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18)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企业实施信用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企业实施信用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4•【字号】锡政办发[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企业实施信用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8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工商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实施信用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在全市企业实施信用工程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扩大会议精神,促进“信用无锡”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户、中介机构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中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工程”。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实施企业信用工程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委工作会议提出的“高度重视信用文化建设,倡导商业道德、树立诚信形象”精神为指针,按照“加强引导、标本兼治、奖诚惩恶、依法规范”的原则,加强教育整顿,强化监管执法,狠抓自律约束,促使企业信用观念得到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在全市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帮助企业改善信用状况,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信用无锡”的形象和水平,最大程度地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培养“信用至上”观念1.广泛开展舆论宣传。
结合全市“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企业信用工程的重大意义,讲解信用工程的内容任务,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新风尚,使企业充分认识信用是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生命线,自觉提高信用意识,坚持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三)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原则。
二、信用档案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经营场所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服务评价信息:业主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估、行业评价等;(五)其他相关信息:企业社会责任、环保信用、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培训、考核情况:职业培训、业务考核、职业道德考核等。
三、信用档案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查询、更新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查询,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开查询:对业主、社会公众等查询人,提供公开查询服务;(二)授权查询:对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授权查询人,提供授权查询服务;(三)保密查询:对个人隐私信息,提供保密查询服务。
四、信用评价与奖惩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根据信用档案内容,结合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进行综合评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锡政办发〔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82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日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无锡市信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27号,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保基金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根据信保基金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对信保基金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信保基金的绩效考核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信保基金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协同市财政局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规范可行。
考核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规范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考核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二)绩效导向。
考核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相关运行数据,突出量的规模,体现质的要求。
(三)奖惩分明。
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案例及时进行交流推广,充分发挥考核对于推进信保基金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考核要求第六条信保基金绩效考核对象为按照协议执行一年以上的合作银行,并对合作银行的合作业务分别进行考核。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3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8年3月13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无锡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新时代的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
据此,对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地方性法规项目(9项)(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3.《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4.《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废止)(二)参与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参与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无锡市促进大数据应用条例》4.《无锡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二、市政府规章项目(7项)(一)制定(修改)项目1.《无锡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2.《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3.《无锡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4.《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改)(二)调研项目1.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立法调研2.古运河旅游度假区管理立法调研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立法调研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3项)(一)制定项目1.《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2.《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二)调研项目1.居民养老保险立法调研四、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9项)1.《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3.《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4.《〈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5.《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6.《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7.《〈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无锡市水文管理办法》9.《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采集、记录、评价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编制信息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
第四条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分类、采集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水平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以下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1. 企业注册信息:评价标准包括企业的法律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2. 企业资质认证: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如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期限是评价的要素之一。
3. 信用历史记录:评价企业的信用历史记录,包括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违法违规行为、欠款行为、纠纷投诉等。
信用历史记录的清白度和维护信用的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4. 企业声誉和口碑:评价企业的声誉和口碑,包括客户满意度、投诉率、服务质量评价等。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5. 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的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
企业的经营健康状况和财务稳定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6. 合同履约能力:评价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回款情况等。
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7. 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包括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环境保护政策等。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保护意识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8. 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评价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包括是否参加诚信评价,是否履行承诺等。
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以上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通过评价指标的综合考量,可以客观评估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和优质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和要素对企业进行评估,从而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以下将继续介绍标准的相关内容。
9. 客户满意度调查:评价企业的客户满意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客户反馈等方式进行收集。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房管局钢城分局负责钢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实行物业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指标。
包括:1.企业资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3.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4.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7.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8.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9.其它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指标。
包括:10.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上级奖励、表彰认定情况;11.物业管理区受上级表彰、认定情况;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
(三)警示信息指标。
包括:13.企业、企业法人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通报情况;14、企业、企业法人、托管物业受市长公开电话、政风行风热线、主管部门投诉情况。
无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
无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无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2012年12月3日无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信用观念,营造企业信用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是指归集、加工、披露、使用和更正企业信用信息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本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并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活动。
第八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有关活动。
鼓励项目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2009]62号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2009年4月24日锡委办发〔2009〕62号)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档案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档案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档案馆(室)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各类档案不断丰富。
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观念、机制、设施和人员素质等原因,我市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档案意识有所淡薄,档案应建应归应交不够规范,程度不同地存在档案保管不善甚至散失的情况,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资源还不够丰富,珍贵档案拥有量不多,档案的开放利用和提供服务有待加强。
档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市档案工作水平,推动档案事业的更好发展,在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基本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好地履行“存史资政、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使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关键期,忠实记录时代发展的真实面貌档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记载,是各个时期留给未来的珍贵遗产。
档案作为时代的产物,它不仅是历史的,也是现时的。
档案工作在记录历史的同时必须具备时代眼光和前沿意识,做到全面完整准确收集保存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和留存价值的事件和人物的档案资料,为未来存下不可复制的珍贵史料。
当前,我市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加快向基本现代化目标迈进,进入经济重大转型、社会深刻变革的发展关键期,各个领域都在发生体制机制、运行模式、内涵要素、外延范围的变化和重组,呈现“量”的迅速扩张与“质”的根本提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税收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4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税收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税收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税收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无锡市税收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税收信用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3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和《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6〕3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税收信用信息共享、税收守信联合激励、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及异议处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纳税人,以及符合各级联合奖惩合作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共同牵头组织实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安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办、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无锡海关、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全文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全文篇1: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供应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时、平安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隐秘,不得侵害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同级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详细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担当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和使用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基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互联共享、分级协同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一体化进展,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水平。
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综合利用。
第十条培育和进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满意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需求。
其次章信息采集第十一条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供应主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名目和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三条评定基本分为100 分,实行加减分制。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 分(含100 分)以上;(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 分(含80 分)之间;(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 分(含60 分)之间;(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 分以下。
第四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 分、10 分、8 分、 6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分、4 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 分、4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 分、6 分、 4 分、2 分;获得辖区内街办表彰的,加 1 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 分、6分、4分、2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 分、4 分、3 分、 1 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 3 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表扬的,按中、省、市、县媒体分别加4、3、2、1 分。
第五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 分: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2 、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3 、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 、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6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7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8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9、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10 、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5 分:1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3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4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 、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7 、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8、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3 分:1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2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3、公共服务区域内存在堆放杂物现象的;4、区域内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5、装修垃圾未定点集中堆放,及时清运的;6、未按有关规定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的;7、在岗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8、因物业服务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恶劣的;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开放小区出入口的;10、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违法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11、消防、电梯等大型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1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公摊情况;13、未对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14、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的1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修装饰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4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0日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精准分析和科学研判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推动工业企业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无锡工业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发布等。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域工业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新投产、初创期、公用事业类及其他特殊类企业以外的全部工业企业。
分阶段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地3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开展评价,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第六条评价指标和权重。
评价指标和权重按照规模以上企业与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亩均税收不低于35%,亩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5%,单位能耗税收不低于10%。
研发费用占销售的比重、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人均税收贡献等机动指标不超过20%。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质量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公开自身信用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纠正不良信用行为。
第二章信用记录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信用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信用记录。
第七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级、信用评估结果、信用奖惩信息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评估第九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评级和评估。
第十条信用评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用于评价和区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信用评估应综合考虑企业的信用记录、服务质量、诚信程度等因素,形成信用评估结果。
第四章信用奖惩第十二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奖励或惩罚。
第十三条信用奖励可以采取表彰、奖金、减免费用等形式,以激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
第十四条信用惩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形式,以惩戒不良行为和提醒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信用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信用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信用记录、撤销信用评级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第七章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及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四)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五)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六)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锡政发[2008]26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8〕26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无锡市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若干规定为促进中介组织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规范和发展为主线,积极发展独立、公正、专业化的中介组织,建立“运作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构建和谐无锡。
(二)总体目标:大力推进中介组织功能性建设与专业行业协会建设,逐步形成中介组织自律运行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度;完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促进中介组织规范发展;为我市中介组织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公平竞争的市场(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加快与中介组织在“人、财、物”关系上的彻底脱钩,有效解决“明脱暗不脱”的状况。
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从直接管理向指导监管转化,把适宜于中介组织行使的相关业务职能通过转移或授权、委托的方式移交给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承担。
使各类中介组织真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主体,构建以市场性、社会性、中介性为主要特征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9]25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55号)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无锡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无锡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确保服务业统计年报、定报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质量,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服务业统计年报、定报工作考核评比的对象为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考核评比的原则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具体实施。
三、考核评比的程序由市统计局负责逐月登记、评分,并于每年年底汇总各部门和单位的年度总得分,按分值从高到低确定名次,分别确定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表彰。
四、考核评比的内容本办法以考核当年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年定报数据报送的时效、质量和行业统计分析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采用计分的方法,满分为100分。
五、具体评分内容及计分办法(一)基础建设(20分)1.领导重视,有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负责和承担从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内设机构,定岗定编,人员落实到位,责任到人,能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本单位、本系统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符合此情况的计4分,不符合的不计分。
2.制定本行业统计调查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符合此情况的计5分,不符合的不计分。
3.严格执行各项统计分类标准,不与现行的统计分类标准产生矛盾,并指导本系统正确使用统计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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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5)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无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无锡市市区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无锡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所属的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
主要包括:1.无锡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4.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7.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个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
以下情形除外:(一)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二)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第十条人民法院、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0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第十三条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定期评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阶段评分情况。
(二)定期评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
市物管中心在审核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通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住建局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两个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照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上报列入无锡市企业“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