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模拟法庭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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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模拟法庭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剧本

行政模拟法庭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剧本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 审判长: 状 :(宣读)(附件二 宣读)(附件二) 原 代:(宣读)(附件二) •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 审判长:原告, 的吗? 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 状 :(宣读 宣读) 附件三) 被 告:(宣读) (附件三) 审判长:被告,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 的吗? 的吗? 被 告:没有
• 审判长:(合议)经法庭调查, 审判长:(合议)经法庭调查, :(合议 合议庭认为,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 原告是否具有北京科技大学学 ;(二 籍;(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 否合法;( ;(三 否合法;(三)是否应该给原 告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 •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 审判长:原告, 点你是否同意, 点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审判长: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 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没有
演员表
• 审判长 郭聚财 审判长: • 审判员: 完玛昂吉 饰 审判员 旦知杰 饰 • 原告: 旦贝加参 饰 田永 原告 • 被告 阿桑 饰北京科技大学 被告: 代表 • 书记员 乔兰条 饰 书记员: • 原代:卓玛 饰 孙雅申 原代: • 被代:德吉央宗 饰 李明英 被代: • 法警 徳和拉才让 饰 法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据《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 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法律、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 规章。因此, 规章。因此,在法庭审 查被告作出的行为的合 法性时, 法性时,由被告承担举 证责任, 证责任,当庭出示作出 被诉的房屋转移登记行 为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案例分析之一田永案

行政案例分析之一田永案
对高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将促进和推动高校治 理法治化等。
何谓正当程序? ——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行政程序法律 制度最起码应当满足的要求。
源于英国“自然正义”理念和美国“正当法律 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之关系?
自然正义理念 (1)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2)公正地听取利益受到不利决定影响的当 事人的意见。
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源于19世纪君主立宪时 代的德国,是指“人基于特别原因,即法律的 直接规定,或自主同意,服从于国家或公共团 体的特别支配权这样一种关系”。
主要特征: 1、强调公法主体地位的优越性,相对人不享受 公民的基本权利 2、不实行法律保留原则 3、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教育行政类案件
相关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 诉讼案 ; 刘燕文不服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等; 法律问题: 1、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3、法院审查强度(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审查之间
的关系) 4、对该类案件处理的反思
一、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公民受教育权遭受侵犯能否获得行政诉 讼的救济? 受教育权的法律属性 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和规定方式
《司法解释》D58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 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 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开除决定等是否为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类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D1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我方提供以上证据,就是为了证明原告 田永在我校的学籍早已被取消了,没有 学籍当然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 业条件,所以我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 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田永的诉 讼请求。
•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 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 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 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 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 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 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 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田永的诉讼请求。
• 我方(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 交的证据有: •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 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 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
•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 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 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 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焦点
实,我们组的小组成员都非常赞同 这一观点。
• 但是法院则坚定地站在第二种观点的立场 上。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学 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学校属于法 律、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 责的教育机构,它与受教育者因行使法律 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关系,不 是一般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 关系,二者之间因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 争议,也应该看成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 人之间的争议。因此,认为北京科技
•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 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 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 ;

行政法参考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行政法参考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 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 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 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初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 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 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 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 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 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 学士学位。
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等法定职 责。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一、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及时有效地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经济损失三千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 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 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 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模拟法庭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剧本精品文档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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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 被 告:北京科技大学。
•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杨天钧,校长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北京市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 授权委托书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 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 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 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 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 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 【书记员】: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 :已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 否到庭 【被告】:已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群体起立,请法官上庭,审 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现在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是否到庭;经核实原、被告。一切 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报告审判 长)
•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 进行辩论的权利
• 提起上诉的权利
•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 申请承办本案 的审判员、书 记员、鉴定人 员或其他人员 回避。
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审判长】:合议庭组成后,本院已将合议 庭组成人员告知各方当事人。同时,本院在 受理本案后,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中, 诉讼权利中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 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 述人员回避。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北京科技大学因拒绝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期 限为XXXX年X月X日至案件审理结束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代理词剧本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代理词剧本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代理词剧本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模拟法庭剧本全体成员如下:审判长:郭聚财审判员:(完玛昂吉)、(旦知杰)书记员:(乔兰条)法警:(德和拉才让)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旦贝加参)、(卓玛)被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阿桑)、(德吉央宗)★【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已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已到庭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8〉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9〉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郭聚财;审判员:(完玛昂吉),(旦知杰),依法组成合议庭,(乔兰条)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田永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北京审判长:住址?原告:北京花园区1号楼200室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原代:(宣读)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田永,性别:男,住址:北京花园区1号楼200室受委托人:姓名:(卓玛),工作单位: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律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北京科技大学因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doc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doc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

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

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答辩状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答辩状

附件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海中初字第X号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起诉被告人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在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田永出庭,被告人北京科技大学以及辩护人张锋李明英出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习学业证书制度” 习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 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原告 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北京科技 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法予以解决。
总结: 1.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学校自行设立退学权未 适用于法律保留原则,逾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无视相对人的受教育权、申诉权、知情权。惩 处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北京科技大学校规抵触 了法律法规,忽视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它是不受法 律保护的。 3.学校内部秩序管理混乱,学校在具体管理行为 实施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4.高校退学权是具有可诉性的。 5.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对高校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 要性。
案情争议的焦点: 案情争议的焦点:
1.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 2.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的处分有无 法律依据,田永是否具有北京科技 大学的学籍?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 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 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案例分析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案例分析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之思考
1、侵犯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侵犯教育权的案件 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他相关的教育法律、 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应当给予其法律 上的救济,对侵犯教育权的行政行为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也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从本案情况看,根据《教育法》第21条“经国家批准 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 学属于法律直接授权的教育机构,负有履行颁发学历 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定职责。
两种观点的法条依据: 第一种观点《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至第8项关于受
案范围的规定,将法院受理的案件限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种不同观点的产生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中存 在的问题具有密切联系。《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至 第8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将法院受理的案件限于行政机关 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但是,该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 有关许可证的规定似乎又超出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给人 以立法上存在矛盾的感觉,也导致一些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 摇摆不定的态度。
我们认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行政诉讼 法并未笼统的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而是规定公民不服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 予受理。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并不是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都不可 诉,而是只限于“奖惩、任免等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原告田永是北科大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田永中途去厕所,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末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科大以田永违反该校制定的(94)第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为由,决定对田永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

但是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即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末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在此后约二年中,原告田永继续在该校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参加学校的学期注册,交纳学费。

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和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包括校医院、图书馆、教室。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各科的考试,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先后领取了英语、计算机毕业设计等成绩的合格证书。

1998年6月临近毕业,北京科技大学以原告田永已作退学处理,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派遣证等,也没有将田永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于是田永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要求母校为他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要求母校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最终田永胜诉。

该案曾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北大学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为行政诉讼被告案。

2000年,几百名北大学生在海淀区法院鼓掌欢呼,庆祝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一审胜诉,两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北大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

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表决时到会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

北大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发给其博士结业证书。

刘燕文得知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例分析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例分析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在我国现有的 法律规定和法制传统下, 学校尚不能推定为行政诉 讼的被告, 学校的相关管理职权也不能被武断地推 定为行政职权。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之思考
1、侵犯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侵犯教育权的案件 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他相关的教育法律、 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应当给予其法律 上的救济,对侵犯教育权的行政行为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目的解释说:如果认为因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范围而导致适 用前项规定存在障碍,那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法院受理此案也可 寻找到一定的法律支持。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使用的概念是“合法权益”,因而就行政诉讼 法的立法目的看,它应当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活 动中受到影响的所有合法权益,而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出现在总则一章中,而不是受 案范围一章,所以,第二章才是关于受案范围的惟一的和全部的规定。 依此理解,本案适用第2条来确定受案范围亦有困难。 但是《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中有一项是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将 这里的“等合法权益”解释为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包括受教育权 等权益,“依法提起诉讼”亦包括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本案的受案 范围问题也可解决。

田永退学案

田永退学案

田永退学案校规与法律的冲突因学校未按规定颁发其毕业证及学位证,田永在1998年10月将母校诉上法庭。

此案被誉为中国行政法制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

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促进了高校教育管理领域的法制化,同时也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调整产生了很大影响。

考试想作弊,这种微妙心理在学生中间并不少见,考场上抓几个现行似乎也不足为怪。

但北京科技大学94级学生田永考试被抓,却引起了轰动——学生告母校的官司由此拉开帷幕。

学校:这种“不规矩”是作弊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的学生田永,1996年2月29日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时,在厕所被监考老师跟踪发现有作弊嫌疑——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掉在了地上。

虽未抓到“正在偷看”的直接证据,但监考老师还是按考场纪律,取消了他的考试资格。

北京科技大学有这样一条校规:“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

对田永在厕所内的“不规矩”行为,学校拿出了这条校纪。

但是,学校在作出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以后,并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结果,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正常学习及活动。

学校每年正常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通过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学校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但是,1998年6月,学校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向其颁发毕业证。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化学系认为,他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学作业答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行政法学作业答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行政法学研习作业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行政管理班级:二班姓名:张梦临学号: 20103330222一、分析高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和处分。

”学校虽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成为行政主体,其依法享有学籍管理权,有权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的退学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该案涉及到行政法的什么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诚信原则;4、程序正当原则;5、权责一致原则。

该案涉及到:程序正当原则和诚信原则。

北京科技大学的行政处罚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同时涉及到诚信原则。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另一方面,北京科技大学在做出了退学处罚决定后,并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并且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是与该校当初的处罚决定相矛盾的。

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充分注意到正当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影响,和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三、司法机关能否介入高校纠纷案?应如何协调司法审查与高校自治之间的关系?(高校自治的范围与司法审查的限度如何?)司法机关有权介入高校教育纠纷,但应遵循一定限度才能协调司法审查和大学自治之关系。

大学自治毕竟是大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司法审查介入教育纠纷应该建立在对大学自治尊重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坚持司法机关有权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行使介入权的时候,应当有一定合理限度,应当遵循有一定的限制原则。

1、用尽内部救济原则。

个人寻求司法救济之前,首先应该运用内部救济手段。

2、区别对待原则。

教育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仅能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

行政案例分析之一田永案

行政案例分析之一田永案
德国法院的“重要性理论”: 主要视其与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否重要来判断。
二、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 织是被告。” 公立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 是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教育法》D21“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 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 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自然正义理念 (1)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2)公正地听取利益受到不利决定影响的当 事人的意见。 正当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五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自由或财产; 《宪法修正案》十四 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 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及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 法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合理信 赖利益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教育行政类案件
相关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 诉讼案 ; 刘燕文不服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等; 法律问题: 1、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3、法院审查强度(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审查之间 的关系) 4、对该类案件处理的反思

一、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公民受教育权遭受侵犯能否获得行政诉 讼的救济?
受教育权的法律属性 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和规定方式
第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开除决定等是否为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类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D1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

学校食堂纠纷行政诉讼稿

学校食堂纠纷行政诉讼稿

学校食堂纠纷行政诉讼稿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一次刊登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后,正式确立了受教育权受侵犯后可以接受司法审查,行政审判正式在教育领域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此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此起彼伏,掀起了一度的告学校的热潮,但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看,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多样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处于混乱的状态。

因此,研究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审理尤为重要。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

本文的分析仅限于行政法律关系,选取了我国当前诉讼中比较典型、矛盾突出的三种行为作为分析样本。

学校的学业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是对其是否有条件取得学习成绩证明的判断。

纪律处分是学校对学生做出的损益性处分,严重的纪律处分可以直接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赔偿的问题决定了学生利益受到侵害能否得到赔偿。

因此,笔者从目前的法院审判实践出发,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分为评价诉讼、处分诉讼和赔偿诉讼。

一、评价之诉的审理高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在分配和管理教育资源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教育的效果,需要对学生进行评价,包括品德评价和学业评价。

评估合格后,依法向学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品德评价主要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品德行为的评价。

对学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违反校规的学生受到的纪律处分和毕业时的综合鉴定。

纪律处分将在以下章节中研究。

本部分主要讨论学业评价的诉讼问题,学业评价直接影响学生能否获得学业和学位证书。

对学生学习成绩和学术能力的评价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考试,包括入学考试和学习期间的考试;另一种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如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通过答辩作出的鉴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生学位作出的鉴定。

1、评价行为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事项理论上有两种意见。

一种倾向于驳回,认为学术能力评价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高度的人为判断,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高度专业性,法院不应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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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姓名:田永 , 性别:男 , 住址:北京花园区 1号楼200室 受委托人: 姓名:( 卓玛 ) ,工作单位:北京市大 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职务:律师
•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 进行辩论的权利
• 提起上诉的权利
•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 申请承办本案 的审判员、书 记员、鉴定人 员或其他人员 回避。
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审判长】:合议庭组成后,本院已将合议 庭组成人员告知各方当事人。同时,本院在 受理本案后,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中, 诉讼权利中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 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 述人员回避。
【书记员】:请大家坐下
审判长: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 判长:郭聚财;审判员:(完玛昂吉), ( 旦知杰 ),依法组成合议庭,( 乔兰 条)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田永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北京 审判长:住址? 原 告:北京花园区1号楼200室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三、其他需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方能行使
• 幻灯片 8
委托人:( 签字)
X年 X月 X日
• 授权委托书
• 委托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 职务:校 长
受委托人:姓名:李明英,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职 务:副教授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田永因拒绝颁发毕业
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 状 原 代:(宣读)(附件二)
•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 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 状 被 告:(宣读) (附件三)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 的吗? 被 告:没有
演员表
• 审判长: 郭聚财 • 审判员: 完玛昂吉 饰
旦知杰 饰 • 原告: 旦贝加参 饰 田永 • 被告: 阿桑 饰北京科技大学
代表 • 书记员: 乔兰条 饰 • 原代:卓玛 饰 孙雅申 • 被代:德吉央宗 饰 李明英 • 法警: 徳和拉才让 饰
行政 诉讼 起诉 状
• 案由: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
• 审判长:被告? 被 告:北京科技大学。
•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杨天钧,校长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北京市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 授权委托书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 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 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 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 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 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北京科技大学因拒绝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期 限为XXXX年X月X日至案件审理结束
•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 提供证据 权、辩论权
二、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 诉 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
• 【书记员】: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 :已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 否到庭 【被告】:已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群体起立,请法官上庭,审 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现在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是否到庭;经核实原、被告。一切 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报告审判 长)
代理人李明英的代理权限为:
一、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
二、其他代理权需委托人同意方能行使 委托单位: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 庭调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 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合 议庭将围绕被告作出房 屋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法庭审查。法庭 审查采取法庭质证和辩 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 规章。因此,在法庭审 查被告作出的行为的合 法性时,由被告承担举 证责任,当庭出示作出 被诉的房屋转移登记行 为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审判长】:原告,是否已 明确了你在诉讼中享有的权 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明确,不申请回 避。
【审判员】:被告,是否已 明确了你在诉讼中享有的权 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明确,不申请回 避。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
政诉讼案。
• 开庭时间: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下午 07:58
• 开庭地点:甘肃民族师范学院人民法院行
政审判庭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郭聚财
审判员--- 完玛昂吉 旦知杰
•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 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 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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