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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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规划长沙市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水平,长沙市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工作的进行。
一、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
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求广大市民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长期规划和中期规划两个层面,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用地范围和用途,合理安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
禁止违法扩大占用农用地和无序建设。
三、建筑规划设计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的适应性、功能性和美观性。
建筑设计应当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环境保护,强调节能减排。
四、市容环境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公共空间的规划和管理,包括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
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绿化和景观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的舒适度和美观性。
市容环境管理还应注重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五、交通规划与管理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根据城市的建设规模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道路网络、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系统。
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注重交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便利性,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六、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注重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系统,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七、综合管理与监督城市规划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包括规划的审核和评估、建设项目的监管和验收、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等方面。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强化制度建设和法制监管,确保规划实施的顺利进行。
通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可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长沙市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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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附件1
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一、基地面积计算: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可实施开发建设部分的面积,一般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一致。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
二、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外轮廓线(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
第十条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绿地,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第十九条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条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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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00九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
1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备注:在国家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长沙地方的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1)细分了部分类别:——原居住用地中R12、R22、R32、R42公共设施用地分别细分为R121、R122;R221、R222; R321、R322; R421、R422;两个小小类——C51医院用地细分为C511 综合医院、C512专科医院两个小小类——U2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中细分为U21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U212轨道交通用地两个小小类——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中细分为U291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U292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两个小小类——U3邮电设施用地细分为U31邮政设施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两个小类—-S11主干路用地中细分了S111快速路用地、S112主干路用地两个小小类2)修改了部分类别的用地范围--针对近来出现的农民安置货币补偿办法,将农民生活安置用地(R2n)和老年公寓用地纳入R2二类居住用地范围内,农民生产安置用地纳入规划所需的任一类别,农民生活、生产安置地具体位置在农民安置地规划图中体现.-—将酒店式公寓纳入R2二类居住用地范围内——将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纳入R3三类居住用地范围内——将公寓式酒店增加至C25旅馆业用地范围内——将干扰和污染环境不严重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纳入M2二类工业用地范围内-—将货运及配载市场用地纳入W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范围内第2。
长沙规范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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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1.1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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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ngsha project specifications and design points
3.2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 准后才能实施…… 3.3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 规定执行。 3.4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 地情况等因素取值。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 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 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个别特殊地块或特殊建筑如确需突破上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按程序另行核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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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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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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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05efe60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15.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面积指标计算篇新旧版本比对分析精选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面积指标计算篇新旧版本比对分析精选](https://img.taocdn.com/s3/m/ced5bbbd9ec3d5bbfc0a744e.png)
(1)凸阳台(外围有结构柱的除外)计算1/2面积。
(2)凹阳台均计算全面积。
(3)半凸半凹阳台,凸出部分参照上述1)条中凸阳台计算
规则,凹进部分参照上述2)条中凹阳台计算规则。
(4)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
(5)套内花园参照阳台计算规则。
仅表述变化
外挑式阳台、超出规定的飘窗、空调搁板等),其投影面积不应超过同层建筑面积的2%,超过2%的,超出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②每套住宅或每间公寓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搁板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数量,且每套住宅空调搁板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居室个数。如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宅共用一个空调搁板,则按等比例对其进行面积分摊。
仅半面积控比比例变化
(2)建筑物的设备平台(户式中央空调搁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如超出该规定,空调外机搁板按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居住建筑还须纳入10%控比进行统一控制:
长规发(2014)118号文附件:
4.架空层、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按国标计算全面积,但其架空区域、设备管道区域、避难区域、结构转换区域不参与容积率核算。
新版技术规定中明确“为整栋建筑服务”的设备层等参照此条执行,将原设备管道区域分开为设备区域及管道区域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有外墙保温层须提供保温层的结构详图。
/
新增条文,与国标保持一致
《补充规定》附件一第三条: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仅表述变化
入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超过1/4则需计入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
最新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204d79bb0717fd5370cdc30.png)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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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经管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管,统一规划许可审批规范,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经管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工程,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案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M,多层不小于9M,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规范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M。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技术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面积指标计算篇新旧版本比对分析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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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可计算绿地率的绿化用地,是指可通过各级道路直接到达、地下没有建筑物或有建筑物但建筑物顶板标高(覆土厚度不计入)高出周边道路或地坪的平均《技术规定》第8.2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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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技术管理规定交流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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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3.1.4建设用地未达到下表2.1.7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的,原则上不能 单独建设: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对应原规范的第3.6条,相比之前表格的数据,最小净用面积均有提高。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4 建筑工程
4.2.3 日照分析基本原则: 4.2.3.1 在建筑遮挡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
应作为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其中,已建的多层建筑和已建及拟建的高层 建筑还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4.2.4 下列情形可不作出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必须作出承
4.6.3 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100000 平方米)、大型 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0000 平方米)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含影剧院、体 育场馆、车站、医院、博览建筑或建筑面积>20000 平方米的星级酒店、行政办 公楼)等和其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 应在上表3.4.1的基础上增加5米。(新增)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H4对应原规范为D
H5对应原规范为E8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3.1.3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 合下表2.1.4的规定: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A对应原规范为C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B对应原规范为C2
3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4 建筑工程
4.6 建筑退让距离
4.6.1 沿城市道路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退 让城市道路红线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距离按下表控制,且应符合本规定的其他 相关要求: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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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22c763f5335a8102d22017.png)
CSCR-2012-0000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类区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距方位a≤3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 <60°0.7S0.8S0.9S a≥60°0.6S0.7S0.8S 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科研楼初步设计说明(卫计委汇报后修改)
![科研楼初步设计说明(卫计委汇报后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50f87a584a7302768e993961.png)
旗开得胜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教学科研楼
初步设计
第一分册:设计说明
(修订版)
1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2014 年 12月
2
工程代号:2012-E006-01
工程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教学科研楼
设计单位名称: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资格等级与证书编号:建设部甲级A143000700
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忻
总建筑师:杨瑛
3
旗开得胜总工程师:王四清
设计总负责人:许赤士罗明彰
一级注册建筑师:许赤士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彭爱萍
4
旗开得胜
各专业设计人员
项目负责人:
设计总负责人:
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智能化造价
专业负责人
设计
校对
5。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aae1afea1c7aa00b42acb06.png)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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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2012-0000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当300<a <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米、21米、24米。
当a≥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18米、21米。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规划道路红线(不含绿线)主体直接落地,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多层、低层商业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
第七条因项目用地形状不规则、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其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可建建筑面积。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
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
确需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第十条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
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
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临路幅宽度12米(含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已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建筑除外),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
骑楼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飘窗等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积的10%。
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
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建筑报建图审查通过后,在项目面积复核时发现容积率超出规定值1%以下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一)12层(含12层)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二)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且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户;套内面积50平方米/户以下的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梯数量。
第十五条新建的非套型住宅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第十六条新建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及拟建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
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退让对等原则做日照分析确定。
第十七条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3.0米,高层不应小于4.0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第十九条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条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第二十一条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遵循合理布置、方便使用的原则。
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人车分流的可行性,尽可能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项目配建的地下车库停车位不得低于规定配设停车位总量的80%。
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内项目应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再折减计算。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及小学按1个/班、中学按1.5个/班的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50米及以下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70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60米。
特殊情况需超出以上控制要求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方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住项目,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所在社区办公用房面积未达标的,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办公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配建标准为:建筑间距Ⅰ类地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原则上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项目绿化和景观建设应严格按审定的总图及批准的建筑景观环境设计实施。
其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绿化和景观的验收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已颁布施行的文件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1、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附件1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一、基地面积计算: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可实施开发建设部分的面积,一般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一致。
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
二、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外轮廓线(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
三、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含物业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四、建筑面积计算(一)建筑楼层内无规定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的空间,有永久性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二)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0米(不含3.6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60米(不含5.6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4.50米(不含4.5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
有特殊要求的用房除外。
(三)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使用,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住宅10层(含10层)以上的交通、消防连廊,无围合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围合的按正投影面积计算。
(五)以下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1、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2、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下方空间;4、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5、地下层中的水池。
(六)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计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仅包括住宅套内面积和标准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非标准层门厅、电梯井、楼梯间等附属用房(设施)面积。
(七)设计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其垂直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空间,按其正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2.2米以下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可按标准层正投影面积的50%作为估算值计入相关指标。
(八)消防避难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用作为其它用途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建筑密度计算:利用地形高差进行建设的,其建筑密度按如下规定计算:作为建筑密度计算的基底面积为:主楼部分建筑(图示A)投影面积与作为非配套设施使用的裙楼部分建筑(图示B)(扣除主楼投影面积)投影面积的50%之和,即:基底面积=SA+(SB-SA)*50%六、绿地面积的计算(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绿地,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四)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五)植草的消防通道计入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按40%计入绿地面积。
七、建筑层数和高度的计算及表示方法(一)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如果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二)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如超出1.2米(含1.2米),视为一个自然层;如在1.2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XF(自然层数)+0.5(阁楼),即XF+0.5,如6F+0.5;在总图标注中,顶层为坡屋顶阁楼、复式或跃层时,层数统一表示为XF+1,如6F+1,总图建筑面积按6.5层计算;(三)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层高小于2.2米的车库、杂物间等,其层数标注为1(架空层)+XF(自然层数),即1+XF,如1+6F;(四)首层标高平均高于周边地坪1.5米,视为地上层,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低于1.5米(含1.5米),视为地下层,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