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冀政[198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冀政[1984]2号1984年1月5日)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对于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就业、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颁发了《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植个体经济的决定》《关于发展中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具体规定(试行)》。
现根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坚持集体所有制要保护发展集体工业的积极性。
对集体工业企业不准搞“升级”、“过渡”。
坚持谁兴办谁管理的原则,企业隶属关系必须保持稳定,不准划走和上收。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集体企业的资金、物资和劳力,企业对违者有权抵制,有权索赔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集体工业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凡实行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按企业自负盈亏。
对过去的债权债务要进行认真清理。
三、用工制度集体企业用工由劳动部门分配改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自行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报劳动部门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给企业安插人员。
对于企业新增人员的工资,银行应予支付。
城镇区街集体工业企业的职工,从进厂就业之日起一律计算工龄。
企业有权决定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冀政[1994]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冀政〔1994〕741994年9月10日)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尽快改变我省集体企业发展慢、规模小、水平低的状况,切实加快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增强发展集体企业的紧迫感要把发展集体企业提到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高度来认识,做为振兴地方经济的生长点来扶持,摆上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好。
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重点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广泛推行股份合作制,按照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营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促进集体企业上质量、上品种、上规模、上台阶、扩市场、增效益;要因地制宜,发挥地方资源优势,采取鼓励、保护、扶持、提高的政策措施,壮大集体企业实力,振兴地方经济。
二、调整结构,提高集体企业的整体素质(一)县(区)属工业经济要确立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思路,加快集体企业发展。
今后除少数特殊行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外,鼓励新建企业、新上中小型建设项目采取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合作)形式。
基础较好的集体企业要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高创汇、高质量、高市场占有率的产品,大力开拓新兴产业和知识密集产业,不断提高集体企业的整体素质。
(二)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
鼓励集体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规(2011)200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开展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在坚持科学进步的前提下,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四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冀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8〕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已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冀政办[2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立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1、由原省政府法制局承担的参与或组织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
2、由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由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宏观管理职能。
4、由原省机械、建材、冶金、纺织、轻工、化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业质量监督职能。
5、由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6、由原省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三)下放给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1、安全阀检验单位资格审查职能。
2、罐车准驾员、押运员考核发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5〕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政府《关于搞活大型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省经委联系。
一九八五年一月九日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
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
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
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录(2014―2015年)》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录(2014―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冀工信规[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录(2014-2015年)》的通知(冀工信规〔2014〕54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定州市、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确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方向,我厅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国家、省抑制过剩产能要求,结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战略任务和重点,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4-201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
附件:《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4-2015年)》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4年2月26日附件: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4-2015年)一、钢铁(一)优特钢X80及以上强度油气输送用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高速重载铁路用钢轨、车轮用钢;核电用钢;低铁损高磁感取向硅钢、高牌号高性能无取向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高性能基础零部件用钢、工模具钢、超超临界火电用钢。
高端金属焊接新材料。
高速精密重载轴承钢、高性能齿轮钢、高强度紧固件用钢等高性能结构钢;高强热轧DP钢、马氏体钢、深冲高强度钢;强度大于1400MPa的超高强度钢;汽车用深冲、高强度冷轧板。
建筑用钢。
420MPa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400MPa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抗震钢筋、高强度硬线等节能高效建筑用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冀政[2001]17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1〕17号2001年3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我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
一、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我省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择优扶强抓好重要骨干企业,多种形式放开放活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产权流动重组,加速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确保国有经济总量增加、比重减少、素质提高、控制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
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组的战略性目标是: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确保国有经济总量继续增加的前提下,通过深化改革、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整体素质,合理调整产权结构,逐步降低资产负债率,不断减少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效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促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学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实现以上战略性目标,分两步实施:在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工作全面展开的基础上,到2005年,全省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到2010年,基本完成国有工业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实现国有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全省经济实力的全面增强。
河北省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9.26•【字号】冀政[1989]20号•【施行日期】199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冀政[1989]20号1992年9月26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精神,现对省政府暨办公厅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所发出的“冀政”和“冀政办”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废止下列文件,请立即停止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经研中心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经济结构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关于加强对个体商贩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1989〕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9〕12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9〕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和安全工作规划的报告》(冀政〔1989〕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9〕30号文件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通知》(冀政〔1989〕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做好粮食工作的决定》(冀政〔1989〕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必保和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冀政〔1990〕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冀政〔1990〕9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部门关于火柴等六种生活必需品产销计划和供应办法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一九八九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冀政办〔198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协办关于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清资挖潜搞好“五清”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职工停工待工情况的报告》(冀政办〔1990〕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自行车市场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北制药厂等二十二家企业及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二十六家企业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0〕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氮肥技术改造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纺织工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1〕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91〕19号)。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9-2020年)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9-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冀工信规〔2019〕105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9-2020年)的通知冀工信规〔2019〕10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进一步明确新一轮技术改造投资方向,切实提高全省工业技改有效投资水平,推动全省工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及系列三年行动计划,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9-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3月26日河北省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9-2020年)一、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重点(一)装备制造汽车。
SUV、轿车、中小型客车、皮卡车等乘用车;自卸车、天然气储运改装车、高档商务改装车、新材料罐车及系列随车起重运输车等专用车产品;国内先进水平的施工工程车、旅居车、高速公路检修车、新型环卫车、油田作业车等高附加值产品;纯电动汽车、插电/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混合动力、高效内燃机、高效变速器、汽车电子和轻量化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钛酸锂动力电池、石墨烯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新型锂电池的研发和产业化,电机系统、电控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及车载智能终端、高端传感器、先进辅助驾驶系统(ADAS)、车辆协同控制技术、北斗高精度定位等;汽车灯具等关键零部件及配套产品的设计与制造技术应用、检测汽车及汽车检修试验设备。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高速动车组、轨道交通车辆、城轨列车及低速磁悬浮列车、中高速磁悬浮列车、碳钢车、铁路专用车、有轨电车、列车空调等生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千项技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千项技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千项技改项目)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部署,深化实施“千项技改”和“百项示范”工程,谋划实施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作,现组织申报2022年省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千项技改项目)计划。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产业和方向重点围绕全省12大主导产业中的钢铁、高端装备制造、石化、新能源、食品、信息智能、生物医药健康、新材料等8个主导产业,18条重点产业链中的钢铁、石化、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农业机械、食品、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太阳能光伏、氢能、大数据、机器人、现代通信、新型显示、冰雪装备、被动房等16条重点产业链,突出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改造方向,突出强链、补链、延链,突出107个省级重点特色产业集群。
二、申报条件(一)按建设进度分为续建、新开工、谋划项目。
续建项目:2021年年底前已入统且未完工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项目已完成备案(核准),2022年上半年能够确保开工建设,年度预计投资能够达到计划总投资的20%以上的项目。
谋划项目:项目处于立项、谋划阶段,2022年预计可以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项目计划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优先列入。
(三)已列入往年千项技改项目计划、目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必须纳入2022年千项技改项目。
(四)已申报202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业技改项目,必须纳入2022年千项技改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加快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其他市、县加快发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河北省工业设计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河北省工业设计资
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河北省工业设计资金拟支
持项目的公示
为做好2024年河北省工业设计资金项目工作,2023年6月我厅组织开展了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河北省资助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以及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等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经企业申报、各市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专项审计)等环节,“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工业设计中心”等21个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拟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拟予支持,“21式迷彩作训服及作业服成果转化项目”等82个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C型旅居车”等38个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项目拟予以支持。
现将拟支持名单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12月15日至12月21日)。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相关意见及建议请于公示期内书面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803216
附件:2024年河北省工业设计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12月15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冀工信规函〔2018〕716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工信规函〔2018〕7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2018〕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2月2日印发实施。
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技术改造的含义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二、核准备案范围和权限(一)核准范围及核准机关根据《办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稀土矿山开发、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稀土冶炼分离和稀土深加工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备案范围及备案机关《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
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市、县级政府专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局)等统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
三、网上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河北省技改资金支持项目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河北省技改资金支持项目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冀工信规函[2014]41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河北省技改资金支持项目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工信规函〔2014〕410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省属企业:为深入评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及撬动银行贷款、拉动社会投资、提高技术进步贡献率的助推作用,决定对2011年以来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效果评估。
为完成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内容及方式(一)评估内容主要从项目完成情况、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转型升级等方面进行总体和分类评估:1.项目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项目单位是否按照批准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结构等是否与下达的投资计划一致。
2.质量效益:评价已完工项目提升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效果。
包括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出口创汇等情况,以及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品牌建设、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节省成本、提升企业利润率、新增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3.结构调整:评价项目实施后对企业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方面的作用。
包括提高创新能力,促进两化融合,推进产业聚集,调整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提升龙头企业竞争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升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4.节能减排:评价项目实施后对于促进绿色发展,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的效果。
包括项目节能、节水、节材,减少排放,降低物耗,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方面贡献度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5. 项目存在问题:在项目管理、资金、土地、环评、技术、市场等方面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及建议。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拟列入省级工业创新示范项目名单的公示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拟列入省级工业创新示范
项目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拟列入省级工业创新示范项目名
单的公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86号)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河北省工业创新示范项目评定工作。
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工信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确定“聚乙烯无菌制剂生产线项目”等8个项目为省级工业创新示范项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上述拟确定项目持有异议,请将相关意见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正式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9日拟列入2023年省级工业创新示范项目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冀政[2012]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冀政〔2012〕30号2012年4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重点建设项目是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载体,是促发展、保投资、稳增长的有力支撑,是增税收、扩就业、惠民生、促和谐的有效抓手。
当前,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
为切实解决目前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重点建设项目对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按照“改进、创新、提高”的原则,现就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项目选择范围(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二)现代物流、旅游、金融、文化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三)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或产品精深加工,并对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改造项目;(四)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五)对全省或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六)其他领域的重要项目。
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坚持“六优先”,即优先安排央企战略合作项目,优先安排曹妃甸新区和渤海新区骨干项目,优先安排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重大利用外资和民营企业项目,优先安排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省级及以上产业聚集区和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二、项目选择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全省生产力布局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四)工业项目须在省级及以上产业聚集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建设,项目投入产出比高,总投资与年销售收入之比达到或超过1∶2;(五)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保证区域能源消耗增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六)项目单体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20亿元,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七)建设资金基本落实,有项目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金或首期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八)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要达到规定标准及以上;(九)项目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
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冀政[1994]81号
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冀政[1994]81号1994年9月18日)为了进一步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政策措施,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
国有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是我省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和骨干力量,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大、亏损额多,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这不仅影响我省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将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扭亏增盈工作作为当前工业战线的一项突出任务抓紧抓好,这是发展、改革、稳定的需要,是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二、深化改革。
亏损企业扭亏的出路在于改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行业骨干企业的优势,组织跨市地、跨县区的企业集团或经济联合,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制”改造、国有民营、租赁兼并、拍卖出售、关停并转、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搞好企业转机建制,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
银行要支持企业转制重组,按照有关规定在开户、结算、出纳、信贷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产权合理流动。
在企业内部,要着重抓好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步伐,建立风险、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内部各层次、各岗位干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
对资不抵债、难以救活、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行破产,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配置,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
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和提升。
第三条技术改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三)注重节能环保,实现可持续发展;(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技术改造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定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审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三)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司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审查;(三)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四)组织技术改造项目的后评价。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主要职责:(一)审核技术改造项目预算;(二)筹措和安排技术改造资金;(三)监督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章技术改造规划与计划第九条公司技术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组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明确技术改造的目标、重点和方向。
技术改造规划应经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技术部门应根据技术改造规划,结合生产经营需求和资金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实施进度等内容。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经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北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北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冀工信软件函〔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北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工信软件函〔2024〕15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8号)推动我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我厅制定了《2024年河北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和培育组织工作。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4月8日2024年河北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为加快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引导企业重点围绕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构建,开展新模式应用和企业上云,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大模型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做好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培育建设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培育范围和目标按照《关于支持第三代半导体等5个细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16号)《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98号)《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99号)等文件和我厅印发的《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导向目录(2024年)》(冀工信软件函〔2024〕127号),全面推动企业数字化技术改造,以工业设备更新为契机,重点培育工业互联网网络改造提升、标识解析二级节点、5G工厂建设项目;企业级、行业(区域)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等关键领域数字化赋能项目,推动大数据技术应用、企业上云等项目建设,加快人工智能融合应用,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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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规(2011)200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开展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在坚持科学进步的前提下,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四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目录》以外,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及有核准权限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严格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执行。
第六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备案项目除必须由省级备案外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备案,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和沿海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焦炭、铁合金、造纸、电石等行业不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备案: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3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由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印染、粘胶纤维、轮胎、农用薄膜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须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改扩建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第(一)、(二)款除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备案,县(市、区,含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备案。
第三章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第七条项目申请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对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
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项目招标方案、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式2份。
(三)项目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四)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需要附送以下文件: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项目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第九条项目办理备案,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一)备案报告。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采用工艺技术、主要设备、建设年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第四章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第十条核准、备案申报通过书面或网上两种形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全省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向全社会公布。
网上申请也要同时提供上述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核准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报告后,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次告知企业,要求补齐、补正,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核准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对核准项目材料齐全的,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核准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不会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合理开发并能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申请核准的项目,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或上报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材料齐全后,一般项目2个工作日、重大项目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第十七条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证》或《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及副本。
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或《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申报机关。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备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对项目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章核准、备案效力第二十条《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证》和《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及副本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印制,加盖项目核准专用章、备案专用章。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周期为2年,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
未经过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项目,其核准、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凭项目核准、备案证书副本,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海关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核准、备案证书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核准、备案证书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核准、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
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为重大调整:(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五)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核准数额10%及以上或原备案数额30%及以上,拟新征用土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核准、备案数额1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统计分析第二十四条已经核准、备案当年施工的技改项目,企业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
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
第二十五条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