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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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江府[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江府[2004]37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六日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资金来源(一)市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帐户分别设在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由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划付资金给两区财政局的资金专户,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分别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属市高新区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和江海区按市本级与江海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负担。

二、申请条件凡符合《暂行办法》所列范围的引资者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三、受理申请时间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时间。

四、申请程序及要求(一)申请渠道:引资者向所在的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市高新区的引资项目向市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请资料: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叁份:1、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须由项目单位加具意见);3、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公司章程等复印件);4、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帐单等);5、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6、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江府办〔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江府办〔201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9日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市现代农业新一轮六年大发展,实现农业大市向现代农业强市转变,特制定本工作纲要。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用市场化、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用现代物质装备农业、用现代科技改造农业、用现代管理经营农业、用良好环境保障农业、用新型农民从事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建设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强市,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目标任务未来六年,全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农业技术装备、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供应能力不断增强,农业资源保护更为有力,农业生态环境更加友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有保障,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增幅,农林牧渔业生产主要效益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总体接近日本、台湾等现代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

到2016年底,全市实现农业增加值达180亿元,年均递增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万元,年均增长12%;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60%以上;农业产业化水平达60%;农业劳动生产率达4万元/人,农业土地产出率达3500元/亩。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农字〔2011〕44号各有关地级市科技局: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重点促进粤东、粤西及粤北地区发展和壮大区域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升科技引领与产业集聚总体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推进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附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2011~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推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是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的载体,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的中心区,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

通过园区建设,切实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科技厅在“十二五”期间批准建设的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

第二章区域布局与功能第四条2011~2015年,根据广东省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状况和区域农业科技发展水平,省科技厅重点支持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建设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

第五条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

核心区应突出技术源动力功能,打造产业集聚和技术集成平台。

在核心区内建成技术研发、集成与应用、良种引进示范和繁育等功能区,核心区内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深度合作。

示范区应突出技术与产业示范、带动功能,利用示范区内原有的产业优势,重点发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产业示范点,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方式和农业科技特派员进行示范推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江府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加快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开发建设,规范运作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采用“一园三区”的模式,即分为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台山园区。

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目的是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向落后地区转移,科学、合理调整江门市的产业布局,并积极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国际的产业转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接受江门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制定园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务。

台山、开平、恩平等三个产业转移园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管委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工业园管委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事务,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实行高效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江府[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2012]14号)台山、开平、恩平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双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根据《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一)加强对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统筹和扶持,科学合理安排园区建设资金,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将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为生态型、效益型、示范性的产业转移工业园,成为我省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的主要园区之一。

(二)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管理,加快主导产业在园区聚集发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确保“十二五”期间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产值比重达50%以上,将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配套完善的工业园区。

(三)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园区经济发展,力争未来2年园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达到40%以上,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

二、加强园区产业规划(四)围绕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主导产业发展定位,开展市县联合定向招商活动,积极承接先进地区的优质项目,省级、市级重点项目优先落户产业转移工业园。

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以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平台,积极向省争取省市共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禁引进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7日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调机制和运营机构第三章资金安排第四章扶持对象第五章合作银行第六章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第七章资金监控第八章监督和风险管理第九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加强企业与金融机构协作和互信,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下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

为规范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统筹出资设立,专门为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协调机制和运营机构第三条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资工作的领导牵头,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市(区)人民政府参与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5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5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51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扎实推进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和省食安办《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2015〕41号)等文件精神,江门市于2018年正式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参与创建的区域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食品安全战略”总体部署,坚持“四个最严”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为目标,着力改善保障民生,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载体,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为突破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全民参与、司法保障”的社会共治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江府办〔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0〕72号蓬江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为加快项目引进,推动产业集聚,促进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规划面积11000亩,超出规划面积不得享受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政府和蓬江区政府统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奖励和资助入园项目,并由蓬江区政府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符合如下准入标准的项目,享受本办法:(一)属于交通运输及精密机械、电子信息、精细化工、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绿色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的项目,在蓬江区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

(三)容积率不小于0.8,其中电子信息类不小于1.0。

(四)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投资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6个月内动工18个月内竣工;投资1亿元或以上,6个月内动工24个月内竣工。

(五)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高税收及有影响力的大项目等优质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扶持,具体由园区管委会与投资者洽谈商定。

第四条按投资额和投资进度对入园企业进行专项资金扶持,主要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江府[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江府[2003]49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了广泛调动招商引资积极性,全面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市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除招商引资职能部门人员外,凡为江门市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从五邑地区以外引进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工业项目)和本市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类投资项目者(下称“引资者”,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和各界人士),均为本暂行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二条奖项与标准一、引资贡献奖。

凡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为对成功引进投资新项目发挥重要作用的引资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投产时实际到位资金总额(指地价款、基建投入和设备购置费)的6‰给予奖励。

二、引资信息奖。

对首位提供投资项目信息而该项目又成功引进的,按上述标准的10%计算奖励。

三、其他项目奖。

对引进其他特殊行业的,按不低于上述标准实行个案处理。

第三条奖金来源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本级(含市高新区)和蓬江、江海两区财政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在蓬江、江海两区财政局设立专户,兑付奖金,年终由市与蓬江区、江海区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分担并结算。

三、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和两区共同负责对专户的监督。

每年年终由市招商局将奖励情况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四条奖金申请、审核一、每年6月和12月分别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集中受理时间。

二、经市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初审(初审包括审查和确定引资者及投资总额),报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即行兑付奖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2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2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22号)蓬江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江门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建设,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市政府决定与蓬江区联合开发建设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

现结合实际,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的开发建设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园区基本情况依托江沙工业走廊棠下段的丰盛工业基地,建设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市、区共建部分,简称共建园区,下同)。

共建园区位于桐乐路以北、金桐路以西、广珠铁路控制线以东、北至鹤山雅瑶交界处,总占地面积10280亩,实际需要征地9399亩(扣除881亩水库区域),其中村自留地1575.1亩,规划为农地的3089.8亩。

需征地面积中,已支付农民补偿的5287.6亩,其中有用地指标的2056.21亩,未有用地指标的3231.39亩。

二、园区建设总体思路(一)发展目标。

至2013年,基本完成共建园区的建设和招商,产能达到500亿元;至2020年,共建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500亿元,税收达到20亿元,解决就业6万人左右,建设成为具有示范性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基地。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8•【字号】江府[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9]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和市外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八日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江发[2009]3 号),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依托现有企业的引荐,争取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商到我市投资,努力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全面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我市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的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鼓励对象和条件凡是成功从江门市域外直接引荐投资项目到江门市落户,对引荐投资项目做出直接贡献,所起到的作用和引资行为得到投资方、项目落户市、区招商部门认可的市内现有企业,均可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企业扶持发展资金鼓励,所获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扩大投资、科技研发和开拓市场。

以商引商引进的项目,必须是符合江门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投资强度和环保等有关要求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含农产品深加工、物流等项目),投资企业在江门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并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引进的房地产、宾馆酒店项目不列入鼓励范围。

第二条鼓励标准和方式市本级和各市、区设立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引商企业在享受《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 号)规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同时,在其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另根据投产时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指项目用地、基建和设备购置的投入,但不含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追加投资额,以下称投资总额)按以下标准给予鼓励:投资总额 3000 万元至1 亿元(含 1 亿元)的,按6‰给予鼓励;投资总额 1 亿元以上的,按8‰给予鼓励。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8]10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8]10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8]1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 4 号)精神,加快我市招商引资和产业建设步伐,促进我市区域协调发展,最终促使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高起点、高标准的统一规划,整合恩平市米仓园区与开平市翠山湖园区,建设“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承接市内、珠三角地区乃至国内外的产业转移,并争取建设成为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之一。

二、工作任务2008年11月底前完成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申报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上报省经贸委。

三、工作措施(一)成立推进产业转移工作专门机构1、参照省的做法,成立江门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政、发展改革、劳动、工业的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分管副秘书长、各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外经贸、环保、规划、信息产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其中产业转移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劳动力转移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9]1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9]1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9]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十一届28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努力把江门建设成为珠三角新的经济增长极、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鼓励各市、区以及周边发达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到我市产业转移园区落户,将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打造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引进一批珠三角发达地区较高水平的转移企业,推进市域内产业合理转移,使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迅速壮大发展规模,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工作分工按照省的要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应按“一区两园”的模式,并必须纳入江门市的集中统一管理,因此江门市政府、开平市政府及恩平市政府按照各自工作分工,搞好园区的开发建设工作,共同打造示范性园区。

江门市农业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农业类)管理办法

江门市农业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农业类)管理办法

江门市农业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农业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农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关于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农业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项目(农业类,以下简称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8号)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府[2007]19号)规定,并参照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主要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基本农田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市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市、区农业、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的管理部门。

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江商务贸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商务贸发〔2019〕23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已经江门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2019年4月1日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财工〔2017〕166号)、《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4〕16号),为鼓励和扶持我市进出口企业开拓市场,加快转型升级,加大产品创新设计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推动我市外经贸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所需扶持资金按项目分类由市本级财政或扶持对象(受益对象)所在地财政承担。

其中对所在地财政承担部分,市本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给予扶持(详见附件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江门市商务局负责编制资金实施细则、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申报;单独制定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负责配合江门市商务局编制资金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

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

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江门)(以下简称“示范区”)内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示范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水平,拓展和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加快现代农业强市建设,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以后在示范区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的范围包括斗山园区和广海园区,总面积约8.59平方公里。

第三条示范区重点引进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相关产业的企业。

第四条在示范区范围内设立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二)用地创税率不少于10万元/亩·年;(三)项目实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四)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五)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特殊行业报市有关部门另定);(六)符合示范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七)在示范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第五条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取得用地,且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基建的企业,我市根据以下情形给予奖励:(一)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两层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120元的奖励;(二)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90元的奖励;(三)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60元的奖励;(四)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以及江门市名优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被评为免检产品的企业可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六条我市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财政补贴:(一)对在示范区内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贴予以扶持,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与第五条的厂房或仓库建设奖励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及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或补贴;(二)租用公有标准厂房,符合亩产税收条件的,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月租金每平方米2元的补助;(三)租用公有员工宿舍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五年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四)对从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示范区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根据省级政策进行奖励或补贴。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1•【字号】江府〔2023〕10号JMFG2023007•【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府〔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1日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农业品牌培育力度,促进江门农业品牌发展,提升农业品牌知名度,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在我市设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基地,且取得“粤字号”农业品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其农产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下统称“农业品牌”)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负责,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受奖主体登记注册地与基地不属同一县(市、区)的,县级承担的50%奖励资金由主体登记注册地所属县(市、区)承担;受奖主体为市直单位的,其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粤字号”农业品牌是指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在原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品牌评价标准基础上对已备案入库产品统一开展产品品牌评价,以“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形式公布的达标的产品品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是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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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江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江门)(以下简称“示范区”)内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示范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水平,拓展和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加快现代农业强市建设,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以后在示范区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的范围包括斗山园区和广海园区,总面积约8.59平方公里。

第三条示范区重点引进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相关产业的企业。

第四条在示范区范围内设立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用地创税率不少于10万元/亩·年;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
(四)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
(五)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特殊行业报市有关部门另定);
(六)符合示范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
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七)在示范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第五条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取得用地,且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基建的企业,我市根据以下情形给予奖励:
(一)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两层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120元的奖励;
(二)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90元的奖励;
(三)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60元的奖励;
(四)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以及江门市名优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被评为免检产品的企业可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我市对示范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在示范区内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贴予以扶持,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与第五条的厂房或仓库建设奖励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及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或补贴;
(二)租用公有标准厂房,符合亩产税收条件的,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月租金每平方米2元的补助;
(三)租用公有员工宿舍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五年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四)对从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示范区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根据省级政策进行奖励或补贴。

第七条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围绕农产品加工进行科技研发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按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

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安排资金专项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

2.对申报智慧农业、农林产品精加工、仓储物流等科技项目的企业,优先给予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项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等资金支持,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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