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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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202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Word最新版)
学院202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整理的学院202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学院202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学院202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实行教化部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2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2021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21届毕业生概况我院2021届毕业生共有188人,其中本科生163人,硕士探讨生25人;男生38人,女生150人;北京生源117人、京外生源71人。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驾驭毕业生状况,扶植毕业生解决就业实际困难,引导毕业生以主动的心态求职就业,增加就业实力和自我发展实力,确保实现稳定就业,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影响,确保我院2021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完成既定目标:整体就业率不低于95%,签约率不低于65%。
三、组织领导成立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坚持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心谋划、周密支配、压实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毕业生就业工作。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研判会,探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探讨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措施,全力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
具体责任分工:本科生就业工作由系主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协调负责,负责全程做好毕业生的教化、指导、服务、推动和跟踪反馈工作,探讨生就业工作实施探讨生导师负责制,探讨生导师要主动协作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探讨生就业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一)推动就业工作全员化,构建工作联动协作机制 1.坚持以学生为本,通过广泛宣扬和细致组织,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做好毕业生就业意向的摸底排查工作,形成“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探讨生导师”协同并进、三位一体的网络工作体系,持续为毕业生供应更平安、更便利、更高效、更匹配的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吉人社函〔2020〕173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7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8日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提供常态化不间断就业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如下:一、平台名称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网址:)。
二、行动内容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大型公益网络招聘专项行动。
三、行动时间2020年9月8日。
四、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用人单位。
五、行动目的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搭建全国统一、多方联动的线上服务平台,统筹资源、创新方式,集中举办特色招聘活动,提供就业见习、职业指导、政策解读、创业展示等多元化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高效对接。
六、具体任务搭建全省统一的线上平台,在吉林人才网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专栏,并链接人社部在中国公共招聘网、中国国家人才网开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和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需要,设立服务专栏。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为了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这不仅是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规定》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吉人社联字[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现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简化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013年8月12日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有关政策操作办法明确如下:一、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通知》规定,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代偿范围。
省属以下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到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以后,可按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代偿标准及资金来源。
代偿标准为每年6000元,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在基层就业年限,最高代偿3年,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三)申请程序。
从201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委、省政府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有关政策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一)启动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个行政村安排一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
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
(二)启动实施“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项目,今明两年每个社区选派一至两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
(三)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学校和医院从教、从医的高校毕业生,与县级教育、医疗行政部门签订任职协议书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
(四)对于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视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报考研究生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吉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12〕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切实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把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要把创业教育列为就业指导课的必修内容,教学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一定学时的选修课,将创业教育贯穿在学生入校直至毕业的每一个教学环节,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大学生了解创业就业政策,制定职业规划,提高创业意识。
(二)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
要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在各高校依托原有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创业培训组织,对毕业年度内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普遍进行一次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加强对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和后续服务,形成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一条龙”培训模式,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
(三)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利用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则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工作原则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为宗旨,贯彻落实以市场为导向、调控、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主管、学院主抓、部门协同、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满意度,在不断提高就业率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遵守法律,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毕业生个人志愿应与需要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优先选择急需和重点保证的单位。
第四条毕业生要有法制观念,诚实守信,既有享受学校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也有服从需要和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毕业生贯彻“择优”的原则,学院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就业管理第六条毕业生在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学院等,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参加“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八条允许师范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
第九条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持有学校统印制的就业协议书、表,并备有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和个人简历及其它有关证书等材料。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均应提供材料原件。
第十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在备注栏内注明。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口头协议不构成彼此约束,学校亦不予承认。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林省教育厅吉人社联字…2009‟46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
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四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登记表》、本人与见习单位签定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名册及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单位填报《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六条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
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3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省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人以上、30人以下,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见习基地。
毕业生就业政策、形势与就业工作程序全解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必须由就业单位所 属省、市、县级人事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上级 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或具有省或市人事主 管部门盖章的接收函方可列入就业计划(在生源 地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不交接收函)。这里所指的 “接收函”可以是有人事权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在协议书上直接盖章;也可以是单位所在城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接收函;或通过政府人事 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中介所开出的接收函。 毕业生需在6月2日前把接收函送交学校就业指导 中心,否则,其就业方案仍自动生成为“回生源 地未就业”。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 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开展 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吉人社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地确定1名就业服务局副局长为此项工作联络员,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联络员表”(见附件),市(州)汇总后,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厅。
联系人:臧翠旭(省就业服务局)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1日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抓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的意见》(吉人社发〔2021〕9号)组织实施,现就做好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主题暖心助航吉聚筑梦二、行动对象省内在校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三、行动目标以推动高校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紧紧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多措并举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留省就业率“双提升”,为吉林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
四、行动内容(一)就业服务进校园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高校,做到“一建三送”。
促进高校学生属地就业的措施
促进高校学生属地就业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
为了有效地促进高校学生属地就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就业指导。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提供职业规划帮助,鼓励学生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培养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2.推进校企合作。
高校应当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实践教学和科研项目,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
3.优化就业政策。
政府应当出台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社会保险优惠等,鼓励企业在本地区招聘高校毕业生,提高高校学生属地就业率。
4.加大招聘力度。
政府应当加大对本地区企业的招聘扶持力度,并组织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5.鼓励创业。
政府应当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他们在本地区发展创业事业。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高校学生属地就业,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提高人才的流动效率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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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教学[199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吉就组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就组办〔2020〕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国家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对“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着力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在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发基础上,大力开发更多新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具体措施(一)持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返”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