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样品和测量治具制作、校准作业指导书Re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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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样品和测量治具的制作、校准和使用作业指导书

1.目的和范围

1.1为保证产品质量而制作的标准样品和测量用夹治具处于有效管理和良好状态而提

供的工作指导。

2.定义:

2.1标准样品:为验证需内部检验的设备的某一状态是否合格而制作的专用样品。

2.2测量治具:为保证测量准确进行而制作的辅助治具。

2.3 压降测试样品:为验证需内部检验的设备的电压显示是否合格而制作的样品。

3.职责

3.1 制造工程师

3.2 质量工程师

3.3 工程部技术员

3.4 计量员

3.5 生产主管

4.授权

4.1工程经理

4.2质保经理

4.3生产经理

5.程序

5.1 标准样品和测量用夹具统一由工程部制作。

5.1.1 相关制造工程师、品质工程师根据产品的测试需要,设计标准样品和测量用夹具

的制造图或提出制造说明并形成文件,交给工程部技术员备用。

5.1.2 工程部技术员依据“设计标准样品和测量用夹具的制造图或制造说明”制造标准

样品。

5.2 标准样品和夹治具在使用之前,由工程部具体负责制作人员,准备好标准样品和相关

资料,交测量室以备内部校准。

5.3 测量室计量人员依据相关资料对标准样品和测量用夹具进行内部检验,检查标准应

溯源到国家标准。

a. 标准样品校准:

a.1 用标准万用表检查标准样品开关的通、断.若通、断状态良好则为合格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和测量治具的制作、校准和使用作业指导书

若通、断状态为全通或全断则为不合格标准样品.

a.2 用标准耐高压测试仪检查高压测试标准样品开关的耐压状态.在1800v、0.5mA电

流延时1s条件下,耐压仪不报警的为高压OK样品, 耐压仪报警并且亮红指示灯

的则为高压NG样品。

a.3用标准电流连续性检查仪检查电流连续性测试标准样品开关的通、断状态。开启

电源接通标准样品开关,若PASS灯亮则为合格标准样品,若亮红灯且报警则为

不合格标准样品。

b. 电压降测试标准样品校准:

b.1 用标准万用表检查标准样品开关的通、断.若通、断状态良好则为合格标准样品,

若通、断状态为全通或全断则为不合格标准样品。

b.2 使用经过法定计量机构校准的稳压器、电流表和可调电阻器组成一个标准恒流电源。

b.3 把标准样品的接线端子接在标准恒流电源的负载端,同时并联一个标准万用表,万

用表使用DC电压档位。

b.4 开启标准恒流电源使电路导通,同时接通标准样品开关,此时电流流过负载端的标

准样品产生电压降并在标准万用表上显示数据.当电压降在0-25mv时, 可判定为

合格标准样品;当电压降大于25mv时, 可判定为不合格标准样品。样品上注明电

压参数范围。

c. 自动测试仪测试标准样品

c.1 使用自动测试仪对样品采用重复性和再现性分析研究并制作成标准标准样品。

c.2 将该标准样品一部分(每次5-10个)给生产部作为标准标准样品使用。

c.3 其余标准标准样品保存在计量室以备以后使用。

d. 测量治具依据制作时的相关资料和要求,用标准测量仪器检查,符合资料要求的测量治

具可判定为合格测量治具,不符合资料要求的测量治具可判定为不合格测量治具。

5.4 内校OK之后的标准样品和夹治具,由计量员贴合格标签并且编号记录,并根据《检

测、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确定内校周期和检定计划。若标准样品和夹治具内校结果NG,计量员必须出具不合格证明并反馈工程部制作人。

5.5 测量室将内校合格标准样品和夹治具交给生产部使用,生产部应有具体人员统一管

理。

5.6 内校不合格的标准样品和夹治具由工程部制造工程师和品质工程师针对实际情况作

出处理(UAI,报废重作),报废重做之后的标准样品和夹治具再依步骤 5.2,5.3,5.4,5.5执行。

5.7 生产部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标准样品和夹治具,并且反馈样品与夹治具状态给测量

室计量员。

5.8 测量室计量员根据标准样品和夹治具的检定周期计划定期通知生产部送它们到测量

标准样品和测量治具的制作、校准和使用

作业指导书 室执行内校,当内校OK ,由计量员贴上合格标签同时保存记录,并及时通知生产 部取回使用,当内校NG ,计量员及时通知生产部,并出具不合格证明,并通知相应制造工程师和品质工程师处理,制造工程师和品质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UAI ,报废重作),针对报废重做的标准样品和夹治具统一由工程部技术员收回,并且通知计量员取消相应的编号,再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依步骤5.2,5.3,5.4,5.5执行。

6.参考文件

6.1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6.2 测量系统分析程序

7.表格/记录

7.1 检验/校准设备一览表

7.2 仪器校准管制记录

7.3 标准样品记录

7.4 治具内部检验记录

8.记录保存

所有记录保存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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