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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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江门)(以下简称“示范区”)内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示范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水平,拓展和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加快现代农业强市建设,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以后在示范区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的范围包括斗山园区和广海园区,总面积约8.59平方公里。

第三条示范区重点引进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相关产业的企业。

第四条在示范区范围内设立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用地创税率不少于10万元/亩·年;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

(四)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

(五)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特殊行业报市有关部门另定);

(六)符合示范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

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七)在示范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第五条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取得用地,且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基建的企业,我市根据以下情形给予奖励:

(一)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两层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120元的奖励;

(二)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90元的奖励;

(三)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60元的奖励;

(四)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以及江门市名优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被评为免检产品的企业可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我市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在示范区内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贴予以扶持,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与第五条的厂房或仓库建设奖励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及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或补贴;

(二)租用公有标准厂房,符合亩产税收条件的,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月租金每平方米2元的补助;

(三)租用公有员工宿舍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五年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四)对从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示范区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根据省级政策进行奖励或补贴。

第七条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围绕农产品加工进行科技研发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按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安排资金专项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

2.对申报智慧农业、农林产品精加工、仓储物流等科技项目的企业,优先给予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项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等资金支持,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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