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点设置基本要求
电子商务师s
电子商务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目前开展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全国统一鉴定。
具有较强的学习、表达、信息处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1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6)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考评员培训练习题-判断题
1.目前我国技能人才评价的考评技术大致分为综合类、操作类两个类别。
X2.考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提前10分钟前达到指定的考试地点。
X3.考评评分时,当三名考评人员评分分差较大时,其得分以考评组长的为准。
X4.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丁5•考评人员有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X6.考评工作的特征包括主观性和统一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变化性和创新性。
X8.考评人员的解聘采用协议解聘的方式。
X9.考评人员到考试现场后首先要认真检查安全防范、设备没施及备料情况。
V10.在操作技能评价时,考评人员评分主要采用过程性评价方式。
X11.考评人员到考试现场后首先要检查考场能容纳考试的面积。
X12.职业技能标准知识部分分为识记型、应用型两种。
丁13.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丁13.考评人员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V14.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丁15.不能及时发现违纪作弊现家属于考评人员一般性违规。
V16.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三年以上。
X17.考评人员考核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进行。
V18.根据考核项目的不同,考评人员评分可分为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两种。
V19.召开考评会议时间一般规定在开考前10分钟进行。
V20.职业技能标准知识和技能分为识记型、应用型、操作型、心智型和技术型五个种。
V21.技能人才评价两考评任务应由鉴定中心下达。
X22.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具有丰富调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V23.考评人员选拔应由有关部门推荐,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审核其有关资历证明。
X24.考评方法主要有问卷法、操演法、口试法、阅卷法和业绩评估法。
V25.考评方法主要有问卷法、操演法和口试法三种。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规则一、考试时间和地点1.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由主办单位提前确定,并提前通知考生。
考生要提前到考场,以免耽误考试。
2.考试地点:考试地点由主办单位确定并通知考生。
二、考试规则1.考生须凭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进入考场前,应当主动交出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使用信息设备或与他人通信。
3.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4.考场内不得交谈、交头接耳、互相传递纸条、频繁出入考场,以免干扰他人或作弊行为。
5.考试时考生只能使用考试需要的材料,如公式表、图表、计算器等。
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6.考试过程中,考生要认真答题,不得互相抄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答案。
7.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强行离开考场,应等待监考人员的指示。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1.考试内容一般包括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具体依据主办单位的要求确定。
2.考试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即考生不能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部分开卷考试。
3.考试时间一般在2-3小时,考生应根据考试时间合理安排答题时间,确保每一个问题都能仔细回答。
四、考试评分和成绩发布1.考试评分由主办单位负责,根据考生的答题情况和标准答案进行评分。
评分结果由专业人员负责审核,确保公正公平。
2.成绩发布由主办单位负责并及时通知考生。
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查询自己的成绩。
3.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定合格线,成绩达到或超过合格线的考生可以获得相应的证书或资格。
五、考试违规和处罚1.如果考生在考试中被发现有作弊行为,如抄袭、使用非法的参考资料、与他人交流等,一经查实,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2.对于违规行为,主办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取消考试成绩,限制考试资格等。
3.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主办单位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仔细阅读考试规则,并明确了解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 二级综合评审上机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可使用专用计算器。
项目管理师4-3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七、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考生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复核考生资格,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5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5日,11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4日,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日期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鲁人社字[2011]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今年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在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继续对育婴师、室内装饰设计员、电子商务师、速录师、营养配餐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等职业进行全省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期进行,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与考核方案见附件2、附件3。
人员4-1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级鉴定中心确定
日期职业名称等级考试时间备注
5
月
22
日11
月
八、各报名单位在录入考生信息时应按系统要求如实、认真录入考生各项信息,考生报名单位应填写考生实际的工作单位。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四大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四大要求作者:来源:《职业》2010年第04期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即将开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就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提出了要求。
进行12个职业全国统鉴,暂停3个职业全国统鉴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需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2010年,暂停物业管理员、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3个职业和网络编辑员(4-3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上述职业(等级)的补考等后续工作安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2010年“统考日”安排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9、20、21日,5月21、22、23日,7月16、17、18日,9月17、18、19日,11月19、20、2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2、23日和11月20、21日。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21日、11月19日进行,并于2010年3月8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主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3、 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有什么具体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对介绍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检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5、 如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即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我省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市、州、县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及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考试,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全国统一鉴定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全国共有3500多万人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我省到2004年末,共有108.7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有94.7万人获取了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并责令更改;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给予办理开业手续。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知识竞赛复习题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知识竞赛复习题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2、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与能力的根本要求。
3、劳动预备制度是指政府有方案、有步骤地组织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承受相关教育,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4、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运输与效劳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
5、职业资格是指劳动者到达的从事某种职业的最低要求〔,即起点标准。
6、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展客观公正、科学标准的评价与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在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是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的最高执行机构。
8、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学者建立各种行业的职业资格的文化素质与技术素质标准。
9、?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与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0、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与?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平安与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1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平安的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
对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进展行政处分。
12、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就业的重要凭证。
13、1998年,我国正式确定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
14、以下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技术工种岗位: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企、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15、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10、具有互联网、、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第七条组织机构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第八条环境布置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设置举报箱.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考场设置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第十条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第十二条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第十三条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第十四条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第十六条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试答卷安全保密第十七条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第十九条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第二十条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第二十一条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第二十二条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第二十五条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人员选聘与培训第二十六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第二十七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第二十八条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主考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九条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考试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考前准备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第三十一条考试实施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第三十二条考试指挥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第三十四条材料保管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每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第三十五条突发偶发事件处置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评估与奖惩第三十六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按照标准化考点评估要求对考点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的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考点,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考试资格直至撤销考点等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范中涉及的有关信息技术规范,由我部另行制订、下发.第三十九条各省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其他教育考试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2.监考员职责3.系统管理员职责4.视频监考员职责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一、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四、负责本考点试答卷和备用试卷的管理.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招委会或考委会.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招委会或考委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九、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的其他工作.监考员职责一、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三、监考时佩戴监考工作证件,严格遵守考点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四、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宣读考试指令、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五、考前领取、分发试卷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试卷密封情况.六、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核查考生身份,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七、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规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九、自觉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十、不将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十一、认真负责本考场答卷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并做好考场记录.十二、考前、考后按要求检查、清理考场.十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十四、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系统管理员职责一、在主考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网上巡查系统、考试业务系统、考生身份识别系统、指挥系统、无线信号屏蔽设备、校园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等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持证上岗.三、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日志记录等工作.四、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五、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六、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七、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视频监考员职责一、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通过网上巡查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二、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掌握网上巡查系统的使用方法.三、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四、考试进行中视频监考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五、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六、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七、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八、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劳社鉴发[2007]7号
劳社鉴发[2007]7号关于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6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试行“统考日”的具体安排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今年“统考日”的具体时间确定为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
在“统考日”期间,各地在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的统一鉴定。
请将今年“统考日”具体安排于4月20日前报我中心。
二、关于统一鉴定考点管理的具体安排从今年起,全国统一鉴定考点实行集中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定一批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机构作为固定考点。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过渡,力争在2008年全部实现考点集中管理。
请各地将今年统一鉴定考点管理的具体情况于4月20日前报我中心。
三、关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执行标准的有关问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今年执行修订的国家职业标准。
新修订的国家职业标准和标准内容变动对照表,已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和相关网站上公布。
各地要积极做好对考生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指导培训机构和考生按修订的国家职业标准做好考前的辅导和复习。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上述两职业去年单科成绩不及格需参加今年补考的考生,今年5月份仍按照原标准单独命题,11月份鉴定将按修订的标准执行。
请各地将参加5月份补考的考生单独安排考场,并按规定上报数据,保证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开展全国统一鉴定职业高等级试点鉴定工作具体安排今年我中心将组织开展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职业的试点鉴定工作;具体时间为5月20日,7月22日,9月23日,11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3•【文号】劳社鉴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劳社鉴发[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我中心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一、报名管理(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报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具体组织。
(二)各省级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考管理系统)进行考生信息录入。
(四)各省级鉴定中心在全国统考前30天,要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表1)和试卷分装要求、考场安排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
上报内容不全或未经部鉴定中心同意延期上报,部鉴定中心概不受理该地区的报名申请。
(五)各省级鉴定中心发放的准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3、准考证编号;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5、考场编号;6、鉴定时间与地点;7、考生须知。
(六)准考证编号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采用19位数字代码,使用统考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修订稿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附件1 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附件2 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3 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附件4 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5 2018年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时间安排表附件6 辽宁省统考职业汇总表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呈报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存一份。
请按各职业各等级申报条件申报,若审核不符合条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权对该名考生降级。
附件7全国(省)统一鉴定试卷申请单市鉴定中心(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注:1.合计份数=级别实际报名人数×110%2.表中光盘、磁带数量为实际需要数量负责人:试卷接收人:工作电话:移动电话:单位地址:邮编:附件8制表人:审核人:日期:附件9 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试行)报名机构(盖章):1.表内信息为参考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和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填报结果务求完整、真实、准确。
个人申报,个人负责自查;机构集体申报,机构负责自查。
2.申报条件按照职业标准中资格条件规定,根据个人适用条件填报,并据此提供证明材料信息。
3.个人申报提交电子版即可。
机构集体申报需提交电子和纸质各一份,并在自查合格的纸质申报表上加盖查验单位印章。
4.申报单位和个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电子照片格式要求1、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大小不超过18KB;2、照片背景颜色为白色,其它颜色不予受理;3、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
黑白照片、经翻拍的照片不予受理;4、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半身证件照尺寸:35x45毫米;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33毫米;附件10 智能化考场信息表附件11 XXX市智能化考点编排规则表附件12 论文选题范围附件13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信息表考区(市):附件14 全国(省)统一鉴定考场远程监控考点信息统计表附件15 全国(省)统一鉴定试卷交接单市鉴定中心(盖章):附件16附件17附件18职业指导师论文申报标准申报一级职业指导人员需要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申报二级职业指导人员需要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或二篇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答题卡解说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答题卡解说
1、省(自治区、直辖市):填写“江苏”。
2、地区(市):填写本单位所在市、县。
例如:“南京”。
3、鉴定地点:填写参加鉴定的考点所在地。
4、姓名:同准考证和身份证一致。
5、报考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
6、报考等级:“五级”、“四级”“三级”。
据实填写。
7、准考证号码:空格中按照“准考证”号码(19位)用签字笔填写,字迹不得压格。
代码框中用2B铅笔按照“准考证”号码进行填涂。
8、科目:空格中按照鉴定科目代码(理论201,用签字笔填写,字迹不得压格。
代码框中用2B铅笔按照科目代码进行填涂。
9、答题区:对照选题及答案,用2B铅笔,以填涂说明中的正确填涂样例为准进行填涂。
10、出现缺考、作弊情况,由考场监考人员按要求,代填答题区以上的内容,并在填涂说明中按“缺考”、“作弊”的情况填涂相应空格。
重点提示:“准考证”号码不能误填成“身份证”号码,空格应填满;省份代码72003003不能误填;科目代码要分清不能相同或误填。
2017年11月全国及自治区统一鉴定考务安排
2017年11月全国及自治区统一鉴定考务安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地、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考点: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7〕1号)要求,2017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考日”将于11月18日-19日进行。
为保证本次统考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考务事宜安排如下:一、统一鉴定职业及时间鉴定日期为11月18-19日(具体职业及时间详见附件1)。
二、考点管理(一)全国及自治区统一鉴定根据报考地区及职业设置考点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考场一律安排在确定的考点进行(考点设置与分布见附件2)。
(二)各考点成立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考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考点考务组织实施及协调管理。
(三)全国及自治区统一鉴定过程的质量督导要求与督导员派遣,由我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场设置与管理(一)考场设置要求每个考场为单人单桌标准教室,并按职业、等级分别进行考场编排。
(二)智能化考试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2级)、理财规划师(3-2级)、心理咨询师(2级)、电子商务师(4-3级)等职业的鉴定安排在各授权机构,采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进行机考。
具体要求按智能化考试管理规定与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监考要求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统一佩戴自治区统一发放的监考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实行亲戚、朋友与师生等回避制度,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
(四)考前检查要求统一鉴定前各考务管理小组应按照考务管理工作要求,召开考务会议并检查落实考点及考场布置情况。
四、试卷管理(一)试卷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分发、回收。
严防丢失、泄露或损坏,并做好试卷的押运、交接、保管与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及时安全送达各考点。
(二)各地考点的试卷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押运,各考点应做好核对、验收与保密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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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点设置基本要求
一、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本地区未组织开展相应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职业培训的机构或学校。
如设置在有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职业培训项目的机构或学校,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严格实行考培分离、监考人员、考生交叉、回避等制度。
二、考点应相对固定,选择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条件设施较好,有足够数量的标准教室,能满足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职业需要、便于组织考试的学校或机构。
三、考点环境应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周边无声、光、气等环境污染,且治安良好。
四、全国、全区统一鉴定期间,能够提供考务管理场所及相应所需设备和人员等。
五、考点应配备安全保卫、技术保障、医护等人员。
六、考点内非智能化考场设置需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每个考场应选用能容纳30名考生同时进行考试的标准教室作为标准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列摆放,桌子排列整齐,座位前后、左右间距必须保持80厘米,监考人员能无障碍地到达每个考生的座位。
(2)考场的场地、桌椅、光线和通风等基本条件必须满足考试的要求,桌面地面应保持干净。
(3)播放录像试题的考场满足每30人至少一台74厘米(29
英寸)以上彩色电视机及VCD播放设备配置(或相应多媒体设备),确保教室内所有考生能够准确看清试题、图像,听清声音。
七、有条件考点的考场需设置考试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实行考试现场远程监控,并在显著位置标示“本考场设有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考点采用现有闭路监控设备的,由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提供技术接口标准。
八、考点内智能化考场的设置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见附件2)。
承担智能化考试的考点考前应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确保考试当天考场的正常供电。
九、考点在举办考试期间,应在大门(或其他醒目处)悬挂“××××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点”的标志,在考点区域内明显位置和各入口处设有“考试专栏”,张贴“考点平面引导示意图”(考场位置、紧急安全通道、卫生间等)、“考场安排表”、“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考试纪律”、“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等,并公布考点负责人、考试监督举报电话。
十、考点要在距考场3-5米处划定警戒线,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监考人员凭当地鉴定中心核发的监考证入场。
考场按职业、等级分别进行编排,考场门口应标明该考场编号、职业、等级、人数、准考证起止号码;桌子左上角粘贴有考生准考证号等内容标签,以便考生对号入座。
考场内应配有黑板或白板,上面明示本场鉴定职业的名称、等级、考试项目、考试起始和结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