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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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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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2.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3.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4.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5.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实际应用正文一、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种条款在合同中具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为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方便。

格式条款的主要作用在于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普通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常见的、不涉及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格式条款。

2.特殊格式条款:是指在特定行业或领域中使用的格式条款,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3.强制性格式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纳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如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4.推荐性格式条款:是指法律鼓励当事人使用的格式条款,但不强制要求,如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

三、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如下规定:1.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格式条款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予以说明。

4.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四、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1.优点:节省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缺点:可能导致不公平,损害当事人权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影响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实际应用在实际合同签订中,格式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合理使用格式条款,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避免因法律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3.在合同中明确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避免因歧义产生纠纷。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

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

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成立要素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素:意思表示、相对人、内容。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书面形式合同的要件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签订地点、签订日期等要件。

第八条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的效力适用于当事人及其承受人。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第十二条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履行地点确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为给付款项、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第十六条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六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可以依法终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终止。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履行情况下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一方已经履行或者虽未履行但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内容

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内容

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内容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内容格式条款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

下面为大家准备了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内容,以供阅读参考!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订人合同的条件。

这就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只有免责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订就可以直接纳入合同之中。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草出来,便自然应当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关于第39条的规范性质,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缺乏法律效果的不完整的法律规范,“该条第1款只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将格式条款订人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当提供格式条款—方违反这些义务时,法律应如何对其进行制裁。

这是否意味着即使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没有履行其义务,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并认为该条“没有规定格式条款订人合同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我对此观点不敢苟同。

依体系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从该条在合同法所处之位置(“合同的订立”一章)即可得知,第39条第1款为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规则,违反该款规定者,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订人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

我们要区别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文本。

合同法所称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已经订人的格式条款而不是起草者起草的文本,因为并不是说起草的文本都应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该文本只具有示范和建议的性质。

尽管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

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

否则如果将格式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人合同的程序,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可以直接订人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妥当的,不符合其作为合同的根本性质。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何谓格式条,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

法国表述格式条款为“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

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条款”。

而德国对应的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

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表现形式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

主要分为如下几种: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法律特征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

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

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

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

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利弊格式条款能够得到广泛使用,源于其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其优点表现在:1、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了提⾼交易的效率,有的公司⾯对不确定的合同相对⼈,会订⽴格式条款合同,⽐如我们快递所填写的运单,就是⼀种格式条款。

那么,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第三⼗九条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四⼗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3、第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提供格式条款⼀⽅对已尽合理提⽰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格式条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效的,要订⽴格式条款合同,需要订⽴⼈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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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现在的社会中我们把诚信作为很重要的东西,但是为了以防万⼀,我们经常会在⼀些情况下签订合同,⽤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可了解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1、提供格式条款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效、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格式条款⽆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效(造成对⽅⼈⾝伤害的免责条款⽆效、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效)。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予以限制:第⼀,提供格式条款⼀⽅有提⽰、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主要义务、排除对⽅当事⼈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含义第⼀,格式条款是由⼀⽅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于订⽴合同前拟定的,⽽不是在双⽅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由这些单位使⽤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的,因此,⽆论是何⽅先提出订⽴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总是处于要约⼈的地位。

第⼆,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不是为⼀次性使⽤⽽制定的。

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若干思考

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若干思考
格 式 条 款 草 案 的 通 过 。 特 殊 格 式 条
仍处 于起步 阶段 , 比较 薄弱 , 法 内容 还 立 过于 简单 、 粗糙 , 尤其缺 失格式 条款 制定 及 审查 程序 ,直接 导致 格 式 条款 滥 用项 立 法 设 计
( )法 典 基 本 原 则 一
体 现单 方意 志性的定 型化 契约条 款。
目前生活 中, 普通人所订立 的合同总数 中, 由格式 条款 构成 的格 式合 同的数量 占到 9
成 以上 ,如车票 、船票 、存款单 、保险单 、
格式条款 的公布。特 殊格式条款经表 决通过后 ,由管理格 式条款的行政机关 负 责公布 ,使此格 式条款广 为人知 ,并强行
立 法现 状
格 式条
格 式 条 款 价值 分 析
《 合同法 》 3 第 9条第2 款规 定 , 格式 条 款是 当事人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 ,并
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通 过 法定概念 ,可 以看 出格式 条款 的法律 性质
一 一
款 草 案经 过 审议 并修 改 后 ,参 加 听证会 的各 方代 表进 行 表决 ,一般 草 案 由全体 代 表 的半 数通 过 ,对 于 特 别重要 的大众 契 约 性质 的草 案 ,须 由全体 代表 的三分
实保 护 条 款 相 对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特殊格式条款 的制定主要包括 以下几
个基本程序 ,即格 式条款草案的提 出、审 议 、通过 、公 布等四个阶段 。 格式条款草 案的提出。特 殊格式条款 草案的拟订应该跳 出完全 由强势主体主宰 切的 “ 圈” 怪 ,委托经济 、法律界专家按 照公平 、 公正 、 实信 用原则及商业惯例 , 诚

[合同范本法格式条款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合同范本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范本时

[合同范本法格式条款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合同范本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范本时

[合同范本法格式条款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合同范本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范本时格式条款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

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订人合同的条件。

这就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只有免责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订就可以直接纳入合同之中。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草出来,便自然应当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体系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从该条在合同法所处之位置(“合同的订立”一章)即可得知,第39条第1款为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规则,违反该款规定者,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

我们要区别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文本。

合同法所称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已经订入的格式条款而不是起草者起草的文本,因为并不是说起草的文本都应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该文本只具有示范和建议的性质。

尽管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

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

否则如果将格式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入合同的程序,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可以直接订入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妥当的,不符合其作为合同的根本性质。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条款制作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这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且提请注意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

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0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6期02、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

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2期0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裁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

(2)不利解释规则。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而是为了不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又应当具有特殊性。

▲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与利益。

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

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订约人人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订约人的理解为标准时行解释。

▲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

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订约人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人。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

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异常格式条款订入规则对保险合同提示和说明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异常格式条款订入规则对保险合同提示和说明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异常格式条款订入规则对保险合同提示
和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下:
1. 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合
同的格式条款应当合理,不应当使对方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者加重对方的责任,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也适用这一规定。

2. 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对方的要求向对方提供必要的合同信息,并对合同条款中的重要事项进行提示和说明。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关于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3. 异常格式条款订入规则: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208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格式条款,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因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异常格式条款,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总之,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当合理,不应当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进行提示和说明;被保险人可以主张异常格式条款无效。

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

格式条款是指条款的制定人,为了重复使用部分条款而预先设立一种格式的契约,并且在制定时并未与合同另一方事先商定,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容易损害合同一份当事人的利益,那么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网将在文中为您解答。

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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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格式条款是一种常见的条款的形式,是和普通条款有很多差异的,相对于普通条款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

那么,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包括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1)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格式合同也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指的是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是由单⽅采取书⾯形式事先制定的。

那么,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就随着店铺⼩编⼀起针对这个问题,寻找答案。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合同法中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突出其限制性规定:1.体现和确⽴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

它要求当事⼈之间应公平地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排斥制定格式合同⼀⽅凭借其优势对另⼀⽅当事⼈权利的盘剥。

⾄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即规定了使⽤格式条款⽅提请对⽅注意的义务。

此义务是⼀项很重要的义务。

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履⾏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注意的⽅式上,应采取合理的⽅式。

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式必须能够达到对⽅完全明⽩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必须是在合同订⽴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之前提⽰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很⼤选择余地,从⽽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以使相对⼈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避免了制定者利⽤此条达到其某种⽬的,使另⼀⽅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的要求进⾏说明。

从⽽使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摘要:1.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点2.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3.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4.合同法格式条款的风险及应对策略正文:一、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点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类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已制定好的,而非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

2.重复使用:格式条款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多次、连续的交易需要而制定的,可以在多个合同中重复使用。

3.未协商: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经对方协商,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制定的。

二、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法格式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按照条款内容分类:可分为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借款合同格式条款等。

2.按照条款性质分类: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必要条款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导致合同无效;任意条款是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的条款,对合同的成立没有影响。

3.按照法律效力分类:可分为有效条款和无效条款。

有效条款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无效条款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三、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1.订立:当事人订立格式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效力: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3.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合同法格式条款的风险及应对策略合同法格式条款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条款内容不合法、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等。

为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当事人可采取以下策略:1.加强法律意识:在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时,确保条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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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
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
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
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
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
人一次提用。

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
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

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划款到借款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
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
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
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
涉税问题:汽车保险单未贴花。

当前许多纳税人拥有汽车,而一般汽车每年办理交强
险和商业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
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应对签订的合同性质的保险单按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要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
贴花。

第四条借款利率:_______月利率:________%,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
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
______月______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
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

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
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十是夫妻腻味。

夫妻结婚后的头几年还是比较稳定的,但到了一定的年限,夫妻之间
就到了一个危险期,即所谓的“七年之痒”、“十年之痒”,实际上属于一个生理的原因,即男女结婚本身是一个相互吸引才走到一起,但几年之后,双方太了解了,也没有任何神
秘感了,发现对方只不过如此,即使曾经的崇拜也已解密,就连过性生活也提不起兴趣了,这样的夫妻到了一个腻味阶段,如果把握不好,就有可能让家庭解体。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制度作了较为详细地规定。

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按照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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