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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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规(2011)20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开展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在坚持科学进步的前提下,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
第四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目录》以外,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及有核准权限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严格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执行。
第六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备案项目除必须由省级备案外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备案,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和沿海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焦炭、铁合金、造纸、电石等行业不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备案: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3000万
元至1亿元项目由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印染、粘胶纤维、轮胎、农用薄膜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须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改扩建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第(一)、(二)款除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备案,县(市、区,含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备案。
第三章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对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
项目招标方案、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式2份。
(三)项目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四)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需要附送以下文件: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项目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第九条项目办理备案,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备案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采用工艺技术、主要设备、建设年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第四章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条核准、备案申报通过书面或网上两种形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全省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向全社会公布。网上申请也要同时提供上述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核准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报告后,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次告知企业,要求补齐、补正,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核准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对核准项目材料齐全的,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核准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