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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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矿属各单位:
一、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我矿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矿山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劳动法》、《公司法》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我矿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目标责任制。
二、2011年安全奋斗目标
1、矿杜绝通风瓦斯事故,杜绝死亡事故;
2、重伤事故不超过2人,轻伤事故不超过6人。与2010年相比轻、重伤安全事故率下降50%。
三、矿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凡我矿所属科室、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安全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矿属各队、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队、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组织实施,严格监督考核。
4、各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我矿制定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5、各部门要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上岗前培训考核,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6、各单位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安全生产教育第一责任者,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7、班组长对所管辖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要认真组织本职责范围内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严格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切实解决好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制止“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8、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行业规范和我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章作业,规范操作。维护好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生命和健康的行为。
9、矿工会对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我矿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劳动保护检查,督促各单位安全隐患的整改。
10、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科采取措施并组织抢救。
11、矿属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我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2、安全生产必须贯彻于全矿生产经营目标管理全过程,矿拟定经济目标责任制必须与安全考核同步进行。
13、工程质量、设备维护质量验收评级与安全管理同时考核。内部各单项工程承包,必须包含安全与质量,并有详细指标考核。
14、矿对各科、队实行安全考核奖惩,机关科室以业务保安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状况综合挂钩考核。
15、安全管理扣款、罚款由安全监察科监督执行。
四、安全表彰奖励。
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
2、员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100元以上的奖励。
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办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50-100元及以上的奖励。
4、对制止举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50-100元/次以上的奖励。
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员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6、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50—200元/次的奖励。
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矿委会讨论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
1、出勤率低于矿规定(井下90%,地面95%;
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
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
4、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
六、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及管理
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
①、矿在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安全奖励金;
②、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扣款;
2、管理
①、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
②、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罚款和扣款,必须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方案工资中扣收,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财务科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办理扣款,并按照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目,安监科每季度与财务科核对一次帐目情况。
②、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煤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花名册一式三份,安监科留存一份备查。
七、安全惩处
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
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设备考核事故在内。
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行政处分为: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经济处罚分为:一般违
章:100—200元;严重违章:200—500元;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即持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教育,并限期交回安监科,根据其受教育的程度、做出处理。凡一年内第二次违章者,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员工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保证年度内不再违章,年底如数退还,财务科收取单列帐目,安监科建帐。凡停工到安监科接受教育学习的,收取安全教育费10元/天。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20一100元的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次之内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3、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
4、饮酒后入井的;
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不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
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0.5小时内的责任者;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
8、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
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督,不接受帮教、情节较轻的;
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