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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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一、引言数据安全是商业银行发展和运营的重要保障,保护客户信息、防范风险是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的核心目标。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数据安全,制定本规范,明确数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二、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客户敏感信息。

2. 完整性原则:商业银行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被篡改或损坏。

3. 可用性原则:商业银行应确保数据的可用性,保证客户能够正常使用银行服务。

4. 责任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数据分类和访问控制1. 商业银行应将数据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制定相应的访问控制策略。

2. 商业银行应实施严格的身份认证机制,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能够访问敏感数据。

3. 商业银行应定期审查和更新访问控制策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四、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1. 商业银行应采用加密技术保护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篡改。

2. 商业银行应建立安全的数据存储机制,采用备份和冗余技术,确保数据不会丢失或受损。

3.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数据存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安全事件监测和应急响应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的安全威胁。

2.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安全事件。

3.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测试,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六、员工安全意识培训1. 商业银行应定期组织员工数据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商业银行应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3.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外部人员的管理,确保外部人员不会对数据安全造成威胁。

七、数据安全审计和评估1.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数据安全审计,评估数据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2. 商业银行应建立数据安全评估制度,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与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商业银行在日常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以及交易记录等。

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了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一、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客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性:商业银行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2. 完整性:商业银行应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3. 可用性:商业银行应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及时可用,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风险评估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和预防。

2. 信息保密措施: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的获取、存储和传输进行严格的控制和保护,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通信、访问控制、密码保护等。

3. 信息完整性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性保护机制,防止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篡改。

采用数字签名、数据备份、传输完整性校验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不被篡改。

4. 系统安全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并持续更新技术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漏洞修复、威胁检测和入侵防护等。

5. 员工培训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职责和权限分配、内部审核等。

6. 事件应对和恢复: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对和恢复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并尽快恢复受影响的系统和数据。

三、合规与违规处理商业银行应依法合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引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旨在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运作,保护客户隐私,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一、物理安全管理1.1 机房安全措施:商业银行应建立安全的机房环境,包括严格控制机房出入口、安装监控摄像头、使用门禁系统等,确保机房内部设备和数据的安全。

1.2 硬件设备管理:商业银行应对硬件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安全补丁。

同时,要加强设备的防盗和防火措施,防止设备被盗或遭受损坏。

1.3 数据备份与恢复:商业银行应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的地方。

在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数据,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二、网络安全管理2.1 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对网络进行监控和防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攻击。

2.2 安全策略和访问控制:商业银行应制定网络安全策略,包括访问控制、口令管理、网络隔离等,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敏感数据和系统。

2.3 网络监测和日志审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网络进行监测和日志审计,发现异常行为和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应对。

三、应用系统安全管理3.1 安全开发和测试:商业银行在开发和测试应用系统时,应遵循安全开发的原则和规范,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2 用户权限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用户权限管理机制,对不同用户进行权限的分配和控制,避免未授权的操作和数据访问。

3.3 应用系统监控和漏洞修复: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应用系统进行监控和漏洞扫描,及时修复系统中存在的安全漏洞,防止黑客利用漏洞进行攻击。

四、数据加密与保护4.1 数据加密技术:商业银行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4.2 数据备份和灾备: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灾备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防止因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数据丢失或不可用。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确保客户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息,是指本行在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与客户有关的信息。

客户信息中,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第三条客户信息保护涉及各部门、各领域的客户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使用、保存、查询、报送、公开、删除和供第三方使用等全过程。

第四条本行客户信息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根据客户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确定各级员工处理信息的范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客户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国家主管部门有保密管理规定的,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如无相关规定,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客户信息保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研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各部门对本条线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负责,各级行对辖内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负责。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一)运营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全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负责运营条线涉及客户信息保护的员工行为管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分级管理、保护影响评估、跨境流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尽职监督检查、客户权利请求响应、客户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个人金融部牵头,远程银行中心、个人信贷部、私人银行部、农户金融部、网络金融部、信用卡中心等部门配合制定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负责本条线涉及客户信息保护的员工行为管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分级管理、保护影响评估、跨境流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尽职监督检查、客户权利请求响应、客户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1)第三章定级 (3)第四章备案 (4)第五章测评 (4)第六章常规管理 (5)第七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落实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要求,切实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防护水平,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根据我行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风险威胁、安全需求、安全成本等因素,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等级定级、备案、测评,并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技术和管理措施,以保障我行信息系统安全和金融信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也可作为各级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的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统一领导全行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管理,具体工作由总行运行管理部和信息科技建设部共同承担。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分支机构辖内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管理。

第五条银行信息化委员会为我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总体掌握和制定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安全目标和安全策略;(二)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三)协调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管理相关机构的工作;(四)审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级别;(五)监督、审核各级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运行管理部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已运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二)组织开展三级以上(含三级)重要信息系统的第三方安全测评工作;(三)向信息化委员会汇报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追踪安全测评整改结果;(四)按照相应等级安全要求,对已通过等级保护测评的上线运行信息系统进行物理环境、网络、主机、应用、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五)定期组织对已通过等级保护测评的上线运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六)指导各一级分行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商业银行的信息安全管理

商业银行的信息安全管理
定义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性等特点,旨在保护银行客户和自身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特点
保障客户隐私
维护金融秩序
提高银行声誉
符合监管要求
01
02
03
04
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防止客户隐私泄露。
保障银行资金和交易的安全,防止金融欺诈和非法交易,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总结词
安全漏洞扫描与修复技术用于发现和修复商业银行信息系统中的安全漏洞。
安全漏洞扫描工具可以对系统进行全面或针对性的漏洞扫描,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修复漏洞包括打补丁、配置调整、代码修改等方式,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总结词
详细描述
04
CHAPTER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风险控制
总结词
商业银行在信息安全风险控制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全面、准确的风险评估与识别,以了解当前面临的主要信息安全威胁和隐患。
内部风险
基础设施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
基础设施风险
因信息安全问题导致的合规风险,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可能面临罚款、声誉损失等风险。
合规风险
02
CHAPTER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明确信息安全目标、原则、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为信息安全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商业银行的信息安全管理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5
目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概述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商业银行信息安全技术商业银行信息安全风险控制商业银行信息安全法规与合规商业银行信息安全最佳实践
01
CHAPTER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概述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是指通过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商业银行的信息资产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泄露、破坏、修改或销毁,同时保持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数据在申请、提取、使用以及借阅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信息泄露风险,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人行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省行对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正常途径导出数据,而是通过省行下发数据中取得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条业务部门、基层网点、系统开发项目组、查询数据信息的有权机关、客户、客户相关关系人等对数据申请查询、提取、使用、借阅、保管、新增、变更以及销毁等均须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查询数据信息的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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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银行 (下称 “本行” )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 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 建设、 运行、 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第五条 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 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 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 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九条 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 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

第一节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

(三)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统计分析和协调处置信息安全事件。

(五) 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信息安全检查、 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一)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

(二)负责提出本行信息安全保障需求。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节 技术支持人员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本行网络、信息系统、 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 本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

(二)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室授权 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置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三)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 ,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室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置。

(四)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 配置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 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签署保密协议。

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本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

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置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三节 一般计算机用户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

第十九条 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室信息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

(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置以屏蔽信息安全防护。

(三) 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盗版或非授权软件。

(四) 未经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授权,不得将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个人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

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条 本行对所有信息资产进行识别、评估相对价值及重要性,建立资产清单并说明使用规则,明确定义信息资产责任人及其职责。

细则参见《 银行信息资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信息资产的价值、法律要求及敏感程度和对业务关键程度,分别依据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个属性对信息资产进行分类分级,并建立相应的标识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依照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依据《 银行介质管理规范》加强介质管理与销毁操作管理,确保本行数据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

第五章 物理环境安全管理第一节 机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信息系统主要设备放置、运行的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行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由本行本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建立机房设施与场地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空调、消防、不间断电源( ) 、供配电、门禁系统等重要设施实行全面监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机房管理员,落实机房安全责任制。

机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熟知机房各类设备的分布和操作要领,定期巡查机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机房管理员负责保管机房建设或改造的所有文档、图纸以及机房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并随时提供调阅。

第二十八条 建立机房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易受季节、温度等环境因素影响的设备、已逾保修期的设备、近期维修过的设备等应成为保养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依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机房管理指引》进一步规范机房建设、改造和验收过程,落实机房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审核机房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并保留相应的审核记录和审核结果。

第二节 重要区域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章节所指重要区域为:本行信息中心主备机房和运维监控室等区域。

本行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和执行运维监控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要区域应严格出入安全管理,安装门禁、视频监视录像系统,实行定时录像监控,并适当配置自动监控报警功能。

第三十三条 所有门禁、视频监视录像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三节 办公环境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在本行大楼入口应设置门卫或接待员,负责出入或公共访问区域的物理安全管理和外来人员的出入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行信息中心楼层设立门禁,加强人员进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行信息中心员工应在公共接待区接待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域内。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允许,严禁在信息中心办公区域内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等记录日常办公行为的活动。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第一节 网络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行网络信息科技部负责网络和网络安全的统一规划、建设部署、策略配置和网络资源(网络设备、通讯线路、 地址和域名等)分配。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原则, 由信息科技部组织实施网络建设、 改造工程,工程投产前应通过安全测试与评估。

第四十条 本行网络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如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网络规划应有完整的安全策略,保障网络传输与应用安全。

(二)具备必要的网络监测、跟踪和审计等管理功能。

(三)针对不同的网络安全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四)能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网络系统的侵扰和破坏。

第二节 网络运行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 信息科技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运行方面的制度,配备专职网络管理员。

网络管理员负责日常监测和检查网络 安全运行状况,管理网络资源及其配置信息,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参加网络安全技术培训, 具备一定的非法入侵、病毒蔓延等网络安全威胁的应对技能。

第四十三条 严格网络接入管理。

任何设备接入网络前,接入方案、设备的安全性等应经过网络管理人员的审核与检测,审 核(检测)通过后方可接入并分配相应的网络资源。

第四十四条 严格网络变更管理。

网络管理员调整网络重要参数配置和服务端口时,应严格遵循变更管理流程。

实施有可能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重大网络变更,应提前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并安排在非交易时间或交易较少时间进行,同时做好配置参数的备份和应急恢复准备。

第四十五条 严格远程访问控制。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远程访问的人员应向信息简科技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测、扫描和评估。

检测、扫描和评估结果属敏感信息,不得向外 界提供。

未经授权,任何外部单位与人员不得检测、扫描本行网络。

第三节 接入国际互联网管理第四十七条 信息科技部负责制定本行互联网方面管理制度,对互联网接入进行严格的控制,防范来自互联网的威胁。

第四十八条 本行内部业务网、办公网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安全隔离。

所有接入内部网络或存储有敏感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四十九条 内部网络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确有必要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应通过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确保安装有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和最新补丁程序。

经审批后连接国际互联网 的计算机,不得存留涉密金融数据信息;存有涉密金融数据信息的介质,不得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五十条 曾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内部网络,确有必要接入内部网络的应通过安全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 经安全检测后方能接入。

从国际互联网下载的任何信息,未经病毒检测不得在内部网络上使用。

第五十一条 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所有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章 访问控制第五十二条 本行负责建立访问控制制度,对信息资产和服务的访问和权限分配进行控制。

第五十三条 信息资产的责任人负责确定信息资产和服务的访问权限,运行维护科根据授权进行相关设定操作。

第五十四条 信息系统用户设置本人的用户和密码, 并对其访问控制权限负责。

重要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应由系统管理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段设立。

第五十五条 凡是能够执行录入、复核制度的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一人兼录入、复核两职。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代岗、兼岗。

第五十六条 应启用安全措施限制授权用户对操作系统的访问, 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已定义的访问控制策略鉴别授权用户;(二)记录成功和失败的系统访问企图;(三)记录专用系统特殊权限的使用情况;(四)当违反系统安全策略时发布警报;(五)提供合适的身份鉴别手段;(六)限制用户的连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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