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规则
“三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
一、“三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公司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1、有限公司阶段有限公司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和职责情况如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了有限公司章程,基本构建了适应有限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系列职权。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制定公司的经营投资方案。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的日常工作。
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股份公司阶段公司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和职责情况如下:(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审议公司资本的变动事宜、选举董事及监事等一系列职权。
股东大会现由X X名股东组成。
(2)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股东大会授权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
董事会现由X X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授权,负责监督公司合法运作,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监事会现由X X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1名。
(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具体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建立了与生产经营及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立了研发部、产品部、技术服务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7个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比较科学的划分了每个部门的责任权限,形成了互相制衡的机制。
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试行)(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集团公司总经理职责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效能,建立规范、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有效履行公司经营班子职责,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路线、方针、政策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扎实有效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及聘任第三条集团设总经理1名,经集团党委考察合格后,由集团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集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后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团高级管理人员。
- 1 -第三章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职责范围第七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集团董事会授权,确定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职责范围。
(一)以下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提出议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1.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方案。
2.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集团年度投资方案。
4.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5.集团基本管理制度。
6.集团员工工资、福利及奖惩方案。
7.集团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8.集团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资产处置、收购、抵押、担保、技改及出售等。
9.集团年度融资计划及方案。
10.研究决定由总经理提名的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11.讨论通过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的报告、提案等。
12.实施董事会决议。
13.董事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方案。
1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由总经理代表集团签批(发)的集团各类经营性管理文件、合同及协议。
- 2 -(二)以下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议后即可实施:1.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经营、行政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范本
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范本一、工作时间和考勤要求1.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安排。
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管理人员必须打卡签到,签到时间应在上班开始时间前10分钟到上班开始时间内完成。
签到迟到超过三次,则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3.管理人员应按时签退,签退时间应在下班时间后10分钟到下班时间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提前向所属部门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
二、工作职责和要求1.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下属、同事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3.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
4.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1.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执行工作,不得违反公司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2.管理人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3.管理人员应端正工作态度,严禁迟到早退、偷懒打瞌睡等不端行为。
4.管理人员应着装整洁,严禁穿着不符合公司形象的服装。
四、考核和奖惩制度1.管理人员每月将接受一次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完成情况等。
考核结果将纳入绩效评定体系,作为晋升、薪酬调整和奖励的依据。
2.管理人员如有不合理解释、逃避工作、工作成果不达标等不良行为或者工作成绩不佳的情况,将接受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停薪留职、辞退等。
五、培训和发展机会1.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活动,提供给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的机会。
2.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和公司的需求,申请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六、其他1.管理人员应依法纳税,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其他规定和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本规则是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证券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实践制定的。
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领导、管理和决策能力;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 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合理,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5.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6. 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的要求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5.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五、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其行为;2. 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违规风险;4. 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知情权;5. 对违反规定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依照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则由证券公司进行具体实施,并应当不断完善和修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制定了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包括资格要求、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业务准则,明确了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不符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和披露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报告其个人的财务状况、利益关系等信息,并对其进行公开披露。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6. 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业务行为准则: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等,并制定了业务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7. 监督和处罚措施: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业等。
上述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步伐,贯彻“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中高层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共中央《党纪处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党管人才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群众公认、民主集中的原则;5.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实绩、重发展、重潜力的原则;6.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分类分层、契约化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铁道事业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省分班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以上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总部中层)。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
第二章任期职数职务第五条省分班子实行任期制。
任期时间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
党群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选任手续。
第六条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条严格控制省分班子职数。
省分班子职数设5—7人。
铁道事业部负责人职数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省分班子职务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职数及职名,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选拔任用必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知名央企上市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知名央企上市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责权利范围,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均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需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相关专业知识。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职务。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在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上报董事会;(四)拟订公司的子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等方案;(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十)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解聘、招用、辞退、奖惩、升降、加减薪酬;(十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事务;(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十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CEO)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席执行官(CEO)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科学决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一名,实行轮值制度。
轮值人选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轮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值期间为公司CEO。
CEO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CEO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其承担最后责任。
CEO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设轮值CEO职务,属于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CEO、轮值CEO均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CEO、总裁/联席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类似职务的其他人员。
轮值CEO属于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CEO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及管理分工第五条CEO是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总代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拥有经营权,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高层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高层考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高层员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高层员工,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
三、考勤规定1. 考勤时间公司高层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员工与直接上级协商确定。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工作时间。
2. 签到制度公司高层员工需要在每天上班前进行签到操作,签到时间为每天上午8:30之前。
迟到超过30分钟将被视为缺勤。
3. 请假制度公司高层员工如需请假,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提交请假申请,并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请假原因应真实有效,经批准后,请假期间需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受公司通知。
4. 外出工作制度公司高层员工如需外出工作,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提交外出申请,并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外出期间需及时联系公司,保持工作进度的汇报。
5. 通宵加班制度公司高层员工如因工作需要需要通宵加班,需提前向直接上级请示,并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通宵加班期间需注意劳逸结合,确保身体健康。
6. 超时加班制度公司高层员工如需超时加班,需提前向直接上级请示,并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超时加班需在工作中避免虚假加班行为,确保工作效率。
7. 轮休制度公司高层员工根据需要可以安排轮休,需提前向直接上级请示,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轮休期间需保持电话畅通,确保工作进度。
8. 考勤记录公司高层员工的考勤记录将由人事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每月底员工需查看自己的考勤记录并签字确认,如有异议需及时向人事部门提出。
四、处罚措施1. 对于迟到现象,公司将采取口头警告、扣发绩效奖金等措施进行处罚。
2. 对于虚假加班、假请假等行为,公司将采取严肃处理,包括取消绩效奖金、降职处理等。
3. 对于恶意逃班、不辞而别等行为,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五、附则本制度经公司高层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过公司高层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公司职位设置规则制度范本
公司职位设置规则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位设置,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内部职位的设置、职责划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职位设置应遵循合理、高效、精简的原则,确保组织架构的清晰和职能的有效发挥。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职位设置,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
二、职位设置第五条公司职位分为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初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四个层次。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中级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科室主任等,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
第八条初级管理人员包括组长、副组长等,负责小组的工作组织和人员协调。
第九条普通员工包括各岗位的操作员、技术员、文员等,负责执行公司的工作安排和任务。
第十条公司各职位的设置应根据业务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划分职责,确保职位职能的明确和高效运作。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位的设立应充分考虑人员的素质、能力和经验,确保任职资格的适宜性。
三、职位职责第十二条公司各职位应制定详细的职责描述,明确职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绩效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各职位的职责应具体、明确,避免职责重叠和模糊不清。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位的职责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
四、任职资格第十五条公司各职位的任职资格应根据职位的性质和要求确定,包括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技能等方面。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任职资格进行定期审查,确保职位与人员的匹配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鼓励员工通过培训、学习和提升,达到更高层次职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五、职位变动第十八条公司员工的职位变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晋升应基于绩效表现、能力评估和任职资格的满足。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晋升应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如民主评议、面试等。
六、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管理中层领导的规章制度
管理中层领导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层领导的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组织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管理中层领导是指在企业、政府或组织中负责制定和执行具体管理方针的管理人员,包括中层经理、主管、团队负责人等。
第三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制度,维护组织利益,做到公正、透明、廉洁。
第四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提升。
第五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将组织和员工利益放在首位,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工作,做到忠诚职守。
第六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自觉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领导,保守组织机密,维护组织形象。
第七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注重团队合作,培养团队精神,促进员工间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准时上班、下班,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认真贯彻组织决策,制定具体目标和计划,推动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优化组织结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注重对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遵守纪律第十四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违反组织规定,不得私自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五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组织机密,不得利用职权泄露组织秘密。
第十七条管理中层领导应当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贿赂、礼金,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款。
第四章处分措施第十八条管理中层领导如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将依据组织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调整岗位、降职或解除职务等。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流程
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层的行为,确保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务,勤勉高效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九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人员;(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 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十)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务。
,忠(三((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八) 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兼任其他企业的任何职务,履行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不竞争承诺。
第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情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一((四聘((一)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二)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建议方案;(四) 拟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 拟定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六)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七) 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订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八)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研究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九)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决定公司贷款事项;(十) 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总经理工作报告;(一风(二(三3、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检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时。
新三板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总经理会议议事程序,提供经验班子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度本工作细则。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行为规范是:(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二)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以此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竭尽职责,努力工作,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四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四)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其他《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13年3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高层工作制度范本
公司高层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高层管理,规范公司高层行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勤勉、谨慎的原则,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五)培育企业文化,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六)其他董事会授予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行使下列权限:(一)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进行决策;(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和监督;(三)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进行调整;(四)对公司财务预算、决算进行审批;(五)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六)其他董事会授权的权限。
第三章选拔与任用第七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选拔、任人唯贤的方式。
第八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当注重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道德品质和业绩表现。
第九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三)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推进情况;(四)公司品牌形象的提升情况;(五)其他与公司发展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应当与公司的经营状况、业绩表现和市场行情相适应,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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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各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可以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五条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违反上述第六条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六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聘任,连聘可以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第九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七)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八)拟订公司的融资计划;(九)拟订需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十)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并提出其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建议;(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建议;(十三)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分配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四)统筹协调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十五)提出公司出资企业行使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资产收益等股东权利相关的工作意见;(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资金、资本运作及经济合同(一)属于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
(二)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发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八)受总经理委托,可代行总经理部分职权;(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完成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四)就财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六)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七)负责公司与银行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支持;(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总工程师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公司科研、技术、质量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科技方针,以及国家有关的技术与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标准。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三)负责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及成果鉴定;(四)负责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管理及实施;(五)负责对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的审批;(六)负责公司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等事项;(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职权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
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报告其兼职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忠实义务。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一)涉及刑事诉讼时;(二)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第二十条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中的各项问题。
第二十一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公司总经理应当指派公司综合办公室提前2天向各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征集议题。
议题、议程由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高级管理人员、参会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总经理办公会。
各部室、分子公司负责人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其他相关人员经批准,也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当提前请假。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立即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一)董事长提出时;(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四)有突发性事件时。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进行会议记录。
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应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要求就相关事项报告时,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公司日常运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务总监应安排财务部门每月向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由董事会进行年度考核后发放。
第三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规定所获得收益,董事会有权决定收归公司所有。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