系电话
代理证号 代理人单位
姓名 部门
工商联络员信息
4
审 核 意 见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执照副本数
副本编号
副本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领 执 姓 名
日 期
照 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件类型
发照人 姓 名
设立登记注册
文件、证件的
归档情况
备 注
3 董事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决议
4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6 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 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工商登记机关盖章)
9 批准证书复印件
10 其他文件
注:“领执照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6
申 请 企 业 公 章 年 月 日
3
出资单位净资产额验证证明
由出资单位拨款投入注册资本 元。 对出资单位的净资产额验证列表如下:
出资单位名称 出资额 累计投资额 年 月净资产额 比例
5
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
企业标识
证件编号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执照注册号
核准日期
正本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 资格证明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 称 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申请日期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
1
本申请企业郑重承诺: 来自承诺书 本企业在申请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
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提供材料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原件 复印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格证明申请书
2 市外资委批准文件(在鼓励类、允许类领域投资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出资单位累计投资额不得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现经验证上述出资单位的投资额符合公司 法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 验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证件粘贴处
电话
传真
注:代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一下材料 1.代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照机关盖章)及授权书 2.代理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及《企业登记代理工作记录本》
2
2
申 请 报 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 分局:
本公司系外资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 其施行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本公司的名义用公司的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作为公司的股 东或发起人。现将所投资企业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与投资企业概况
1、企业名称: 2、企业住所: 区(县)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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