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深人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深人发〔2001〕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精神,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他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为此,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六)其他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四)其他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为加强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说明(一)落实市委工作要求。
2017年3月28日,中山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2017〕2号文),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加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镇区开设留创园分园,根据入园企业创新创业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对留创园、人才创新创业生态园入园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启动经费补贴。
市委要求,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据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了该《办法》,就留创园管理办公室和入园企业项目扶持经费补贴作出相关规定。
(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一方面,通过对留创园入园企业的资金扶持,激发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出台扶持资金有关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发挥最大效益。
(三)遵循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有关规定,设立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扶持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办法》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扶持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或“留创园分园”)建设及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资金。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第二条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党管人才的原则。
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
(三)市场配置的原则。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留学人员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来京创业和工作。
(四)用人主体引进的原则。
用人主体按需引进,并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条件。
第三条留学人员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接待服务窗口、北京海外学人网站、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咨询热线等渠道,咨询了解北京市创业和工作环境、相关政策、工作信息、岗位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关部门定期举办“海外人才发展论坛”、“人才技术交流和项目推介洽谈会”、“海外学人看北京”等活动,为留学人员实现人才、技术、项目、资本对接提供机会。
第四条留学人员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执照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主要方式:(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企业;(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四)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五)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六)进入社区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机构工作;(七)进入市、区县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人社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3〕9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中山留创园扶持政策体系,有效规范扶持资金管理,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管第七章附则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中山留学生创业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市、镇街两级财政列支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经费,包括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项目推荐奖励、创业扶持资金等经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入园企业是指符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融资、法律、财税、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的境内外中介机构以及推荐优质项目的境内外企业、商协(公)会、研究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东府[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战略,鼓励和扶持高层次人才来莞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博士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三条留学人员资格认定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是指如下人员:1.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2.年龄在50岁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3.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经营管理高级资格的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沪人社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26日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按照国家“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含入外籍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费或自费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研究、进修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是指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沪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市及各区相关优惠政策。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1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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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光府规〔2019〕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光明区产业准入清单暨散乱污危企业(场所)认定标准
3.光明区各街道产业发展导向指引
4.光明区社区集体物业租赁产业评分细则
5.租赁合同(模板)
——结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6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5月19日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评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市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的,为本市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选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明显,能够发挥资源聚集、示范引领作用的市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
光明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光明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动能转换,释放新技术、新机遇、新业态的发展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升级,根据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一)企业研发投入支持。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技术攻坚,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不超过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
扶持光明本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吸引外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落户。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三)科技企业培育支持。
实施租金补贴,吸引科技企业入驻: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200㎡,超出按200㎡计算)给予15元/㎡,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2.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1000㎡,超出按1000㎡计算)给予20元/㎡,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3.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及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支持创新载体(一)众创空间支持。
资助众创空间运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1.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2.区级众创空间每孵化一个“种子企业”(具体定义详见申报指南),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种子企业”数量不重复计算;3.鼓励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函[2013]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3.08【实施日期】2013.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深人社函〔2013〕243号)各留学生创业园:根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3年度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深圳市各留学生创业园。
二、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填写《深圳市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报表》,由主管单位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申报材料;(二)市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项目评审;(三)市外国专家局拟定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通知;(四)市外国专家局与获资助的留学生创业园签订《深圳市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拨入留学生创业园帐户。
三、申报材料(一)《深圳市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三)申报单位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它事项(一)每个留学生创业园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二)申报单位须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深圳市外国专家局,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附件可在深圳国际人才网http://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报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3月8日附件:深圳市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报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签名):申请日期: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函[2014]53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8.08【实施日期】2014.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深人社函〔2014〕5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18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深圳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产业园)。
二、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填写《深圳市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由主管单位和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向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提交申报材料;(二)市外专局汇总申请材料,委托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召开项目评审说明会,专家出具评审结论;(三)市外专局根据专家评审结论,拟定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通知;(四)市外专局与获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产业园)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拨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产业园)账户。
三、申报材料(一)《深圳市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三)申报单位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纸质材料均需一式七份并装订成册,同时上报《深圳市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电子版一份;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由各辖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查验原件。
四、其它事项(一)每个留学人员创业园(产业园)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二)申报单位须于2014年9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深圳市外专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207室),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在光明区创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注册、经营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
第三条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创业园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创业园的设立应符合光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创业园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入驻审核、园区设施维护、政策宣传和服务协调等。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申请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应为留学人员;2.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技术;3. 企业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光明区产业政策。
第七条企业入驻创业园的程序包括:1. 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创业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企业与创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第四章政策支持与服务第八条光明区人民政府为创业园内的企业提供以下支持:1. 提供一定期限的办公场地租金减免;2. 提供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3.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4. 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和基金。
第九条创业园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讲座和交流活动,搭建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桥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创业园管理机构应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对违反园区管理规定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创业园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限制服务直至解除入驻协议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光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创业园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东府[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1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东莞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宏伟目标,积极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对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企业和留学人员,根据《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和《颁布人才与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格界定(一)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认证:留学人员拥有35%以上的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第三条税收部分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其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项税种所对应的地方留存部分,通过松山湖科技发展基金,视入园企业的科技含量给予不同年限的等额资助。
对既适用于国家、省和市其他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规定的上述优惠政策,一律先执行国家、省和市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资金扶持(一)科研启动经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深府[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0〕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6日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
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力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东府办[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东府办[2004]9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以及“一城三创五争先” 的战略,市政府下发了《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东府〔2003〕118号),为妥善解决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留学人员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回国证明或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若不能提交上述证明,由市人事局开具证明。
二、留学人员企业认证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
留学人员拥有35%以上的股份就能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无须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留学人员拥有的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但须由工商部门出具股份证明。
三、科研启动经费由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提供。
经费的申请程序是:填写《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市人事局认定――市财政局核准――市分管领导审批。
四、风险投资资金由市科技局推荐优先支持。
同时,市科技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政策与操作办法、留学人员创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等相关政策措施。
五、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的申请由市科技局受理。
单项资助金额超过31万元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单项资助30万元以下由市科技局审定,市财政局核准执行。
六、安家补贴与工资外津贴由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支付。
安家补贴与工资外津贴的支付标准按《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及《颁布人才与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1号)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设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设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深人社规[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设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1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对海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拓宽海外引才渠道,建立长效引才机制,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了《深圳市设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深圳市设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对海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拓宽海外引才渠道,建立长效引才机制,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引进中心”),是指市政府采取资助加奖励的方式,依托国内企事业单位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实体机构或当地社会团体共同设立的引进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机构,并加挂“深圳(地区名)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牌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或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来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新创业人才:(一)在海外高校、科研院所及实验室任相当于中级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二)在海外企业或专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精通专业领域,熟悉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的管理专家;(三)在专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其技术成果领先、且能够填补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或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四)掌握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设计、金融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本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高端服务业等行业的核心技术;(五)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光明科学城人才港(以下简称人才港)入驻管理,明确机构入驻条件、审批流程、补贴发放与终止等事宜,推动人才港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是人才港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才港入驻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
人才港设立园区建设办公室,为产业园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在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监督指导下,协助做好机构入驻申请与日常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可申请入驻人才港:(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机构或主流媒体评选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
(二)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省级以上专业协会评选的全省前50名领军企业;省、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省内行业领头企业;省内注册资本和年度营业收入前50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常开展业务3年以上);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开拓性服务项目的成长型企业。
(三)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市内行业领头企业;注册、经营场所、纳税在市、区内,为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在光明区内依法成立的营业收入和纳税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突破人力资源发展瓶颈的高潜力、成长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类机构。
(五)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评定的星级以上劳务派遣机构。
最近三年不间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的劳务派遣机构。
(六)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定、重点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入驻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入驻:(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有违反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被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二)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机关存有违法犯罪记录的;(S)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四)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等负面信息,社会影响恶劣,企业形象欠佳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深人社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通知(深人社发〔2013〕35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各留学生创业园: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18号)的规定,现将申报2013年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一)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
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居住证》;(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出资至少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含技术入股,下同)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申请人为团队的,2人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3人以上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申请人出资额不少于受资助额度的2倍;(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五)留学人员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人员,运作正常;(六)截止2013年2月28日,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6至36个月之内。
二、资助的重点产业2013年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重点资助的项目是:(一)信息技术,包括通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技术等;(二)新材料;(三)新能源;(四)生物医药技术;(五)先进制造技术及装备;(六)现代农业高技术;(七)环保技术;(八)引进国外信息、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的中介服务业;(九)我市鼓励和优先发展的其它重点产业,包括物流、金融、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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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光明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根据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区留创园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共建”的原则建立。
第三条光明区留创园由留创主园和各留创分园组成。
第二章留创园建立与撤销第四条留创园由光明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光明区范围内组织建立。
留创主园由政府直接运营或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留创分园由所在园区的园区运营方运营。
第五条运营方申请成立留创分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光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运营单位产权清晰,无重大法律纠纷;(四)留创分园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1 -(五)有能力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完善的创业服务;(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可以同政府共同承担园区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的企业;(七)能提供固定的建设场地,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第六条留创园须服从政府的管理与监督,政府直接运营的留创主园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由运营方申请成立的留创分园如出现以下情形,政府有权予以撤销:(一)政府与企业的留创分园共建协议到期,经政府评估后决定撤销的;(二)留创分园不能提供相关的办公研发场地,日常管理和服务经政府评估不合格的;(三)留创分园运营方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四)留创分园发生重大治安、环保、安全生产事故的;(五)其他区政府认为需要撤销留创分园的情形。
第七条新认定的留创分园,可根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申请相应补贴。
第八条留创分园运营期一般为三年,运营期内每年需上交运营报告至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
三年到期后,可根据留创分园建设运营、日常管理、企业服务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予以续签留创分园共建协议。
第三章分工职责第九条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是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上级部- 2 -门。
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制定留创园的发展规划;(二)负责制定留创园的优惠政策;(三)负责留创园入驻企业(项目)的引进;(四)负责制定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办法和毕业标准。
第十条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是留创园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留创园的建设运营工作,主要负责实施留创园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实施留创园发展规划;(二)负责制定留创园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实施留创园的优惠政策;(四)负责留创园入驻企业(项目)的落地;(五)负责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和毕业退园;(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留创分园运营方是留创分园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承担留创分园的建设运营、日常管理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实施区留创分园的发展规划;(二)负责提供企业(项目)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以及公共服务区域;(三)负责留创分园公共区域装修;(四)负责留创分园的招商引资、日常管理、企业服务等工作;(五)负责定期进行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台账整理;(六)负责留创分园以及入驻企业(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3 -(七)按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要求,组织实施分园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八)负责入驻企业(项目)的统计、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信息;(九)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入园申请第十二条入驻条件(一)入驻留创园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二)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需为留学回国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入股)比例至少为30%,特别优秀的非留学人员也可提出申请;(三)申报企业注册地址必须位于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光明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五)申报的项目来源清晰(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手续完备、技术成熟,企业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或项目能够在近期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前景好;(六)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业计划,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七)企业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产品,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目标一致性、互补性和稳定性;(八)企业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负责人创办的企业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
第十三条入驻程序- 4 -(一)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详见《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项目入园申请流程》;(二)企业(项目)初审。
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重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合格者,组织专家评审;(三)专家评审。
聘请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项目)进行评分,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四)企业(项目)审议。
区科技创新局结合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入驻建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留创园空间现状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议;(五)签订协议。
企业(项目)审议通过后,区科技创新局向申报企业(项目)核发《入园通知书》,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留创园运营方签订《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六)企业(项目)入园。
区科技创新局核发《入园通知书》之日起,租金补贴开始起算。
第十四条项目评估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园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
评估内容包括:(一)项目负责人及创业团队能力评定;(二)入园项目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三)创业计划书的全面性、可行性、现实操作性;(四)入园项目是否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五)入园项目的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问题。
- 5 -第十五条场地配置结合留创园现有的产业空间,由区科技创新局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定,并视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审议。
入驻企业(项目)取得《入园通知书》后,结合留创园场地实际情况,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同入驻企业(项目)协商确定具体位置。
第十六条政策扶持(一)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
入园项目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第一年由园区提供免费的办公研发用房,第二年及第三年成长期内收取30%的租金,孵化期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需企业自行承担。
(二)入驻企业可申请市、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三)对于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相应扶持政策,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入驻企业经营管理入驻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二)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留创园内;(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信息真实,不弄虚作假;(五)严守安全底线,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事故,损失由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除上述基本原则外,入驻企业还应遵守留创园管理- 6 -服务中心及留创分园运营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遵守与留创园运营方签订的协议;(二)不得将场地转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在园区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7个工作日到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留创分园运营方报备;涉及外籍人员参加的外事活动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四)入驻企业的工商变更(如企业名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及时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备,便于协调管理;(五)及时准确地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统计工作;(六)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
获批场地闲置超过2个月的,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对企业(项目)予以警告;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的,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勒令企业(项目)退园。
第十九条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提供行政许可方面的相关便捷服务;(二)指导申请深圳市、光明区级层面各项资助、扶持经费;(三)协助企业办理科技人员配偶调入、子女入学申请等手续;(四)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五)企业引进人员人事档案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协调在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内统一保管;(六)协助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等。
第二十条留创分园运营方协助提供以下服务:- 7 -(一)协助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建立对话渠道,提供投融资服务;(二)协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三)举办技术、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协助企业参加各种讲座、论坛、展览活动;(四)协助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融资担保、财务、企业管理、科技资讯等商务服务资源;(五)协助企业对接场地载体等其他资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考核对象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入驻企业(项目)(入驻满半年及以上)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材料考核时入驻企业需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表、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企业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企业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园区运营方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运营出勤记录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对入驻企业主要考核其资本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与产业化、企业管理等方面。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方式,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 8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
入驻企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不合格:(一)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获批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二)未能按时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三)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及留创分园运营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四)出现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未交纳应交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的使用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依据考核结果,结合区科技创新政策,予以相应的政府资助;对考核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甚至提前终止孵化。
第七章退出机制第二十六条合同期满退出入驻企业与留创分园运营方合同期满,办理相关退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