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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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作者:张卿高源黄轶刚张长青张力来源:《上海医药》2024年第05期摘要我國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 IIT)数量持续增加,同时其研究质量问题也逐渐凸显。

如何建设和优化医疗卫生机构IIT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研究质量,成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梳理国际/我国质量管理标准,结合IIT质量管理实践,提出应将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应用于医疗卫生机构IIT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须根据IIT的特点建设与IIT相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标准中图分类号:R197; R951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24)05-0009-05引用本文张卿,高源,黄轶刚,等.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J]. 上海医药, 2024, 45(5): 9-13; 76.基金项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2023HP40);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临床三年行动计划”项目(SHDC2022CRS048、SHDC2023CRS030);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管理研究项目(2023SKMR-30);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23692113100)The construc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sZHANG Qing1, GAO Yuan1, HUANG Yigang2, ZHANG Changqing2, ZHANG Li1(1.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Tongji Hospital,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5,China; 2.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Shanghai Sixth People’s Hospital,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 Shanghai 200233, China)ABSTRACT The number of 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 (IIT) has increased continuously in our country and meanwhile the quality of their studies is gradually becoming prominent. How to construct and optimiz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QMS) of IIT and improve IIT quality has become one of the focuses of managers in the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This article sorts out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s including principl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in the IIT-QMS construction, and proposes applicability, reference significance and specificity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IIT-QMS construction. These standards would guide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to construct the effective QM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rights and safety of subjects and the authenticity and reliability of research data.KEY WORDS 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s近年来,在国家“全面加强临床医学研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临床研究的政策支持下[1-2],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 IIT)蓬勃发展。

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鄂科技发社[2007]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旨在积极探索创新医学科研的机制,集成优势资源,支持建设若干机制灵活、高效,集临床诊疗、科研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培养造就一支技术高超、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推动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或重要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全面提升我省临床医学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第三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具有雄厚科技实力和良好设施条件的省内大型医院组建。

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联合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

第四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加强诊疗技术的创新和规范化研究。

根据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方向,选择重点诊疗病种,开展重点诊疗病种方法学研究,前沿性新技术、多学科融合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优化诊疗方案,制定诊疗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针对社区、农村常见、多发病,开展先进、适宜防治技术的筛选推广研究;充分发挥在本学科(领域)的人才、技术优势,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指导和推动社区、农村疾病防治与卫生保健网络的发展,促进先进医疗卫生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建设开放式研究服务平台。

完善中心硬件建设,探索建立开放、流动、高效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临床合作与交流,研究、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学术和诊疗水平。

(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积极培养和引进与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团队。

同时,充分发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和条件优势,积极为地方培养相关的高层次人才。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言献策,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科技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开展建设,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为更好地推进中心建设发展,完善管理和强化支持,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需求(一)建设现状长期以来,临床研究一直是我国医学科技发展的薄弱环节。

为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一批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的“高地”,科技部会同原卫生部、原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12年启动了中心的建设工作。

目前,分3个批次共布局建设了32家中心,形成了联合26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2100余家医疗机构的协同创新网络;建成60余个大型生物样本库、数据库和143个临床研究队列,覆盖人群706.05万人次,涉及60余个病种;自主或参与制定诊治指南规范151项(其中9项纳入国际指南)、制定国家标准42个;取得重大新药、医疗器械等科技成果专利254项,其中国际专利4项,实现专利转移转化9项;共完成了248项药物临床评价;各中心已建成20余个远程服务平台,年诊疗患者数量6万余人次;通过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网络服务等形式,共组织开展了172项适宜技术和科技成果的基层推广活动,累计培训医务人员31.89万人次;建立了43个科普推广平台,自主设计了15个在线移动培训客户端(APP)。

中心的建设有力提升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在推动大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和技术下沉、支撑分级诊疗实施、降低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针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健康需求,构建健康医疗科技“精准对接”机制,形成了科技支撑健康扶贫工作的新模式。

(二)战略需求1. 加强中心建设是有效强化我国医学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临床研究一直是我国医学科技创新链条的薄弱环节,许多生命科学基础前沿研究领域取得的进展,不能及时有效地转化到临床应用。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甘科计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了做好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6月27日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8年7月9日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加快甘肃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面向全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创新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中心的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是建成省内一流、国内领先的临床医学研究与成果转化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网络,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科技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中心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并联合省、市、县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疾病研究协同创新网络。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临床中心五年发展规划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临床中心五年发展规划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临床中心五年发展规划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医学领域的不断进步,临床医学研究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临床医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提升我国医学科技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我们制定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临床中心五年发展规划。

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提高我国临床医学研究水平,提升我国在国际临床医学领域的地位。

在五年内,我们将致力于以下目标:建立完善的临床研究体系,提升临床研究质量;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团队,提高我国医学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临床研究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临床医学领域的地位。

通过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建立以大型综合性医院为主体,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临床研究中心,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临床研究网络。

加强临床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临床研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推进临床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应用。

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医疗技术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培训机会等方式,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员,提升我国医学科技创新能力。

积极参与国际临床医学研究活动,加强与国际先进医疗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在国际临床医学领域的地位。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明确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间;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实施;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对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临床医学研究的认知和支持。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建立一个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推动我国临床医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临床医学领域的地位。

我们也认识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将积极应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在当今医疗环境中,医生不仅需要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还需具备良好的医学人文素养。

医学人文课程作为培养医学生人文精神的重要途径,其设置与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医学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医学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医学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卫技中[2011] 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卫生行业,特别是公共卫生和临床一线机构的科研创新能力,有效推动和规范高技术和其他科研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完善我国医学科研创新体系,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发展战略性新兴医药健康产业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调动与集成社会各方投入和其他资源,设立医学科研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

为有效开展和科学管理专项课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课题由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其主要研究领域如下:1、科学评价新药品、新技术、新设备在临床的应用情况,充分研究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上述产品和技术的临床应用和产业化;2、从公共卫生重大问题和临床疾病病种出发,系统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循证医学和转化医学研究,为卫生决策、规范诊疗行为和推动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3、开展高新技术和其他技术与产品的卫生技术评估和卫生经济评估,开展卫生适宜技术与产品的学术推广,特别是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推广;4、有助于推动医学科研创新、健康产业发展及医学事业发展的其他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专项课题资金采用多渠道、开放性的经费筹措方式,广泛吸引国内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组织机构及社会其他方面的投入,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是经费筹措、管理与组织划拨的责任主体,经费管理与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专项课题的组织实施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加强对科研活动中的医学科研伦理管理、科研信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2、扶优扶强原则——专项课题的立项要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医学创新体系,推动医药卫生健康产业发展的国家需求,选择具有高水平、带动性强的科研课题和合作对象,体现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自身的定位与职能。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河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河南省科研基地。

第三条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重点搭建健康医疗数据、成果转化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网络,研究制定临床研究标准规范,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按照我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我省优势疾病领域和临床专业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五条中心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科技厅、省卫计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布局规划。

(二)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为中心的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目标)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以医疗机构为主体,在重大疾病领域、优势临床专科或前沿医学领域,建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撑“健康上海”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中心定位)中心由依托单位、核心单位和网络成员单位构成,是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和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研究基地,是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四条(管理原则)中心建设运行遵循市、区、高校、医院等多渠道共同支持,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推进小组)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联合成立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规划推进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推进小组人员构成和主要职责)推进小组组长由市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

(二)组建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专家委员会”)。

(三)指导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四)制定支持中心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科委是中心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中心的申报、评审、批复立项、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活动,促进医疗新技术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新技术,是指通过自主创新或国内首次引进、吸收、消化的预防、筛检、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康复和护理等技术,其对于人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社会伦理适应性需要进行系统、规范的临床研究予以确认。

本办法中的临床研究是指以疾病的预防、筛检、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要研究内容,以患者为主要研究对象(指在人群中、人体上和人的标本进行的研究),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主要研究基地,由多学科人员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活动。

它是医疗新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的必要阶段。

临床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医疗新技术的安全性、针对适应症的疗效及操作规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

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未经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以及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技术,不得开展临床研究。

已经取得学术认可的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成果,但人体研究风险仍然较高的技术,须在严密监管下依法在有条件的机构开展临床研究。

第四条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须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行业管理和政策制定。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业学(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科研诚信,增进学术交流,研究制定相关领域行业技术标准、指南,促进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和应用健康发展。

第二章临床研究机构条件与职责第八条机构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科研立项、学术和伦理审查、登记备案、过程管理、成果评价、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制度等全程质量监控措施,规范所有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行为,以实现受试者和研究者风险的最小化,充分保障受试者和研究者的权益,促进临床研究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依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年度考核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1年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考核目的是引导临床中心规范管理,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考核年度内的科研产出、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促进发展。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年度考核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确定和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等。

第六条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考核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考核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章考核材料第八条考核材料是临床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等。

考核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年度总结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据实形成。

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为考核年度内开展和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考核机构提出考核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考核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第十一条临床中心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对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考核报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考核专家。

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桂科社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研究中心是面向我区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区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产业创新企业参加组成的协同研究网络(以下简称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临床研究中心布局围绕我区重大高发疾病防治需求,注重领域和区域的协调发展,形成重点突出、以点带面、覆盖全区的建设和运行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临床研究中心建设运行遵循市(县、区)、高校、医院等多渠道共同支持,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是临床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临床研究中心的日常指导。

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临床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二)批准临床研究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临床研究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制定支持临床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条临床研究中心建设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临床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须建立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主要职责:(一)负责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为临床研究中心提供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建立健全临床研究中心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建设有利于临床研究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X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材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条注重中心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的建设;引导. .部份重大疾病领域中心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2 —展。

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材培养、国际合作、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加强军民融合,军队的中心服务于地方,地方的中心支撑军队需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方面赋予政策性支持。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与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相关文件解读(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总 则 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注重中心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引导部分重大疾病领域中心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

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1一、中心的职责和任务 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育临床研究人才2 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3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5 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6 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4 一、中心的职责和任务 部分重大疾病领域的中心在不同的地区建设分中心7第二章 组织管理 二、中心的组织管理组织管理——中心的管理部门中心的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2.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3.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4.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5.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管理——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省级科技、卫生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地方主管部门在经费、人员、平台建设等方面对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支持2.负责研究制定省级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3.组建省级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4.批准省级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5.组织开展对省级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组织管理——中心建设依托的法人单位中心建设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1.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2.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3.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临床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临床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

相关文件解读(一)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心建设工作启动分3批次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一批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的“高地”战略需求加强中心建设是有效强化我国医学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加强中心建设是加快我国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心建设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有力支撑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医学科技发展需要和重大疾病防控需求,把中心建设作为加快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支撑科技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等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举措。

未来五年,中心建设将进一步加强整体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和机制,构建衔接紧密、转化顺畅、协同整合、服务基层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医学领域的创新突破和普及推广。

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在相关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建设中心及其创新网络,依托网络开展大样本临床循证、转化医学和防控策略研究,利用网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的协同创新,为提高临床诊疗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紧密围绕我国重大慢病和常见多发病的防治需求,进一步完善中心布局,在新建中心的布局上注重不同区域的平衡,实现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的全覆盖。

引导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实现区域的合理布局,形成全国性的网络体系。

面向基层医疗卫生需求,注重适宜技术的转化推广和专业医务人才的技能培训,提升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整体提高全国卫生医疗水平和实施分级诊疗,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建立有效的协同创新、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同领域的中心之间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地方和依托单位的职责,给予中心更大的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

Ø统筹布局各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00家),引导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完善领域与区域布局。

总体目标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运行高效、开放共享、协同发展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创新体系Ø构建体制化、机制化的转化推广体系,打造一批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生物样本库和信息库,搭建国际一流的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条注重中心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的建设;引导部分重大疾病领域中心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页脚内容28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加强军民融合,军队的中心服务于地方,地方的中心支撑军队需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页脚内容28(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安徽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安徽省临床医学发展,做好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运行及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提高我省临床诊疗水平为宗旨,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省内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的医院为主体,以省、市、县(市、区)医院共同参加组成的疾病诊疗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疾病诊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研平台。

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中心的建设方向,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诊疗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选择重点诊疗病种,开展相关疾病的临床研究,提高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二)与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搭建疾病诊疗协同网络,开展临床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业务培训,带动本领域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三)加强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打造一支与学科发展相适应的创新团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四条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中心的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条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单位中心的申报;二)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四)做好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的条件保障工作。

六条协同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协助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七条申报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的牵头单位必须是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省内一流的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和条件保障,具备病例床位资源优势,在申报领域的临床诊疗水平处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二)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团队,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取得标志性的临床科研成果,牵头主持过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处于省内本领域领先水平;四)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重点和实际需求,搭建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疾病研究协同网络,其中,三级医院不少于5家,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8家;五)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1(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需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乱抛纸屑杂物,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2(研究中心所属的仪器是供全院师生进行科研专用,由中心统一规划、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挪用。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专人保管,实行管理责任制,做到帐,物,卡相符;使用时要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

实验室的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3(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出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带故障工作,严防损坏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4(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实验室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加强技术安全工作,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计量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等工作,以确保实验室安全。

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要严格审批,严格保管,同时做好使用记录。

实验室的废液按有关制度处理,不准随便倒入池中。

5(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院内科研人员均可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办理有关手续,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开支;研究生由研究生培养经费或导师的课题经费支付。

6(研究人员来研究中心进行实验需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研究人员应尊重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职权,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凡持有本实验室钥匙和进入实验室人员,均不得私自配钥匙或者将钥匙转借给他人。

7(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生物安全、防火安全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仪器及实验操作规程,严禁利用仪器专用计算机进行娱乐活动或其它与本仪器功能无关的工作,实验室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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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条注重中心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的建设;引导部—1—分重大疾病领域中心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在科研项目、平台—2—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加强军民融合,军队的中心服务于地方,地方的中心支撑军队需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中心的职责和任务:(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3—(二)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育临床研究人才;(三)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四)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五)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六)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七)部分重大疾病领域的中心在不同的地区建设分中心。

第十条中心建设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一)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4—(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卫生主管部门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在经费、人员、平台建设等方面对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支持;负责研究制定省级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组建省级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批准省级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省级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

第十二条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学会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接受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管理部门推进中心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三条管理部门依据中心布局规划,根据实际需求,公开发布开展中心建设的通知。

—5—第十四条申报中心建设的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四)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者经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五)申报单位和地方主管部门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填写《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级科技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评审。

评审包括以下程序:(一)形式审查。

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6—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单位是否满足要求;(二)材料评审。

管理部门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依据客观指标进行量化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科研水平、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

其中,样本库、数据库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内容的评估可结合现场考察进行;(三)综合评审。

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国内外的多方面专家对能力评估结果排序靠前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单位建设中心的必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础,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确定依托单位。

管理部门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和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

第十八条社会公示。

对拟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发文确认。

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中心立项建—7—设予以正式确认。

第四章建设运行管理第二十条依托单位收到管理部门的中心建设确认文件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开展中心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心实行依托单位委托主任负责制。

主任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心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六条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8—第二十七条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二十八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各中心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管理部门将对各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三十条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评估内容重点包括中心的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等方面。

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

—9—第三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30%。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管理部门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合格的中心予以支持,其中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使用统一的中心标识。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参考格式)2.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参考格式)—10—3.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格式)4.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方案(试行)—11—附件1 密级:公开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申报领域:单位名称:(盖章)主管部门:(盖章)填报日期:—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填写说明一、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意见并签章。

二、申报书中的申报单位名称,请按规范全称填写,并与申报单位公章一致。

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提供证明,说明理由。

三、申报书中文字须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1.2倍行间距。

四、凡不填写内容的栏目,请用“无”标示。

五、申报书用A4纸打印、装订、签章。

一式四份报科技部。

六、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

七、申报书中主管部门是申报单位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所在地方省级科技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八、表格内各栏如填写不下,可自行顺延加页。

—1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14——15——16——17——18—附件2 密级:公开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疾病领域临床专科:中心名称:依托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填报日期:—1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填写说明一、方案由中心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意见并签章。

二、方案中的依托单位名称,请按规范全称填写,并与依托单位公章一致。

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提供证明,说明理由。

三、方案中文字须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1.2倍行间距。

四、凡不填写内容的栏目,请用“无”标示。

五、方案用A4纸打印、装订、签章。

一式四份报科技部。

六、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

七、方案中主管部门指的是申报单位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所在地方省级科技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八、表格内各栏如填写不下,可自行顺延加页。

—21—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22——23——24——25—附件3 密级:公开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20 年)疾病领域临床专科:中心名称:依托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填报日期:—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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