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信 仰
法律信仰论析
相 比 , 会 公 众 对 法律 信 仰 的缺 乏 , 一 定程 度 上 已经 影 响到 了我 国 的法 治 化进 程 。 究其 原 因主要 是 我 国缺 乏 社 在
大代 表 , 却 在街 头狂 殴 六 旬 保 姆 , 样 的人 大 代 表 能 代 但 这 表 人 民的 利益 吗 ?其 次 .立 法方 面缺 乏 科 学 性 与 可 操 作
性 。最 近 , 可怜 的 张海 超 开 胸 验 肺 事 件 就 是 由 于 《 业 病 职
南 。本 文 认 为这 既是 对 法 律 信 仰 的 最 为 通 俗 的概 括 也 是
类 严重 社 会 问题 面 前 , 律 所 表 现 出 的无 力 . 法 致使 公 众
如 何认 识 法 律 信 仰
不 禁 要 怀 疑 : 律 真 的能 信 仰 吗 ? 法
一
、
1立 法缺 乏科 学性与现 实操作 性 , 、 令公众信仰 法律
的 信 心 不 足
“ 仰 ” 词在《 信 一 现代 汉 语 词 典 》 中的 解 释 是 “ 某 人 对 或 某 种 主 张 、 义 、 教 极 度 相 信 和 尊 敬 , 来 作 为 自己 主 宗 拿
对 法 律 信 仰 的 最一 般 理 解 。 因为 法 律 它 就 应 当是 简 洁 而 明 了 的 ,应 当是
“ 国老 百 姓 所 喜 闯 乐 见 的 ” 中 。 法 治 已成 为 现 代 社 会 的 文 明 标 志 。法 治 的精 神 蕴 涵 于 文 明 社会 主体 对 法 律 的极 度 信 仰 与遵 从 ,法 律 信 仰 是 法 治 社会 的基 石 与 灵 魂 。 随着 法 治 观 念 的深 入 . 们 已 经 人
浅谈法律信仰
有些人出于法律的威慑作用而 守法 , 他们之所 以遵守法律 , 之所 以依法行事, 也并非 出于其对法律 的信仰 。 为法律 的实施是 以国家 因 的强 制 力 为 保 障 的 , 们违 反 法律 要 受到 相 应 的 惩 罚 , 至 可 能受 到 人 甚 刑法的制裁。 以人们遵守它是畏惧违反法律所可 能受到 的惩罚 , 所 跟 法律信仰无关。 有 些 人 从利 益 出发而 守法 , 这种 功 利 主 义 思想 使 人 们 决 定 是否 守 法 取 决于 利 益 的 计 算 , 果 违 法 比 守 法 能 够 给 自己 带来 更 大 的利 益 , 如 他 宁愿 选 择 违 法 ; 之 则 守 法 。对 于立 法 者来 说 , 必 须保 证 对 违 法 反 就 行 为何必要的威慑职 不能因违法而获利 ; 对于执法者米说 , 也必须有 足 够 的预 防和 惩 戒 机 制 , 使 任 何 违 法 行 为 都逃 不脱 应 有 的 惩 罚 。 否
出发 分析 了我 国法律 信仰 的现 状 , 历 史传 统和现 实中的 法律现 象两大视 角透视 我 国 民众缺 乏法律 信仰 的 主要原 因, 从 并从 立法、 法 、 执 司法 、 民 的普 法等 多个 角度 , 寻培 养我 国民众法律 信仰 的途 径 和方 法。 公 探 关键 词 法律信 仰 法 律传 统 法律信 仰 的培 养 中图分 类 号 : 9 D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2 —2 10—5 220 )4040
法律 必须被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 , 一 是对 自愿接受 法律统 治的一种信仰 的姿态 , 一种大众对 于法律 的忠诚 , 是对法治的 种心悦诚服 的认 同感 , 是对 在法律之下 生活 的德性的一种确信, 表 明人 们 愿 意 热 忱 地 投入 到 捍 卫 法 律尊 严 和 权 威 的 斗争 中 , 并把 参 与 这 种 斗争 视为 自己的一个庄严 的使命 和责任 。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 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 0 个 人 从 出 生 的 那 一 天 起 , 置 于 法 律 的羽 翼之 下 , 处不 受 它 就 无 的 庇佑 和 呵 护 。法 律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规 则 、 一 种秩 序 和一 种 统 治 的 工 具 , 重要 的是 , 律本 身 隐含 着 一 种 公平 正 义 的 价值 , 表 着一 种 理 更 法 代 想信念。 法律是公平 、 正义、 道德的化身 , 是人类对 理想境 界和美好生 活 向往 和 追 求 的 具 体 体 现 。 惩 是 为 了更 好 的 保 护 , 限 制是 为 了 它 它 更 多 的 自 由。人 类 应 当崇 尚它 , 仰 它 , 守 它 。 苏 格 拉底 一 追 求 景 遵 生 正 义 的 实 现 , 后 他 的生 命 也 就 与正 义 划 上 了等 号 , 最 当苏 格 拉底 被 指 控 违 反 城 邦 宗 教 、 神 和 腐 化 青 年 等 罪 被 判 处 死 刑 时 , 虽 然有 机 会 滨 他 逃脱 , 但仍然坚持一 个公民必须遵 守法律 的信念 , 最终 以身殉法。他 的 理 由是 : 是 被 国 家 法 律判 决 有罪 的 , 果 我 逃 走 , 律 得 不 到遵 我 如 法 守 , 律 就 会 失 去它 的应 有 效 力 与权 威 。 当法 律 失 去 了 权 威 , 义 也 法 正 就 不 存 在 了 。这 是 一个 智者 用 生命 在 诠 释 法 治的 真 正 含 义— — 法 律 只有 被 遵 守才 有 权 威 性 只有 法 律树 立 了权 威 , 能 有 国 家秩 序 与 而 才 社 会 正 义 的存 在 。 见 , 格 拉 底 早 在 两干 多年 前 就 已经 用 生 命 向 我 可 苏 们 诠 释 了法 治 命 题 的 全 部含 义— — 法 律 必 须 被 遵 守 。 法 治 作为 一种 理 想 的社 会 秩 序 , 既是 现 实 中人 们 努 力 追求 的 奋 它 斗 目标 , 同时也是现实中人的一种现实的生存形式和生活方式。 而法 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依法治国进程 中的理念基 石, 中国法治大厦需要法律信仰这个精神支柱来支撑 。如果将“ 物质 性的法律制度” 比作“ 硬件” 的话 , 那么“ 培育法 律信仰 ” 是实现依法 将 治国的“ 件” 软 。惟 有 “ 件 ” “ 硬 和 软件 ” 的结 合 , 法 治 才 能顺 利 进 依 行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 时 “ 件 ” 着 关 键 性 的作 用 所 以受 想 更 完 美 有 软 起 的 实 现 法 治 社 会 , 要 努 力 培 养 公 民 对 法 律 的 发 自内心 的信 仰 。 就 法 律 信 仰 不 是 被 灌 输 出 来 的 , 不 是 被 教 导出来 的 , 是基 于 人 亦 而 们 对 法 律 的 自觉 信 服 和 认 可 而使 法 律 被 认 为是 值 得 尊 敬 的 、 当尊 敬 应 的。人们通过 自己参与到法律实践的过程, 借助一系列的社会实践 、 个 别 经 验 和 亲 身 感 受 而 逐 步 到 对 法 律 的 归 依 , 法 { 神 圣性 的 认 同 。 对 j } 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 “ 否则它将形同虚
浅论法律信仰在我国的作用
善, 捍卫法 的正 义性等价值。 法律理性本身就含有信仰 因素, 因为法 律理性 的一个重要内涵 , 即坚信法律之治 的 价值优越性 , 其背后隐含有对于 法律的确定
性 、 效性 、 一性 的先验 预 设 。 有 统 早在 古 罗 马
时 期 , 马 法 学 家 们 就 褒 扬 和 赞 许 “ 是 善 罗 法
行政 与法 ◇
浅 论 法律 信 仰 在 我 国 的作 用
◎文/ 萌苗 庞
对 于信 仰 者 来说 是 万 能 的 ,在 信 仰 体 系 中 ,
人 们绝 对 不 能对 信 仰有 任何 怀 疑 。
( )法 律信 仰 ” 真正 含 义 三 “ 的
综上 , 者认 为, 笔 我国法律信 仰的真正
伯尔曼也认为 “ 法律不仅是社会功利 问题 ,
而 且 也 是 生 活 目的和 终极 意 义 的~ 部 分 ” 。
阵营 的根 本 分歧 , 认 为主 要 在 于 对法 律 笔者
信 仰 的含 义 的理 解上 。
公民信仰法律 , 实际上信仰的是法律文本背
( 法律信仰之“ 一) 信仰” 的含义
一
、
法律信仰 的含义
理 想 性是 法理 学 应 有 的品 格 之一 , 律 法 上 的那 个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经 典 定 义 , 法 信 仰理 论 对 于 当代 中 国而 言 , 一种 明显 具 即 是
律 是 由国家 强制 力保 证 实施 的现行 的具 有 理 想性 的理论 , 这 并 不是 说 它是 现 实 的 但
现。法律信仰就是这样一种积极信仰、 理性
信仰。
两个 方面 的特点 : 一是理想性 , 它是对理想
之法 的信仰 。 二是 理 性 , 对 法 的一 种 理 它是 性信 仰 。 法律 信仰 的这 两个 特 点正 表 明 了它 作 为一 种理 论 的应 然 作用 。
我国法律信仰现状分析及展望
V0 . 9 N . 11 o 2
Jn .0 6 u e2 o
我 国法 律 信 仰 现 状 分 析 及 展 望
孥 岩
(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 209 ) 1 3 0
摘 要: 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对法律信仰 的缺 失。法律信 仰危 机成 为 当前 建设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的主要 障碍之 一。如
一
诚信 、 安全 、 自由、 平等 、 人权 、 民主 与 宽容 等基 本 价值 与信 仰, 构成所谓世道人心 , 人的生 存 和尊严 , 定而 不变 , 关乎 恒 万古 而长青。而法律信 仰则 是对社会正义和秩序 的信 仰 , 它 体现 出人 类对合 乎正义 、 理性和秩序要求 的法律规范体系 的
人可 以否认 , 法治也是一种需要人去推动实施 的事 业。当现
能力 。法律是理性的 , 是对个 人 、 国家 、 社会及相互 间关系 的一种定位与安排 。但 是 , 法律不 可能 同人 的精神 相脱 离 , 法律也应表达或 主要表达社会公 众普遍 共同的精神 、 情感和 意识 , 只有如此 , 公众才 能产 生对法 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 感。 这种情感不是 因为法律 自身的 严酷 , 不 是 因为外 力 的强 也 迫、 压制与威 胁 , 只能使人 敬 而远之——这 种神 圣 的情感 它
何构 建中国语境 下的法律信仰将 对我 国的法治化进程产 生重要 而深远 的影 响。
关键词 : 法律信仰 ; 法治 ; 法治化进程 中图分 类号 190 0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虽然从亚里 士多德 以来 的政治 法律理论 都特 别强 调法 治是一种规则居 于至高无上 的状 态的治理 模式 , 但是 也没有
维普06年 6月
文章 编号 :09 38 20 )2 O6 4 10 —4 1【060 一O4 —0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
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一、什么是法律信仰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
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
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
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及其内蕴
题 做 传统 文化 意义 上 的学 理 解 读 ,法律 信 仰 ” “ 概
念 的 出现 即发 端于 这场 文化 反思 的运 动 当 中。 当 然 , 们从 实践 中也 深切 感受 到 , 人 法治 建设 决不 简 单 地 只是一 个 实 在 法或 成 文 法 的制 定 完 善 问题 ,
而是一 个制 度化 了的规 范力量 如 何在 人类 社会 生
好地 厘清 “ 法律 信仰 ” 念 的来 龙 去脉 乃 至做 出最 概 终 的判断 。盲 目仓促 地 肯定 或者 批判 法律 信仰 的
态度 都是 不足 取 的 。
活 实践 中引导 的 问题 , 更 深 的层 次 上 讲 就 是 一 从
个价 值 引导 与通 过成 文法 安排 所呈 现 的利 益诱 导 的一 致性 问题 。不 过 令 人 遗 憾 的是 , 相 当 长 的 在
经过 2 O年 的改 革开 放实 践 , 国学术 界提 出 中
“ 法律 信仰 ” 念 , 体 上 存 在 两 大 基 本 缘 由 : 概 大 其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中国法 律 问题 凸显 , 治建 设任 务艰 巨。改革 法
时期 内 , 们 在法 律 建 设 中更 关 注 的是 单 向度 的 人
利益 诱导 , 非价 值 引导 与 利 益 诱 导 的 平衡 一 致 而
7 4
一嘻 ・ 匿 法制建设/09 1 20 ・o
活 当然 也不 例 外 。不少 学者 纷纷 呼 吁重建 中国人 中 国语境 中到 底 有 没有 广 义上 的“ 自然 法” ?
的精神 家 园和 信仰 体 系 。信仰 是人 类 对于 价值 确 定 性 的追求 。重 建 信 仰 , 就是 要 解 决 中 国人 内心 的价值 确定 性 。如 果 内心深处 的 价值 确定 性 问题 解 决不 好 , 么任何 外在 的制度 变 革 、 范 重建 都 那 规 只能是 徒有 其 表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仰 问 题 的 信
论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培养
摘要法律信仰这一命题是由伯尔曼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提出,在伯尔曼的观点中,法律与宗教不可分割,而只有法律需要与宗教相互融合形成法律信仰,才能最终实现法律的价值。
在我国,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旧屡见不鲜,我国不少学者也希望培养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来保证法律权威的实现,但是,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下能否培养出合理的法律信仰成为了争论的核心。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培养进行分析。
文章通过对于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理论及历史背景进行研究,从而我国能否实施法律信仰进行重新的审视,并提出我国法律信仰构建的可行性出路。
文章共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对于法律信仰做出基本的概述,并具体分析法律信仰的概念、特征与价值;第二章对于西方法律信仰的培养及启示进行分析,西方法律信仰的发展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及必要性,而这种必然性与必要性的根源在于西方的自然法学及宗教信仰的支持;第三章从西方法律信仰的视角对于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进行分析,分别从政治、历史、理性、权威、价值这五个角度对我国法律信仰培养的悖论进行说明;第四章从法律信仰的再生角度进行论述,通过结合我国的历史及现实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信仰进行了超越。
西方法律信仰的培养与我国的现有国情并不相符,在西方法律信仰视角下,我国法律信仰培养存在内在的悖论。
但是如果从价值考量来看,法律信仰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寻根”,即我国的法律信仰重生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法律移植,而需要从我国社会所处的政治、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等深层结构当中吸取资源,用传统的文明秩序去赋予新的文明秩序更多的内涵及价值,而这才是我国法律信仰的再生。
关键词:法律信仰;悖论;再生AbstractLegal faith is this proposition by berman in his book of law and religion,in berman's point of view,the indivisible,law and religion and law requires mutual fusion,and religious law belief formation,to finally realize the value of law.In our country,along 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authority of law,scholars in the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faith is also more and more, and for whether need to transplant of law in our country,to ensure the authority of law is the core of the debate.In this paper,through literature analysis,comparative analysis,historical analysis of China's social law belief culture were analyzed.Based on western legal belief formation theory and studie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which can implement in our country legal faith to look at,and put forward the feasibility of constructing China's legal belief.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Make a basic overview of the first chapter for law belief,and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law belief,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The second chapter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faith and revelation is analyzed,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law belief has its inherent inevitability and necessity,inevitability and necessity which is rooted in the western natural law and the support of religious belief;The third chapt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estern legal faith,for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faith of our country is analyzed, respectively,from the background,history,rationality,authority,value the five Angle to our country the paradox of law belief;The fourth chapter is discussed from the viewpoint of legal faith regeneration,by combining history and reality of our country is analyzed,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to go beyond traditional legal faith.The formation of western legal faith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existing nationalcondition of our country,in the perspective of western law belief,legal belief cultivation in our country exists inherent paradox.But look consideration from the value of the western law belief and legal belief is the core value of"roots",namely the legal faith of rebirth in China cannot just rely on simple legal transplant,and needs of society in China's history,tradition,national spirit and deep structure of drain resources,with the traditional civilization order to give new order more connotation and value,and this is the rebirth of our country's legal belief.Key words:legal faith;Paradox;regeneration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引言 (1)第一章法律信仰的概述 (2)一、法律信仰的概念与内涵 (2)(一)信仰的概念 (2)(二)法律信仰的概念 (3)(三)法律信仰与信仰 (4)二、法律信仰的特征 (5)(一)民众的认同 (5)(二)历史的延展 (5)(三)社会的稳定 (6)三、法律信仰的肯定说与否定说 (6)(一)法律信仰的肯定说 (6)(二)法律信仰的否定说 (6)(三)本文观点 (7)第二章西方法律信仰的培养与启示 (8)一、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背景 (8)(一)古希腊起源 (8)(二)中世纪成长 (9)(三)启蒙运动新的内涵 (9)二、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必然性 (10)(一)理性主义 (10)(二)契约精神 (10)(三)宗教信仰 (11)三、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必要性 (11)(一)法律价值 (11)(二)利益感知 (12)(三)民众的信服 (12)四、西方法律信仰的启示 (13)(一)传统文化积淀 (13)(二)具有时代内涵 (13)(三)变革与反思 (13)第三章西方法律信仰视角下培养中国法律信仰内在悖论 (15)一、价值观角度:一元论价值观的局限性 (15)(一)一元论价值观的生成 (15)(二)一元论解释法律信仰的误区 (15)二、认识角度:自上而下的价值灌输 (16)(一)民众信服的来源 (16)(二)民众参与法律信仰塑造的基础 (17)(三)当今我国民众自下而上参与法律信仰塑造的可能性 (17)三、法律移植角度:传统文化的割裂 (18)(一)法律信仰中的时间延展和经验积淀 (18)(二)西方文化与我国文化的区别 (19)(三)我国传统文化与法律信任 (19)四、理性角度:“法律工具”的再认识 (20)(一)法律工具主义的内涵 (20)(二)法律信仰对于法律工具主义的冲击 (21)(三)法律信仰也是法律工具吗? (21)第四章中国社会法律信仰培养的再生 (23)一、内核:法律信仰的“寻根”属性 (23)(一)法律信仰的根源 (23)(二)法律信仰的虚无主义 (24)(三)法律信仰与法律 (24)二、基础:民众应是信仰塑造的参与者 (25)(一)民众参与的必要性 (25)(二)民众参与的方式选择 (25)(三)“和而不同”的民众信仰差异 (26)三、路径:基于当下国情对传统文化重新认识 (26)(一)基于当下国情的认识 (26)(二)传统文化的时代意义 (27)(三)整合路径选择 (27)四、发展:求助、参与、反抗 (28)(一)第一层级:求助 (28)(三)第三层级:反抗 (29)结论 (30)参考文献 (31)攻读硕士期间发表学士论文情况 (35)致谢 (36)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司法中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法治信仰的意义阐释
一
、
法 治 信仰 是 社 会治 理 的经 验 凝 结和 理性 选择
亚里士多德在《 政治学》 中明确指出 : “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 国虽有 良法 , 要是人 民 不能 全 部遵 循 , 仍 然 不 能实 现 法治 。 ” [ 1 ] 由此可 见 , 亚 里 士 多 德 强 调 法 治 的核 心 是 良
代 中国人 的法 治理 想 。而 要 实 现这 一理 想 既 需 要 法 律 原则 、 法 律 规则 和法 律 制 度 的
保障 , 更需要法治精神 、 法治观念 和法治信仰 的支撑。法 治信 仰有着丰富 的精神意 蕴, 法治信仰标志着人们对法治 形成 了普遍 的精神追求 、 感情归属 和意识 自觉。法 治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治理现象 的一种 主观把握方式 , 是社会主体依法管理 国家 和治理社会 的经验凝结 , 是人们在对法治现象理性认识 的基础上 自然产生的一 种认 同感 、 皈依感和神圣体验 , 是调整社会关 系进 行社会秩序安排 的主流意识形态。法 治信仰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外化为社会 主体 的 自觉意识和行 为取 向 , 从而成为法治
法 的全 部遵 循 。同 时强 调 良法 不 是 与 自由相 对 的行 为 约 束 , “ 法 律 不 应 该 被 看 作 和
自由相对 的奴 役 。 法 律毋 宁 是 拯救 ” 。 [ 2 ]这 种 把 法 律 和 人 类 生 存 命 运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想法 , 在一定程度上就把法治与人类 的信仰联 系到一起 。如果法律本身不是 良好 的 法律 , 人们也不可能信任法律 、 依靠法律进而信仰法 治。如果人们没有法治信仰 , 即
治信仰借助于习惯意识 、 历史经验引导人们的行 为。法治乃是人类社会交往和社会
关于在我国树立法律信仰的思考
仰 也是 “ 人类意识对客观世 界及其 自身生命过程 的反 映, 是 人 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 的愿 望和努力。 它既包括 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 的有关宇 宙、 社会和 自身存在 的一系列观念和 知识 ” 4 中国俗 语 “ ,【而 】 信则灵 ,不信则不 灵 ”可 以说是对 “ 信仰 ”这个 词涵义 的简略概括 。信仰是 同 人类社 会生活、精神生活一 同发展起来 的精 神现 象 , 它一经 产 生 便统 摄 指 导着 其他 意 识 形式 乃 至社 会 心 理 的最 高层 次 。[ 以看 出信仰是一种主观 的精神层 面的东西,人们对 5 】 可 于基 督教的信仰 , 人对 科学的信仰 ,在希特勒时期 ,他宣 有 称 日耳曼 民族是世 界上最优 秀的 民族 ,犹太 民族是劣 等 民 族 ,为 了加快人类进化进程 ,需要淘汰 劣等 民族 ,因此必须 屠杀犹太人 。信这些的人何其之多 , 我们 不得 不承认法西斯 主义其 实也是一种信 仰。可见主观上信仰 的东西 ,客观上可 能是错 的。信仰 可以说是人类根据 自己内心真善美 的标准 , 去 寻找一个可 以实现 的精神途径 , 或也可 以说 是对 现实中 内 心 的真善美达不 到的一种 妥协性的解释途径 , 这是人类 本能 的需求 ,因为世界万事万物本身丰富多彩 , 的内心真善美 人 的标准也是不 同的,因此 才有 了上述的各种信仰 。 那 么从 以上 我们 可以看 到这 “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就
上一 丝不苟 的遵从 。信仰可 以说和理性 是既有矛 盾又有联
、
系 。 家可 以理解信仰与感性之间 的关系 , 大 而信仰也是从感 性开始 的,像在教堂里可 以把 自己的愤 怒、不满 、忏悔等理 性上控制不 了的情绪性 的东西发泄出来, 是因为相信上帝是
法律信仰及其形成条件研究
理念符合公众的主流价值 需求 , 主要 信仰的一种形式 、 这 是指人们对某种在其 真正宪法 ,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 ,
表 现在 自 由、 平 、 率 等 方 面 ; 一 方 看来具有普遍价 值的法律 观念抱 有深 当其它法律衰落或消亡时候 , 公 效 另 它可以复
面也要 努力培养 人民大众 的信仰 情感 刻信任 的情感状态。
和信仰意志。
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 , 可以保 它 持一种 民族的创新精神 ” 。 由此可见 , 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 以高效运行的前提 和基础 , 是法治建设
二 、 律信 仰 的意 义 法 价值观念 信
关键 词 : 律 信 仰 法
法律所追求 的内在价值理念的认同感 , 如伯尔曼所 言 :法律 只有在受 到信任 敢违抗 ; “ 对待权利 , 人们轻视淡薄 , 不以 绝不仅仅是 , 甚至根 本不在 于对法律规 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 , 才是 为然 。 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 出现
范本身 的崇 尚。价值才是法律的核心 , 最有效 的。 真正能阻止犯 罪的乃是守法 权力 高于法律的认识, 而对法 律失 去 从
是对法律制度 的盲 目相信 , 而是主体 的 只有达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 与协调 , 才 要 的是 , 这种精神力量与该 项事业 的社 价 值 追 求 与 法 律 的价 值 理 念 相 契合 后 能称其 为正确 的法律信仰 。由此 , 法律 会文化精神有密切 的渊源 。…‘ 一切法 油然而生的强烈认 同感。 要想产生这种 信仰 的概念可表述为 : 法律信仰即关于 律 中最 重 要 的不 是 铭 刻 在 铜 表 上 , 是 而
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仰
( ) 一 法律职 业者的法律信仰从其 法律知 识着手
一
定的科学的法律 知识是法 律信 仰形成的知识基础 。法律信仰
是在法律理性基础上产生 的, 法律是信仰 的对象 , 因之 , 它首先基于人
们对法律 的科学认 识, 具备一 定的现代 的科 学的法律知识。 没有对现
竟, 凡是法律 , 即有一个服从还是不服从的问题 , 其背后隐含 的常常是 代 法律的科学认 识, 不可 能产生对 法律 的感情 和尊敬。 就 这些知识主
、
对于法律职业者应对法律信或不信 的思考
许章润老师 曾在 《 法律信仰》 中提到过 :任何规则必须涵蕴有一 “ 定 的法理 , 载述着一 定的道德关切 , 寄托着深切的信仰” 。那么对于 法律职业者来说 , 我们所熟知 的法律更是种规则 , 是种 以强制力来保 障实施的一种规则 , 对于这 种法律规则 , 应该 自然而然 的去信仰 , 毕
为准 。尽量 的维护 程序公正和 实质 公正0 。有 的人之所 以不信仰法
律, 不信任法律 。并不 是我们 的法律还不健 全, 还不完善。而是我们
的执法者 ,我们法律职业者不依法办事 。从而 让人 们对法律失去信
心, 失去信任 , 从而不去信仰法律 。 导致大众会谈 到法律 就会想到“ 关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培植 了人们的“ 权力崇拜” 权力 至上” 和“ 在, 也就是说要培育一种信仰, 这个信仰在传统的中国人心 中就是权 力, 而不是法律。所以, 唯权” 唯尊 ‘ “ “ 唯上” 等人治观念使人们不相 信法律 的公平性 、 肃性, 严 农民不信任 法律最 终也就 导致 了其法律信 仰 的缺 失 。因为在人 治社会 中, 力与权利 不是两分的 , 权 而是和一 的, 权力 的大小 与权利 的多少成正 比。 权力越大 , 意味着权利越多; 权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摘要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
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关键词] 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信仰缺失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
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假如说,你作为一名游客,慕名来到白马寺,从外表看起来,这座寺庙却找不到任何供你顶礼膜拜的神佛。
此刻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我们现在也正面临着这种尴尬和困境,一方面大量的法律被批发出来,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法律殿堂日益恢弘,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缺失的问题。
事实上,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
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
现实生活中更有很多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发生纠纷后人们怕打官司?为什么到法院打官司没有关系心里就没底?为什么由于人为的因素干扰可能导致该赢的案子赢不了?为什么官司打赢了,费时费钱,然而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实践中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民谣: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神圣的法律蒙上了耻辱,公平受到了玷污,“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加剧,法律条文还真的有用吗?法律还真的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吗?我们用什么办法来唤醒民众对法律的神圣信仰?这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试论我国法律信仰问题
并把 法律 视为 最高 的行 为准 则 。
作者简介 : 李侠 ( 9 3 )女 , 东 枣 庄 人 。 南 铁 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基 础 部 副教 授 。 16 ~ , 山 济
作 的主题 为法 律 信仰 的讲 座 中 , 为 对 法 的 理 解 有 认
两 个 层次 , 一是 “ 在法 ” “ 定 法” 即 统 治 者 制 定 实 、人 , 的法 律 ; 是“ 象 法 ” “ 定 法 ” 即 自然 公 正 的理 一 抽 、神 ,
法 律信仰 一 方 面表 现为社 会 主体 对法 律 所 体 现 的公
问题 仍 未 得 到 很 好 的 解决 。 究 其 原 因, 中公 众 的 法 律 信 仰 问题 是 不可 忽视 的 关键 因 素 之 一 其
关键词 : 律; 仰; 律信仰 ; 法 信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9 D0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1 2 X 2 0 ) 5—0 4 1 0 —0 2 ( 0 6 0 1 4~0 3
树 立 法律信 仰 , 目前 急 待 培 养 公 众 的法 律 信 仰 。另
一
心 理态 度 , 主体 与法 律 之 间 的 关 系 范 畴 。法 律 信 是 仰 是两 方 面 的有 机 统一 , 方 面 是 指 主 体 以 坚 定 的 一
种 是否 定说 , 为 中 国不存 在 培 育 法 律 信仰 的 土 认
一
意识 和 行为 的一致 性 。法 律信 仰作 为 一 个发 展 着 的
历 史范 畴 , 不 同时 代有着 不 同 的内涵 。 在
由于东 西方 国家 有 着 不 同 的文 化 传 统 , 同 的 不
种 较为稳 定 的 、 定 性 的心 理 状 态 。它 是 一 种 坚 肯
浅谈法律信仰
案 中国政法 大 学学 生 杀教师案 等均 为典型 代表 而 法律却 往往遭 到
。
高 额 的诉 讼成 本和 冗 长 的诉 讼 周 期 己 成 为 阻 却 当事人
。
冷落
这 种情 形势 必 对 社会 主 义 法治国家的建设产 生 阻碍作用
。
。
造
进 入 司法 救助的 高门槛 人雪 功口 霜
,
而 当前对 案件 判决的执行不利更 是 使 当事
,
第 二 健 全法 律体系 对于 某 些法 律尚存 空 白的领域应 加快 立 法 规范 对
, ,
些 纠纷 的 公 开 化 但 由 于 它 以 传统的伦 理 道德为 主要依据 因 而 不
, 。
新法 与 旧 法之 间 的冲 突应尽 快清理
。
利 于 人 们 法律意 识 的培养 也 不 利于 法律 的实施 此 外 传 统 文 化中人 情 地缘关系的影 响
三 法 律成本 过
, ,
“
法 律能见 成效 全靠 民众
,
,
高
, 、 、 、 。
“
邦国虽 有 良法 要 是人 民不能全部遵循 仍 然不能法 治
, ,
,
”
在 当 前的 环 境与体 制下 诉 讼 效率低 下 案件 久拖不决 的情 况 较 为普遍
, 。
但是当前我们 所 面对 的现实 是 传统的人际 关 系及 传统文化 极大地 影 响了我 国普通 民众和 官员 对法律 的信仰 人们 更 多地 习 惯 于 看重 人
“ ”
, 、 、 , , 、
与否 以 及他们 本身 的法 律信 仰问 题 直 接 影响到社会公 众对法 律 的信 仰
、 , 、 , , , 、 、
权利意 识 比较淡薄 有时羞 于 言利 遇 到 自 己的利 益 受损 往往 自认倒
法律信仰——法治建设的基石
其二, 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 意识。 法律信仰的产生实质上
是 公 民 主 体 意 识加 强 , 而 促 使权 利 观 念 发 展 , 在对 法 律 价 值 认 同 从 再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占 l 缸金 ; J
29( ) 0. 中 03
法律信 仰
法 治建 设 的基 石
李
摘 要
妍
法 治建设 的基石 在于公 民发 自内心 的对 法律 的信仰 , 一个 国 家法治化 的程 度也 倚赖 于公 民对 法律 的信仰 。那 么, 法治 建设 法律信 仰 公 民权 利意 识 文 献标识 码 : A
意损 坏 国旗 的罪 名 逮 捕 并 起 诉 了 约 翰 逊 。 邦 最 高 法 院 以保 护 “ 达 联 表
追 溯 西 方 的法 治 思 想 , 管 早在 迈 锡 尼 王 国晚 期 和 希腊 城 邦 的 早 尽
期就 已经显现在诗人 、 治家和思想家 的言说 中, 政 但是明确把法治作 为治国方略提 出的却是城邦衰落时期的柏拉图。柏拉图一生致力于 “ 哲人治 国” 的理想追求, 以失败而告终。 但 严酷的现实使他终于认识 到 :如 果 ~ 个 国 家 的法 律 处 于 从 属 地位 , 有 权 威 , 敢 说 , 个 国家 “ 没 我 这
昵?
如何 来树 立和 固化 公 民的 法律信 仰呢 ?本文从 三 个方 面加 以论述 。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 9 D0
对法律信仰培养的几点思考
就在 于通 过 改革 司 法体 制 , 按 烈 司法独 立 的要求 设置 权 力结 构 , f : 将 其 上升 为宪法 规 _ 刀 实保 障司法 独 立 : 和 司法 公 I 。
二、 培 养 法 律 信 仰 的 几 点 建 议
( 一) 程 序 正 义要 实现 。
从而使法钭 £ 最 终 成 为 众 确 信 和 信 仰 的 实践 基 础 。 其 中 司法
公 正对 提 高 社 会土 体 的 法律 意 识 , 树立 社 会 主体 对法 律 的信 仰 良好 体 制。否则 , 如 果缺乏 体制 的保 障 。 Ⅱ I J 使 人们 埘法 { _ = l c 知 识 知 起 着 关 重要 的作 用 。而 我 Ⅲ现 实 生 活 巾 , 司法 腐败 现 象 还较 道 得再 多也 只能是 漂亮 的摆 设 , 而 不能 变成 真 实用 的 东 , 甚
一
整 套信 仰 体 系 问 题 。经 过 三十 年 左右 的立 法运 动 , 我 已经 的否定, 直至怂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蔑视。孟德斯鸿《 论法的精
有 了火致 成型的法律制度, 但同时火众对执法和司法状况又有 神》 写到 : “ 如 果司法 权 同行政 权合 二 为一 , 法 官 便将 握有 压迫 者 普遍的失望和不满, 这种失望反映了人民对法律 的负面评价和 的力量 。如 果 同一个 人或 者是 由重 要人 物 、贵族 或平 组成 的
的 法治建 设 过程 中遇 到 了很 大 的障碍 ,其原 因在 于对 作 为‘ 硬 伴’ 的 法律制 度 的过 分重视 和对 作 为 “ 软 件” 的 精 神 性 法律 观念 的过 于漠视 ,也 就是说 没有 形 成对 于
其他因素的干扰。法院是法针 啪 最重要实施机关 ,是社会公 n :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树立
( ) 行性 分析 二 可
随着 国家的高 等教育扩 招政策 的实施 , 大学教 育正 由精英化
向大 众化 转型 ,越来 越 多的年 轻学 子可 以步 入大 学校 园继续 学
大学 教育 注重 以人 为本 , 以现 代社 会的 要求 , 来培 养全 面发 习 , 这也 意味 这大 学生这 个群 体 的越 来越 庞 大, 是社 会主体 一个 展 的现 代人 , 现代社 会是法 治社会 , 加强 大学生法 律素质 的培养 , 重要 的组成部 分, 他们 法律信仰 的树立 必将 有力推 动全 民的法律
必然是法治社会。 法律信仰是法治进程 中的精神支柱, 而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的树立可以在全民树立法律信仰过程 中起模范
作用, 对实现依法治国有重要影响。本文通过明确什么是 大学生法律信仰 , 并通过分析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来揭示大学生
法律信 仰 树立 的必要 性和 可行 性 , 而确 定在我 国树立 大学生法律 信仰 的基 本构 思。 从 关 键词 法律信 仰 大 学生 特殊性
认为 中国要实现 法治 必须树立 法律信 仰, 关键 是要立足 于我 国的 具有 调控 、 引 、 测、 指 预 评价 和教育 功能 , 具备 了法 治观念 , 树立 了 国情和 文化 传统 正确定 义法律 信仰 。在 此 , 笔者 认为 , 谓法律 法律 信仰 , 所 谁都会 具有 积极 守法 、 法和 崇法 的精神 和行 为。大 护
自由, 人权 , 效率 , 序等 法律价 值 的追求 , 秩 并将 其作 为 自身的行 室友 事件 , 08年发 生 的中国政 法大 学 的 “ 20 灭师 案” 已经 为我 们 为 准则 。大学 生法律 信仰 的 内涵不仅 表现 在大 学生学 法 、 用法 , 敲响 了警钟 。因此 , 法律 信仰 的树立 , 不仅 是 时代 对 当代大 学生
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缺失原因之管窥
第5 第4 卷 期
20 年 1 06 2月
北京交通大学 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Ju a o eig i tn ie i (oi c ne dt n o r l f in a o gUnvr t Sc l i csE io ) n B j Jo sy aS e i
— —
国家现代化 , 只能是侈谈。从治理社会 的角度来看 , 尽管法治从来不是 , 也永 远不会是最理想的统 治方
式, 但是 , 它是人类在寻求和谐 、 稳定的秩序过程 中 反复权衡的一个结果。然而 , 依法治 国不可能一蹴 而就 , 它受到各种 因素 的制约和影 响。尊法尚法 的
正义 、 自由、 平等 、 秩序等的实现 ; 坚信法律是人
依法治国, 是社会进步 、 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 志, 是建设社会 主义现代化 国家的必然要求。一个 现代化的国家首先应该是法治 国家 , 离开法治追求
伦 理学 的概 念 , 由于其牵 涉 面广 , 以至 于要用 几个 简
明的文字表述 出一 个符合要求 的概念 是相 当困难
的, 所以在正式探讨法律信仰的概念之前 , 有必要先 搞清楚信仰一词的含义。在《 辞海》 中对信仰的解释 是“ 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 , 并以 之为行动的准则。所 以, ” 法律信仰应该 是坚信法律 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促成人类所追求的终极 目标
t l efrt i st ain t ra x e t h r be h no c me t flw gsain,e e o ba o hs iu t ofg e te tn ,t ep o lmsi t ee fr e n m o l n o a源自i l i t ne l o x—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的观念基础, 对于诠释法治
浅论法律信仰的涵义及其培养途径
通过{ 高公 民素 质、 毫 普法教育 、 加强法律文化积淀 、 增强 法律公信 力等途径以到达 法律信仰 社会普遍 化的彼岸 。
关 键 词 : 律信 仰 途 径 法
法律 信 仰 的 涵 义 获 得 普 遍 的 服从 . 大 家 服 从 的法 律 又应 该 本 身 是 制 订 得 良好 的 而 关 于法 律 信 仰 是 什 么 .有 观 点 认 为 .法 律 信 仰 是 长 期 的 法 法 律 ” 与法 治 相 对 的 一 个 概 念 是人 治 尽 管 人 治 的历 史 要 比法 “ 律 实 践 经 验 的积 累和 理 性 思 维 活 动 的结 晶. 人 类 把 握 社 会 法 律 治 更 为 久 远 . 很 少 有 思 想 家 对 人 治 下 过 定 义 人 们 一 般 认 为 . 是 但
浅 论 法 律 信 仰 的 涵 义 及 其 培 养 途 径
霍 正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
广 西 桂 林
5 10 1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 — 0 6 0 1 0 — 2 X 2 1 )3 0 3 — 2
摘 要 : 治 社 会 里 , 律 信 仰 的 内容 决 不. 简 单 地 崇 尚法 律 的僵 硬 条 文 。在 此 意 义 上 , 框 主 义 必 须被 摒 弃 , 此 同时 文 章 主 张 法 法 能 框 与
么实 质 区别 。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对 “ 仰 ” 定 义 是 :对 某 人 或 某 种 主 张 、 信 的 “ 主 义 、 教 极 度 相 信 和 尊 敬 。 来 作 为 自己行 动 的 榜 样 或 指南 ” 宗 拿 。作
法律信仰到底是信什么
刚学法律时,老是听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如同虚设”,听归听,对它的理解就仅仅局限于它是名言,我们要相信法律,把法律作为信仰,否则它将失去作用。
但是,我却从未去思考过我到底是应该信仰什么,是法律本身还是法律的延伸的作用也即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让我们相信法律本身???信仰本身会形成理念,理念会造成我们对社会的期望,并有可能把这种期望视为自然而然的,当理念与社会现实不符时,我们会很痛苦,会产生相对剥夺感!昨晚上刑法时,许老师说,学法的人,越把法研究得深,那么TA就会越痛苦,因为TA会发现,法律条文本身与社会生活是有很大的落差的,而这种落差则刚好是建立在我们对社会失望乃至痛恨的基础上的,所以我们不再相信法律,那么我们到底相信法律的什么?在生活中,我们会说,法律是保护当官的,因为就像所有的大贪官一样,无论他们贪污多少,除了原药监局郑局长外,还无看到其他人的会被处真实意义上的死刑,而像许庭这样却有争议的平民,却被处死,所以法律是保护当官的,我们也会说法律是保护有钱人的,就像前些日子的飙车案,我们看到了死去人的是死去了,但是对飙车人的处理却是那么难以平民愤,我们也会说法律本身是有歧视的,因为同是国家的主人,被同一辆车撞死了,会因为农村与城市户口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原来生命是有贵贱之分的。
当我们说这些的时候,根据常识我们都知道宪法上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33条,第二款),但是我们还是说了这些话,为什么呢?是我们有问题还是法律有问题?或者是社会有问题,想来想去,我觉得还是我们自己本身出了问题,因为我们太过于相信法律本身了,法律给我们的只是抽象的理念,但我们只是常人啊,我们都需要根据实践来认证我们所信是否属实啊,当法律本身在社会中的作用出现了偏差的时候,我们当然有理由相信发生在我们“眼前”的事而不是那些死了的法律条文,这本来就不是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那是因为我们为了记而记,而不是为了学而记,更不是为了理解与思考而记,这真的是个问题!我们都希望法律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信仰的就可以是法律本身了,而不是通过体会违反法律的后果来信仰法律,而且这种信仰还是有讽刺性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如同虚设,这是古人说的,如果让我来概括下我的感受,我会说,法律本身不可信,否则我们将如同虚存,因为我们会生活在理念与现实的落差的痛苦中,当然,我说这句话本身也带有我对这个社会的不满之情,我希望这只是阶段性的,我们都是常人,生活太灵变,我们需要信仰,否则我们会生存得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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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
许章润
法律信仰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心灵状态,究极而言,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而具备合法性的必备要素。
另一方面而言,则为法之具有合法性的自然结果和外在确证。
很难想象,一部缺乏信仰要素的法律,竟会是有效的法律,而为大众尊奉无违。
反过来说,如大多数居民对一部法律奉守无违,必因其秉有信仰的因素,外在的强制与内在的信念合而为一,共同构筑起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
若说有一种素质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而使法律之为法律,则“法律信仰”当之无愧。
那么,“法律信仰”,或者动宾结构的“信仰法律”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笔者以为,信仰法律,意味着相信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规则,是我们的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框范;信仰法律,意味着认可法律作为规则对于事实的组织和网罗,即对于自己的生活的描述与厘定的准确与允当,因而,法律成为一种自然的规范,也就是生活本身天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信仰法律,意味着明了法律是维系人世生活、达成理想的人间秩序所可能有的较不坏的选择,而为人类对于自身生活善加调治的人类德性的展现,阳光下的善的光辉;信仰法律,意味着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循沿法律规则,失衡的人间秩序必将复归均衡,因而,法律不过是将对于行为与结果间的特定因果关系及其预测呈现于世,使得人们对于自己的举止作出一定的预期,从而妥贴措置;信仰法律,还必然意味着时时以天理人情省视俗世的规则,对一切恶法深恶痛绝,时刻准备着为法律而斗争。
这里,可以看出,当我们使用“信仰法律”这一动宾结构时,很多时候,是指对于法律作出一种“信仰的姿态”。
也就是说,经由拟制性地认定法律实际当然具有——其实很多时候份属应当具有——的种种规则的属性,赋予法律以这些属性,从而也就是要求法律具备这些属性;同时,并确信此种“信仰”状态为全体居民所共享,成为全体居民心灵生活的一部分。
之所以很多时候法律信仰乃是对于法律作出的一种“信仰的姿态”,就在于它意味着确信法律是被广泛而普遍地为同一法律辖治下的居民所信奉而遵循着,或者说,是对法律获得广泛而普遍的遵循这一状态的拟制性确信,也就是对于法律的普遍有效性的拟制性确信不移。
“拟制性”意味着“假戏真做”,做得久了,便成“真戏真做”,从而确信不移。
因此,这种确信,一方面促使自己循随同一方队的同一鼓令迈步,同时,并会促使他们对于别人的行为产生同样的期待。
而由于期待落空所造成的失落、不协调与异化感,必会催生出实现这种期待的期待。
这里,便也就埋伏了将法意与人心、人心与人生一线勾连的契机。
在此,经由主体的“信仰”活动,法律的应然与实然的分裂不再具有绝然对立的意义。
实际上,这种“信仰”活动促进法律的实然不断接近法律的应然理想状态。
从而,法律由此获得,或者说,最终被赋予“合法性”。
马克斯·韦伯氏所谓“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因为,“对个别人或若干人强令的服从,是以对强令者或者强令者们具有某一种意义上合法的统治权力的信仰为前提的。
”用在此处,亦称恰切。
需予注意的是,与对于超验实体的神学信仰相比,法律信仰是以相信法律是我们生活的恰切的规则,并确知其(实在法)永远有待完善为特征的。
而对于超验实体的神学信仰所设定的信仰对象,则是绝对完美无缺的,是超越因素本身。
对于法律的此种认识论定位,将法律描述为一种人世规则和人间秩序,不仅不曾阻隔其超越性质,恰恰相反,此种批判性省视,是法律与诸如“自然法”等等超越性因素之间得以沟通的必经环节。
前文说信仰法律必然意味着时时以天理人情省视俗世的规则,其意在此。
因而,对于超验实体的神学信仰是不容怀疑的,而法律信仰则以“批判性省视”为前提。
的确,为什么法律必须具备“信仰”要素?为什么“信仰”要素是法律本身获得合法性的条件或前提之一,并且是法律从业者应有的职业伦理,也是生活在现代“法律文明秩序”下的一切居民应有的心灵状态?凡此诸端,确乎耐人寻味。
尤其是在经过发端西洋,而席卷全球
的所谓“除魅”洗礼的今日,不管承认与否,事实上“信仰”要素依然为法律所不可缺,不得不令人扪心深思。
我们知道,所谓的“除魅”是“现代化”过程的自然要求,一言以蔽之,它是人类从“存天理,灭人欲”的好高骛远,滑落至承认人只能是人,从而秉持常识、常理与常情打理日子的彻底的世俗化与功利化,或许,还可以加上一个“理性化”。
揆诸史实,这一过程正好是现代民族国家逐渐成型的历史,是首先发端于西洋的人类从神祗等等“原始”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并把人变成具体的“个人”,将追求私利最大化地予以合法化的历史。
正是在此历史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新的现象。
一是人们在摆脱了上述传统依附关系后,又不得不结成新的依附关系,即个人于不自觉间成为民族国家这一新的政治化社团的一分子,而且是无所逃脱的一分子,舍此无法自我定位;二是对于个人私利的最大化的一切追求活动,不仅是在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单元内进行的,而且仰赖民族国家的政治保护。
随着近世所谓全球化的推展,民族国家主权单元作为其国族利益的合法代言人的国际身份不仅没有消弱,相反,事实上愈益强化了。
而就民族国家政治单元框架内而言,政治保护的最为流行的方式,或许也是最佳的方式,历几百年来的自然选择,乃是法律保护。
由此,随着民族国家成为政治忠诚的核心与顶点,法律信仰乃是这一忠诚的世俗表达。
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体现了对于以民族国家为形式的政治忠诚,进而言之,体现了对于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文化认同。
正因为此,法律信仰因而成为一种“世俗的”信仰,而归根究底,乃是一种法律的文化认同,或者说,是文化认同的法律表现。
由此,它牵扯到不同文化形态对于信仰的不同表达方式问题,或者说,其不同的超越之道。
我们知道,“除魅”过程在法律领域的结果不仅是造成了法的神性因素的剥离,而且伴随着法律与道德和习俗的日渐离析,造成了法的历史之维与伦理之维的弱化甚至丧失。
如果说在近世西方,这一“现代性”的结果是以“理性”、“科学”和“个体”等等主义开道的话,那么,就中国而言,法律的超越因素的弱化甚至丧失,乃是基于百年来的全部的法律现代化过程很大程度上乃是对于西法的引进和移植运动这一历史事实。
因此,对于今日中国的法制与法意来说,历史之维与道德之维非惟弱化或丧失的问题,而是仍然有待继续从新建立,实现移植而来的规则及其意义,与本土的事实-规则及其意义的粘连和整合,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真正反映当今中国人的人生与人心,表达当今中国人的人生态度和人生理想,堪称当今中国人生活的规则的现代汉语法律文明。
中国式的法律智慧中的超越之道,具有不同于其他文明类型的特点。
在“天意·人意·法意”一文中,笔者曾就此做过初步论述。
总括其意,即在中国法律传统中,法律与其神圣性超越源泉的沟通不是以西方式的自然法与实在法式的尖锐对立,毋宁天理人情国法的交缠互动来实现的。
天理人情国法是一个从超验世界向经验世界的递次过渡,经由人类的知性、理性和德性,人世规则、人间秩序与超越意义、神圣源泉既泾渭分明、神人永不可混淆,又不即不离、若即若离,生活世界与意义世界遂打成一片,联为一体。
其间,于应对日常生活的世俗事务中体会和践履的工夫与功夫,将超越意义、神圣源泉落实为人人得可领略的生活的常识、常理和常情。
因而,人情中即有天理,天理不外乎人情却又超越乎人情,法律遂为人生之凭依与人心之镜像,而总括而言,不外乎是使“事实走得通”,把事情办成,让日子过得下去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
信仰,坚定的信仰,自在其中,本无需大张旗鼓地嚷嚷。
在《餐馆物语》中,大卫·马梅曾经写道:“如果你将宗教中的信仰(faith)排除,那么,你就是在糟蹋星期日的早晨;如果你将法律中的信仰(believe)排除,你所有的只是讼累;而如果你取消了庆典中的仪式,你所有的不过是总统日。
”
若问“法律如何信仰?”,则大体如斯。
原载:《法律评论》第5期,2002(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刊物)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