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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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问题研究【摘要】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产业面临全面的“版权危机”,其中有自身经营模式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本文将从网站经营模式的调整和统一司法标准两个方面分析,以期对“版权困境”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络视频分享服务;视频分享网站

网络视频分享业务的兴起,源于网民对于良好的用户体验的追求。然而现存的视频分享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由于运营成本高、回报少、内容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盈利模式不清晰等,经营状况惨淡。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产业面临的版权困境存在多种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产业极有可能逐渐消失。当前网站版权困境的解决,不仅是网站单方面进行经营模式调整,还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尤其是在立法及司法适用方面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为网站行为提供指引。

一、视频分享网站经营模式的调整

(一)购买版权内容

网站面临版权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自身为用户上传视频提供存储空间,但是用户上传的视频中经常会包含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因此,网站解决版权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向版权人向用户购买版权。网站向用户购买版权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可以自己直接上传这些获得版权许可的视频,并在其中插播广告。网站上传的这

些视频,通常都是版权人提供的高清正版作品,因此深受用户欢迎,可以吸引大量用户群体。第二,网站向版权人购买版权后,用户再上传该视频时,就不会再被版权人追究责任;第三,由于版权人在当前打击网站盗版的过程中,采取釜底抽薪之策,即连带起诉广告商,使得广告商在网站的广告投入越来越谨慎。购买版权视频并直接上传,可以有效解决版权问题,使广告商放心投放广告,进而增加收益。

但是,网站在购买版权的同时,必须将购买的版权内容与用户上传的视频严格分开,否则将无法分清那些是用户上传的,哪些是网站上传的,而二者的责任并不相同。当网站购买版权内容并上传视频的时候,其法律地位正在发生转变:由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转变为内容提供商。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律责任也存在本质区别。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站最多只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并且可以“避风港”规则为由抗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用户追偿;而后者构成英美法上的直接侵权,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只要发生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抗辩。

当前,网站已对其经营模式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对于前一个问题,网站解决的很好,例如,土豆网于2008年9月正式推出“黑豆”高清版,“黑豆”的影视节目全部是正版高清内容。但是对于后一个问题,则存在较大的问题,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及责任承担等

均有待进一步研究。

网站在购买版权内容的同时,其原来的为用户上传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业务并没有放弃: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来说,其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对于自己上传的视频来说,其是内容提供商。由于版权问题视频主要出现于用户上传的视频,因此,只要允许用户上传视频,网站可能卷入版权诉讼纠纷中去。在转变经营模式的同时,还必须结合立法宗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做出更清晰的解释,避免因法院适用标准不统一产生不同的判决。

(二)转变盈利模式

现在,网站盈利的主要模式是在视频中插播广告。但是,《条例》明确规定,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不能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我国“避风港”规则主要借鉴美国dmca相关规定,而美国国会立法报告认为,“一方面,法院应采取达到普通共识、以事实为基础的方法,而不是机械地认知。同时,如直接侵权人与服务提供者的非侵权服务对象一样,支付相关费用,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认为是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如果服务商按照存储空间的大小统一标准向其服务的注册用户收取费用,不管其服务的注册用户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所收费用都不能认定为直接经济利益。[1]网站在视频中插播广告取得的广告收益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直接经济利益”?笔者以为,答案很肯定。因为侵权视频的点击播放导致网站

获取了经济利益,且此种经济利益与权利人的利害成正比:播放的次数越多,网站获取的广告收益越多,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越大。基于此,网站必须对其盈利模式做出一定的调整,摆脱这种方式,才能完全适用“避风港”条款。

(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司法适用中,注意义务是法院认定网站是否共同侵权以及是否符合“避风港”规则主观要件的主要判断标准。网站的注意义务包括具体注意义务和抽象注意义务两个方面。抽象注意义务即是所谓的“红旗标准”,网站应当对明显的侵权事实和信息予以删除。

具体注意义务的涉及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接通知删除义务。网站在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应当视为未发出通知。但是,在“华夏树人诉合一信息”案中,法院认为,即使通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网站应当对相关视频进行审查后作出相应的处理。(2)版权警示义务。当今网站都在“用户注册协议”“版权政策”等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以及侵权后果予以说明,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因此,网站应当采取合理且醒目的措施提醒用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3)版权过滤措施。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反复侵权是网站的一项法定义务。由于用户众多,网站在删除侵权视频以后,可能会有其他用户再次上传相同视频。为制止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站必须采取一定的版权过滤措施。在技术成熟时,

网站还必须采取行业通行的技术标准以有效防止反复侵权。

二、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是一个较新同时也很棘手的问题。例如,在司法实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同时,将服务对象上传的内容进行分类列表,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2]这些问题有必要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适用统一标准,为网站转变盈利模式等提供一个标杆。

(一)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不符合《条例》的形式要件,除未指明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外,不能作为认定“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证据。

理由:网站在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并将相关通知转送上传视频的用户。如果权利人通知网站其存储空间上存在侵权视频,并且提供侵权视频的名称等相关信息,但未告知具体的网络地址,此时网站亦负担清除相关侵权视频的义务。因为侵权视频是存在于网站的存储空间,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等措施找到具体的视频地址。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从能力方面,网站都可以实现此目的。同时,如果权利人指出侵权作品的名称,但是并未指出其他要素,由于网站只需要简单的审查即可发现视频是否侵权,此时网站应当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并做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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