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
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一、绿色食标志的意义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危害,不过度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不使用转基因技术,并通过认证机构对其生产过程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环保和健康标准的食品。
绿色食品有很多优点,比如味道新鲜,无公害,营养丰富,对人体健康有益。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绿色食标志的标准1. 生产标准:绿色食品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和化肥,不得使用转基因技术,在生产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
2. 加工标准:绿色食品的加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添加剂和防腐剂,不得进行过度加工,保持食品原有的营养成分和口感。
3. 运输标准:绿色食品的运输应符合食品运输法规和标准,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性,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
4. 销售标准:绿色食品的销售应符合食品销售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的来源和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真正的绿色食品。
三、绿色食标志的认证机构国家对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应拥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需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对符合标准的绿色食品进行认证,并对认证通过的绿色食品进行监督和抽检。
四、绿色食标志的管理制度1. 绿色食标志的申请和审核: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绿色食标志,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对申请未通过的企业应当给予明确的原因和改进意见。
2. 绿色食标志的使用和监督:获得绿色食标志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标志,并在销售和广告中宣传。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使用绿色食标志的企业进行抽检和监督,确保企业仍然符合标准。
3. 绿色食标志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撤销绿色食标志、公开处罚和通报违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九条 申请 使用绿 色食 品标志 的产 品, 应当符合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 》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 安 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 在 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核定 的范围
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产 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 品产地环境质量
第四章 监 督检查 第 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 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 ,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 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
心 。初审不合格的 , 退 回申请并书面告 知理 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
第 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 中心应 当 自收到省级工作 机构报送的申请 材料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 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人 品使用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 色食 品
信誉 , 促进绿色食 品事业健康发展 , 维护生 产经营者 和消 费 者合法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 品产品质量标准 ;
品原料 生产期 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 现场检查 ; 不符合
要求的 , 不予受理 , 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 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 由申请人委托符 合第 七条规定 的检测机 构对 申请产 品和相 应 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 现场检 查不合格 的, 省级工作机 构
政 策 法 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农业 部令
2 0 1 2年第 6号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已经 2 0 1 2 年6 月l 3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 0 1 2 年 1 0月 1日起 施行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绿色食品在市场上的需求越来越高。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保证食品质量和绿色环保的重要标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绿色农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确保标志的真实可信和质量安全,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标志的定义和原则绿色食品标志是指在食品包装、标签等方面使用的绿色标识,用于标示食品的绿色环保特性和质量安全。
绿色食品标志的核心原则是真实、准确、可信和可持续。
三、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和认证任何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都可以申请绿色食品标志。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工艺、原料来源、环保措施等信息。
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认证和核查,确保申请者符合绿色食品标志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认证费用,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和评估。
四、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和要求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生产环境、生产过程、食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具体要求如下:1. 生产环境要求: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2. 生产过程要求: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采用绿色环保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
3. 食品质量要求:绿色食品需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量必须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4. 安全追溯要求:绿色食品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追溯系统,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管和惩罚为确保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和运行有效,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负责对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认证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和虚假宣传进行严厉的处罚。
一旦发现虚假标志和欺诈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绿色食品标志的推广和宣传为了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宣传和推广,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宣传媒体的合作、参与相关展览和活动以及开展消费者教育等。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发文字号】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实施日期】1993.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增强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信心,促进绿色食品的生产和流通,推动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设置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设置是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绿色食品使用标准的食品才能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标志的使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认定和审核程序。
2.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应明确标识产品的绿色食品属性,具有醒目、易识别、明确的特点。
3.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应设置统一的标志设计要求、标志使用规定和监督管理制度,从而确保标志的统一、规范和公正性。
4.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不得与其他食品标志混淆,以免产生误导。
对于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二、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审核认定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审核认定是指依据绿色食品使用标准,对生产者提出的产品进行审核和认定,达到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审核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审核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2. 审核认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对审核认定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审核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和科学。
3. 审核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者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认定的产品范围、标志使用规定等。
4. 审核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相关企业和产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三、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管理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管理是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2. 建立标志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核实。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识的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第四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测;(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管理第六条标志使用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加强对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符合规定。
第七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食品标志,并标明绿色食品标志编号。
第八条标志使用人应定期向所在地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报告绿色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对标志使用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与绿色食品标识近似的标志。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对涉嫌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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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简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绿色食品指的是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绿色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该管理办法将通过设定标准和认证机构来确保绿色食品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2. 标志的设计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标志应具有识别性,能够在食品包装上或者销售场所清晰可见。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与绿色食品的特点相符合,体现对环境的关注和责任。
•标志的尺寸和比例应当经过科学的设计,以确保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中都能够清晰可辨。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只有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才可以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当保证标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禁止无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绿色食品认证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的要求的指标体系。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指标:包括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因素的保护。
2.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养殖动物的管理要求:包括饲料的选择、养殖场的卫生条件等。
4.食品添加剂和保鲜剂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5.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测要求:包括检测结果的公开和追溯体系的建立。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
4. 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绿色食品的认证应当由经过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认证资质和技术能力。
•具备独立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具备透明的认证程序和评估标准。
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证明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n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 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 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 ----定义发生变化 、定义对象发生变 化 •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n•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 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 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 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 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 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 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n 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⑴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
事业健康发展, ⑵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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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xx-?--?xxxxx?xxxx
↑??????????↑???????????????↑
?
标志代码??产品类别??????产品代号
?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
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条作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
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个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查,抽检不合格的。
撤消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1993年1月正式颁布,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