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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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
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
(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六、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3、《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科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八、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