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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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琼民源”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琼民源公司股票自1993年4月在深交所上市以来,股价表现平平。1996年下半年,民源海南公司(琼民源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琼民源股东财务顾问)联手炒作琼民源股票,大加渲染琼民源业绩,股价暴涨,致使众多投资者盲目跟进,最终蒙受巨大损失。琼民源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布“1996年度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据此计算,该公司的利润将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千倍。南海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对琼民源199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为琼民源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后经证券委、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查实,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虚构利润5.4亿元,对四个未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资产评估,编造资本公积6.57亿元。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

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收据的行为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马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琼民源公司处以警告。对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651万元和6630万元,并各罚款200万元,建议有关部门对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直接为琼民源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海南正大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否则,可能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损失,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题

1、分析下列事项中注册会计师为保持独立性是否应该回避,为什么?

(1)注册会计师刘海拥有华兴公司超过5%的股权,华兴公司聘请刘海审计其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

(2)注册会计师刘海长期为华兴公司代理记账和代编财务报表,华兴公司聘请刘海审计其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

(3)华兴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刘海审计其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刘海妻子的弟弟担任华兴公司的董事。

(4)华兴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刘海审计其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刘海还为华兴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5)注册会计师刘海已经担任华兴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已经7年了,2009年华兴公司华兴公司仍聘请刘海审计其财务报表。

2、V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F商业银行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V会计师事务所指派A与B注册会计师为该项目负责人。假定存在以下请况:

(1)F商业银行以2007年度经营亏损为由,要求V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一定数额的审计费用,但允诺给予其正在申请的购买办公楼的按揭贷款利率予以相应优惠。V会计师事务所同意了F商业银行的要求,并与之签订了补充协议。

(2)A注册会计师持有F商业银行的股票100股,市值约600元。由于数额较小,A注册会计师未将该股票出售,也未予以回避。

要求:针对各种情况,判断V会计师事务所及A、B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ABC公司系V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08年11月,V会计师事务所与ABC 公司续签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ABC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假定在以下情形:

(1)ABC公司由于财务困难,应付V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度审计费用100万元一直没有支付。经双方协商,V会计师事务所同意ABC公司延期至2009年底支付。在此期间,ABC 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ABC公司由于财务人员短缺,2008年向V会计师事务所借用一名注册会计师,由该注册会计师将经会计主管审核的记账凭证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V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该注册会计师包括在ABC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

(3)V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ABC公司提出了调整建议,并协助其解决相关账户调整问题。

要求: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独立性的规定,分别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V 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造成损害,并简要说明理由。

渝钛白事件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渝钛白),1997年亏损额为3136万元。1997年公司将实际上已于1995年就完工且投入试生产的钛白粉建设项目应付债券利息约8064万元计入了在建工程成本,渝钛白总会计师给出这样的理由:一是钛白粉这种化工产品对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反复生产,直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而试产期的产品性能不稳定,是不能投放市场的;而原料(如硫酸)的腐蚀性强,一旦停工,原料淤积于管道、容器中,再次开工前需彻底清洗、设备调试。因此,钛白粉项目交付使用产生效益前,还有一个过渡的整改和试生产期,仍属工程建设期。

经审计,重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认为:应付利息8064万应计入当期损益。因为公司钛白粉工程于1995年下半年就开始投产,1996年已经具备生产能力,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工程虽一度停产,1997年全年生产0.168万吨,这一产量尽管与设计能力1.5万吨相差甚远,但主要原因是缺乏流动资金及市场暂未打开,而非工程尚未完工,该工程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停止资本化,此后发生的利息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如此一来,该公司1997年亏损额应为1120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否定意见!

银广厦事件

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厦)1998年至2001年期间,采取虚构进货单位,虚构材料采购,伪造原料入库单、萃取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销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银行汇款单、银行进账单、制造虚假的出口销售合同,虚列萃取产品等手段,虚构销售收入,少计费用,导致虚增利润达77156.70万元人民币。然而银广厦的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均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银广厦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方法上存在严重缺陷。例如:(1)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对其子公司天津广夏审计时,对其应收帐款及出口执行函证程序,竟然委托被审计单位天津广夏代为向银行、海关、债务人寄发询证函,回函也由该公司收回后转交注册会计师,致使被审计单位地以伪造函证结果,函证失去意义;(2)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过分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在明知银广厦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下,没有实施有效的函证、监盘存货等审计程序,因而未能发现银广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虚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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