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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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专利法的修改就像是一场与时俱进的变革之旅,那咱就来唠唠这历次专利法修改的对比吧。

一、早期专利法的模样。

最开始的专利法呢,它的框架比较基础。

那时候呀,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比较窄。

比如说,在专利类型的界定上,可能没有现在这么细致。

对于发明专利的要求,更多是从一些比较传统的技术创新角度出发。

像一些简单的机械发明,它的审查标准相对来说没有现在这么严格和全面。

而且那时候的专利法在国际接轨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完善,在国外申请专利或者国外专利在国内的认可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限制和不便之处。

从专利申请的流程来看,手续相对繁琐。

申请人得跑好多趟相关部门,递交各种纸质材料,而且等待审核的时间那叫一个长啊,有时候等得人心里直发毛。

信息的透明度也不高,申请人很难及时准确地知道自己的申请处于什么状态。

二、第一次重要修改。

后来有了第一次比较重要的修改。

这一次修改就像是给专利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开始扩大了,一些新兴的技术领域也逐渐被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畴。

比如说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创新成果,开始能够有机会申请专利了。

这可给那些搞软件创新的小伙伴们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啊。

专利申请流程也开始有了简化的趋势。

虽然还是要递交不少材料,但是对于材料的要求更加明确和规范了,这样就减少了申请人因为材料不规范而被反复退回的情况。

而且在审核时间上,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缩短,这就像是在专利申请的这条漫漫长路上,给申请人开了个小加速器。

三、再看后续的修改。

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利法又经历了多次修改。

每一次修改都像是给专利制度这个大机器进行升级换代。

在专利侵权的判定方面,越来越精准了。

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侵权纠纷处理起来很头疼。

现在呢,有了更详细的判定标准,就像是给专利所有者和使用者都画了一条更清晰的界限。

比如说,对于相似专利的界定,从技术特征、创新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就能更公平合理地处理那些可能存在的侵权争议了。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讲义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讲义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1、外观设计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产品:外观设计的载体应当是产品,即,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而对于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则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B、形状、图案、色彩构成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素和要素组合包括:形状,图案,形状与图案,形状与色彩,图案与色彩,形状与图案与色彩,换言之,单独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C、外观设计产品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必须能够用工业方法生产并批量生产;D、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是否具有美感因不同的国家、民族和时代而异,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通常认为只要不是极其丑陋、不违反社会公德且能为大众所接受的,就可以认为具有美感;E、必须是新设计,由于现阶段中国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审查(将在下文详细讨论),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

2、通常需要准备的视图:在外观设计产品为立体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则应当准备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则应当至少准备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及能够展现出该面的立体图。

在外观设计产品为平面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则可以仅提交该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则应当提交两个面的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可以进一步提供剖视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等以更为清楚地表达请求保护的对象。

在确定需要准备的视图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之后,关于那些没有呈现在申请时所提交的视图中的面的视图将不能再被补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因此,申请人在视图选择上应当慎重,充分考虑是否所选择视图已清楚地表达了请求保护的对象。

3、2014年5月1日之前排除范围的一般性规定:(a)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

---------------------------------------------------------------范文最新推荐------------------------------------------------------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

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 / 5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

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

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对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的部分如下:
-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此次修改旨在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授权的准确性,同时也为审查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介绍(2009.5)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介绍(2009.5)
19实用新型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是否明显属于现有设计是否明显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否明显属于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20三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2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起诉或者请求处理的人包括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被授予起诉权的普通被许可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评价初步评价意见对请求人不利的通知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评价报告只作一次作出后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或复22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删除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的要求但将请求主体限制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请求人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其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况下复审委认为在已有证据基础上能够作出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23取消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24五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25明确未充分实施的含义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颁发进口强制许可的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口的药品再次出口
14
关于保密专利申请及审查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涉 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认定需要保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保密专利申请的法律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
15
就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
请求保密审查的方式
专门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提交专利申请时附具请求或随后提出请求
3
二、形成征求意见稿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 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 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除课题组成员外,还邀请 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 案。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 细则修订草案初稿。经过多次讨论,反复推敲,于 2008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 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苏志甫【摘要】第68号令的实施使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问题成为了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热点问题.GUI外观设计专利与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本文结合GUI的特性和第68号令的相关内容,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产品种类、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以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三个方面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问题及主要分歧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8(000)007【总页数】10页(P75-84)【关键词】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判定【作者】苏志甫【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文语种】中文引言通过屏幕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用户与机器交换的界面,最早诞生在电脑领域。

图形用户界面将晦涩难懂的电脑语言包裹上简单易懂的图形外衣,让使用者通过图形识别即可理解电脑语言想要表达的内容。

可以说,GUI是电脑和电子产品被迅速普及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1. 吴溯等著:《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207页。

随着手机、数码照相机等电子产品被广泛使用并相互融合,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而迅速发展。

尤其进入移动互联时代,终端设备外在造型日益简约,GUI设计愈发重要。

从国际范围来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GUI保护的通行方式。

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现代工业国家先后通过法律的修订为GUI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近年来,随着国内创新主体不断加大对GUI设计的投入,加强GUI专利权保护的呼声非常强烈。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3月12日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以下简称第68号令),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首次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一、专利法修改的必要性《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七年以来,专利法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对外科技交流和经贸往来,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到今年四月底为止,中国专利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二十三万余件(平均每年增长24%),其中国内申请近二十万件,批准八万余件;国外申请三万余件,批准一万余件,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六十六个。

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仅据一九九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八十六个项目的统计,就已新增产值七十五亿元,新增利税二十二点四亿元,创汇一点二亿美元。

同时,由于在制定专利法时缺乏实践经验,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

另一方面,由于专利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用日益显著,专利法国际协调活动日益频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的补充条约召开了第一阶段的外交大会。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争取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

十个发达国家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十个发展中国家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初步达成了《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关贸知识产权协议》),并已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草案》。

此外,中美两国政府为了减少相互间的贸易摩擦,于一九九二年一月签署了《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美谅解备忘录》)。

为了履行我国已经对外承诺的义务,并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也需要对专利法的部分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因此,为了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1.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二、修改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

新修改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内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基准(第6.1节)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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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向申请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篇一:方法发明专利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案例1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申请号为201X10261597.1,发明名称为“甘蔗组培苗假植方法”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两部分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近,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公开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故认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将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本发明是甘蔗组培苗假植技术领域,是在冬季甘蔗组培苗苗圃假植期间,遇到低温或阴雨天气时,利用红外线辐射型灯泡进行人工光照,强化甘蔗组培苗的光合作用,从而增强甘蔗组培苗的抗病性,达到培育壮苗、提高甘蔗组培苗成活率及周年规模化生产的目的。

对比文件1是温室作物栽培领域,利用人工补光提高温室栽培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二者解决的问题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

通过已公开的文献可知现有甘蔗组培苗假植技术绝大部分是在温度、光照较适宜的春季及夏季开展,主要围绕不同苗床成分、不同假植基质、不同土壤配方,不同假植期进行研究。

在冬季低温及阴雨条件下,如何利用人工光照进行甘蔗组培苗假植尚未见有公开文献报道。

因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一直期待解决而又未能成功攻克的技术难题。

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提高了甘蔗组培苗在秋冬及早春季节的假植成活率,初步实现了甘蔗组培苗周年规模化生产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中难以获得相关技术启示。

(2)本发明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所述低温指日平均气温低于20℃”是发明人根据甘蔗组培瓶苗是在营养物质丰富、光照、温度、湿度等严格人工控制条件下培养出来的苗,幼苗较弱小,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同时结合甘蔗的生物学特性提出的。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5月24日公布根据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根据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使用说明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科技的引领作用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科技的引领作用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科技的引领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涵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人对其自身所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一样,都具有价值,也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2.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立法沿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正式开启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

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除了几部单行法与相关的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以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3.《民法典》实施后的制度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此外,针对反不正当竞争这一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进一步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更为细化、具体的规定。

专利 第一次审查意见

专利 第一次审查意见

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摘要:一、专利概述二、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重要性三、应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策略四、提高专利申请授权率的方法五、总结正文:一、专利概述专利是一种权利,授予发明人对其创作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的独占使用权。

在我国,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过程分为初步审查、第一次审查、第二次审查等多个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第一次审查意见尤为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专利申请能否进入下一个阶段。

二、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重要性第一次审查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在这个阶段,专利审查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申请的格式和规范性:检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的要求,如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

2.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评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权利要求的明确性和准确性:分析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保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清晰明确,避免表述模糊、矛盾等问题。

三、应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策略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后,应仔细阅读审查员的意见,了解其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要求。

2.分析意见的可接受性:针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分析是否可以接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认为审查员的意见不正确,应认真准备反驳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论述。

3.及时回复意见:按照审查员的要求,按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和反驳意见,确保审查进程不受影响。

四、提高专利申请授权率的方法1.注重专利申请的撰写质量:申请文件应表述清晰、逻辑严密,充分展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和创新之处。

2.加强与审查员的沟通:在审查过程中,主动与审查员沟通,了解其审查思路和关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

3.熟悉专利法规:掌握专利申请的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减少审查过程中的障碍。

五、总结第一次审查意见是专利申请授权的关键环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2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发布时间:2023-03-07T07:23:13.954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9期第10月作者:李春雨[导读]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拥有若干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李春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市,300300摘要: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拥有若干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本文基于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关于修改的相关规定,结合审查实践,对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做了分析,为专利申请人快速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提供相应的借鉴。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修改;时机一、前言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多次修改,这些修改常常与最终授权的保护范围密切相关。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进行,充分运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权利,合理利用这些修改时机,将会使申请人快速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

二、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要求㈠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是一切修改的前提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可见专利法第33条赋予了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使申请人有机会对其初始申请文件的缺陷进行改正和完善,保证申请人获得权利要求稳定、保护范围清晰的专利权,从而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也便于公众对专利信息的利用。

同时,由于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因此不能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后通过修改而引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新的技术内容,否则会违背先申请原则,导致申请人有机会通过修改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对于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专利法第33条同时也规定了修改的内容和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作者:唐剑峰许晨曦来源:《大科技·D版》2018年第09期摘要:本文针对现有的实用新型非保护目的申请进行研究、分析,旨在通过案例分析等相关数据,归纳总结一些非保护目的申请的类型,并提出对抑制非保护目的申请的可行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非保护目的申请;问题;解决方式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27-0007-021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现状近几年,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十二五期间,我国实用新型申请量高达421万件,但是截止十二五末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仅为273万件。

2015年,受理实用新型申请112.8万件,同比增长29.8%,授权实用新型专利87.6万件,同比增长23.8%;2018年第一季度的实用新型申请量已经高达45.6万件,可见实用新型的申请量的增长速度之快。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出于对发明专利的补充,以保护创造性程度较低的技术改良,其具有授权速度相对较快、费用少等优势。

其在我国专利制度中扎根颇深,也深得国内申请人认可,特别对于中小型企业非常具有吸引力。

但是,随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增长,其背后的申请质量问题不容忽视,在快速增长的申请中也包括了大量以非保护目的实用新型申请,该类大部分为抄袭现有技术、简单拼凑现有技术或其技术方案极为简单,不仅自身权利的稳定性差,对正常的专利审查带来了不良影响、浪费行政资源,更会影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总体质量,这种专利申请一旦授权,便会严重损害知识产权制度的声誉,降低公众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信任和信赖程度,这种行为理应受到全社会的抵制和指责。

因此,提升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是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员的应有之责,也是对社会、国家负责的一种体现。

2 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1 国家、地方政府的资助由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被纳入某些地区的考核指标或地方政府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设置了相应的奖励资金,近些年出现了一些为了完成任务,凑齐申请量或授权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非保护目的申请。

浅谈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思路

浅谈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思路

浅谈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思路摘要:对于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补充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首先初步审查补充实验数据的证据资格是否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其次重点审查补充实验数据对于申请具备创造性的证明力。

如果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并且能够证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可所述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关键词:补充实验数据创造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生物或化学领域属于实验科学,技术效果的可预测程度较低,通常需要依赖实验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在生物或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经常会针对审查员发出的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提交补充实验数据,特别是提交补充的对比实验数据,以期证明本申请由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然而,对于这类补充实验数据在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考量,现行的《专利法》和《专利专利审查(2010)》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专利审查中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审查标准难以统一。

本文简单探讨了补充实验数据在实际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应当考量的因素,并结合多个复审案例进行分析,以期给生物或化学领域的审查员提供一个可参考的审查思路,同时为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公开的程度提供一定的指引。

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文称“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4节第(2)项记载了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1]。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七十四号公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局令第74号)[发布:2017.2.28 实施:2017.4.1 时效性:现行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专利 第一次审查意见

专利 第一次审查意见

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原创实用版】目录1.专利审查概述2.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重要性3.第一次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4.如何应对第一次审查意见5.总结正文1.专利审查概述在我国,专利审查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专利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其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个过程中,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包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

专利审查分为多个阶段,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对于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否起着关键作用。

2.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重要性第一次审查意见,顾名思义,是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的第一次书面意见。

这个意见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因为它可以帮助申请人了解审查员对自己专利申请的看法,为后续的修改和补充提供方向。

此外,第一次审查意见也是专利审查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应。

3.第一次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新颖性审查:审查员会根据现有技术资料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会在审查意见中提出质疑,申请人需要进行说明或补充。

(2)创造性审查: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评估。

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缺乏创造性,会在审查意见中提出质疑,申请人需要进行说明或补充。

(3)实用性审查:审查员会评估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际应用价值等方面。

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缺乏实用性,会在审查意见中提出质疑,申请人需要进行说明或补充。

(4)其他方面:审查员还可能对专利申请的专利性、专利范围、技术方案等方面提出意见,申请人需要对这些意见进行回应。

4.如何应对第一次审查意见当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后,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审查员的意见。

针对审查意见中的质疑,申请人需要进行说明或补充。

具体而言,申请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1)针对新颖性方面的质疑,申请人可以通过补充技术资料、阐述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等方式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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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7号)
[发布:2013.09.16 实施: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13-11-06大中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
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四、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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