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规定完整版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贷款利率管理工作,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的利率管理。
第三条贷款利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程序。
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利率风险。
第五条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贷款利率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利率管理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利率、资金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合理提供借款人的借贷成本。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利率公示制度,及时向借款人公示贷款利率,并定期对利率进行调整。
第八条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贷款,可以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但应当合理、合法、公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对贷款利率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贷款利率的确定第十一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应当参考市场利率和资金成本。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参考同业存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等市场利率,结合自身资金成本和风险溢价,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和政策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风险状况,适度调整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调整应当及时公示,并向借款人进行通知。
第三章贷款利率的公示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利率公示制度,公示贷款利率及其调整情况。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公示应当明确包括贷款类型、期限、利率水平等内容。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公示应当通过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确保信息传递的广泛和透明。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利率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四章贷款利率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利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广北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办法.doc
广北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办法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为我社积极拓展和稳定优良客户提供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贷款利率定价指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定价和优惠返息。
第二条、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一)、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二)、市场化原则。
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规范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
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条、贷款利率定价和返息方法(一)、利率定价条件:在广北县农村信用社现执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照借款人在本社存款日平余额、自有易变现的资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等各项因素综合考虑,实行利率优惠定价。
1、贷款发放时利率定价条件(1)对借款人在本社存款实行利率优惠定价:①借款人贷款发放前在本社近三个月的存款日平余额在5万元以上且达到贷款金额的20%(含)-30%的客户,贷款利率在现执行贷款利率的同档次基础上优惠0.15‰定价;②借款人贷款发放前在本社近三个月的存款日平余额在5万元以上且达到申请贷款金额30%(含)-50%的客户,贷款利率在现执行贷款利率的同档次基础上优惠0.3‰定价;③借款人贷款发放前在本社近三个月的存款日平余额在5万元以上且达到申请贷款金额50%(含)以上的客户,贷款利率在现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优惠0.45‰定价;(2)对借款人自有优质资产抵押的实行利率优惠:借款人用自有房产、商业门面、厂房、地皮抵押,且抵押足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贷款利率在现执行抵押贷款利率的同档次基础上优惠0.3‰定价;(3)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定价:对符合条件由投资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 贷款利率在现执行保证贷款利率同档次的基础上优惠0.3‰定价。
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
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增加xxx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竞争能力,探索科学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逐步提升各联社的利率定价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xxxxx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xxxx自然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贷款利率定价的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法人客户贷款是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的贷款;自然人贷款是指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生活、运输、种养殖、加工、经商的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个人担保贷款、商户贷款等信贷业务(个人消费贷款除外)。
二、贷款利率定价的原则(一)成本效益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县联社整体筹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
(二)择优限劣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
(三)风险覆盖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应当依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的风险程度,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从而通过利率手段增强信贷资金安全性,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发展。
(四)市场化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要适应市场需要,充分考虑竞争因素,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政策导向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要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对“三农”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组织领导各联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的组织领导,负责本联社范围内的贷款利率定价工作。
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原则上由联社主任担任组长,由分管信贷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信贷、客户、财务、稽核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或小组)下设贷款利率定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全县范围内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拟定贷款利率定价模型和贷款浮动幅度标准,报送联社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二)负责收集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同业利率执行情况和利率趋向等信息资料,维护和更新贷款利率定价参数;(三)组织实施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四)负责联社范围内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五)负责日常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贷款利率定价方面的沟通联系。
最新信用社(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信用社(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提高贷款综合收益以及市场占有率,本着“服务‘三农’,发展自身”的宗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精神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要求,结合**县的实际经济水平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贷款。
包括农户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等;㈠农户(含城镇居民)贷款:指对农户(含城镇居民)个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和个人消费的贷款。
包括种养殖业贷款、农户发展生产贷款、农户日常生活消费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等;㈡农村工商业贷款:指对农村各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和小型项目建设发展的贷款;㈢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指对各种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农业科技研发等项目的贷款;㈣其他贷款:指以上三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三条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㈠合规经营原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执行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㈡服务三农的原则:支持三农发展,对涉农贷款体现利率支持。
㈢利润最大化原则:农村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
作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
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存贷利差是农村信用社利润的主要来源。
因此,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贷款定价时,必须首先确保贷款收益足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各项费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
㈣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定价与提供贷款所付出的成本、信用社承担的风险与预期资金回报相匹配,风险越大贷款利率越高;㈤差别化原则:确定贷款利率价格水平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状况、综合回报、银企合作情况、入股额度、贷款期限长短等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对入股社员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模版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贷款利率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涉及其开展贷款业务的利率管理。
第二章贷款利率的确定第三条市场化原则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综合决定。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利率定价机制,确保利率的合理确定。
第四条利率浮动范围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贷款利率应当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确保利率稳定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利率差异化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利率差异化原则应当保证市场的公平和竞争。
第六条利率审批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利率审批机制,确保贷款利率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利率审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和合法。
第三章贷款利率监管第七条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贷款利率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规的情况。
第八条贷款利率公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示贷款利率,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利率调整方式、利率的计算方法等。
第九条利率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借款人披露贷款利率的相关信息,包括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等,确保借款人对贷款利率的了解和认可。
第十条利率监控和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利率监控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贷款利率的变动情况,确保利率的稳定和合规性。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金融机构许可证。
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规范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综合疥疮效益,增强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利率定价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结合实际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借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基本原则(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指贷款利率的确定要能够覆盖经营管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在有效管理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要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
(三)差别化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
各项贷款利率必须在规定的浮动区间内浮动,即在[0.9~2.3]区间内进行浮动。
(五)规范管理原则。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合作银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各基层支行。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授权第六条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合行董事会、合行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和基层支行贷款利率定价小组三级机构组成。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应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二)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七)计入担保额度后,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八)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九)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XX农信社(银行)利率定价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县联社利率定价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我社”)利率定价管理,规范利率定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决策机制,提高我社的定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利率定价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负责对全辖的利率执行管理,组织业务部门制定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及时收集和处置利率中存在的问题,授权全辖营业网点执行公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利率定价委员会委员会由联社经营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
利率定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经营层负责人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利率定价委员会会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利率定价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利率定价委员会是我社利率定价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我社利率定价措施及利率政策;负责审议超营业网点授权的利率定价:负责对利率政策的实施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职责(一)利率定价委员会办公室是我社利率定价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利率定价委员会会议组织、记录等日常事务。
2.负责组织实施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的定价政策;依据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的定价政策,拟定各类存、贷款的执行价格和各营业网点的利率定价授权方案。
3.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我社贷款定价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政策,在我社规定的权限内,对各营业网点的存、贷款业务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负责与监管部门在贷款定价方面的工作联系。
(三)财务会计部为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贷款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负成本以及不良资产损失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等(四)稽核审计部是利率定价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各营业网点利率定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稽核工作。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第六条利率定价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
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实现效益目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政策,结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贷款对象,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结合实际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贷款利率定价的对象,包括已在农村信用社发生贷款业务或即将发生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应能够覆盖经营管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在有效管理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
(三)差别化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依法合规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理事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可由联社相关职能的委员会承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可由农村信用社相关职能机构承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可由农村信用社相关人员担任)组成。
(一)联社理事会负责确定联社年度利润目标,并以此作为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总目标。
(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是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根据利润目标审定贷款定价政策、模型、定价授权等方案,对全辖贷款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与监管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对有关定价事宜进行联系等。
XX农信社(银行)利率定价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农信社(银行)利率定价委员会议事规则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XX县联社利率定价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我社”)利率定价管理,规范利率定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决策机制,提高我社的定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利率定价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负责对全辖的利率执行管理,组织业务部门制定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及时收集和处置利率中存在的问题,授权全辖营业网点执行公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利率定价委员会委员会由联社经营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
利率定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经营层负责人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利率定价委员会会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利率定价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利率定价委员会是我社利率定价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我社利率定价措施及利率政策;负责审议超营业网点授权的利率定价:负责对利率政策的实施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职责(一)利率定价委员会办公室是我社利率定价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利率定价委员会会议组织、记录等日常事务。
2.负责组织实施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的定价政策;依据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的定价政策,拟定各类存、贷款的执行价格和各营业网点的利率定价授权方案。
3.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我社贷款定价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政策,在我社规定的权限内,对各营业网点的存、贷款业务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负责与监管部门在贷款定价方面的工作联系。
(三)财务会计部为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贷款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负成本以及不良资产损失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等(四)稽核审计部是利率定价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各营业网点利率定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稽核工作。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利率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在金融业务中的各类贷款利率管理活动。
第三条贷款利率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不得操纵贷款利率,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损害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确定过程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机制,确保贷款利率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合同条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明确说明贷款利率计算方法、调整机制和风险警示等。
第六条贷款利率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金融市场运行规律,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和风险要素。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利率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把控。
第二章贷款利率的确定第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的确定过程中,应当遵循以市场利率为基准,结合风险和成本因素进行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确定贷款利率时,应当全面考虑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还款能力、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等因素。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贷款利率政策,并按照信用等级确定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和风险变化,调整贷款利率,但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和相关公告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在调整贷款利率时,应当提前告知借款人,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利率的账单或通知,确保利率的透明和公开。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监督管理由国家相关机构负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和分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对于贷款利率的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和加强本行贷款利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ⅩⅩ农村信用社县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导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业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
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授权第四条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本行董事会、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支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三级机构组成。
本行董事会为本行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由本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和利率执行水平等,负责审定批准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过支行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
下设办公室于信贷管理部,为其具体办事部门。
第三章定价流程第六条浮动幅度确定。
(一)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原则上每6个月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系数,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客户经理通过借款人的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率、入股情况、单笔贷款额、在信用社信用记录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七条贷款定价的确定。
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全本行贷款定价的确定。
第四章定价方法第八条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和初始定价及利率调整相结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25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0.12【实施日期】1990.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设置贷款利率,并在自身内部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设置贷款利率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市场利率情况,包括同期货币市场利率、基准利率等;(二)风险成本,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三)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成本,包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等;(四)服务水平,包括贷款审批周期、催收机制等。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申请贷款时,应明确贷款利率和计算方法,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六条金融机构不得滥用利率优惠政策,不得在贷款利率上设立隐性费用。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利率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贷款利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市场化原则,即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利率水平;(二)公平合理原则,即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性设置利率;(三)风险补偿原则,即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情况确定相应的利率水平;(四)监管指导原则,即遵循监管部门对利率水平的相关规定和指导。
第九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设置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照市场利率情况,合理设置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的调整应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可以根据贷款类型、借款人信用等级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政策性银行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借款对象的特殊需求,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确保贷款利率设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管理,确保贷款利率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建立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利率的核心工作人员、操作流程和管理责任。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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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企业贷款利率定
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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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联社
企业类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贷款利率定价行为,提高贷款综合收益和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企业类贷款是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确定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1、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实现利益最大化。
2、市场化定价原则。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
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求、具备市场竞争力。
3、依法合规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4、规范管理原则。
企业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客户经理部二级机构组成。
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为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组织执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审批未按利率定价执行的贷款等。
客户经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利率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
第三章定价流程
第五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联社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浮动幅度的确定。
1、联社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浮动幅度的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值及权重指标,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2、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通过担保方式、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入股情况、贷存比例、借新还旧贷款占比、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用状况等六个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其中担保方式是基础,首先由担保方式确定其基本浮动幅度,再由其余几个因素逐个计算出浮动幅度后综合确定贷款利率。
第七条贷款定价的确定。
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按照定价方法确定贷款执行利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执行利率的,上报联社贷审会审批。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八条联社贷款利率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浮动利率的定价办法,其利率分为基本浮动贷款利率和最终贷款利率,公式
是:基本浮动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最终贷款利率=基本浮动贷款利率+浮动值。
第九条企业贷款利率的基本浮动幅度。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按贷款担保方式不同可分为非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设备抵押贷款、存单(账户)质押贷款和其它质押贷款,其利率在相应档次基础利率上分别上幅110%、58%、66%、95%、0%和50%。
第十条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其它确定指标。
1、企业资产负债率:依据其贷款申请上月数据计算,分为30%以下(不含)、30(含)-50%(不含)、50(含)-70%(不含)、70%(含)以上四个类别,其浮动值分别为%、0%、%和1%。
2、企业入股情况:企业入股余额与贷款余额之比越高,其向下浮动值越大,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浮动值=%×入股金额÷贷款余额。
3、企业在我联社的贷存比例:是指企业在联社近1年内月均存款(开户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与贷款余额之比,贷存比占比越高贷款利率上浮值越低,贷存比分为20%(含)以上、15%(含)-20%(不含)、10%(含)-15%(不含)、5%(含)-10%(不含)、5%(不含)以下五个类别,其浮动值分别为%、%、0%、%和%。
4、借新还旧贷款占比:是指企业借新还旧贷款余额与贷款余额之比,借新还旧贷款占比越高贷款利率上浮值越高,借新还旧贷款占比分为50%(含)以上、30%(含)-50%(不
含)、10%(含)-30%(不含)、10%(含)-0%(不含)和0%五个类别,其浮动值分别为%、%、%、%和0%。
5、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可以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违约次数计算,未办理贷款业务的视同没有违约记录,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用状况分为无不良记录、不良记录1次、不良记录1次(不含)以上三个类别,其浮动值分别为0%、%、1%。
第五章其他利率问题
第十一条政策性贷款业务,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票据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在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定价标准依照业务发生时的市场利率,经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三条借新还旧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即基准利率上浮120%。
第十四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加收80%。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报告中,必须按管理办法明确贷款利率,并将确定利率水平的理由与数据,作为贷款档案留存。
第十六条联社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其执行效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机构、人员限期纠正,并向贷审会报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贷款利率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
2、任意为借款人降息、减息、免息、挂息、停息的;
3、收回的利息不按时入账的;
4、其他违反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七章罚则
第十八条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联社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