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使用环节,以及其他与绿色食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绿色食品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食品安全;
(二)科学合理,提高生产效率;
(三)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四)持续改进,提升质量水平。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四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力量;
(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如实记录生产过程;
(三)加强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六条绿色食品加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绿色食品加工资质;
(三)具备一定的加工规模和技术力量;
(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绿色食品加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加工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建立健全加工记录,如实记录加工过程;
(三)加强加工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四)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第四章流通管理
第八条绿色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
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是一种以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和管理体系。该制度从源头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农药、转基因等有害物质,加强对土地、水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提高食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在食品流通环节中,绿色食品管理制度要求严格的标识和溯源体系,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安全、健康、环保的绿色食品。因此,绿色食品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保障消费者健康,还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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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
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
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修正)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04.25
【实施日期】2019.04.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
年第2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绿色食品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
2. 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二、组织管理
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政策。
2.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原料控制
1. 严格筛选供应商,确保原料来源可靠,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 对原料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无农药残留、无重金属污染等。
四、生产过程控制
1. 生产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2. 生产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
五、产品检测与监控
1. 对成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六、储存与运输
1. 食品储存应符合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七、销售管理
1. 销售点应保持整洁,定期对销售区域进行清洁消毒。
2. 销售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正确引导消费者选购。
八、应急管理
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迅
速有效地处理。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九、信息公示与记录
1. 对外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来源、产品检测报告等。
2.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日常检查、检测结果等信息。
十、持续改进
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更新,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有
效性。
2.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食品安全管理流程。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修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04.25
•【文号】
•【施行日期】2019.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
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
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食品检测机构规章制度
食品检测机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
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检测机构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开展食品检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
验的机构。
第三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检
测水平,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取得相关资质认定。
(二)具有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保证检测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拥有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监督到位。
第六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检测标准和规程,指导和监督检
测工作。
第七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技术部门,负责开展食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设立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协作配合。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九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运行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十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第十一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和评价机制,及时发现
和纠正问题,保障检测质量。
第四章专业技术
第十二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食品检测机构应当持续加强人才培训,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检测能力。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THENEWREGULATIONSl新规 一
(四 ) 参 与 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标 准 制 修订 、风 险预 警 等 工 作 的 。 第 四 条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认 定 遵 循 “统 筹规 划 、 合理 布 局 、择 优 委 托 ” 的原 则 ,根 据 各 地 区 、各 行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不 断 建设 和 完善 定 点 检 验 检 测 体 系 。 第 五 条 :中 心 负 责定 点检 测 机 构 的 认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 市 人 民政 府农 业农 村 行 政 主 管部 门及 所 属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食 品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工 作 机 构 (以 下 简称 “省 级 工 作 机 构 ” )负 责 本 区域 、本 行 业 内定 点 检 测 机 构 的 推 荐 和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日 常监 督 管理 工 作 。跨 区域 承 担 任 务 的 定 点 检 测机 构 的 日常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由该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所 在 省级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 第 六条 :定 点检 测机 构及 其检 验 检 测人 员应 当独 立 于 其 出具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结 果 所 涉 及 的 利 益 相 关 各 方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和 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标 准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出具 真 实 、客 观 、准 确 的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果 ,并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
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结合本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年检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年检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年检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年检对象为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第五条申请年检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二)产品连续三年以上稳定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年检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及原料的质量安全状况;
(二)生产加工过程的合规性;
(三)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性;
(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合法性。
第七条年检程序包括:
(一)生产经营者提交年检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三)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四)根据检查和检测结果,作出年检结论。
第四章年检结果与处理
第八条年检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种。
第九条对年检合格的生产经营者,继续保留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第十条对年检需要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者,给予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对年检不合格的生产经营者,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食品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饮食方式。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从机构资质认证、人员素质要求、检测流程和结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机构资质认证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以确保其能够准确、客观地进行绿色食品检测工作。机构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认证并通过认证后,方可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资质认证应包括机构的实力评估、设备条件、检测方法、人员结构等方面的考核,以确保机构的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二、人员素质要求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为检测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学术支持,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理论知识,并熟悉绿色食品的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此外,检测人员还应具备慎重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循检测程序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检测流程
绿色食品检测应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检测流程应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检测方
法选择与执行、数据处理与分析等环节。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指南和程序要求,确保每一个步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结果评估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客观评估和准确判断。结果的评估不仅应该参考相关的标准和限量要求,还应综合考虑检测方法的准确性、误差范围、结果的可重复性等因素。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判断,才能准确地给出绿色食品的质量评价和安全性判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认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
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
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
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
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
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
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
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
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绿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绿色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绿色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绿色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绿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绿色食品安全责任,加强绿色食品安全管理,保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条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绿色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绿色食品
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绿色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原料,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
保证绿色食品的内在质量。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农药、兽药使用,严格控制
农药、兽药残留,确保绿色食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绿色食品生产环境管理,保障生产环境符合绿色食
品要求。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绿色食品加工许可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加
工条件。
蔬菜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蔬菜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蔬菜质量检测工作,加强蔬菜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蔬菜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蔬菜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蔬菜质量检测工作。
三、蔬菜质量检测管理机构
1.设立市、县级蔬菜质量检测中心,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2.负责编制蔬菜检测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
3.实施蔬菜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蔬菜质量检测要求
1.蔬菜质量检测应具备国家相关资质。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检测。
3.建立健全蔬菜样品收集、保存和送检制度。
4.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五、蔬菜质量检测内容
1.常规检测项目包括蔬菜外观品质、营养成分、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
2.定期检测蔬菜大宗商品的质量,保障蔬菜市场供应质量稳定。
3.应急事件发生时,对蔬菜进行快速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蔬菜质量检测标准
1.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2.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蔬菜质量检测标准。
3.不断完善和提高蔬菜质量检测标准,保证检测结果符合市场需求。
七、蔬菜质量检测报告
1.蔬菜质量检测报告一般包括检测项目、样品信息、检测结果等。
2.检测报告应及时发布,并可供广大消费者查询。
3.对于不合格的蔬菜样品,责任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追溯责任。
八、蔬菜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
1.蔬菜质量检测中心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检测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2.加强蔬菜质量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提高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核认定,承担绿色食品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绿色食品检测机构资质:
(一)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请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绿色食品证后监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仲裁检测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参与绿色食品标准制修订、风险预警等工作的。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认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
局、择优委托”的原则,根据各地绿色食品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检测体系。
第五条绿色食品检测实施就近检测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绿色食品申报检测工作原则上由本省所辖区域内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实施。跨省检测需经中心许可,列入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名录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批准跨省承担检测工作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检测机构所在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绿色食品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真实、客观、准确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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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
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近两年内的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2 份;
(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
(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九)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注:申请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可不提供本条规定的第(八)项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的,中心组织专家赴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经现场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中心与其签订《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中国绿色食品网公布。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将书面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现场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人员和技术力量;
(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检测能力;
(五)相关认可资质。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愿继续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90日前提出申请。中心将根据该检测机构上一合同期内,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名称、体制、办公地址、电话、授权检测范围、相关资质、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完成变更20日内报中心审核确认、备案。
第四章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现状评价;
(二)承担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监管、投诉和仲裁等检验;
(三)向中心或省级工作机构反馈预警信息以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环境、产品质量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承担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有如下职责
(一)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报告电子版报中心存档;
(二)样品的抽取和检测应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检测机构有义务承检中心要求加测的项目,但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
(三)检测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保守受检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并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定期报送检测机构相关考核、复评审、考评及能力验证评价等书面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的活动。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取消指定,暂停或永久不得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并予公告:
(一)未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资质复审的;
(二)依托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检测工作出现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绿色食品工作质量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务工作的;
(六)连续两年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实施检测工作质量年度评价制度。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对年度内绿色食品检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中心,同时抄送省级工作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将作为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年度评价依据。优秀者优先安排标志许可、监督抽检等相关任务。
第二十条申请人委托的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所产生的抽样及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监督抽检费用由任务下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自收到农产品检验报告5日内、加工食品检验报告15日内(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可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原检测机构应予受理,并对副样重新检测。申请人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则由中心指定其他检测机构作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报告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承检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监制”、“监测”等名义出现在受检产品包装标签及其广告上。
第二十四条中心不定期组织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工作。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