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新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课件.doc
附件8: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是指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和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是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内部检查员制度,并赋予内部检查员与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内部检查员的培训指导、注册和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培训和资质审核工作。
第六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职责(一宣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二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原料采购、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包装印刷、广告宣传等工作;(三配合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相关数据及信息的汇总、统计、编制,及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五承担本企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以及产品增报和续展工作。
(六开展对企业内部员工有关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资格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二具有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熟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 熟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四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
第八条企业内部检查员申请注册管理(一内部检查员须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审核;(二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协会统一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三内部检查员不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在15日内将证书交回协会。
绿色食品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内容
绿色食品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了保障绿色食品的安全、环保和质量,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等环节。
1.3 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绿色食品的安全、环保和质量。
二、绿色食品生产管理2.1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2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2.3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采用环保、可持续的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4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安全、合格。
2.5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质量自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三、绿色食品加工管理3.1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加工许可证。
3.2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按照绿色食品生产工艺和要求进行加工,确保产品安全、环保。
3.3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加强原料、辅料、添加剂等的管理,禁止使用非法添加物。
3.4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清洁,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3.5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四、绿色食品销售管理4.1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4.2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4.3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宣传和标识管理,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4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加强产品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变质。
4.5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五、绿色食品监管管理5.1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绿色食品安全、环保。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如何做好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
如何做好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作者:张金凤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4年第10期摘要:本文以一名从事绿色食品年检工作者的角度,从年检工作的执行者监管员和企业年检工作的负责人内检员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如何才能做好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
文章着重强调绿色食品监管员应全面掌握年检重点,在年检实地检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论述了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在年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阐明了只有做好年检工作,才能更好地促进绿色食品监管工作,推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绿色食品企业;年检;环节中图分类号:F426.8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4.20.005我国绿色食品事业在1990年拉开了序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优质农产品,成为安全、优质、精品农产品的代名词,产品数量稳步提升,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落实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产品质量抽检、标志市场监察、质量安全预警、公告通报等五项监管制度,使绿色食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绿色食品品牌公信力和美誉度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认可。
其中,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制度是这五大监管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管措施。
绿色食品年检工作的执行者是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以下简称监管员),监管员是指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中,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
企业年检工作的负责人是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以下简称内检员),内检员是指绿色食品企业内部负责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所谓年检,是指各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能否保质保量地完成年检工作,不仅影响着绿色食品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绿色食品事业的持续发展。
安徽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安徽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徽省绿色食品企业的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并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二、年度检查目的年度检查旨在评估和监督绿色食品企业的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运营。
三、年度检查内容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绿色食品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2.原料采购、存储和使用的合规性;3.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是否符合要求;4.食品产品的质量指标和检测结果;5.产品标签和广告宣传的合规性;6.客户投诉处理和产品召回情况;7.绿色食品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年度检查程序年度检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提前通知:检查机构在检查前应提前通知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等信息。
2.检查准备:被检查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检查准备,确保相关资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3.实施检查:由检查机构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查阅企业的文件资料、实地调研等。
4.检查记录:检查员要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包括问题发现和整改建议等。
5.检查报告:检查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结果、问题整改要求等。
6.整改措施:被检查企业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送检查机构审核。
7.审核通过:经检查机构审核,确认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后,予以通过,并进行相应记录。
8.后续跟踪:检查机构将跟踪被检查企业的整改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复查。
五、年度检查结果与奖惩措施根据年度检查的结果,对绿色食品企业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1.优秀企业奖励:对年度检查合格且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2.一般企业奖励: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如荣誉称号、推广宣传支持等。
3.整改企业: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求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将予以警告、罚款等。
绿色食品企业检查工作规范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和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年检的组织实施第三条年检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
第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年检工作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核准证书登记表》(附表)电子版报中心备案。
第六条中心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年检内容第七条年检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八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等情况;(二)企业内部绿色食品检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三)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协议)、发票和出入库记录等使用记录;(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五)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第九条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按照证书核准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和标志许可期限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
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年检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年检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年检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年检对象为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第五条申请年检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二)产品连续三年以上稳定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三)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四)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年检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产品及原料的质量安全状况;(二)生产加工过程的合规性;(三)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性;(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合法性。
第七条年检程序包括:(一)生产经营者提交年检申请和相关材料;(二)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三)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四)根据检查和检测结果,作出年检结论。
第四章年检结果与处理第八条年检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种。
第九条对年检合格的生产经营者,继续保留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第十条对年检需要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者,给予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对年检不合格的生产经营者,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分总则、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 章 年度 检 查
第六条 年度检查是省级 工作机 构每年组织对本辖 区内获 证基地 的生产经营 、产 品质量控 制及产品预包装标签等实施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第十二条 结论 为整改 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省级工 作机构通知之 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整改 ,并将整改报告报 省级 工 作机构 申请复查 。省级 工作机构应 当及 时组织复查并做 出结 论 。三个 月内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 查不合格 的,由省级 工作机
构报请农 业部绿办和 中心取消其全 国绿色食品原料标 准化 生 产 基 地 称 号 。
构每年 委托绿色食 品检 测机构对获证基地产 品进行的监督性 抽样检测 。
第十六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每年下达抽检计划 。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 当根 据农 业部绿办和 中心 下达 的抽检计划 制定 具体组织实施方案 ,按 要求完成检测任 务 ,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组 织基 地建设单位配合绿 色 食品检测机构完成产 品质量抽捡 。 第十 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 当自觉接受产品质量抽检 。拒不 接受 的 ,视 为 自动放弃全 国绿 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 地称 号 。 第二十条 对产品质量抽检 结果 不合格的基地 ,取消其全国 绿 色 食 品原 料 标 准 化 生产 基 地 称 号 。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部绿办和 中心年度抽检基础上 ,省级]= 作机构可以对辖区内基地产品安排一定比例的抽检 。 第二十二条 省级 工作机 构应当在农业部绿办和 中心下达 的年度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基础上 ,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 划 ,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省级 工作机 构组织抽检的检验项 目不得 少于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计划规定的项 目,抽检标准执行基地建设单位 应当建 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加 强基地 日常巡查 ,对 已发现基地环境 、产品安全风险 信息的 ,应 当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机 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 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 、执法 监管 、实验室检验 、国 内外机构 组织通报 、媒体 网络报道 、投诉 举报以及相 关部 门转办等基地 环境 、产 品安全信息 ,并组织开 展基地 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 应当对经核实 、整理 的信息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 ,并及时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绿办和 中心应 当及时启动 应急处置预 案 ,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结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全 国绿 色食品原料标准化 生产基地称 号的基 地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在 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级工 作机 构 应 当及 时 收 回证 书 。 第二 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对年度监督管理结论有异议的 , 可在接 到省级 工作机构通知之 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 ,向省级工 作机构提 出复议 申请或直接 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申请仲裁 ,但 不可同时 申请复议 和仲裁 。 第三 十条 省级丁作机 构应于接 到复议 申请 1 5个工作 日内 做出复议 结论 ;农业部绿办和 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 30个_T 作 日内做 出仲裁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 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 曰起施行 。原《全 国绿色食品 原料标 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绿色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绿色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一、认证制度生产销售的绿色食品,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2、农作物种植、及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技术1、生产资料使用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2、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1)使用添加剂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3)农产品基地的生产记录,包括农药和肥料的购买、使用记录,必要的农事记录等。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3、企业应具备经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内检员),全程监管绿色食品生产过程。
三、销售监测制度1、产品在销售前,经内检员检测,方可进入绿色食品专营区销售。
2、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
四、包装标识使用制度经包装后销售的绿色产品,其包装物或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食品名称;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认证制度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认证的有效期内生产销售,产品证书过期后须向农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换证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
二、生产技术1、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环境条件控制。
不得擅自扩大无公害产品产地范围。
2、无公害产品的生产应严格按照认证批准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1)原材料购买记录,包括供货人、产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等。
(2)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记载使用投入品(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KJ0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3、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审查 合格者,中心派人或委托绿办派人对申请企业 进行考察和抽样,并将样品寄送中心指定的监 测机构检测。
4、中心对考察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 合格者,由中心与其签定协议,颁发推荐 证书,并发布公告。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 分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编号形式
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
农药
包括中等毒性以下的生物源农药、矿物 源农药及部分低毒、低残留有机合成农药。 具体品种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 《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农药目录》为准, 共106种。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各种动物的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 浓缩饲料 单一饲料(包括牧草)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 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申报范围 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请条件 三、申请程序 四、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编号形式 五、被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日期:1999-10-10发布 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申报范围
绿色食品
绿色外圆——代表安全、有效、环保, 象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保障绿色食品产品 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理念; 中间向上的三片绿叶——代表绿色食品 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象征绿色食品 蓬勃发展; 基部橘黄色实心圆点——为图标的核 心,代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象征绿色食 品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
2、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申报范围
农药 肥料 食品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 兽药 包装材料 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肥料
包括——有机肥料、பைடு நூலக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
料、微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 以及农业部登记管理的、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
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绿科[2009]63号)
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绿科[2009]63号)核心提示: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准执行行为,现就绿色食品生产、认证和监管等工作中标准执行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发布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文号】中绿科[2009]63号【发布日期】2009-05-18【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质量定点监测中心: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准执行行为,我中心制定了《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并编制了《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采用动态管理方式,根据绿色食品标准制修订和发布情况定期调整,并在“中国绿色食品网”上更新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2.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准执行行为,现就绿色食品生产、认证和监管等工作中标准执行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的基本原则(一)绿色食品标准包括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方面的标准。
(二)申请和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绿色食品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
(三)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绿色食品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导则》进行产地环境现状调查,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委托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四)绿色食品生产过程应符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等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以及相关生产操作规程要求。
(五)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检查员应在《绿色食品抽样单》中明确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测。
(六)绿色食品的包装、贮运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及《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随着环保、健康食品等主题的不断崛起,绿色食品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重要方向。
而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依托于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质量。
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国家实行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概述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保障绿色食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推动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国家推出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这个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进行的质量抽检,要求抽检符合规定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并且遵从绿色食品生产的标准和法规。
二、监管对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主要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相关设备进行质量抽检。
包括了绿色食品生产用的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等生产资料,同时也包括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设备和仪器。
三、监管内容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抽检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抽检的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抽检的范围,包括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设备。
(2)抽检的标准:抽检需要依照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同时也需要参考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3)抽检的频率:管理办法规定了年度抽检的频率,即每年抽检一次。
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抽检频率。
(4)抽检的方法:抽检需要采用合适的方法,包括对样品进行采集、制备和检验等。
四、监管结果管理办法对监管结果进行了规定。
如果抽检结果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质量标准,就可以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合格证书。
如果抽检不合格,就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置,包括立即停用并回收、销毁等。
五、监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负责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这些机构需要依照管理办法作出监管规定和决定,并对监管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
六、总结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的监管,保障了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推动了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
绿色食品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档案管理工作,保障绿色食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料、技术文件、产品标准、质量检测报告、认证文件等;2. 绿色食品认证过程中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认证决定书等;3. 绿色食品宣传、推广、培训等相关资料;4. 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标签、广告等宣传材料;5. 其他与绿色食品相关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3. 各部门、各岗位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时间和方式;2. 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3.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编号等进行分类、编目,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2.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类别、密级、保存期限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3. 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4.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六、档案销毁1.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销毁制度,明确档案销毁范围、程序和责任;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核实、登记,并经主管领导批准;3. 档案销毁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七、监督检查1.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2. 档案管理人员应接受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与绿色食品产生有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不产生危害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绿色食品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严格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监管,保障人民食品安全。
第二章绿色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保障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六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七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原材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八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产品可追溯性。
第九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测,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确保检测结果合格。
第十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绿色食品加工管理第十一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生产流程合理、设备符合要求,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时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确保产品添加剂合理使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限量。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疾病防控,保证生产现场的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避免交叉感染。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健康状态符合从业要求。
第四章绿色食品流通管理第十六条绿色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对产品的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科学管理。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简称年检)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简称年检)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日期:2007年1月16日来源:标志管理处作者:∙何为年检年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中心委托省、市、自治区管理机构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哪些企业需要年检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
∙年检由哪个机构实施年检工作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中心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条件的市、县绿色食品管理机构配合实施。
∙年检方式年检工作的实施主要采取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和对企业实地检查方式,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年检内容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对各类企业年检的重点种植企业应重点检查病、虫、草害防治及投入品管理情况;养殖企业应重点检查防疫、检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及药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食品加工企业应重点检查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变化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实地检查及内容实地检查是指对企业的绿色食品产品和原料生产及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实地检查的实施机构实地检查由省、市、自治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实地检查的时间实地检查在产品生产和作物生长期间实施。
∙年检的评价标准省、市、自治区委托管理机构收到检查组报送的《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实地检查结论。
实地检查考核满分为120分,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含90分)为整改,50分以下(含50分)为不合格。
∙年检结论的处理对实地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实地检查考核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年检不合格企业申报绿色食品如何办理因年检不合格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一年内不受理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再行申请时按重新申报企业处理。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和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年检的组织实施第三条年检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
第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年检工作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每年月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核准证书登记表》(附表)电子版报中心备案。
第六条中心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年检内容第七条年检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八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等情况;(二)企业内部绿色食品检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三)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协议)、发票和出入库记录等使用记录;(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五)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第九条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按照证书核准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和标志许可期限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中绿认[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日期:2014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绿认[2009]60号)各地绿办(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提高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心结合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实践,对2003年颁布试行的《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总结、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1月颁布的《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中心对检查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
检查员应在中心注册,取得《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查员分为两个级别: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检查员是指满足本办法相应要求,能够对申请材料实施认证审核或对申请认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
高级检查员是指满足本办法相应要求,并具有丰富的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的经验,能够对申请认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或对申请材料实施认证审核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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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和标志使用监督检查,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生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年检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组织实施,绿色生资管理员具体执行。
第四条省绿办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第五条省绿办要建立完整的企业年检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用标简况、年检时间、年检中的问题(质量、用标、缴费、其他)及处理意见、绿色生资管理员签字等。
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协会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年检程序
第七条企业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一个年度期满前个月,省绿办向企业发出实施年检通知,并告知年检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按年检内容和要求对年度用标
情况进行自检,并向省绿办提交自检报告。
第九条省绿办指派绿色生资管理员对企业自检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按年检内容逐项进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并确定企业年检的重点和日程。
第十条绿色生资管理员按年检内容及检查重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附表)。
第十一条省绿办须于每年月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电子版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年检内容
第十二条年检的内容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情况、规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情况和绿色生资使用许可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企业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二)绿色生资原、辅料购销合同(协议)及其执行情况,发票和出入库记录登记等情况;
(三)自建原料基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变化情况;
(四)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原料、成品)防混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五)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及绿色食品投入品准则执行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绿色生资禁用或限用物料情况;
(七)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半成品和成品处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规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证书核准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核准产量、产品编号和标志许可期限等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二)产品包装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绿色生资使用许可合同执行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许可使用费;
(二)标志许可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协会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其他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地址、商标、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法定登记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三废”处理情况;
(五)产品销售及使用效果情况;
(六)审核检查和上年度现场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
第五章年检结论处理
第十七条省绿办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年度抽检(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抽查)结果,依据绿色生资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
需整改或不合格的应列出整改或不合格项目,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八条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整改合格的企业,省绿办可进行证书核准。
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提交下列核准证书申请材料:
.《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
.标志许可使用费当年缴费凭证;
.绿色生资证书原证。
省绿办收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证书上加盖“绿色生资年检合格章”。
第十九条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
省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生资相关质量标准的;
(二)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三)违规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五)拒绝接受年检的;
(六)年检中发现企业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绿办应直接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