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全风险代理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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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风险代理协议甲方:负责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标的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下列贷款债权的诉讼追偿工作:序号借款人担保人担保标的本息合计(人民币万元)名称名称方式其中本金委托债权总计注:1、上表中“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的债权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债权所做的描述,甲方并不对担保物的价值及担保效力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2、对同一债务人以不同方式担保的债权及不同债务人的债权,应逐栏填写; 3、利息计至年月日,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认定的为准,但本协议中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不受该认定的影响。二、代理律师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经办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的追偿事务。三、代理目标 1、乙方承诺,以委托债权本息合计获得 %(万元)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现的最低代理目标。2、该代理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先决条件。(本款为选择性条款,是否采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选聘情况而定)四、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庭审需要,并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可另行授予乙方下列特别权利:1、代为主张、变更、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2、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执
行中止、终结,代为收领执行款物。乙方确认并承诺:即使甲方授与其前款所列特别权利,甲方依然保留委托债权的处分权,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减让、豁免、以资抵债、延期履行等实体权利及与委托债权有关的主要诉讼权利;乙方在行使任何一项特别授权前,均需取得甲方在《特别授权书》签发日之后另行签署的其他具体指向内容的授权文件。
五、代理期限代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 年月日止。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现代理目标且欲继续代理的,应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向甲方提交延长代理期限的书面建议,经甲方审核认可,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代理期限。
注:本条代理期限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一审开始的不超过18个月;二审开始的不超过12个月;执行的不超过9个月;申诉不超过12个月。
六、甲方义务1、全面、真实地介绍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2、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规定的提交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给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时间;3、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4、甲方决定撤诉或转让债权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5、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七、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实现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目标;
2、起草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他法律文书,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向受案法院、相关部门陈述甲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按时出庭;
3、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
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至少书面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在知悉后立即报告甲方;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他一切口头的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指派本协议第二条之外的律师承办该委托事项;6、代理过程中代为签收或获得司法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解协议等)、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应在签收(乙方需在代收文书上标注签收日期,并保证该日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获得之日起2日内将原件转交甲方;7、经甲方同意代为收取委托债权的清偿款项的,应在收取之日起2日内如数电汇或转帐至甲方指定帐户;代为领受非现金资产的,应在3日内转交甲方指定人员,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非现金资产的过户登记工作;8、认可并接受甲方在诉讼案件进展过程中可能作出的调解、和解、撤诉或转让委托债权的决定,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获取补偿或由委托债权的受让方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9、按甲方要求填写代理考核材料,接受甲方的考核; 10、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追偿费用。八、追偿费用负担除按国家规定从被执行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扣除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金及土地出让金外,代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与委托债权的追偿相关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九、律师代理费(一)双方确认,乙方代理实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将按下列标准计算应向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以现金回收率(指代理回收的现金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下同)及回现净值(指甲方回收到帐资金扣除本协议第八条项下应优先扣除的费用后的净值)为维度,按下表标准进行计算:
全风险代理费率标准:律师现金回收率代理费率≤30% >30% 回收净值(万元)≤ 部分 % % - 部分 % % - 部分 % % - 部分 % % > 部分 % % (二)双方确认: 1、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的比例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注:在乙方未达到代理目标时,支付标准的比例不超过60%)。2、双方确认,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代理费用。(本款为选择性条款,与第三条的选择相对应)。(三)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以经甲方确认的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协议约定的抵债金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的为准)扣除与该非现金资产有关的接收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的比例折合成现金资产(以下简称折现值,等同于前款项下的回收现金)。折现率(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等同于现金回收率)达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