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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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发证产品范围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5、原辅材料要求6、抽样原则7、检验项目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总则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单元小类皮肤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皂类毛发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指(趾)甲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口唇(齿)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单元小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牙膏类其他单元另行确定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

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之一,为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对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了监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法定的准入许可证,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许可证的有效期等内容。

二、申请条件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在注册地合法注册。

2. 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并保证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3.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三、申请材料1. 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场所和设备情况、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2. 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生产场所和设备证明: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

4.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包括相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等。

6. 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资料:包括产品配方、产品标签、产品检验报告等。

四、审核程序1. 提交申请:生产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 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4. 技术评估:相关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具备生产化妆品的条件。

5. 质量控制评估:相关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评估,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6. 许可证发放: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向生产企业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注明有效期和许可范围。

五、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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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共105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6项、一般项目71项、推荐项目8项;其中标注“*”的项为关键项,标注“推荐”的项为推荐项,其他为一般项,推荐项的内容不作为现场检查的硬性要求。

2.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
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3.结果评定:
(1)如果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包括计算机系统资料),直接判定不通过。

(2)严重缺陷项目达到5项以上(含5项),判定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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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缺陷项目之和达到20项以上(含20项),判定不通过。

(4)对于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能够立即改正的,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提供整改计划。

企业在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计划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次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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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审批和管理的文件。

它的出台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等五个方面。

一、申请条件:1.1 企业资质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化妆品生产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1.2 人员要求:企业应有一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团队,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

1.3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二、审批程序:2.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计划等,并提供相关的实验数据和检测报告。

2.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生产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估。

2.3 现场检查:审批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4 许可证发放:经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将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公示渠道进行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三、许可证管理:3.1 证件有效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3.2 证件变更和注销:企业如有变更,需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如停产、关停等情况需申请注销许可证。

3.3 监督检查:审批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生产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抽检等,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证要求。

四、监督检查:4.1 生产现场检查:审批部门将对持证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核实生产设施和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4.2 质量管理检查:审批部门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4.3 产品抽检:审批部门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检测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与适用范围1.1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二、生产环境要求2.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等。

2.2 生产车间应布局合理,通风良好,保持干燥、清洁、无尘。

2.3 仓库应分类存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三、原材料管理规范3.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3.2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超标的原材料。

3.3 原材料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产品质量检测标准4.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4.2 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4.3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五、生产许可申请流程5.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5.2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环境、原材料管理、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5.3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现场检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

六、许可审查与批准6.1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6.2 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

七、监督管理与处罚7.1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生产许可条件。

7.2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八、附则与解释权8.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一、企业资质要求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生产场地,确保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企业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化妆品生产。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化妆品配方师、质量管理人员等,并确保他们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确保化妆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三、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四、申请材料准备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内容。

五、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核实企业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评估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六、现场检查通过审核评估的企业将接受现场检查,以核实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

现场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七、证件有效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在证件有效期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八、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细则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细则详细阐述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申请条件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 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场所和设备,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安全。

3. 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4.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能够进行产品的安全性评估和质量监测。

三、审批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生产企业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2. 申请递交:生产企业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审查评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生产场所、设备、技术力量、质量管理体系等的检查和评估。

4. 抽样检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成分、安全性、稳定性等。

5. 审批决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和抽样检验结果,作出是否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6. 发放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给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并公示相关信息。

四、监督管理1. 定期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的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证要求。

2. 不定期抽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对持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投诉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及时处理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许可证要求的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之一。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合规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旨在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包括申请条件、审核流程、标准要求等内容。

二、申请条件1. 企业资质: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

2. 生产场所:申请人的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环境和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排污、消防等设施。

3. 人员素质:申请人必须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确保其持续培训和更新知识。

4.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测等环节。

三、审核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场所租赁合同、产品配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2. 初步评估: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 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接受现场检查,包括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核。

4. 技术评估: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产品配方、原料选择、生产工艺等进行技术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检测评估:申请人需要将产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评估,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6. 审核决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检测评估的结果,作出是否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标准要求1. 产品配方:化妆品的配方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物质。

2. 原料选择:申请人必须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料,并确保其来源可追溯。

3. 生产工艺:申请人必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和其他安全隐患。

4. 质量控制:申请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测等。

5. 包装标识: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并标注清晰的产品名称、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信息。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指根据《化妆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规范》等法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用于合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企业。

为了确保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105条审查细则,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内容:1.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准备和递交。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各类资料,如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卫生管理制度等,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递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包括场地、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如场地要求干净整洁、通风良好;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工艺流程等。

3.基本管理体制。

要求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设备、质量控制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4.产品和原料的质量要求。

产品和原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质量检验报告。

5.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要求企业制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各个环节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6.产品检验要求。

企业应有一套完整的产品检验制度和检验设施,对产品进行全面、准确的检验,并保留相应的检验记录。

7.公告告示、标志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在生产现场进行公告告示,标志清晰,内容准确。

8.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要求企业建立不合格产品的调查处理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记录。

9.数据管理。

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监督管理与自我检查。

企业应按照法规要求,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以上只是105条审查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其中还包括对于企业管理人员的要求、生产场所和设施的合规性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需要认真遵守这些审查细则,确保生产过程的合法、安全和质量可靠。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资质审查1.企业基本情况审查审核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假冒行为等。

2.生产场所审查审核企业的生产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包括场所面积、通风设备、卫生条件等。

3.设备设施审查审核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设施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的要求,包括设备种类、设备功能、设备维护等。

4.原辅料管理审查审核企业的原辅料采购渠道是否合法,原辅料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健全,原辅料的使用记录是否完整等。

5.人员管理审查审核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是否具备相关的岗位培训等。

二、生产管理审查1.生产工艺流程审查审核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生产过程是否合理,操作是否规范等。

2.生产记录管理审查审核企业的生产记录是否健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生产设备的清洁记录、生产过程的记录等。

3.质量控制体系审查审核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料的采购检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成品的检验等。

4.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审查审核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体系,对于化妆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是否能够及时监测并进行处理。

三、文件审查2.产品备案文件审查审核企业的产品备案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包含了必要的信息,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

四、抽样检验1.随机抽取产品样品进行检验进行化妆品产品的质量检验,包括对产品的成分、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检测,以验证其与备案文件是否一致。

2.研究测试报告对检验样品进行研究测试,并生成测试报告,评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化妆品审查细则范文

化妆品审查细则范文

化妆品审查细则范文
作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一部分,化妆品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下面是化妆品审查的细则,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一、成分审查
1.化妆品应明确列出所有成分,并确保成分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对于有限使用成分的化妆品,需要提供相关使用限制和警示。

二、安全性评估
1.对化妆品成分进行安全性评估,确定成分对人体是否安全以及是否有潜在的毒性或过敏风险。

2.安全性评估需要考虑成分的浓度、用量和使用方式。

三、不当宣传审查
1.化妆品的广告和宣传不能涉及误导消费者的虚假或不实信息。

2.化妆品的宣传不能给予产品未经科学证实的功效或疗效。

四、质量控制
1.化妆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GMP(良好生产规范)。

2.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六、动物实验审查
1.化妆品的审查要求遵循相关动物实验规定,减少或避免对动物进行实验。

2.化妆品公司应积极推动替代动物实验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七、生产和销售许可
1.化妆品生产和销售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2.化妆品企业需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并建立可追溯体系。

化妆品审查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化妆品企业应严格遵守审查细则,确保产品质量,并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
相应处置。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符合审查
细则的产品的处罚力度。

只有通过规范的审查程序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
能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审查要求、许可条件等内容,以便企业能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国内生产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申请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产品质量控制标准;- 生产车间和设备情况介绍;- 员工培训情况证明文件。

2. 申请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材料审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资质、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生产车间和设备情况等。

4. 现场核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车间和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5. 审查意见反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反馈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进行整改。

6. 审查结果通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审查要求1. 企业资质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企业法人资格;- 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与生产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适当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2. 产品质量控制标准要求申请人应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3. 生产车间和设备要求申请人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生产车间应具备适当的空气净化、温湿度控制等设施;- 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五、许可条件1. 企业资质许可申请人须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简版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简版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产许可证》简版化妆品⽣产许可检查要点
注:
1.本《化妆品⽣产许可检查要点》共105项检查项⽬,其中关键项⽬26项、⼀般项⽬71项、推荐项⽬8项;其中标注“*”的项为关键项,标注“推荐”的项为推荐项,其他为⼀般项,推荐项的内容不作为现场检查的硬性要求。

2.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统称为“缺陷项⽬”,缺陷项⽬分为“严重缺陷”和“⼀般缺陷”。

其中关键项⽬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
⼀般项⽬不符合要求者称为“⼀般缺陷”。

3.结果评定:
(1)如果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包括计算机系统资料),直接判定不通过。

(2)严重缺陷项⽬达到5项以上(含5项),判定不通过。

(3)所有缺陷项⽬之和达到20项以上(含20项),判定不通过。

(4)对于申请换发⽣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能够⽴即改正的,应⽴即改正;不能⽴即改正的,必须提供整改计划。

企业在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计划并经省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次审核达到要求的,⽅可获得通过。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三条资格要求1.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有专业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材料提交1.企业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场所环境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

第五条审批程序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有效期限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及时申请延续。

第七条备案制度1.企业在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变更和注销1.企业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场所等情况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如企业停止生产,应主动注销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定期检查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其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宣传教育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二条效力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容,希望对相关企业在申请及持证过程中提供指导和规范。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产品,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成为必要的程序。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细致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审核流程,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审查申请材料的要求1. 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完整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格。

表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品相关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及包装材料信息、质量控制措施等。

申请表格必须填写清晰、准确、完整,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 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人需要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企业资质证书。

这些证书是评估申请人企业合法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依据。

3. 产品配方和标签申请人需要提供化妆品的具体配方和产品标签。

配方应包括每种原料的含量、用途和来源等详细信息。

产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标明产品的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4. 原料供应商信息申请人需要提供主要原料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审查原料的来源和供应商的合规性。

5. 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清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并详细说明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质量控制措施。

这些信息将用于评估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三、审查流程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主要包括初审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1. 初审初审环节是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审查人员将细致地核对申请表格、企业资质证书、产品配方和标签、原料供应商信息以及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

如果初审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问题或缺失,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2.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是在初审通过后,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

审查人员将仔细观察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原料储存、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确保申请人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必要条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发证产品范围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5、原辅材料要求6、抽样原则7、检验项目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总则1。

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

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

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1 液态水基类2。

2 液态油基类2。

3 液态有机溶剂类2。

4 液态气雾剂类2.5 凝胶类加辅料2.6 膏霜乳液类 2。

6.1 膏霜乳液类水相油相2.6.2染发类2。

7 粉类2.8 蜡基类2。

9 牙膏2.10 皂类加辅料3、化妆品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化妆品生产工艺必备的生产设备5、原辅料要求企业原辅材料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企业须提供原材料安全性评价的报告,并进行相关的检验。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使用获证产品。

6、抽样原则6。

1 抽样样品选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抽样样品按企业申报小类抽取。

化妆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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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本细则涵盖的化妆品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护肤品、彩妆、发用品、口腔护理产品以及其他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准备:根据产品配方准备原辅材料。

配料与预混:按照产品配方准确称量并预混各原料。

加热与搅拌:在适宜温度下进行加热和搅拌,确保原料充分混合。

乳化/分散:进行乳化或分散处理,以获得均匀的产品质地。

灌装与包装:将产品灌装至适当的容器中,并进行外包装。

质量检查:对成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储存与运输:在规定的条件下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三、生产关键工艺参数关键工艺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温度、搅拌速度、乳化时间、pH值等,这些参数应根据不同的产品和生产工艺进行设定,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四、必备生产设备必备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配料设备、搅拌设备、乳化设备、灌装设备、包装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原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合格证明文件。

禁用和限用物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所有原料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六、抽样原则抽样应遵循随机、均匀、代表性的原则。

根据产品批次和数量确定抽样数量,确保抽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用途确定具体的检验项目,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八、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天平、pH计、粘度计、电导仪、微生物培养箱、分光光度计等。

这些设备与仪器应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九、发证检验判定原则发证检验判定原则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产品的特性和用途进行综合判定。

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十、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发证检验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检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检验时限应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工艺进行设定,确保检验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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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者缺的产品之一,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和进口企业。

三、许可证申请1. 企业在开始化妆品生产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原料使用情况、质量控制措施等。

3.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四、生产设备和场所1. 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2. 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保证生产环境的洁净和卫生。

3. 生产设备和场所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五、原料使用1.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禁用或者限用的物质。

2. 原料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原料的采购必须有相应的合同和证明文件,确保来源可追溯。

六、生产工艺流程1. 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生产工艺流程必须进行必要的验证和验证,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3. 生产工艺流程必须进行必要的记录和归档,以备查证。

七、质量控制1.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2. 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3. 企业必须建立不良品处理程序,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和追溯。

八、产品标签和说明书1. 产品标签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

2. 产品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地描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误导消费者。

九、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1. 企业必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产品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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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发证产品范围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5、原辅材料要求6、抽样原则7、检验项目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总则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单元小类皮肤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皂类毛发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指(趾)甲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口唇(齿)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单元小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牙膏类其他单元另行确定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

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液态水基类2.2 液态油基类2.4 液态气雾剂类2.5 凝胶类加辅料2.6 膏霜乳液类 2.6.1 膏霜乳液类水相油相2.6.2染发类2.7 粉类2.8 蜡基类2.10 皂类加辅料3、化妆品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化妆品生产工艺必备的生产设备5企业原辅材料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企业须提供原材料安全性评价的报告,并进行相关的检验。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使用获证产品。

6、抽样原则6.1 抽样样品选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抽样样品按企业申报小类抽取。

样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一般产品的抽样6.2.1 抽样基数大于100个。

6.2.2 抽取40个样品,20个为企业留样,10个用于检测净含量,10个用于检测其它指标。

6.2.3 企业应付1瓶标准样品。

6.2.4 所有抽取的样品必须提供该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6.3 对于净含量小于10克(或毫升)的小包装产品,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另抽取200克(或毫升)的同种简装产品进行检验6.4 对于将含量大于1升(或千克)的大包装产品,抽样基数为20个,抽取6个样品,3个为企业留样,3个用于其它指标检测。

净含量指标不检测。

容积过大的产品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6.5 其它说明6.5.1 企业对所抽样品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的,必须提供经备案的有效的企业标准文件。

6.5.2 凡抽取的样品,标准规定需检测密度指标的,企业须提供该产品密度标准值。

6.5.3 新建企业产品标签中生产许可证号标注为“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

6.5.4 审查抽样人员与所抽企业陪同人员对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抽样日期。

生产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寄/送达检验机构。

7、检验项目7.1 发证检验项目:发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细则》检验项目表中的发证检验项目和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发证检验。

7.2 出厂检验项目产品执行标准中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产品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按《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中常规检验项目检验。

7.3 关键控制检验项目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半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7.4 检验项目表化妆品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1、表2、表3、表4。

表1:皮肤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2:毛发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表3:指(趾)甲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表4:口唇(齿)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8 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与仪器见表5、表6、表7、表8。

表5:皮肤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与仪器表6:毛发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表7:指(趾)甲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表8:口唇(齿)类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9发证检验判定规则9.1 单项判定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他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必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企业,企业有异议的,在15天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的,按复检程序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卫生指标指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能对使用部位具有明显刺激、损害及感染性等潜在威胁的主要安全性指标。

常见指标如: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汞、铅、砷及甲醛等。

产品的特性、使用对象和使用部位决定卫生指标的项目和数值范围。

9.2 综合判定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10 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10.1检验标准依据10.1.1 抽样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以其现行有效版本作为检验依据。

10.1.2 如所抽样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将企业提供的企业标准和发证检验项目表共同作为检验依据。

10.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可视特殊情况延长),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本审查细则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董淑芬、蔡晶、周泽琳、陈立坚、赵彦、沈虹、陶军玮、刘洋。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通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总则2、工作机构3、生产许可程序4、企业分级5、生产许可证书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8、半成品分装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9、监督检查10、违法处理11、收费12、工作人员守则13、对许可工作的监督14、附则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用文书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通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化妆品,适用本《通则》。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化妆品。

进出口化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本通则所指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2、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组织审查人员技术培训;组织或配合组织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组织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材料等工作。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顺三条21号嘉业大厦2号楼508房间邮政编码:100079联系电话:67663181,67663181转818传真:67663114转833E-mail:********************************联系人:董树芬刘洋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5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6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功效评价等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企业可视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2.7化妆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配合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制修订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化妆品市场准入工作;收集化妆品质量信息,研究国内外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咨询等。

化妆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组成情况另文公布。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程序3.1.1 申请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申报日期应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应与其法人负责单位共同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申请企业对生产场所有独立的、唯一的使用权,对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拥有所有权,同一厂址不得重复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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