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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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2年4月2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9年3月2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彝族语言文字是彝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

使用、规范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条自治州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提倡彝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鼓励汉族干部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或者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民族事务、民政、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自治州企事业单位可以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第五条自治州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彝文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要为促进自治州的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把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附件1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1、在我国,汉族人口较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把这55个民族称为“少数民族”。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13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A.7.33% B.8.49% C.9.74%2、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逐渐形成了()的分布局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

A.高度聚居B.大杂居、小聚居 C.小集中、大分散3、我国边疆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聚居区,22000公里的陆地边境线有( )多公里在民族地区。

A.15000 B.17000 C.190004、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为( )。

A.民族自决 B.联邦制C.民族区域自治5、目前,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共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左右。

A.50% B.54%C.64%6、目前,我国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A.25 B.30 C.357、我国最早建立的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是1947年5月1日成立的( );最早建立的自治州是1950年11月24日成立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最早建立的自治县是1950年5月6日成立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A.西藏自治区B.内蒙古自治区 C.广西壮族自治区8、我国世居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的省份是 ( ),共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

A.广西 B.西藏C.云南9、全国55个少数民族有50个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西部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左右,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开发。

A. 75%B.64%C.60%10、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等()个少数民族。

A. 8B.9C.1011、《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4条第4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19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1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134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第1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3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37条第3款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4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49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精品文档】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推荐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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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为了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国家机关控告和申诉;对少数民族公民提出的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

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民族工作干部;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民族事务。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民族工作的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工作需要。

城市民族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报道、文艺创作、音像摄制、出版、广告等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不得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配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并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十条国家机关录用、招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公民。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

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发现不规范的用语用字,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对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活动及其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七)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对地名、风景名胜区标牌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站、码头、机场、港口、街道、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志和中文信息处理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九)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及其从业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商务、邮政、电信、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部门应当对商业、贸易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一)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

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发现不规范的用语用字,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对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活动及其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七)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对地名、风景名胜区标牌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站、码头、机场、港口、街道、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志和中文信息处理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九)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及其从业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商务、邮政、电信、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部门应当对商业、贸易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一)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规范使用西双版纳傣族语言文字之我见

规范使用西双版纳傣族语言文字之我见

规范使用西双版纳傣族语言文字之我见岩香宰【期刊名称】《今日民族》【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2页(P51-52)【作者】岩香宰【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人大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双版纳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州县市各级相关部门通过一系列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在教育、翻译、出版、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60多年的实践证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社会稳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在狠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各级干部群众都不同程度地认识到发展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西双版纳州傣文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着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对民族学校的投入不足,双语教育工作普及力度不大;双语人才的培养工作力度不够;对傣文使用混乱、不规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等方面的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现就西双版纳州发展傣文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加大宣传党的民族语文政策的力度,坚持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作条例》和《自治条例》及党的民族语文政策,确保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

继续加强对干部的民族语文政策教育,提高执行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克服以言代法的弊病。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西双版纳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单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并给予经费补助。

各县市都要成立监督检查机构,建议增加编制来进行专人专管并授予监督执法权。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有关部门单位翻译和审定傣文,并严格规定凡制作会标、布标、门牌、牌匾和广告的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使用傣文,必须到指定的单位或各县市民宗局进行翻译,从源头上杜绝民族语言文字的错误和混乱,为全州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走上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奠定基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云政办发[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5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六日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加快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意义语言文字是人们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交际工具,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是推动和支持先进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对促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逐步增强,城市普通话普及程度和规范汉字应用水平有较大提高;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语言文字工作为促进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省是一个集边疆、民族、贫困和山区为一体的省份,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民族众多,方言复杂,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当前,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普通话普及程度还较低,全省使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仅为37.94%,有近650万少数民族人口不通汉语;用字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语言文字工作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未能摆上应有的位置,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和经费不足,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滞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云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教育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改进并创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或拟订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2004修正)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2004修正)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2004修正)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4-06-29【实施时间】2000-03-31【时 效 性】已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维护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音像制品的发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版工作的领导,把出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五条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管理人员、编辑人员、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对在出版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监督、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的出版活动。

地(州、市)、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出版活动。

公安、工商、邮政、交通、铁路、民航、海关、边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设立的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全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的稽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版物市场的稽查工作。

第十条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规范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开展互联网出版、发行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

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

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作者:何佩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4期摘要: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自身使用范围的局限性和法律的滞后性等原因,有部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面临着消亡的险境。

本文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立法概况、立法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完善等方面阐述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立法保护,进而提出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立法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内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保护逐步被确立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并纳入到国际法律体系当中是在上世纪中期以后。

而在我国《宪法》中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化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开发利用和保护民族文化等诸多方面都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

语言文化权利在内容上主要是指个人或群体自主选择和学习母语及国家通用语言的一种文化权利。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面对国家及主体民族的语言时往往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因而在目前的国际法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保护,便自然成为了语言立法和语言保护的重点,通常我们在讨论的保护语言文化权利,尤其是指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的保护。

二、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立法现状我国现阶段语言状况呈现“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特征。

我国现存的129种语言中,117种处于衰落或逐步消亡状态,接近消亡边缘的有24种,已经消亡的21种,无交涉价值的有8种。

1982年《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据学者整理,1991年开始,中国公布了二十个与少数民族相关的政策白皮书,针对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有十一个。

1949年以来,我国民族语言文化法制化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各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了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或规定。

主要有《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2002年)、《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3年)等20多项法律法规。

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11•【字号】昆政发[1995]24号•【施行日期】1995.03.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3月11日市政府以昆政发〔1995〕24号文批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族乡工作,加快民族乡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增强民族团结,根据《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族乡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民族乡按规定设立乡长、副乡长。

乡长应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乡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适当配备建立该民族乡的民族和其他民族。

第四条民族乡要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各项政令、政策在本乡的遵守和执行。

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第五条民族乡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结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加快本乡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民族乡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做好本乡民族团结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上级有关国家机关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快民族乡各项事业的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凡涉及民族乡的,应当事先征求民族乡的意见。

第八条中央、省、市对民族乡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经济建设第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乡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在资金、技术、人才、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在财税、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照顾,帮助和引导民族乡自力更生、发展经济。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11月20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是壮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瑶族、回族、傣族、白族、布依族、蒙古族、仡佬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文山县、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文山县。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民族团结、边防巩固、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云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规〔2020〕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30日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动民族地区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发展,逐步提高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航道和航运基础设施以及“四好农村路”项目建设,推动沿边高速公路全线贯通,补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逐步提高民族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大型水库、大中型灌区、水系连通工程等重点水网工程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提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电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支持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当地能源资源。

加强民族地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互联网骨干网建设、城域网改造提升和光纤入户工程,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

推进数字乡村工程建设,扩大农村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面。

建设覆盖民族地区的多式联运物流网,加快物流枢纽布局和仓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行集约化配送模式,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

第三条加强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因地制宜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识语言文字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文化资源和精神财富,它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文化传承和历史发展,也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体现。

为了保护和传承语言文字,提高全民族的语言文字素养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首先,我将介绍一些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其中第四章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广全国通用的书写系统。

”这一条款为推广普通话和推广书写系统提供了合法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法实施条例》分别规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宣传普通话、加强语言文字培训、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内容。

其次,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方针和政策,以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发展普通话言责,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化”。

《全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要求加强语言文字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族的语言文字素养水平。

此外,文化部还制定了《全国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纲要(2016-2020年)》,提出了推动全民族语言文字素质提升、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以及保护语言文字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例如,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了特殊的政策措施,以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中,推行了以普通话为主要教学语言的政策,以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能力。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规范市场中的语言文字使用,包括规定公告、广告、商标等一切公众信息要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禁止使用迷惑性、低俗、恶搞等不规范的语言文字进行宣传。

总之,国家对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制定,为保护和传承语言文字、提高全民族的语言文字素养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供了合理的保障和指导。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2011年4月8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加快全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教育,是指政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少数民族教育实行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

第四条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推行以寄宿制、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民族部、班、民族中专、民族大学及大学预科教育的办学模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学校的办学条件,按照规定配齐学科教师、配全各类教学设备,加强学校现代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养适应国家及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少数民族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负责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少数民族教育。

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少数民族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工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奖惩。

第二章办学形式与管理第八条采取多种办学形式,推进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标准化办学,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建立具有少数民族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育体系。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面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08-28(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继承、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一)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五)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六)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八)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三条本条例列举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确定为文物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

第四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并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族事务、教育、旅游、规划、建设、新闻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什么部门起草的由谁公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二月正式启动,2000年4月完成;这部法律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正式公布的;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4.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哪些范围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具体地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范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写进了条款第三条,就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同时,国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是什么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意义十分重大;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11.书法艺术作品可以使用繁体字吗可以;因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12. 1985年以来我国制定和公布了哪些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11985年12月27日,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国家教育委员会简称国家教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简称广电部联合发布了普通话异读词审者音表;21988年1月26日,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了现代汉语常用字表;3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表41988年7月1日,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公布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51990年3月22日,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了标点符号用法;61997年4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72001年12月1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了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 13.近年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哪些关于用语用字的规定11987年1月1日,国家语委、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中宣部出版局公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21987年3月27日,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31987年4月 1日,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了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委发布了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61992年7月7日,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71992年7月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定;14. 推广普通话有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6扫除文盲条例第6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7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8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15.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是何时发布的它适用于哪些范围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于2001年12月19日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普通话书面语,包括语文教学、新闻出版、辞书编纂、信息处理等方面;16.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整理异形词的主要原则是什么整理异形词的主要原则有三个,即:通用性原则、理据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17.近年湖北省出台了哪些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重要政策为全面推进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保证湖北省推广普通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1998年以来,湖北省出台了几项重要政策;11998年4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语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将说普通话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年龄在50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在会议用语、接待来访、对外联系等公务活动中都要使用普通话,领导干部更要带头说普通话;21998年4月10日,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语委发出关于窗口服务行业招收新职工普通话有关要求的通知,提出对窗口服务行业新招收职工,全部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要求;31998年4月28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委发出关于在教育督导评估中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在教育督导评估过程中,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通过教育督导手段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41998年4月28日,省教委、省语委联合发出关于教师使用普通话若干要求的通知,对提高教师普通话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从1999年起,学校新增、调入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的等级标准;52000年3月17日,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将提高教师语言文字水平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出了将语言文字培训列人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从2000年至2002年,所有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师均需必修普通话知识与训练课、必修规范字知识与训练课,并通过相应的考查等规定;62001年1月3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语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及窗口服务行业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党政机关干部和窗口服务行业职工经过培训后,都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要求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从2000年开始,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和窗口服务行业普通话培训、测试、达标工作;72001年6月18日,省语委、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21世纪初我省语言文字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对师生普通话的要求;这几项政策出台以来,对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1.为什么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我国是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共同语的普及程度是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已开展了四十多年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全社会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尚未实现,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普及民族共同语的客观需要;因此,大力推行、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既是当前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推普参与意识和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进一步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整个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定在每年的什么时候1997年下半年,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九月的第三周在全国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3.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促进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4.历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分别是什么第二届的活动主题是:推广普通话,迎接新世纪;第三届的活动主题是: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第四届的活动主题是: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第五届活动的主题是: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5.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有哪些宣传口号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3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4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5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6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7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8推广普及普通话,为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9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普及普通话;10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11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12普通话是校园语言;13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14青少年要做推广普通话的积极分子;15普及普通话,从孩子抓起;16让您的孩子从小学会普通话;17新闻媒体要做推广普通话的榜样;18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19说普通话,从我做起;20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1.什么是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种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因此,普通话水平测试既不是普通话系统知识的考试,也不是文化水平的考核,更不是口才的评估;2.为什么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语言不通、方言隔阂阻碍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规范化,是汉语发展的总趋势;而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推广普通话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必将加快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进程,也必将对社会的语言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3.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什么机构领导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国家成立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地组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或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及具备条件的国家部委直属师范、广播、电影、戏剧等高等院校,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批准,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的,还可成立各地、市、州、高校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站,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省级和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委员会接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各地、市、州、高校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站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或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领导;4.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标准是什么1994年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六等;一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二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音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语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部位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平翘舌音、前后音鼻尾音、边鼻音、f-h、z-zh-j、送气和不送气、1-n 不分、保留浊塞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三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汇、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音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词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三个级别中,一级可称为标准的普通话,二级可称为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可称为一般水平的普通话;6.普通话水平测试包括哪些项目普通话水平测试一律采用口试;测试共分为四项:1 单音节字词100个;目的:考查应试人普通话声母、韵母和声调的发音;2 读双音节词语50个;目的:除考查应试人普通话声母、韵母和声调的发音外,还要考查应试人的上声变调、儿化韵和轻声的读音;3 朗读;从测试大纲朗读材料1~50号中抽签决定;目的:考查应试人朗读书面材料的水平,重点考查语音、连续音变上声、“一”、“不”、语调语气等项目;4 说话;应试人根据抽签确定话题;目的:考查应试人在无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所达到的规范程度;以单向说话为主,必要时辅以测试员和应试人的双向对话;7.全国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几年来,全国测试网络机构已初步形成;多数省、市、区成立省级“中心”,一些地、市设立了“测试站”;测试员队伍已初具规模,到2000年,全国经培训获测试员资格的有2万余人,其中国家级测试员2200余人;接受测试的人员达700多万人,多数是教师;共测试播音员、主持人5000余人;8.湖北省要求党政机关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什么水平从2000年起,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新录用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地、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普通话;从2003年起,全省党政机关录用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准备参加机关干部录用考试的人员,应事先与省或各地、市、州及省直管市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联系,以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国家颁发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作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的内容列人工作日程;要结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对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的规定,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原则上,年龄在50岁以下;现使用方言或普通话不熟练、水平不高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按计划分期分批参加普通话培训;年龄在50岁以上、现使用方言的工作人员,提倡参加普通话培训;要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较好地掌握普通话;9.湖北省要求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什么水平根据我省实际,旅游、对外贸易等行业招收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商业、交通等其他服务行业招收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乙等;各窗口服务行业应抓紧建立普通话骨干队伍,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行业新职工及现有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有条件的部门可成立本系统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对本行业职工进行普通话等级测试;从2003年起,全省窗口服务行业新招收的职工,全部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10.湖北省对教师普通话测试有什么要求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广电部国语口994」43号文件明确提出,教师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文科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现代汉语课和口语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从1999年起,湖北省逐步实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各地、各学校首先要做到录用、调入新教师,其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并持有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同时,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现有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并从2003年起,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11.湖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开始于哪一年到目前为止,湖北省共测试了多少人次湖北省是于1997年开始普通话测试工作的;到2001年为止,湖北省共培训了1100多名普通话测试员,其中,国家级普通话测试员有130多名;各地、市、州、高校共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26个;共有495200人次参加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其中,师范院校学生187400人次,教师288800人次,播音员、主持人1200人次,国家公务员近千人次其他人近1300人次;。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抢救、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经批准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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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13-04-01 05:13:00 来源:云南日报
[提要]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抢救、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等。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号)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抢救、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经批准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三)监督和检查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情况;
(四)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影视、出版物等的译制、播出、出版;
(五)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
(六)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第七条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及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并会同教育、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鼓励支持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演出;支持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和作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影视的制作、译制和播出,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的发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注重培养和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警官和司法调解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官和检察官。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在学前和小学教育阶段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师的培训、培养规划和计划,培养双语教师。

第十二条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

报考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应当按照语种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的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语种与高考招生同步单列录取。

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经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的,应当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专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编辑、教学、播音和翻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免除外国语考试。

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频率、频道或者栏目,并逐步增加播出语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边境地区的广播电视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频率、频道和栏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

省教育和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编译、出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教学教材。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在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体育活动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公民提供翻译服务。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特点和规律,不得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十九条公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学艺术作品、音像制品、表演、广告、商业牌匾等,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
(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
(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对照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样式。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定,审定前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核。

经审定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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