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专利法的修改就像是一场与时俱进的变革之旅,那咱就来唠唠这历次专利法修改的对比吧。
一、早期专利法的模样。
最开始的专利法呢,它的框架比较基础。
那时候呀,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比较窄。
比如说,在专利类型的界定上,可能没有现在这么细致。
对于发明专利的要求,更多是从一些比较传统的技术创新角度出发。
像一些简单的机械发明,它的审查标准相对来说没有现在这么严格和全面。
而且那时候的专利法在国际接轨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完善,在国外申请专利或者国外专利在国内的认可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限制和不便之处。
从专利申请的流程来看,手续相对繁琐。
申请人得跑好多趟相关部门,递交各种纸质材料,而且等待审核的时间那叫一个长啊,有时候等得人心里直发毛。
信息的透明度也不高,申请人很难及时准确地知道自己的申请处于什么状态。
二、第一次重要修改。
后来有了第一次比较重要的修改。
这一次修改就像是给专利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开始扩大了,一些新兴的技术领域也逐渐被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畴。
比如说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创新成果,开始能够有机会申请专利了。
这可给那些搞软件创新的小伙伴们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啊。
专利申请流程也开始有了简化的趋势。
虽然还是要递交不少材料,但是对于材料的要求更加明确和规范了,这样就减少了申请人因为材料不规范而被反复退回的情况。
而且在审核时间上,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缩短,这就像是在专利申请的这条漫漫长路上,给申请人开了个小加速器。
三、再看后续的修改。
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利法又经历了多次修改。
每一次修改都像是给专利制度这个大机器进行升级换代。
在专利侵权的判定方面,越来越精准了。
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侵权纠纷处理起来很头疼。
现在呢,有了更详细的判定标准,就像是给专利所有者和使用者都画了一条更清晰的界限。
比如说,对于相似专利的界定,从技术特征、创新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就能更公平合理地处理那些可能存在的侵权争议了。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讲义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1、外观设计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产品:外观设计的载体应当是产品,即,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而对于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则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B、形状、图案、色彩构成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素和要素组合包括:形状,图案,形状与图案,形状与色彩,图案与色彩,形状与图案与色彩,换言之,单独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C、外观设计产品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必须能够用工业方法生产并批量生产;D、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是否具有美感因不同的国家、民族和时代而异,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通常认为只要不是极其丑陋、不违反社会公德且能为大众所接受的,就可以认为具有美感;E、必须是新设计,由于现阶段中国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审查(将在下文详细讨论),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
2、通常需要准备的视图:在外观设计产品为立体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则应当准备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则应当至少准备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及能够展现出该面的立体图。
在外观设计产品为平面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则可以仅提交该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则应当提交两个面的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可以进一步提供剖视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等以更为清楚地表达请求保护的对象。
在确定需要准备的视图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之后,关于那些没有呈现在申请时所提交的视图中的面的视图将不能再被补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因此,申请人在视图选择上应当慎重,充分考虑是否所选择视图已清楚地表达了请求保护的对象。
3、2014年5月1日之前排除范围的一般性规定:(a)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意见陈述书

---------------------------------------------------------------范文最新推荐------------------------------------------------------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
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 / 5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

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对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的部分如下:
-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此次修改旨在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授权的准确性,同时也为审查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介绍(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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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专利申请及审查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涉 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认定需要保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保密专利申请的法律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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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
请求保密审查的方式
专门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提交专利申请时附具请求或随后提出请求
3
二、形成征求意见稿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 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 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除课题组成员外,还邀请 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 案。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 细则修订草案初稿。经过多次讨论,反复推敲,于 2008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 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苏志甫【摘要】第68号令的实施使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问题成为了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热点问题.GUI外观设计专利与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本文结合GUI的特性和第68号令的相关内容,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产品种类、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以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三个方面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问题及主要分歧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8(000)007【总页数】10页(P75-84)【关键词】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判定【作者】苏志甫【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文语种】中文引言通过屏幕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用户与机器交换的界面,最早诞生在电脑领域。
图形用户界面将晦涩难懂的电脑语言包裹上简单易懂的图形外衣,让使用者通过图形识别即可理解电脑语言想要表达的内容。
可以说,GUI是电脑和电子产品被迅速普及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1. 吴溯等著:《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207页。
随着手机、数码照相机等电子产品被广泛使用并相互融合,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而迅速发展。
尤其进入移动互联时代,终端设备外在造型日益简约,GUI设计愈发重要。
从国际范围来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GUI保护的通行方式。
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现代工业国家先后通过法律的修订为GUI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近年来,随着国内创新主体不断加大对GUI设计的投入,加强GUI专利权保护的呼声非常强烈。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3月12日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以下简称第68号令),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首次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一、专利法修改的必要性《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七年以来,专利法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对外科技交流和经贸往来,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到今年四月底为止,中国专利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二十三万余件(平均每年增长24%),其中国内申请近二十万件,批准八万余件;国外申请三万余件,批准一万余件,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六十六个。
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仅据一九九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八十六个项目的统计,就已新增产值七十五亿元,新增利税二十二点四亿元,创汇一点二亿美元。
同时,由于在制定专利法时缺乏实践经验,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
另一方面,由于专利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用日益显著,专利法国际协调活动日益频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的补充条约召开了第一阶段的外交大会。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争取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
十个发达国家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十个发展中国家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初步达成了《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关贸知识产权协议》),并已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草案》。
此外,中美两国政府为了减少相互间的贸易摩擦,于一九九二年一月签署了《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美谅解备忘录》)。
为了履行我国已经对外承诺的义务,并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也需要对专利法的部分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因此,为了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1.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二、修改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
新修改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内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基准(第6.1节)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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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7号)
[发布:2013.09.16 实施: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13-11-06大中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
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四、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