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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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绿办(中心):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于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中心依据国家和农业部现行的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绿色食品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各地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报单位及获证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统计工作以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为技术支撑,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地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统计范围及指标体系第五条绿色食品统计范围:(一)业务范围: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包括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工作体系与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区域范围:全国、分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境外绿色食品情况。

第六条中心根据体现绿色食品产业的完整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性的原则,设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食品统计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与审核第七条绿色食品按产品类别设置统一的统计代码(附件2)。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全程监管,全面规范生产管理秩序,保障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一)成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公司副经理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食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组织协调、制度制定、生产计划、基地建设、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工作有序推进。

(二)设立绿色食品办公室,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设负责人1名,质量监管员(内检员)1名、质量检验检测员1名。

(三)生产技术科设生产基地负责人1名,技术员2名(绿色食品技术负责人1名),保管员1名。

(四)营销科设销售员3名,管理员1名,运输员1名。

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1、组长(公司经理)是企业法人,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绿色食品基地规划和建设指挥协调,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计划的审批,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与产品认证的请示和工作衔接,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监督与绩效考核。

2、副组长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绿色食品制度和生产计划的制定,负责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协调开展工作,确保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和产品生产全过程相关制度的有效规范运行,负责参与绿色食品生产绩效考核与评价。

(二)生产技术科1、生产科负责拟定生产布局、生产计划、基地建设,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以及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

2、科长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监督实施。

3、基地负责人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具体实施和生产管理,负责管理基地环境卫生,调查病虫害发生状况及趋势,负责拟定病虫害综合防治方案,统一选购药物,负责跟踪病虫害防治技术及药物效果并总结。

4、技术员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有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生产人员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相关制度进行科学种植、施肥、用药,负责病虫害防治作业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负责生产记录、档案整理保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五)近两年内的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 2 份;(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九)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全程监管,全面规范生产管理秩序,保障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一)成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公司副经理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食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组织协调、制度制定、生产计划、基地建设、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工作有序推进。

(二)设立绿色食品办公室,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设负责人1名,质量监管员(内检员)1名、质量检验检测员1名。

(三)生产技术科设生产基地负责人1名,技术员2名(绿色食品技术负责人1名),保管员1名。

(四)营销科设销售员3名,管理员1名,运输员1名。

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1、组长(公司经理)是企业法人,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绿色食品基地规划和建设指挥协调,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计划的审批,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与产品认证的请示和工作衔接,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监督与绩效考核。

2、副组长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绿色食品制度和生产计划的制定,负责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协调开展工作,确保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和产品生产全过程相关制度的有效规范运行,负责参与绿色食品生产绩效考核与评价。

(二)生产技术科1、生产科负责拟定生产布局、生产计划、基地建设,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以及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

2、科长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监督实施。

3、基地负责人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具体实施和生产管理,负责管理基地环境卫生,调查病虫害发生状况及趋势,负责拟定病虫害综合防治方案,统一选购药物,负责跟踪病虫害防治技术及药物效果并总结。

4、技术员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有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生产人员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相关制度进行科学种植、施肥、用药,负责病虫害防治作业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负责生产记录、档案整理保管。

绿色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管理2.1 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2.2 企业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3 企业应定期组织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条生产过程管理3.1 企业应按照绿色食品的生产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3.2 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

3.3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原料管理4.1 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的原料供应商,建立严格的原料进货验货制度。

4.2 企业应对原料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4.3 企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绿色食品。

第五条产品标准5.1 企业应按照有效的绿色食品标准组织生产。

5.2 企业应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六条质量检验6.1 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对绿色食品进行定期检验。

6.2 企业应定期对检验和检测仪器进行计量检定,确保检验和检测的准确性。

6.3 企业应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7.1 企业应使用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7.2 企业应建立绿色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规范,确保食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7.3 企业应建立销售后服务体系,对销售过程中的绿色食品进行跟踪和监控。

第八条不良事件处理8.1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

KJ04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KJ04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1990年开始筹备并积极开展工作,1992年11月 正式成立,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① 基本宗旨
组织和促进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 养类食品开发,保护和建设农业生态环境, 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质量,推动国民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② 工作职能
受农业部委托—— 制定发展绿色食品的方针、政策及规划,组织制 定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 管理工作; 专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审查、批准绿 色食品标志产品; 委托和协调——地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环境及 产品质量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绿色食品科研、技术推广、培训、 宣传、信息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对外经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主要内容
一、绿色食品认证管理机构
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机构 三、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
四、委托制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五、社会团体组织
一、绿色食品认证管理机构
1、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China Green Food Development Center) ——是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工作的 权威机构。 ——是绿色食品质量证明商标持有人,绿色食品标 志商标实施许可。
委托管理的优点
(一)变行政管理为法律管理 实施标志委托管理,被委托机构获得相应管理 职能的同时,即承担了维护标志法律地位的严肃 义务。因为此时的标志管理,实际是一种证明商 标的管理,此时的被委托机构,形同商标注册人 在地域上的延伸,被委托机构和绿色食品企业的 关系犹如商标注册人和被使用许可人的关系,一 切管理措施都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 依据。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机构主要职能
根据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委托,按《绿色食品产 地环境现状评价纲要》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产品或产 品原料产地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抽检计划,对获得绿色 食品标志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进行抽检;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安排,对提出仲裁监测 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检;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布置,专题研究绿色食 品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等。

食品安全检测日常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测日常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测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设备和设施,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管理第五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样品管理、检测过程管理、结果报告管理等,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样:接受委托方的样品,并对样品进行登记、编号和管理;(二)检测: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三)数据处理:对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四)出具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五)结果反馈:将检测报告及时反馈给委托方。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在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方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食品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饮食方式。

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从机构资质认证、人员素质要求、检测流程和结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机构资质认证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以确保其能够准确、客观地进行绿色食品检测工作。

机构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认证并通过认证后,方可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

资质认证应包括机构的实力评估、设备条件、检测方法、人员结构等方面的考核,以确保机构的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二、人员素质要求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为检测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学术支持,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理论知识,并熟悉绿色食品的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

此外,检测人员还应具备慎重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循检测程序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检测流程绿色食品检测应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检测流程应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检测方法选择与执行、数据处理与分析等环节。

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指南和程序要求,确保每一个步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结果评估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客观评估和准确判断。

结果的评估不仅应该参考相关的标准和限量要求,还应综合考虑检测方法的准确性、误差范围、结果的可重复性等因素。

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判断,才能准确地给出绿色食品的质量评价和安全性判定。

五、监督与管理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并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监督人员应对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人员素质、检测流程、结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同时,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也应自觉加强自身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范,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促进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建立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方法—绿色食品及其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课件)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方法—绿色食品及其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课件)

3.实地考察。
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申请书一个月 内,派绿色食品基地监督员赴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核 实生产规模、管理、生态环境及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写出正式考察报告并署名盖章。
考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概况、产 品的基本情况、生产规模、管理技术水平、生产操作 规程、病虫害及肥料的使用情况(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获得标志后产品的市场情况、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控制情况及发展前景等内容。
(1)“表— ——生产企业概况”的填写。
(2)对填写“表二——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 的几点要求(详见附录3)。
(3)对填写“表三——畜(禽、水)产品饲养 (养殖)情况表”的要求(详见附录4)。
(4)“表四——加工产品生产情况”的填写(详 见附录5)。
3.编制绿色食品种植规程和绿色食品产品的加工规程。 (1)种植规程的编写。
(3)“产品特点简介”:主要填写产品的营养特征、无污染特征及区别 同类普通产品的不同点。
(4)“原料生产环境简介”:主要填写初级产品或加工产品原料生长环 境土壤、大气及水等环境因子的污染情况及气候特征,产地历史上使 用垃圾及农药、肥料的情况,产地周围工业污染的填写(详见附录2)。
④对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应根据近三年的植保概况制定较全 面的防治措施,表二的内容在规程中应全部体现。
⑤规程中农药的使用应包括农药名称、剂型规格、使用目的、 使用方法、全年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等内容。
⑥正式打印文本,并加盖种植单位或技术推广单位公章。
(2)加工规程的编写。
①应根据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的特点,因地制宜编制具备科 学性、可操作性的种植规程。
②规程的编制应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的特点。病虫草害的防治 应以生物、物理、机械防治为主,施肥应以有机肥为基础, 以维持或增加土壤肥力为核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THENEWREGULATIONSl新规 一
(四 ) 参 与 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标 准 制 修订 、风 险预 警 等 工 作 的 。 第 四 条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认 定 遵 循 “统 筹规 划 、 合理 布 局 、择 优 委 托 ” 的原 则 ,根 据 各 地 区 、各 行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不 断 建设 和 完善 定 点 检 验 检 测 体 系 。 第 五 条 :中 心 负 责定 点检 测 机 构 的 认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 市 人 民政 府农 业农 村 行 政 主 管部 门及 所 属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食 品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工 作 机 构 (以 下 简称 “省 级 工 作 机 构 ” )负 责 本 区域 、本 行 业 内定 点 检 测 机 构 的 推 荐 和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日 常监 督 管理 工 作 。跨 区域 承 担 任 务 的 定 点 检 测机 构 的 日常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由该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所 在 省级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 第 六条 :定 点检 测机 构及 其检 验 检 测人 员应 当独 立 于 其 出具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结 果 所 涉 及 的 利 益 相 关 各 方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和 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标 准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出具 真 实 、客 观 、准 确 的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果 ,并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品 、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检 测 机 构 管 理 ,提 高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产地 环 境 监 测 、产 品质 量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和 水 平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产 品质 量 安全 法》 《无 公 害 农 产 品认 定 暂 行 办 法》 《绿 色 食 品标 志 管 理 办 法》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相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资 质 和 技 术 能 力 ,经 中 国 绿 色 食 品 发 展 中心 (以 下简 称 “中心 ” )考 核 认 定 ,承 担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检 测 工 作 任 务 的 检 验检 测机 构 。 第 三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应 当 取 得 定 点 检 测机 构 资 质 :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分总则、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简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绿色食品指的是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绿色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该管理办法将通过设定标准和认证机构来确保绿色食品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2. 标志的设计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标志应具有识别性,能够在食品包装上或者销售场所清晰可见。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与绿色食品的特点相符合,体现对环境的关注和责任。

•标志的尺寸和比例应当经过科学的设计,以确保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中都能够清晰可辨。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只有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才可以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当保证标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禁止无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绿色食品认证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的要求的指标体系。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指标:包括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因素的保护。

2.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养殖动物的管理要求:包括饲料的选择、养殖场的卫生条件等。

4.食品添加剂和保鲜剂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5.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测要求:包括检测结果的公开和追溯体系的建立。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

4. 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绿色食品的认证应当由经过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认证资质和技术能力。

•具备独立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具备透明的认证程序和评估标准。

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n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n (二)资质证明材料; n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n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n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
证明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n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 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 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 ----定义发生变化 、定义对象发生变 化 •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n•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 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 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 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 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 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 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n 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⑴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
事业健康发展, ⑵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新增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新增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新增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新增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通知
(2016年)
为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监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绿色食品监测体系服务水平,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及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中心对宁夏供销社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山东省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青)进行了材料审核和现场考核。

经研究,决定增加宁夏供销社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绿色食品产品及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山东省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青)为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请新增的检测机构按照签订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及相关规定,认真完成各项绿色食品检测任务,严把检测质量关,充分发挥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功能作用,推动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标准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全程监管,全面规生产管理秩序,保障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一)成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公司副经理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食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组织协调、制度制定、生产计划、基地建设、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工作有序推进。

(二)设立绿色食品办公室,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设负责人1名,质量监管员(检员)1名、质量检验检测员1名。

(三)生产技术科设生产基地负责人1名,技术员2名(绿色食品技术负责人1名),保管员1名。

(四)营销科设销售员3名,管理员1名,运输员1名。

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1、组长(公司经理)是企业法人,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绿色食品基地规划和建设指挥协调,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计划的审批,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与产品认证的请示和工作衔接,负责绿色食品生产监督与绩效考核。

2、副组长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绿色食品制度和生产计划的制定,负责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协调开展工作,确保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和产品生产全过程相关制度的有效规运行,负责参与绿色食品生产绩效考核与评价。

(二)生产技术科1、生产科负责拟定生产布局、生产计划、基地建设,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规和要求,以及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

2、科长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和要求的监督实施。

3、基地负责人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标准、规和要求的具体实施和生产管理,负责管理基地环境卫生,调查病虫害发生状况及趋势,负责拟定病虫害综合防治方案,统一选购药物,负责跟踪病虫害防治技术及药物效果并总结。

4、技术员主要负责对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有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生产人员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相关制度进行科学种植、施肥、用药,负责病虫害防治作业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负责生产记录、档案整理保管。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896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3 检验分类3.1 交收(出厂)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和感官等,对加工产品还应包括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部分理化项目和微生物学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如生产或加工企业对交收检验项目无法自行检验的,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标准。

同一类型加工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种植(养殖)产品每个种植(养殖)生产年度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加工产品的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加工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以及种植(养殖)产品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3.3 申报检验申报检验是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绿色食品申请时,申报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

申报的产品应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3.4 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的跟踪检验。

组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根据抽检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农业投入品及加工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所检产品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检测项目,并应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中绿认[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日期:2014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绿认[2009]60号)各地绿办(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提高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心结合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实践,对2003年颁布试行的《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总结、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1月颁布的《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中心对检查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

检查员应在中心注册,取得《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查员分为两个级别: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检查员是指满足本办法相应要求,能够对申请材料实施认证审核或对申请认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

高级检查员是指满足本办法相应要求,并具有丰富的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的经验,能够对申请认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或对申请材料实施认证审核的人员。

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实施方案

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实施方案

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绿色食品在市场上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证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需要进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

绿色食品认证是指对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饲料等食品安全有关物质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对符合规定的产品进行认证的一项工作。

二、认证标准的制定在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中,需要首先制定一套符合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证标准。

认证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农药残留标准:对农产品上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

2. 化肥使用标准:规定化肥的类型、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饲料配制标准:规定饲料的成分、添加剂的使用和质量检验要求,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 生产工艺标准:对生产过程中包括种植、养殖等环节的要求进行规范,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追溯系统标准:建立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追溯系统,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三、认证流程1. 申请阶段: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 预审阶段: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包括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产品标准等。

3. 现场审核阶段:审核员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

4. 检测评估阶段:将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5. 认证决策阶段:相关部门根据现场审核和检测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绿色食品认证资格。

6. 认证证书颁发:认证决策通过后,相关部门颁发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并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

四、认证机构组织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可以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产品检测和评估工作。

2. 检测设备: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能够准确测定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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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
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近两年内的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2 份;
(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
(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九)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注:申请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可不提供本条规定的第(八)项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的,中心组织专家赴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经现场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中心与其签订《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中国绿色食品网公布。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将书面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现场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人员和技术力量;
(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检测能力;
(五)相关认可资质。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愿继续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90日前提出申请。

中心将根据该检测机构上一合同期内,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名称、体制、办公地址、电话、授权检测范围、相关资质、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完成变更20日内报中心审核确认、备案。

第四章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现状评价;
(二)承担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监管、投诉和仲裁等检验;
(三)向中心或省级工作机构反馈预警信息以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环境、产品质量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承担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有如下职责
(一)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报告电子版报中心存档;
(二)样品的抽取和检测应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测机构有义务承检中心要求加测的项目,但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
(三)检测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保守受检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并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定期报送检测机构相关考核、复评审、考评及能力验证评价等书面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的活动。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取消指定,暂停或永久不得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并予公告:
(一)未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资质复审的;
(二)依托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检测工作出现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绿色食品工作质量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的;
(六)连续两年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实施检测工作质量年度评价制度。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对年度内绿色食品检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中心,同时抄送省级工作机构。

年度工作总结将作为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依据。

优秀者优先安排标志许可、监督抽检等相关任务。

第二十条申请人委托的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所产生的抽样及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

监督抽检费用由任务下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自收到农产品检验报告5日内、加工食品检验报告15日内(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可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原检测机构应予受理,并对副样重新检测。

申请人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则由中心指定其他检测机构作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报告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承检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监制”、“监测”等名义出现在受检产品包装标签及其广告上。

第二十四条中心不定期组织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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