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判决书
抗暴杀贪官的邓玉娇是正当防卫
抗暴杀贪官的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向抗暴杀贪官的侠女邓玉娇致敬!文/周筱赟核心提示:邓贵大为首的这帮贪官,已经嚣张到何种地步,逼良为娼、侮辱人格,邓玉娇刺死、刺伤这帮狗官,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巴东县警方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警方要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
这体现了巴东县警方试图掩盖强奸行为存在之极端无耻。
案发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抗暴杀贪官的侠女邓玉娇照片抗暴杀贪官的侠女邓玉娇照片抗暴杀贪官的侠女邓玉娇照片据媒体报道,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三名工作人员喝酒后,到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
这三人分别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邓贵大,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镇招商办的黄德智,另一个是邓贵大的同事邓某,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
他们三人在三楼休息室遇到女服务员邓玉娇在洗衣服,他们问邓玉娇是不是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答:自己是三楼KTV包间服务员,不提供特殊服务。
但是三人仍然纠缠不休。
并且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为首者邓贵大以为邓玉娇是要钱,于是从怀中拿出一沓钱抽打邓某的头部,进行羞辱。
这所谓“特殊服务”到底会有多么特殊,我想只要不是外星人,都明白是什么意思。
邓玉娇对他们显摆几个臭钱并不理会。
当第二次邓贵大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时候,邓玉娇用手中的刀把邓贵大刺死,把黄德智刺成重伤,邓贵大的同事邓某则当场被吓傻。
我的朋友饕餮(我在昆明公交车爆炸案后赶到昆明,感谢饕餮兄的热情款待,尤其那种彝族菜的一种什么汤很好吃,那种虫子我实在不敢吃),以在网络撰写文言时评“新史记”而著称,更将邓玉娇比喻为“巴东烈女”,称其“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壮哉!”文章实在写得痛快!邓贵大为首的这帮贪官,已经嚣张到何种地步,逼良为娼、侮辱人格,对于这些,网友已经讨论很多了。
我只想指出五点:一,邓玉娇刺死、刺伤这帮狗官,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邓玉娇案尘埃落定
邓玉娇案尘埃落定
王和岩
【期刊名称】《财经》
【年(卷),期】2009(0)13
【摘要】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及家人均表示不上诉;截至本刊发稿,亦未有检方表示抗诉的消息。
【总页数】3页(P116-118)
【作者】王和岩
【作者单位】(Missing)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邓玉娇案的刑法学分析 [J], 黄思颖
2.“邓玉娇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J], 张丽丽;杜暄
3.案件事实认定综合逻辑结构模型及邓玉娇案实例分析 [J], 刘方荣
4.由邓玉娇案看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与契合 [J], 李朝;康兰平
5.浅析媒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间的关系——以邓玉娇案为例 [J], 李丹萍;王文宏;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人罪.
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人罪截止今天(2009年5月20日),俺从公开的媒体资讯中得知当地警方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邓有投案情节,是否属于自首需要法院最终认定。
整个案件的情节不复杂,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是邓贵大与邓玉娇发生了争执,争执当中邓玉娇用刀刺死了邓贵大。
那么当地警方怎么就能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呢?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有主观的故意,包括有预谋的和临时起意。
显然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没有预谋的,那么是否临时起意呢?这个俺不好说,而且法律现在也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所以这个证据必须由指控的警方提供,目前警方掌握了什么证据可以证明邓玉娇有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尚不得而知。
在俺国,因为偶然的争执而造成的命案不知有多少,其中算得上众所周知的有这么几起,俺试着说说看。
首先是2003年发生在黑省哈尔滨的宝马撞人案,宝马驾驶人苏秀文与农用车主刘忠霞夫妇口角后,驱车撞死了刘忠霞,黑省法院宣判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本上就剔除了故意杀人的嫌疑。
接着是2005年发生在辽省抚顺的人大代表撞人案,辽宁省人大代表,劳动模范,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与退休工人裘吉发生争执与推搡,侯建军开车追撵裘吉,众目睽睽之下,侯驾车从裘吉身上压过,造成裘吉当场死亡。
当地检察机关对侯建军以故意杀人罪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侯建军被一审判处死刑,后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侯建军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案虽然侯建军否认有主观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法院还是认定侯的故意杀人罪成立。
再来是今年发生在滇省的警察开枪杀人案,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倒车时与另一名车主潘俊发生冲突后,吉忠春掏枪向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吉忠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邓玉娇案与上述三起案件比较而言,在行为上都没有后两起案件般明显存在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现在公布的情节看,最多是争执中为了摆脱邓贵大的纠缠而一时激愤的伤人行为。
“邓玉娇案”应如何定性的法律分析
中 佳 解 除 了 公 共 服 务 岗位 聘 用 合
同,予以辞退。”
察 局 对 “ 玉 娇 案 ” 中 涉 案 人 员 黄 德 邓
智 、邓 中 佳 作 出严 肃 处 理 。 至 此 , 关 于 邓 玉 娇 案 件 应
做1 叫处 埋 , 民 与 当 地 歧 肘 乙 I h i
巴 东 县 纪 委 、 县 监 察 局 调 查 后
会 影 响, 中共 野 三 关镇 党 委 已于 5 2 月 9日 撤 销 邓 中 佳 的 镇 招 商 办 副 主 任 职 务 , 同 曰 ,野 三 关 镇 财 经 所 与 邓
此 前 1 时 又 2 分 钟 , 即 2 0 年 小 1 09 O 月 3 日2 时 1 分 新 华 网 讯 : 5 1 l O “ 日, 中共 巴 东 县纪 委 、 县监 近
证 据 ,认 为 邓 玉 娇 在 遭 受 到 黄 德 智 、
邓 贵 大 强 迫 要 求 陪 其 洗 浴 , 被拒 绝 后
又 拉 扯 推 搡 、言 词 侮 辱 等 不 法 侵 害 的 情 况 下 , 持 刀 将 邓 贵 大 刺 死 、 黄 德 智
刺 伤 ,其 致 人 死 伤 的行 为 属 于 防 卫 过
■ 文 ◎ 陈更
新 华 网 2 0 年 5 3 目2 时 3 分 09 月 1 2 1
刺死无理官员烈女玉娇免罚
刺死无理官员烈女玉娇免罚(图)时间:2009-06-17 00:54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进入论坛手机读报我要评论6月16日,庭审结束后,邓玉娇(左)与母亲走出法庭。
据新华社邓玉娇与母亲过端午节。
从案发到一审判决期间,警方对其实行监视居住。
邓玉娇“邓玉娇案”一审判决被告免予刑事处罚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
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
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
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
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
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 ___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
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
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
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xx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
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
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
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
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
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
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
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
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邓玉娇案——其他律师已无任何途径介入-朱明勇
2、按照公安的通报和纪委的通报,本案所谓的受害人邓贵大、黄德智仅是拉扯推搡,根据法律实践,邓玉娇不仅够不上正当防卫,甚至也够不上防卫过当们看到了,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的结果,这让我们感到这样的定性与官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是不吻合的,也不应该是一个专业法律人士的选择。那么为什么巴东官方对邓玉娇这样大度呢?这不得不让人感到颇多疑惑。
但是大家也看到了,自湖北律师介入后,案件发生了一些变化:故意杀人变成了故意伤害,刑事拘留变成了监视居住。认定了防卫过当、自首,从某种意义上讲的确起了很大作用。
但是,我们也从这些变化中也关注到另外一些问题:
1、本来按照公安的通报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名却某明奇妙的变成了故意伤害(业内持这种观点的人几乎没有)。因为如果不考虑防卫情节,单考虑刺四刀,两刀致命伤,最终致人死亡,绝对应该是典型的故意杀人,如果人没死就是故意伤害。
邓玉娇案——其他律师已无任何途径介入
朱明勇
邓玉娇案公安机关是5月31日移送检察院的,仅五天时间按就已经起诉至法院,可谓神速。到法院后,明确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
大家关注的辩护律师问题,在以前的公安阶段,湖北两位律师的中途介入本来就给人有“御用”,之嫌。今天法院已经通知了两位律师,并送达了起诉书。当我们还在疑惑邓玉娇的湖北两位律师仅仅是办理了侦查阶段的委托手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是不是还要委托该两位律师,正在等待相关报道出现时,今天就已经同步出现了案件刚起诉到法院,湖北律师律师就已经收到起诉书的报道。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材料后还有一周的审查时间,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还要确定审判组织(合议庭)、会见被告人,然后告知被告人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我们不知道湖北两位律师是什么时候与邓玉娇办理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委托手续。比较可能的渠道是,在他们第一次会见邓玉娇时就已经与邓玉娇签署了以后可能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甚至二审阶段的委托手续。那么,在侦查阶段案件是否有可能撤销、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有可能退查,是否有可能不起诉,这些都还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后面两个阶段的手续签订下来,唯一的好处就是其他律师在本案的任何阶段已无任何途径介入。我们注意到湖北方面是两名律师介入,而法律规定被告人最多只能聘请两名律师,所以本案也即意味着永远只能是由湖北的两个律师来办理。
邓玉娇案之刑罚解读
Vo . 0 No 2 13 .
绥 化 学 院 学 报
Ju a fS iu iest o r l uh aUnv ri n o y
21 0 0年 4月
Ap r.2 0 01 来自邓玉娇案之刑罚解读 王 宏 宇
( 绥化 学 院 黑 龙江绥 化 12 6 ) 5 0 1
上 述 二 种 观 点 争 议 的焦 点 .在 于 邓 玉 娇 的 行 为 是 否 是 防
起 诉 书 指 控 被告 人 邓 玉 娇 犯 故 意 伤 害罪 , 2 o 于 0 9年 6月 5 日 卫 行 为 , 否超 出 必 要 的 限度 。 因 此 , 对 邓 玉 娇 的 行 为 进 行 是 要 向 湖北 省 巴东 县 人 民法 院 提起 公诉 。 湖 北 省 巴东 县 人 民法 院 准 确 定性 , 必 须 解 决 正 当 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的 界线 问 题 。我 国 就
能力 。 据 此 , 法判 决 对 邓 玉 娇免 予 刑 事 处罚 。 依
践存 在较 大 争 议 。
【 日期]09 0 - 4 收稿 2 0 - 7 1
摘
要 : 受 瞩 目的“ 玉 娇 案 ” 结 , 院 判 定 邓 玉娇 的 行 为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属 于 防卫 过 当. 邓 玉娇 属 于 限 制 刑 事 备 邓 审 法 但 且
责 任 能 力, 有 自首 情 节, 以 对 其 免 予 处 罚 。但 是 邓 玉娇 被 免 于刑 事 责 任 的 判 决 宣 告后 , 有很 多人 对 该判 决 结 果提 出 了异 又 所 仍 议 。 我 们从 刑 法 的相 关规 定 和 法 理 就 该 案 的 刑 罚做 以梳 理 与 解析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邓 玉 娇 的行 为属 于正 当 防卫 .不 应 负 刑 事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 1001班学号: 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 年7 月11 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 年2 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 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正当行为
案例1
被告人王某与本村的刘某因承包村办企业发 生矛盾,2002年4月1日晚王某在刘某屋后用 汽油点燃一堆禾草企图烧毁刘的房屋(该房还 连着其他房屋),不料当时刮起强劲的北风, 将着火物刮向有十米之距的王某自己的住宅 及其价值数百万元的粮食加工厂和他人住宅。 在众人用水扑救无效的情况下,王某为保全 自已的财产,遂从附近建筑工地开来一辆他 人的工程车,王开车接连推倒自己的四间房 屋才阻止火势,保住了自己住宅的大部分及 其加工厂,但将该工程车砸毁,损失五十余。行为人在危险 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 称为避险不适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达到 犯罪程度的应负刑事责任。3、对象条件—— 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 在我国只能是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
五、特殊防卫权
(一)法条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 1. 行凶是否一定要使用器械、凶器?—— 行为方式 2.行为结果——是否要求一定是重伤以上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 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 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 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 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概念: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刑事违 法性行为 二、特征: 1、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2、实质上为法律所允许。 三、种类:
黄中权案
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许,黄中权驾 驶出租车在长沙市区营运,至芙蓉区远大路 团结桥下搭载姜伟及其同伙,驾车驶往长沙 南湖建材大市场时姜伟手持长约 20cm 的水 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暴力威胁劫财,劫 得现金 200 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汽车钥匙 抛弃于汽车左前轮处,尔后迅速逃离现场。 黄中权拾起钥匙回到车内,驾车寻找姜伟及 其同伙。随后发现姜伟与同伙欲搭乘唐某某 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 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 又驾车追赶。
邓玉娇案
采取正当防卫的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负刑 事责任。但是, 事责任。但是,鉴于它是通过直接反击的方式使 对方遭受一定损害的行为,因而, 对方遭受一定损害的行为,因而,这种权利如果 使用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 使用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 能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能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危害社会甚至构成犯罪。 危害社会甚至构成犯罪。
邓玉娇案
——关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
邓玉娇案
人物
邓玉娇, ,(1987-),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 邓玉娇,女,(1987-),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 1987-), 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 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 邓贵大,男,本案死者,(1965年-2009年),湖北 本案死者,(1965年 2009年),湖北 ,(1965 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 黄德智,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 中心职工。 中心职工。 邓中佳,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 邓中佳, 制分流人员。 制分流人员。
包括四种情况: 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 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属于完全 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3、 盲人 4、 又聋又哑的人
(一)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前提条件: 1、不法侵害的含义:所谓不法侵害,即对国家、 不法侵害的含义:所谓不法侵害,即对国家、 含义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非法 侵袭的行为。 侵袭的行为。 2、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 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 范围 违法侵害行为。 违法侵害行为。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默认分类2009-07-24 11:04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案
法律解释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 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 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 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 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 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 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 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份子的 行为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 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顾后果, 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 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 安全的正当行为。如为制止杀人而于杀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 杀人犯重伤而死亡,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刑法 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当然不负刑事 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 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 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 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 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 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 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 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 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 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 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 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 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 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 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案件及相关分析
201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案效果。
我们办一件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其效果肯定会远胜于办理十个小案件。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办案效果的好坏纳入对各单位工作业绩的考评体系当中,同时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办案规模。
二者不偏不倚,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反贪工作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初查“万丈高楼平地起”,初查就是我们反贪工作坚实的地基。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初查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初查过程往往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笔者认为,初查工作至关重要,建议应建立以下三项制度对初查工作予以严格规范:一是线索评估制度,即领导集体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
经过审查评估的线索,在层报领导审批通过之后开展初查;二是建立初查方案评估制度,举报线索在提请初查之前,科领导会同案件承办人就举报线索的初查方案进行评估。
科领导与承办人根据举报线索反映的情况,针对可能产生职务犯罪问题的方面,对初查工作进行有目的的安排、部署并制定初查方案。
避免初查的盲目性,提高初查的效率和准确度;三是建立建立侦查方案评估制度,具体包括制定抓捕方案、确定审讯策略、制定办案安全预案等等。
确保开案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五)探索“以事立案”的侦查新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立案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以事立案,另一种是以人立案。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直是采用以人立案的侦查模式,这种模式对立案的标准把握较严,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少,但却给有人“一条腿走路”,未能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之嫌。
所以,笔者认为应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为契机,探索以事立案的新的侦查模式,合法、充分的利用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开拓反贪侦查工作的新局面。
(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树立正确的证据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一共有七种,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邓玉娇档案和照片
邓玉娇档案和照片信息类型:社会新闻信息来源:两性健康网添加时间:2009-5-16 14:59:41邓玉娇,女,湖北巴东县人,从事修脚工作。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再次通报了“5·10”案的相关细节和情况,女服务员邓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拘。
目前,她仍在医院接受检查和鉴定。
邓某两次被推倒巴东县公安局通报说,女服务员邓某刺死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的地点,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水疗区。
与邓贵大一同去“休闲”的黄德智误认为邓某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邓某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
在这一过程中,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炫耀,朝邓某头、肩部扇击,并两次将邓某推倒在沙发上。
在此情况下,邓某持刀刺死邓贵大,刺伤黄德智。
通报称,鉴于该案未侦查终结,此次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结论。
认可主动投案情节5月11日,邓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昨天,巴东县警方称,邓某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案发当晚,巴东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
警方称,此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
约束性保护邓某10日案发后,巴东警方在邓某包内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
12日下午,邓某被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16日,据邓某的主治医生李昱称,由于警方目前未办完委托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手续,同时为使最终的鉴定结果更客观公正和有说服力,医院目前并没有正式对邓某的病症展开鉴定,而是申请将鉴定改由上级医院或在异地进行。
尽管如此,邓某被送到该院后,还是被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李昱说,从进院之后,邓某就没吃过东西,营养全靠强行输液补充。
10日晚8时许,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OK-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引言2009年发生的邓玉娇案吸引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其审判结果也发人深省,一时间据以定罪的“防卫过当”问题重新引起人们的兴趣,学术界对此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事件的大致经过: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
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最终导致邓贵大因伤势严重死亡,黄受轻伤。
巴东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
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这里,弱者反抗带有公权力背景的强者的侵犯是最令人关注的地方,但是据以定罪的防卫过当的认定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防卫过当从本质上讲也是正当防卫的范畴,只不过是超过了“必要限度”,这里的必要限度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概述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则是正当防卫的标准定义,也是法律界比较认可的定义。
对于正当防卫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超过必要限度,若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记载已经有千余年的历史,在《尚书》、《汉律》、《唐律疏议》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
邓玉娇两次被按在沙发.
邓玉娇两次被按在沙发湖北巴东警方公布案件细节,并称其可能患有抑郁症,要等待精神病鉴定结果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一服务场所向一女服务员提出特殊服务要求,遭拒后发生争执,随后该服务员用修脚刀刺死一人。
前日,当地警方公布了该案的细节,并表示,女服务员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最终结果要等待精神病鉴定结果。
三干部酒后休闲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于当晚成立调查小组展开调查。
据了解,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
另一名工作人员是邓贵大的同事邓某,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
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左右,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和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
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
黄德智一个人在前,邓贵大和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尾随其后。
服务员两次被按倒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
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
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
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插话道: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
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
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右手臂也被刺一刀。
其中,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及肺部,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
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女,(1987年7月11日-),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
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于2009年5月10日晚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
/view/2443586.htm?fr=ala0_1_1邓玉娇事件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
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
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
消息在网络上传开后,因死者邓贵大原系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故被称作: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案发后,网络上出现《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赞美之文,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起诉。
巴东县纪检委则开除黄德智党籍,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未予刑事拘留更未逮捕。
2009年6月5日,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
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网民继续声援支持邓玉娇。
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为大,她防卫过当刺死邓贵大,被起诉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方是官员,政府就屈服于网上的压力。
备受各界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定于2009年6月16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
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们将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
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而自首和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均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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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结课作业邓玉娇案刑事判决书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律系班级:2011级法双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石河子大学2012 至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文书学课程论文班级11法学1 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 成绩:评语:写作要求:1.格式规范;2.适用法律正确并附文书内相关法律条文;3.语言通顺;4.论证充分,符合逻辑;5.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6.独立完成,无抄袭。
命题组长签字: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玉娇(又名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现住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王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及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玉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自己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除了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防卫过当,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
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
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
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疫年45岁)。
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邓玉娇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接到邓玉娇号码为“151***32727”的电话报案称:”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
你们快来。
”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到雄风宾馆,将等候在此处的邓玉娇带回派出所。
此情节,还有巴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警情信息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通话清单予以印证。
2.证人黄德智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邓中佳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我和邓贵大等四人喝了三瓶“稻花香”白酒。
我们都有点醉意。
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我在玩乐时,发现正在该宾馆VIP5房间洗衣服的邓玉娇,便向其提出陪我洗浴的要求,邓玉娇予以拒绝并离开VIP5房间进入休息室。
我心中恼怒,尾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
邓贵大闻声赶至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拿出钱炫耀并扇击邓玉娇的面部和肩部。
当邓玉娇两次从单人沙发上站起来时,都被邓贵大用手掌按倒在单人沙发上。
邓玉娇用双脚连续蹬邓贵大后,起身用右手在邓贵大胸前挥动。
我见邓贵大受伤流血,就上前用右手将邓玉娇和邓贵大隔开,导致自己手臂被划伤。
3.证人邓中佳(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工作人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黄德智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邓贵大等四人喝了白酒。
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时,我听到有人争吵,即顺着声音进入服务员休息室,看见邓贵大拿出一叠百元人民币在邓玉娇面前抖动,并说“我有的是钱。
”接着,邓贵大先后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用手自上而下击打邓贵大,黄德智用手去拦。
我走近时发现邓贵大胸前出了很多血,黄德智右手臂也受了伤。
4.目击证人唐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碰见从VIP5房间走出来的邓玉娇。
此时,一个高个子男人(黄德智,下同)和一个矮个子男人(邓贵大,下同)先后进入休息室,辱骂、推搡邓玉娇。
我见此情况,到前台喊来领班阮玉凡。
阮玉凡劝解期间,邓贵大掏出一叠百元钞票在邓玉娇面前晃动并扬言要砸死邓玉娇,邓玉娇离开休息室时被邓贵大拉回室内。
我又出门用手机联系经理贺德红,返回时才得知里面杀了人。
邓玉娇从休息室出来,叫我将她随身携带的挎包转交其母。
5.目击证人罗文建(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玉娇进入休息室时,我与袁芹、王贞在休息室看电视。
一个高个子男人紧跟着进入室内辱骂邓玉娇。
随后,一个矮个子男人来到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一叠百元面值的钱炫耀。
我见状劝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但邓玉娇刚出门又被矮个子男人拉回室内,并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唐芹喊来领班阮玉凡劝解时。
邓玉娇又被矮个子男人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邓玉娇用脚蹬矮个子男人。
矮个子男人伸起身子时,我发现邓玉娇手中有一把小刀,矮个子男人胸前在流血。
6.证人袁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和王贞、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从外面跑进来一个高个子女孩(邓玉娇)。
一个高个子男人和一个矮个子男人也先后进入休息室。
辱骂。
推搡那个女孩。
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矮个子男人走到单人沙发前,高个子也跟着走过去。
倒在单人沙发上的女孩用脚乱蹬,手也在乱打。
接着,那个女孩从沙发上站起来,右手持刀朝那个矮个子男人戳了几下。
高个子男人见状上前拦时右手也被划伤了。
7.证人王贞(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
我和袁芹。
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邓玉娇从外面进入休息室。
跟着一高一矮两个男人相继进入休息室。
矮个子男人一掌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此时,高个子男人站在沙发的正前方,还有一个男人(邓中佳)站在他们中间靠后一点的位置。
邓玉娇面朝矮个子男人,用脚蹬他。
这时。
我听见罗文建喊:“流血了。
”我往旁边一看,看到矮个子男人颈部以下至胸部的衣服上有血,邓玉娇手中拿着一把刀。
8.目击证人阮玉凡(雄风宾馆领班)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唐芹跟我说休息室有人在吵架,我就赶到休息室。
向邓贵大解释说:“她(邓玉娇)是楼上KTV服务员。
”我叫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往休息室门口走时,被邓贵大拉回。
邓贵大边推搡邓玉娇边拿出一叠钱说“我用钱砸死你”,并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高个子男人跟着上去,我就将高个子拉住,说:“有话好说”。
此时,邓玉娇在单人沙发上用脚蹬。
高个子往后退了两步,挡住了我的视线。
随后我就见矮个子男人倒在地上,高个子男人手臂上在流血,邓玉娇站在沙发边,手中有把刀。
9.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证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侦查人员从张树梅处提取邓玉娇委托唐芹交给其保管的女式挎包一个,从邓玉娇处提取T恤衫1件,牛仔裤1条,鞋子1双,女式挎包内有“金利”牌水果刀1把。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证言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唐芹递给我一个包说是邓玉娇的,到派出所后,警察将包打开检查。
其中有一把水果刀。
水果刀经被告人邓玉娇当庭辨认,系其刺伤邓贵大的凶器无疑。
10.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该笔录记载:“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内单人沙发及地面上有大量的血泊,沙发左下角及地面上有喷溅状血迹。
侦查人员提取了单人沙发和地面上的血迹。
11.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从现场提取送检的血迹及邓玉娇作案时所持的水果刀和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上的血迹,经检验,均为邓贵大、黄德智共同所留。
12.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巴东县民族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和邓贵大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证人戴炳基(巴东县民族医院医生)的证言,均证实了邓贵大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事实。
13.被告人邓玉娇供述: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梦幻城”VIP5房间洗衣服时,一个高个子男人进来坐在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