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满意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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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建立符合现阶段国情的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对此,如何开展信息公开服务工作成为了我国各级政府越来越关注的一个板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在新时代背景下,已然成为一块检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试金石。
【关键词】信息公开现状问题阻力建议
前言:
一、调查背景及意义:
二、调查目的:
三、调查时间:
四、调查方法:
正文:
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概念及基本特征:
1、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的信息。
2、基本特征:
①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
②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
③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
④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
二、XXX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调查结果以及现状分析:
1、调查结果分析:.............................................................................................................. .................... .......................................................................................................................................... .......................................................................................................................................... ...
当前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沟通渠道不畅。而且区政府的信息公开多限于办事制度的公开,对决策程序、决策依据的数据和资源等深度信息公开较少且时效性较差。公开的信息多是公众已经知道的且价值小、实用性不强的信息,而公众和企业关心的信息却很少公开。同时,信息沟通的渠道不畅通,保密范围过宽,公开与保密的尺度难以把握好。许多机构和工作人员只知保密,而无信息公开的必要意识。再者,政府部门、政府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的必要机制和条件,信息垄断、信息闲置与信息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上网工程和信息港项目提供的信息量小、内容陈旧,远不能满足公众对公共信息的需求,普遍存在着有路无车、有硬件无软件、有形式无内容的局面。
②法律保障方面: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民众满意度不高,还有深层次的法律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多限于政策层面,缺乏法律强制力。这与我国尚未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只是在其他法律中有一些相关规定有密切关系。同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更为欠缺的是涉及政府机构自身运转过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制度。大部分的公共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不仅是信息的最大拥有者,也是信息的最大生产者和发布者。从信息公开的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政府与公众之间缺乏资源的共享,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渠道狭窄而单一,缺乏必要的合法依据。许多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还停留在各地方、各部门的政策层面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为政府机构和行政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这样,在各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驱使下,常常使本应公开的信息被拒绝,公开有名无实,缺乏制度的保障,随意性较大。信息公开的决定权在政府部门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形成了信息公开的随意性较大,该公
开什么信息、何时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和范围以及对什么人公开,往往取决于政府部门甚至个别官员的喜好,常常使社会公众需要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及阻力:
1、问题:
①区政府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区政府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状况也不平衡。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②一些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渠道不畅。此外,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和管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众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而没有真正意义上地去落实信息中的相关内容。
③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上存在一定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后,在信息公开服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一些“信息”是否公开仍处于“盲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特别“危及社会稳定”会否成为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值得观察。虽然《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第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现在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因此,此类信息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是个大难题。
④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