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 2、检测、监测情况; 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 8、视频监控情况; 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五条重大风险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 3 名以上(含 3 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一)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风险点位条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22•【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1996.03.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3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3月22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3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建设、房屋修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从事建筑材料和构件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设备供应、工程检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建设监理与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工程等级认证制度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二)对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以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作指导和监督;(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的管理工作;(四)负责从事工程建设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进行登记注册;(六)受理用户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解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查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七)对建设工程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进行认证和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借鉴】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docx
(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பைடு நூலகம்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4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5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2001年6月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
第三条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建质安[2008]102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建质安[2008]1025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2008年10月)1总则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
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验收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方指委托实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工程验收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确保验收过程可追溯。
第六条建设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验收。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组织程序第七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自行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八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技术、工程环境等方面。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
第三章工程验收的要求和方法第十一条建设方工程验收应当遵循“规范性、综合性、实用性、时效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应当依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验收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测量、试验等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当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工程验收的结果处理第十六条工程验收的结果应当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验收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验。
第二十条对于工程验收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领导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工程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验收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验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2>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2>检测、监测情况;<2.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2.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2.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2.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2.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2.8>视频监控情况;<2.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2.10>其他情况。
<3>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3.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2.1>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3.2.2>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3.2.3>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4>本工程重大风险点位:<4.1>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2>搭设跨度在1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3>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5>附表样式<5.1>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5.2>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5.3>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明确竣工验收管理责任,规范验收程序,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工程、运营线路(扩)建工程。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五、《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七、除上述所列规定以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规范、规程等。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职责第四条公司安质部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并与政府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条工程部项目经理对验收中各方提出的意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章竣工验收流程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安质部组织和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监理组织工程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移交运营养管单位和公司档案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要求第七条竣工预验收一、施工单位首先进行项目自检,自检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检测、外观质量、实体检测、设计变更、竣工资料等,确认合同内容已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
二、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和工程部项目经理及安质部参加。
三、现场工程实体检查。
(一)、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按照《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确定检查数量和检查项目,并逐项逐点进行检验评定,确定每一检查点的等级。
所有检查点检查完后,统计评定项目等级,填写《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根据应得分和实得分计算得分率,填入《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第一部分总则测量工作是证后管理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为保证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保证城市公共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证后管理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规划放线、验收测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测量单位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测绘的基础上,应按本规定进行规划放线、过程查验测量、验收测量工作,对测量成果负责,并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相应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一、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工作要求(一)管理要求: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放线,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的建设项目放线;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测绘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后,再重新进行放线。
相关地物间距必须现场实测,现场实测的细部条件点在规划放线资料中必须体现。
规划放线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首层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臵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作为建设单位施工的法定依据。
(二)测量依据:规划放线测量工作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施测。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封面包括以下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报告编制日期。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津建质安〔2018〕569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共7类项目: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主体在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7类项目中,均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LI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U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讣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U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2>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2>检测、监测悄况;<2.3>施工监理交底惜况;<2.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2.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惜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惜况;<2.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惜况;<2.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2.8>视频监控惜况;<2.9>领导带班、项H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惜况;<2.10>其他情况。
<3>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丄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3.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LI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2.1>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3.2.2>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3.2.3>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4>本工程重大风险点位:<4.1>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2>搭设跨度在1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3>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5>附表样式<5.1>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5.2>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5.3>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施丄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U负责人带班生产。
天津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津园监y53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竣工时间:年月日津园监y53-1 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津园监y53-2 津园监y53-3 津园监y53-4 津园监y53-5篇二: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监理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天津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受你方委托我单位按监理合同(编号 888888888 )有关质量责任的约定,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了监理,于年月日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现将工程质量情况予以评估,报请你方组织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篇三: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1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制建备表1-2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3 建备表1-4 建备表1-5 篇四:天津xxxx桥梁整体竣工验收报告天津市市政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天津市xxxx立交工程一标段单位名称: xxxx有限公司验收日期: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一、工程及管理概况1(一)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xxxx立交为快速路北横快速通道与西纵快速通道相交的大型互通立交,包括北横与天泰路立交、西纵与新红路立交。
本工程为一标段,快速路xxxx立交项目北段,具体包括主线z线桥z-5~z14墩(z-5为桥台,不包括z14墩柱,z-5~z0为后续变更,原设计为道路结构)、主线y线桥y-5~y11墩(y-5为桥台,不包括y11墩柱,y-5~y0为后续变更,原设计为道路结构)的桥梁工程。
其中,本工程桥梁工程包含主线z线桥z-5~z14墩(不包括z14墩柱)、主线y线桥y-5~y11墩(不包括y11墩柱)。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第一部分:引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工
程质量和安全。
合理有效的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提供指导。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备案
1. 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环节。
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质量文件
验收两部分。
验收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接受申请
•评定验收条件
•展开验收
•形成验收报告
•备案登记
2. 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合格证
明文件齐全、不存在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三部分:质量监督实施
1. 监督机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
2. 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材料使用、施工质量、工程监理、设计文件变更
等方面。
3. 监督措施
监督措施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以实现对建设工程
的全方位质量监督。
结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本指南能够为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全面发展。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津住建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功能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消防施工质量责任,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一)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二)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
天津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津建质安〔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春节过后,我市建设工地陆续进入开(复)工阶段,为确保这一时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程开(复)工前,施工企业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重点对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用电、道路桥梁施工以及轨道交通盾构等设备设施安全进行复查,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完整、牢固,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对冬期施工的结构工程,要进行实体结构检测,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制定出整改措施和计划,并确保按期整改合格。
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做好开(复)工检查记录,自查结束后,填写开(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签署意见,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开(复)工,工程未经开(复)工检查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
同时,开(复)工条件验收报告上报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三、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新进场和新招录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水平。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劳务企业要负责对所属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率和培训教育率要达到100%,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人严禁上岗作业。
四、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动保护要求,按标准为施工现场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指导从业人员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障施工人员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市区两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组织开展开(复)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开(复)工条件验收、企业及项目自查自纠、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现场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等进行重点督查。
天津市建设工程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的通知建质安总〔2012〕74号签发人:郝恩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各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条件验收行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市建交委《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建技〔2012〕516号)和市质安监管总队《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质安总〔2012〕11号)文件要求,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检测、监测情况;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8、视频监控情况;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10、其他情况。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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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
2、检测、监测情况;
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
8、视频监控情况;
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五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3名以上(含3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一)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
(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风险点位条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2.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
3.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
4.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
附件: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表1:编号: 001 重大风险点位复检申请表
表2:编号: 001
重大风险点位自检表
(签字):2012 年月日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3:编号: 001
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