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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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书:

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

我于日被逮

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海淀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李超,男,19岁,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

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明,男,20岁,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伟,男,19岁,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生,住本市

6月17

2008

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予以惩处。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伟,第三被告张明退庭候审(退出后)被告人李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超:没有。

李超:没有,只是那一天。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李超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李超发问?

辩护一: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李超退庭,带被告人王伟到庭。(王伟到庭后)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伟:有。我并没有动手抢劫,只是看了一下,应该没有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伟,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

王:对。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明到庭。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

公:在李超和王伟进行抢劫前,你并不同意参加对吗?

张:对

乙:听清楚了。

审:请发表证词。

乙:那天我因为加班晚回家,路过仙霞西路的大桥。远远看见三名男青年围着一名女青年,一名男青年还用一件东西顶着女青年的腰,因为太黑,我看

不清。接下来,隐隐约约听见女青年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们。我正准备报警的时候,那三名男青年拿着包就跑。我也跟着他们,后来城管就来了。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见?

李超:看清,没有意见。

王伟: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看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

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李超自行辩护。

李超: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伟自行辩护。

王伟:我顶多算知情不报,算不上犯罪。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张明自行辩护。

张明:我要说的也是,我算不上抢劫。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

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00元。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听清没有?

李超:听清。

王伟:听清了。

张明:听清了。

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请双方阅读宣判笔录无误后签字。(签字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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