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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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_法律后果(3篇)

工程挂靠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挂靠现象日益严重。

工程挂靠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分析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借给其他企业使用,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建筑市场中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表现为:(1)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工程挂靠获得的非法所得,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没收。

(2)罚款:对于工程挂靠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程度给予罚款处罚。

(3)吊销资质证书:对于情节严重的工程挂靠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吊销相关企业的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在工程挂靠过程中,若涉及到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相关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行贿罪:对于通过行贿手段获得工程挂靠机会的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受贿罪:对于收受贿赂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挂靠所得非法占为己有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在工程挂靠过程中,若涉及到合同纠纷,相关企业或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合同无效:由于工程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违约责任:若合同有效,但工程挂靠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若工程挂靠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相关企业或个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4.声誉损害工程挂靠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声誉。

对于涉及工程挂靠的企业,市场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合作伙伴减少等后果。

三、结论工程挂靠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声誉损害。

认定挂靠,转包,非法分包后的一般法律后果是什么

认定挂靠,转包,非法分包后的一般法律后果是什么

认定挂靠,转包,⾮法分包后的⼀般法律后果是什么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是⾮法分包,认定挂靠、转包、⾮法分包后的⼀般法律后果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认定挂靠,转包,⾮法分包后的⼀般法律后果是什么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效后,当事⼈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退还给对⽅。

如发包⼈预付⼯程款,⽽⼯程尚未进⾏建设,应当停⽌施⼯,返还发包⼈的⼯程款。

个⼈预付的⼯程风险⾦、抵押⾦、⼯程保证⾦等也应当返还。

折价补偿。

因⽆效建设⼯程施⼯合同所取得的对⽅当事⼈的财产⽆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价值进⾏核算,以货币的⽅式对对⽅当事⼈进⾏补偿,主要是指已经投⼊建设的⼯程.甚⾄已经竣⼯,属于事实上不能返还的情形,故主要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解决。

折价补偿应当分析⼯程价款的构成,赔偿损失。

因建设⼯程施⼯合同⽆效,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应赔偿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当事⼈都有过错的,应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的划分是正确处理⽆效合同的前提,所以要根据⼯程转包的特点准确地划分双⽅的责任,根据双⽅当事⼈的过错程度和责任⼤⼩,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般包括误⼯费、停⼯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调整、定额保管费、税⾦等直接与该⼯程有关⽽独⽴发⽣的费⽤等。

收归国有。

收归国有是⼀种惩罚⼿段,⼯程违法转(分)包合同的双⽅当事⼈明知该⾏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利益,⽽故意共同实施了该⾏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法律风险及防范导读:针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结合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及建筑市场的12成;3二、法律风险(一)民事责任风险1、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的风险(1)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挂靠形式借用其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挂靠人(以下简称“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施工人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施工单位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2)虽然合同无效后施工单位仍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赔偿损失,但实践中由于2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工期、质量违约,但仍应由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可能违反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不得转分包的约定,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3)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之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造成施工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关系紧张、发包人以诉讼为由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施工单位需赔偿诉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风险。

3、劳动合同风险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欠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单位有承担欠薪连带责任的风险。

4、其他合同风险(1)挂靠人对外采购(租赁)设备、材料,或将工程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挂靠人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挂靠人的合同相对方有可能基于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且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的考量,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主张挂靠人有代理权或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付款责任。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在建筑行业中,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涉及违法操作,就会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认定非常重要。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建筑法》中关于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定义。

根据该法规定,发包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他单位负责完成一部分工程。

转包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应承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承建。

分包是指承包商将部分工程交由其他个体或单位承包完成。

挂靠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其无资质的人员或设备挂靠到有资质的单位名下进行生产。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被认定为违法行为:1.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2.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无资质证书或资质不符合要求;3.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存在套利或变相转包的情形;4.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违反建筑法规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管理和职业病防护规定。

在实践中,法律部门会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结合上述认定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拘留等处罚。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中的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操作。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建筑从业者和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有序的建筑市场。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挂靠现象屡见不鲜。

所谓挂靠,是指一方以另一方名义承揽工程,向其支付一定管理费或报酬的行为。

挂靠行为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有关。

然而,施工企业挂靠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不仅损害了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

二、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1. 损害了国家利益施工企业挂靠行为,往往会导致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挂靠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忽视工程项目的质量,导致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挂靠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环保资质,导致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损害了合法权益施工企业挂靠行为,使得被挂靠方获得了工程项目的承揽权,而实际施工方则失去了应得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方可能会因工资、福利等问题与被挂靠方发生纠纷,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3. 损害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施工企业挂靠行为,使得建筑市场中的竞争环境恶化。

一方面,挂靠方通过支付管理费或报酬,获得工程项目承揽权,从而排挤其他合法施工企业;另一方面,挂靠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通过挂靠行为参与市场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4. 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企业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个人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挂靠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法律法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律法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律法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

这两种表现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此可见,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尽管具体表述略不同,但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

综合一下,"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四、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国家最近几年一直在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一直不绝,严重扰乱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定期报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那么一旦被查出上述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呢?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1、施工企业将受到以下处罚(一)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可依法限制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招标活动,并对其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要求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审批机关撤回资质证书。

(二)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况施工企业责令停工整顿半年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项目。

2年内3次以上的资质审批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2、注册执业人员将受到以下处罚(一)在认定有转包行为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生不予注册。

现在国家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查处力度越来越大,相信建筑市场秩序会越来越好,还建筑各参与方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致读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指南》列举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典型案例评析,如有需要可自行购买阅读。

非法转包分包法律后果(3篇)

非法转包分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一些企业采取非法转包分包的方式,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还可能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本文将探讨非法转包分包的法律后果,以提醒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非法转包分包的定义非法转包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部位或者全部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三、非法转包分包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法转包分包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吊销资质证书: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转包分包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1)合同诈骗罪:如果非法转包分包行为涉及合同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串通投标罪:对于通过非法转包分包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1)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非法转包分包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

(2)赔偿损失:因非法转包分包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其他法律后果(1)信用惩戒:对于非法转包分包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2)声誉损害:非法转包分包行为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将一项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体工商户。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经调查,该建筑公司涉嫌非法转包分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筑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吊销了其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根据相关建筑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是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在本文中将讨论该问题,并强调施工公司不应从事此类活动。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转包是指主体施工单位将工程合同的执行转委托给第三方,而违法分包是指主体施工单位将工程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包给未具备资质的承包商。

这两种行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或者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转包和违法分包往往会造成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因为施工单位与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这可能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低质量材料、采取违法操作或者忽视工程质量标准,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

其次,转包和违法分包也会增加安全隐患。

未经合法审批和资质认证的承包商可能不具备必要的施工安全知识和经验,无法有效应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

这种情况下,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同时也可能给周围居民和环境带来安全隐患。

此外,转包和违法分包也会导致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相关建筑法规,主体承包商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但是如果发生责任事故或质量问题时,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责任可能被推卸给第三方承包商,从而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因此,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方,严禁从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保证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监督和处罚,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产生。

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增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能力,加强与承包商的合作与沟通,确保施工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doc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doc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带来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一、挂靠的法律后果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2.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挂靠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1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挂靠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3.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对挂靠行为的处罚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规定:1.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2.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 2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几分钟弄懂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以及对单位个人的处罚

几分钟弄懂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以及对单位个人的处罚

三分钟弄懂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若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授予自己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不包括子公司)施工,则不构成转包。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如果施工单位虽以自身名义在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但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同施工单位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可认定为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可认定为挂靠。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编辑整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因挂靠、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引发的问题很多,由于建筑法对此没有详尽规定,因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各种指导意见,对这类问题的司法裁判进行规范。

严格来讲,这些高院的意见不是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意见却有着异乎寻常的执行力。

我们在这里搜集整理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挂靠或内部承包等纠纷的处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最高院14号《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关于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关于转包: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总公司中标后,交给子公司承接,是否属于“转包”?3.关于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业主、总承包人)将61项专业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或者该61项专业分包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总承包人擅自分包。

劳务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将13项劳务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福建高院规定: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工程挂靠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工程挂靠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挂靠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行政机关将予以没收。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屡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2. 民事责任工程挂靠行为可能引发民事纠纷,相关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合同解除:如果工程挂靠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由于工程挂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如果工程挂靠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工程挂靠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串通投标罪:如果工程挂靠行为涉及串通投标,责任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2)合同诈骗罪:如果工程挂靠行为涉及合同诈骗,责任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工程挂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工程挂靠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某施工单位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工程项目转包给乙公司。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由于丙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违法分包 转包 挂靠行政处罚对比

违法分包 转包 挂靠行政处罚对比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借用资质)行政处罚比较一、行政处罚对比表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三、法律条文:违法分包、转包: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挂靠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中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违法责任及处罚(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中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违法责任及处罚(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违法责任及处罚(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依据2019年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进行了统一规定。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一文看懂!新版规定:违法发分包、转包及挂靠,将面临这些处罚

一文看懂!新版规定:违法发分包、转包及挂靠,将面临这些处罚

一文看懂!新版规定:违法发分包、转包及挂靠,将面临这些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办法》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界定与惩处作出相应规定。

01违法发包(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02转包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转包分包挂靠法律后果(3篇)

转包分包挂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建筑行业中,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较为常见,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策略。

然而,这些行为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转包、分包、挂靠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转包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转包。

”因此,承揽人擅自转包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若转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恢复,转包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侵权责任承揽人转包他人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转包人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转包、分包、挂靠工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若承揽人违反合同约定转包,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分包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分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若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若分包合同未经过发包人同意,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侵权责任分包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挂靠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挂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分包合同无效。

”2. 侵权责任挂靠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挂靠工程,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3. 合同责任挂靠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法转包和非法转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转包和非法转包的法律后果

Most people are not satisfied with what we have, just as every horse thinks that it bears the heaviest burde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违法转包和非法转包的法律后果导读:根据《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同样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一、违法转包和非法转包的法律后果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同样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

二、如何认定违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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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将这三方面问题集中归纳阐述,并明确了法律后果。

以下就上述三种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分述如下。

一、挂靠经营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进入建筑市场,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挂靠”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资质型”,此类“挂靠”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寻找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二种是“内部承包型”,内部承包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

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项目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施工企业则负责处理项目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施工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

相比“直接借用资质型”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更具隐蔽性。

二、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由于转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转包一向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
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

这两种表现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此可见,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尽管具体表述略不同,但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

综合一下, "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四、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条规定,实施这三种违法行为有两个法律后果:第一、因上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下面就这两个法律后果分述如下:
第一、因上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三种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具体怎样处理呢?《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来讲有其特殊性,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建筑物材料和劳动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建筑物一旦建成,实际投入的人、财、物就转化为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建设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的返还原则。

其次,“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应当审查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只有在建筑物有价值的情况下才存在补偿问题,否则只能按照过错赔偿损失。

建筑物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建筑物质量是否合格。

因此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

第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这一法律后果的依据是《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具体到本文所谈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这三种违法上,“非法所得”包括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以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

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和执行“收缴非法所得”这一法律规定,审判实务界一直有很大争议并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时约定取得的财产和已经取得的财产均予以收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非法所得,应当指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对于当事人约定取得但没有取得的财产,不宜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争议虽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但其作出的相关判例则明显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非法所得”仅指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

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表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已经”两字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可以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处于实际取得状态,这与最高院相关判例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这三种违法中,人民法院可以收缴的“非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因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而实际获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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