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1)
安徽高温补贴标准

安徽高温补贴标准摘要:针对全省持续高温,安徽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并会在劳动用工执法过程中进行检查。
不过,今年我省高温津贴仍沿用2011年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而对于这样的标准,很多市民、网友认为“杯水车薪”。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5年未变根据2011年7月4日实施的《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4号) 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了解到,这一标准已经5年没有调整了。
每天10元被指“杯水车薪”在合肥从事快递工作的小赵告诉记者:“我们的收入都是和我们的业务量挂钩的,和天气无关。
高温津贴没听说过,如果必须要等到35℃时,一天才10块钱的话,从现在物价来看,那也太少了吧,连个西瓜都买不到。
”“我感觉高温津贴标准有点‘过时’了。
”合肥白领文员张小姐认为:“虽然我们工作环境有空调,但高温天气下,我们上下班成本都明显提高了很多。
现在城市那么大,上下班路上被各‘烤’一个小时是常事,像这几天只能选择打车或开车。
所以高温津贴应覆盖到所有劳动者。
”我省5年未接到一例投诉记者从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了解到,我省高温津贴制度实施五年来,该局未接到一起关于高温津贴方面的投诉。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方面是该项政策还有很多劳动者并不熟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高温津贴标准相对较低,很少有劳动者会为一天十元这样的“小事”去和东家撕破脸,对簿公堂,这在很多人看来是得不偿失的行为。
合肥城管督查环卫工高温津贴发放呼吁商家加入清凉驿站近日,合肥持续高温天气,户外作业的环卫工群体引起社会关注。
凤凰安徽从合肥市城管局获悉,自26日起,合肥城管部门启动高温工作预案,要求当天气预报最高气温超过40℃时,环卫工全天停止户外作业。
同时,全市300多家清凉驿站面向环卫工人开放,城管部门也呼吁更多的沿街商家能够为环卫工人纳凉休息提供方便。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政府:为了提高我省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特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并作出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一、高温津贴标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如下:1. 津贴发放时间:根据高温天气的具体情况,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的气象监测数据决定津贴发放的起止时间。
2. 津贴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包括工人、农民工、建筑工人、交通工人、环卫工人、矿工等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
3. 津贴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作性质设立不同的津贴标准,具体如下:(1)一般行业和工作性质劳动者:每天标准津贴为50元;(2)特殊行业和工作性质劳动者:每天标准津贴为100元。
二、津贴发放管理办法1. 津贴发放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津贴发放管理小组,负责津贴发放的具体工作,并进行监督和考核。
2. 津贴申领审核:劳动者须向所在单位申领高温津贴,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领材料,经单位审核后由当地政府核发津贴。
3. 津贴发放方式: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进行津贴的发放,确保津贴发放到位。
4. 津贴核查和监督:各级政府应定期对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公正。
三、其他注意事项1. 高温津贴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影响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其他权益。
2. 劳动者须如实填报津贴发放申请,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骗取津贴,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各级政府要强化宣传工作,让广大劳动者了解高温津贴政策和申领流程,确保每位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津贴待遇。
4. 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高温津贴的及时发放和落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上通知要求,确保高温津贴的正常发放和管理,切实关心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日期:20XX年X月X日。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人享有高温补贴,那么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以下的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范文,可以参考阅读。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1】江苏高温补贴月份:6、7、8、9(共4个月)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目前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不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的,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备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如果你符合2016年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的话,就可以等待老板为你发高温补贴了。
身边要是有朋友对此不清楚的话就可以互相普及下。
江苏高温费每月200元,仍为2011年标准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但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
上海关于高温费的规定发放标准有是怎样的?

上海关于高温费的规定发放标准有是怎样的?上海的朋友们,在这酷热的夏天,大家是不是希望能够吹着空调吃着西瓜还有雪糕舒舒服服的你,然而呀大家还是要上班上学,那么在如此高温的天气是不是要发一些补贴呢,那么这篇文章就给大家说一下上海关于高温费的规定和发放标准。
上海的朋友们,在这酷热的夏天,大家是不是希望能够吹着空调吃着西瓜还有雪糕舒舒服服的你,然而呀大家还是要上班上学,那么在如此高温的天气是不是要发一些补贴呢,那么这篇文章就给大家说一下上海关于高温费的规定和发放标准。
▲上海关于高温费的规定仍沿用2011年发布的标准,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从2011年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
2017上海高温补贴标准一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发放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
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本市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一样,都要参照执行有关高温费发放规定,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不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桂人社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区企业高温津贴标准发布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关于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一、为什么要设立高温津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问题已愈来愈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劳动者的关注。
我区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时间较长。
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在整个夏季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又要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有必要设立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
特殊工资性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补偿。
我区实施高温津贴政策,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稳定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队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湿。
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1(322字)各基层供销社、公司:为加强企业费用管理,统一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企业现有经济状况及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39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将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发放标准:每人每天8至10元,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二、发放高温补贴费起止月份: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计5个月。
三、发放办法:采取逐月发放办法,每月高温补贴费与次月工资一并发放。
特此通知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2(392字)公司各部门:高温季节即将来临,为扎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完成好工作任务,经公司研究,决定发放度高温补贴,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如下:一、发放范围6月1日—9月30日间在册在岗正式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因各种原因暑期不在岗人员(包括长期病休人员)、非正式员工不予发放。
二、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共4个月(6—9月),每人总计600元。
三、发放方式根据当月实际考勤情况,按月随同工资发放到帐。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五月x日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3(469字)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子公司、各员工: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子公司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实习生)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分为: 130元/月·人三、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6-9月四、高温补贴的发放形式:以现金形式在8、9月份的工资中兑现五、其他情况说明:1、新入职员工,当月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给予;2、6月、7月、8月高温补贴在8月工资中兑现,9月高温补贴在9月工资中兑现;3、当月请假(各类假期)合计超过10天(含)的,不予发放高温补贴。
2011年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附带各省规定)

2011年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附带各省规定)14省市公布高温津贴标准,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间最长据法制晚报报道,日前,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
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可以按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60元。
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名列第三档,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
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
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天的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日。
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
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专家表示,全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经济发达的省份可能补助就稍微高点。
国家应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
高温津贴·条件重庆最严格比各地高2℃本报记者统计发现,在14个省份中,除了火炉城市重庆外,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只有火炉城市重庆的高温津贴条件要求最为严格,最低温度为37℃。
14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特定的月份发放,如北京每年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这种方式有8个省份采用。
另外6个省份执行的是按日补。
高温津贴·金额苏浙湘领头京鲁等居第三档在执行月补的省份中,津贴金额可分4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高温作业人员每月津贴160元。
在8个省份中,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并列第五,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
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
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企业夏季⾼温津贴标准企业夏季⾼温津贴标准 ⼯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最⾼⽓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作,⽤⼈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温津贴。
以下是企业夏季⾼温津贴标准,欢迎参考! 企业夏季⾼温津贴标准地区项⽬⽂件发放标准上海⾼温津贴《关于调整本市企业⾼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社综发〔2011〕43号)企业每年6⽉⾄9⽉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200元。
北京⾼温津贴《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作的通知》⽤⼈单位每年6⽉⾄8⽉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员⾼温津贴调整为每⼈每⽉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作场所作业的⼈员,⾼温津贴调整为每⼈每⽉不低于120元。
江苏⾼温津贴《关于企业夏季⾼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社发〔2011〕268号)企业安排职⼯在室外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付夏季⾼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每⽉200元,⽀付时间为4个⽉(6⽉、7⽉、8⽉、9⽉)。
天津⾼温津贴《关于试⾏企业⾼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社局发〔2013〕37号);《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平均⼯资及2015年度⼯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局发〔2014〕103号)在⾼温天⽓期间,⽤⼈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
⾼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12%(2015年度⾼温津贴标准为每⽇26元。
)防暑《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全市职⼯平均⼯资发布及⼯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办法的通知》(津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3%确降温费发〔2008〕17号);《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平均⼯资及2015年度⼯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局发〔2014〕103号)定,计算时四舍五⼊保留到⾓。
天津市2011年防暑降温费每月93

天津市2011年防暑降温费每月93.8元共发四个月根据天津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天津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了2011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天津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天津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10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128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93.8元,比去年每月涨了10元。
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
由于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按照新的标准计算,今年天津市职工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7.2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4.4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目前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
暑期不在岗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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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ab408f680203d8ce2f2456.png)
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1年高温费发放管理规定

杭州莱源贸易有限公司
第 1页 总 1页 2011年高温费发放管理规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为了切实执行国家政策,维护本公司员工权益,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高温费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杭州莱源贸易有限公司本部全体员工。
二、发放周期与标准:
6月、7月、8月、9月享有,次月发放,每人每月按130元标准发放。
三、发放方式
除零售中心区域经理等岗位长期在外出差人员外,全部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补充说明
1、在职全勤员工统一按13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2、在职员工因新入职、离职或当月因个人原因缺勤(调休除外)者,按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比例发放。
3、每月15号前离职的员工,不再享有当月补贴。
五、解释与生效
本规定经总经理签字后自2011年6月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行政中心。
杭州莱源贸易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总经理:。
最新安徽省高温津贴

篇一:《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
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季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六、本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相关阅读高温津贴当发未发最高罚单位两万公交车司机每月300元上午10时,太原市建设路901路公交始发站,几名司机正在办公室吃西瓜、雪糕,等着换班。
司机王师傅介绍,如平时任务跑趟完成合格、车保养合格,每月可以发300元的高温津贴,仍然是发6—8月3个月。
夏季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各省市)

夏季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各省市)夏季高温补贴发放标准1、北京发放标准:室外高温作业不低于180元/月;市内高温作业不低于120元/月发放时间:6至8月2、河北发放标准:室外露天作业2元/小时,室内高温劳动者1.5元/小时发放时间:实行差别时长3、天津发放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发放时间:6至9月4、上海发放标准:300元/月发放时间:6至9月5、浙江发放标准:室外高温作业300元/月;市内高温作业200元/月发放时间:6至9月6、山西发放标准:240元/月发放时间:6至9月7、陕西发放标准:25元/天发放时间:6至9月8、辽宁发放标准:200元/月发放时间:7至9月9、福建发放标准:12元/天或者260元/月。
发放时间: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6至9月,按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10、内蒙古发放标准:180元/月11、广东发放标准:150元/月发放时间:6至10月12、广西发放标准:100—200元/月发放时间:6至10月13、湖南发放标准:最低150S/月发放时间:7至9月14、江西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作业不低于200元/月发放时间:6—9月15、江苏发放标准:300元/月发放时间:6—9月16、山东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200元/月,非高温作业140元/月发放时间:6—9月17、甘肃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12元/天,其他作业人员8元/天发放时间:6—9月18、湖北发放标准:12元/天发放时间:6~9月19、河南发放标准:10元/天20、云南发放标准:10元/天21、海南发放标准:10元/天发放时间: 4—10月22、吉林发放标准:10元以上/天23、四川发放标准:10—18元/天24、新疆发放标准:10—20元/天25、安徽发放标准:不低于15元/天26、宁夏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12元/天,其他作业人员8元/天发放时间:6—9月27、重庆发放标准:不低于5、10、15元/天(按气温范围)28、贵州发放标准:8元/天或168元/月发放时间:按月发放为6—9月用人单位拒发高温补贴怎么办?如果你符合高温补贴条件而企业未发放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煤火费、防暑降温费制度(2011年)

小护士(天津)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编号:XHS―HR―019作业程序文件版本/修改状态:A版标题:煤火费、防暑降温费管理制度页次:第1页,共1页1 目的:为持续改善与提升员工福利,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不断丰富企业文化内涵,参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拟定公司有关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的管理制度。
2 范围:相关员工(不包括促销员在内)3 作业内容:3.1防暑降温:3.1.1防暑降温费自2012年开始执行,每年发放金额依据国家及天津市最新政策执行,试用期内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3.1.2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每月将金额打入银行卡内。
3.1.3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
3.2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3.2.1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是强制性的,在公司内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补贴应以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取代。
3.2.2冬季取暖补贴自2011年开始执行,依据当年费用于每年11月工资中进行发放,打入工资卡中。
3.2.3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发放条件为:自员工入职至当年11月15日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
3.2.4在公司办理住宿员工依据天津市相关规定,不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公司统一提供宿舍暖气),只发放集中供热补贴(例:2011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补贴185元,凡在公司办理住宿员工只发放185元)。
3.2.5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如有变动依据当年国家及天津市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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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高温津贴发放的通知

关于2011年高温津贴发放的通知
各部门、项目监理部: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现拟发放2011年度防暑降温费。
发放办法及标准如下:
1.发放范围:中心在岗全体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因各种原因暑期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
2.发放标准:项目监理部(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中心本部(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防暑降温期4个月(6—9月)。
3.发放时间:随九月份工资一次性发放。
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自2018年6月1日起,将高温费标准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

新规|江苏省自2018年6月1日起,将高温费标准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2018年5月7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高温津贴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二、支付标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四、监督检查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徽省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省⾼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关于安徽省企业⾼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最⾼⽓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每⼯作⽇不低于10元。
⽓温以省⽓象主管部门所属⽓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随着暑期的到来,温度连续⾛⾼,⾼温天⽓持续不断,给⼈们的⽣活带来了极⼤不便。
⾼温津贴在这⼀情况应运⽽⽣,给劳动者特别是户外作业⼈员给予补偿。
安徽省⾃起开始实⾏⾼温津贴政策,保护和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
今天就让⼩编向⼤家介绍安徽省的内容吧。
⼀、安徽省⾼温补贴标准2011年,安徽省⼈社厅、省安监局、省总⼯会等相关部门就企业⾼温季节津贴标准发出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最⾼⽓温达到35摄⽒度及以上)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到33摄⽒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每⼯作⽇不低于10元。
同时,不包含⾼温季节津贴。
⾼温季节津贴计⼊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
暑降温⽤品不能冲抵⾼温津贴,⽬前执⾏的最低⼯资标准中也不包含⾼温津贴。
在⽀付给劳动者的⼯资中,剔除⾼温季节津贴后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
在⾼温天⽓期间,企业应遵守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作,减少或停⽌⾼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体健康和⽣命安全。
⼆、⾼温补贴其他注意事项⽤⼈单位应当为从事⾼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够的、符合卫⽣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能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个⼈防护⽤品和防暑降温饮料。
同时,对从事接触⾼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定期职业卫⽣培训,进⼀步普及⾼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知识。
如果劳动者因中暑诊断为,可享受。
⽤⼈单位应当⾃职⼯发⽣之⽇,或者职⼯被确诊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单位登记地⼈社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单位拒绝⽀付⾼温津贴,或是没有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劳动者可向部门投诉,捍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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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