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医师 。
治疗 细菌 、 支原体 、 衣原体 、 克次体 、 立 螺 旋体 、 真菌 等病 原微 生物 所致 感染 性疾 病病 原的药物 , 不包 括治疗结 核病 、 寄生
虫 病 和 各 种 病 毒 所 致 感 染 性 疾 病 的 药 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 七条
பைடு நூலகம்
宜 随意使用 的抗 菌药物 ; 2 需要 严 格控 制使 用 , 免 细菌 过 . 避 快产生耐药 的抗 菌药物 ;
3 疗 效 、 全 性 方 面 的 临 床 资 料 较 . 安 少 的抗 菌 药 物 ;
文件 , 并组织实施 ; ( ) 本 机 构 抗 菌 药 物 临床 应 用 三 对 与细菌 耐药情况进 行 监测 , 定期分 析 、 评
部 长 陈 竺
二 。 一二 年 四 月二 十 四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加强 医疗 机构抗 菌药物
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抗 菌 药 物 : 1具 有 明 显或 者 严 重 不 良反 应 , . 不
( ) 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 目 二 审 录 , 定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相 关 技 术 性 制
床应用 进行 技术 指 导 , 参与 抗 菌药 物临 床应用 管理工作 。 第 十二条 二级 以上 医院应 当配备 抗 菌药物等相关专业 的临床药 师。 临床药 师负责对本 机构抗 菌药物临
床 应 用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导 患 者 合 理 使 指
抗 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 第 九条 医疗 机构应 当设 立抗菌药 物管理工作机构 或者 配备专( ) 兼 职人 员 负责本 机构 的抗 菌药 物管理工作 。 二 级 以上 的医 院 、 幼 保健 院及 专 妇 科 疾 病 防治机 构 ( 以下简 称二 级 以上 医 院 ) 当在 药事管 理 与药物 治疗学 委员 应 会 下设立抗 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 。抗菌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应用中。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精准施治的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四条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特性、耐药性等因素。
第五条第一级抗菌药物为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可以由甲级医院的临床医生合理使用。
第六条第二级抗菌药物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三级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八条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按照抗菌药物的等级进行选择,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种类、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应当定期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临床医生,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告诫,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维护公共健康是医疗机构的重要使命,而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则是实现这一使命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增加的背景下,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其有效实施。
目前,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合理使用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抗菌药物滥用不仅导致患者对药物的依赖性增加,还可能导致耐药菌株的出现,使得某些感染性疾病难以治疗。
此外,抗菌药物滥用还增加了医疗费用,给医疗机构和患者造成了经济负担。
因此,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加强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的关键环节。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抗菌药物使用意识,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抗菌药物。
为此,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高其正确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在实际应用中,医务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临床合理应用: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原菌类型和药物敏感性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同时,应注意抗菌药物的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方面的合理安排。
2. 多学科合作:医生、药师、微生物学家等多个专业领域的人员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制定抗菌治疗方案。
多学科合作可以提高抗菌治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监测耐药性:医疗机构应建立耐药性监测体系,定期评估和报告细菌的耐药性情况。
通过监测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耐药菌株的出现。
二、加强抗菌药物管理的规范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与控制,确保其合理使用。
为此,应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管理和控制措施:1. 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
该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领导、医生、药师等人员组成,定期开会讨论抗菌药物使用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 制定抗菌药物使用指南:医疗机构应根据当地的耐药情况和临床实践,制定抗菌药物使用指南。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作者:来源:《中国医药科学》2012年第10期《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二、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包括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途径以及疗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
2. 严格遵守处方规范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范,明确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号等信息,标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等。
3.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联合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并减少耐药性的产生。
三、管理措施1. 严格抗菌药物购买和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购买和使用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采购来源透明可追溯。
在使用抗菌药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药物检测和质控。
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监控结果要定期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3. 开展抗菌药物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要加强患者对抗菌药物的知识普及,增强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4. 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中表现出优秀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实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并提高治疗效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二)202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二)第四章临床使用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师的指导下,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和治疗指南,制定合理使用的策略和措施,并加强对临床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小组,负责监测和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
监控小组应定期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临床医师和患者的教育,提高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和意识。
医疗机构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知识的传授和宣传。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南,明确各类感染的诊疗原则、抗菌药物的选择原则、用药剂量和疗程等,供临床医师参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储存和配送管理。
抗菌药物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洁净的环境中,避免受潮、曝光和污染。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审批制度,对符合使用指南的患者进行审批,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名称、剂量、疗程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药师和医生,做到抗菌药物的使用信息透明化。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抗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评价制度,对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进行评估,评价抗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不断改进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合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南和相关政策,推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随着世界范围内抗菌耐药性日益严重的问题,保护抗菌药物的有效使用成为了全球卫生领域的重要议题。
为了加强我国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护公众的健康,我国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监督,确保药物使用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具体措施包括:1.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处方制度,确保仅在有抗菌药物治疗指征的患者处方使用;2. 提供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知水平;3. 开展药物敏感性监测和抗菌药物应用效果评估,及时掌握药物耐药情况,为临床用药提供参考;4. 鼓励推行抗菌药物临床路径,规范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
二、抗菌药物分类和备案管理根据药物的临床价值和严重程度,将抗菌药物分为特殊级、限制级和普通级三个等级,并进行备案管理。
1. 特殊级抗菌药物是指对临床治疗急需、且用于治疗特殊感染的抗菌药物,如卡那霉素等。
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前,应经过相关审核和备案程序;2. 限制级抗菌药物是指用于临床常见感染的抗菌药物,如头孢菌素类药物等。
医疗机构应建立限制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并进行合理限制;3. 普通级抗菌药物是指常规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类药物等。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普通级抗菌药物的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三、抗菌药物管理信息系统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管理信息系统。
1. 信息系统应包括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存储、使用等全过程的信息记录;2. 抗菌药物管理信息系统应与医院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抗菌药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必须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
对于违反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举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干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扬教育。
最新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finalversion
–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
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 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 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理
• 专业人员
–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考核制度,发挥专业人才作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管理方式
• 分级管理制度(核心)
–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 目录由省级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六条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 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 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 级抗菌药物。
– 第四十五条 医师超常处方:3次 降低处方权限-再犯 取 消处方权
–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况取消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
• 培训考核不合格 • 限制处方权后继续犯规 • 未按规定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 未按规定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 谋取私利处方
–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发现超常处方不 干预,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 第五十条 下列情况机构 ,责令整改并处30000元以下 罚款;
• 使用无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处方抗菌药物 • 非药学部门从事购销调剂抗菌药物 • 利益挂钩 • 未审核处方医嘱,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 • 不正当利益
– 第五十五条 行政部门违规,上级责令整改
管理方式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控制抗菌药物的滥用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医疗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对某些细菌或者其他微生物具有杀灭、抑制或者延缓作用的药物。
第三条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当根据病原菌、药物敏感性、临床类型、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的信息管理,开展对抗菌药物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其结果应当做为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按照规定,保存病历、处方等相关记录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七条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师治疗,正确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医师要求及时进行复查,不断调整治疗方案。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评价和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的情况,可以有效调整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体系,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和耐药性发生情况予以监测和上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抗菌药物购进、使用、配送和储存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储存、配送和销毁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有关抗菌药物使用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临床医务工作者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患者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相关的抗菌药物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和素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指导和教育,引导患者遵守医生的治疗方案,防止患者自行停药或者自行增减剂量及服用时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随着抗菌耐药性问题日益严重,保障抗菌药物的有效使用和防止滥用已成为医疗行业关注的焦点。
为规范抗菌药物在临床应用中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准则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准则,明确不同抗菌药物的适应症、用药剂量、疗程和联合用药原则。
临床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严格遵循准则要求,并避免不合理使用。
实施抗菌药物专职管理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专职管理团队,包括药师、感染科医生等专业人员。
该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监测、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等工作,确保抗菌药物的安全有效使用。
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理使用的现象,提高抗菌药物的利用率和疗效。
推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医疗机构应推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的常规操作,明确感染病原体的种类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为临床医生合理选择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加强医护人员的抗菌药物管理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抗菌药物管理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于抗菌药物使用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教育,引导医护人员树立正确的抗菌药物使用观念,杜绝滥用和不当使用的行为。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医疗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抗菌药物使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
共享良好的抗菌药物应用实践,提高全行业对抗菌药物管理的认识和水平。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执行,医疗机构能够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保障抗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有效应对抗菌耐药性问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健康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抗生素耐药性问题的日益严重,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不仅可以提高治疗效果,还能减少耐药性的发展。
因此,建立科学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对于维护患者的健康、减少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消耗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原则
1.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根据病原体、病情和患者特点选择合适的药物
2.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规范,严禁滥用和误用抗菌药物
3.建立有效的药物监测和反馈机制,定期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4.加强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合理使用意识和
水平
5.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抗菌药物的追溯和监控
三、具体管理措施
1.制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流程
2.建立药物使用委员会,负责审核、审批和监督抗菌药物的使用
3.建立临床路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标准
4.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使用抗菌药物的知识水平
5.实行抗菌药物的定量管理,防止药物的浪费和非正常使用
6.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情
况
四、管理效果评估
医疗机构应定期评估抗菌药物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抗菌药物的使用量、
耐药菌株的监测情况、患者疗效和不良反应等方面,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抗菌药物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五、结论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抑制抗生素耐药性的发展,提高
治疗效果和保护患者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和评估,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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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限制使用抗生素的规定,将首次以卫生部“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本报获悉,由卫生部医政司牵头的一份名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文件已经成型,该办法从医院的用药品种、抗生素品规、医生处方以及惩罚方面,对抗生素使用进行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规定。
据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介绍,目前中国有1844种抗生素注册在案,包含43301个品规。
上述《办法》要求在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行抗生素分级使用限制。
在品种上三级医院招标选用抗生素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5种。
为此,卫生部要求建立排名公示制度,对于抗生素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排名靠前的地方卫生厅将进行约谈并公示。
知情人士透露,该《办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最早将于6月下发。
“目前卫生部会出台另一个文件《全国抗菌类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过自查各个医院做处方权的限定,对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前状况做一个全面梳理。
”
药品分级
今年1月,卫生部医政司开始组织国内临床、药学、微生物、护理等领域专家研究抗生素的使用管理。
历经3个月研究后,上述《办法》最终成型。
在中国,每100名患者中,有68名使用抗生素。
目前,大部分的二级以上医院中,抗生素的使用大约为80多种。
在每种抗生素中,又有很多个不同规格,5毫升、10毫升,最多时能达到5个以上的不同规格。
上述《办法》在此方面做出了限制,每一种抗生素必须“一品两规”,即一个通用名药物两个规格,一个品种两种剂型,一个剂型是两种规格。
如一个口服,一个静脉,口服的就两种规格,一个5毫克,一个10毫克。
在对医院使用抗生素的大盘子限定后,该《办法》进一步细致了抗生素的使用,并将抗生素分为三大类,非限制类抗生素、限制类抗生素和特殊使用类抗生素。
非限制类抗生素包括长期以来使用安全性比较好、用途比较广泛的药品,如青霉素、头孢之类。
这类药品临床使用率高、副作用低,价格比较低廉。
限制使用类的抗生素药物本身的级别与价格较高,如三代头孢,“虽然这个药物目前临床使用时间也较长,但价格较高,菌群比较特殊,比如针对球菌的,如果不对症,就会出现耐药性。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马旭东告诉本报,这类药物广泛地使用肯定会导致一些无效反应甚至耐药性产生。
关于特殊使用类抗生素,使用规范最为严格,这部分主要包括新上市的药物和一些其他抗真菌的药物,前者如最新的四代头孢、四代头孢菌素,这类药物普遍副作用较大,不良反应比较多,价格昂贵,有些临床使用时间不是很长。
后者如两性霉素对人体的器官功能损害比较大,价格非常昂贵,“有的抗真菌药物,患者一天的用药费用达几千块”。
医政司预计,通过总量、限制使用,最终将住院患者的使用抗生素比例从68%降到60%以内,门诊从21%下降到20%以内。
医生的处方笔
然而,医院选药总量控制和最终使用量的下降,最核心的问题仍是如何管住医生手中的处方笔。
马旭东对本报表示,之前卫生部对此是有一些规定和指导文件,但这次是最为严厉的调控。
按上述《办法》规定,非限制类抗生素,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就可以开。
限制类抗生素,规定为必须是主治医师进行培训后,才有资格为患者开服。
而特殊使用类抗生素方面的处方权被设定在副主任医师资格上,管理最为严格,需要由医院的管理工作组认定。
该《办法》还要求,当地的卫生部门要临时抽查处方。
上述三类抗生素在使用中,必须经过具有抗生素处方权的医师才能给患者开服,而且用药在抽检中发现还存在滥用现象的,医师将被停止处方权3个月到半年,恢复后,再次被抽检发现存在乱开药,将被停止处方权。
医生的处方历来与效益挂钩,效益方包括来自药厂的提成点,以及医院按绩效考核的分配点。
但随着医改的深化,取消药品加成,医生的收益与药品无挂钩后,医生的利益被合理再次分配。
据安贞医院人士介绍,该医院对使用抗生素少的科室和医生都有奖励,旨在鼓励降低使用抗生素。
而关于奖励的数字,多家医院都有不同,有的奖励1000元,有的奖励3000元。
这部分奖金大部分来源于使用量大的科室和医生身上。
通常医院的药品收入接近45%左右,抗生素、真菌类药物由于价格高昂,使用量在总收入中,占据份额巨大。
如果降低抗生素的使用量,医院的药品收入利润将大幅缩水。
对于这部分损失,卫生部医政司在制定政策时已给出路径。
“比如原来一个病床两个礼拜出一个患者,一年54周,就20多个患者,现在一周一个共54个患者,他们的药物费用下来了,住院费用下来了,手术费用固定了,检查治疗费用也就固定了,用提高周转率和诊断率,以及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的方法来增加收入。
”
据了解,为有效推进抗生素使用管理,卫生部要求建立排名公示制度,即医疗机构对他们本医院的医生进行监测,省卫生厅对于医疗机构进行监测,卫生部对各个省进行监测,监测的内容就是抗生素的使用率、使用强度,并对排名靠前的医生、医院、卫生厅进行谈话并公示。
“这是一种整改,如果老被叫来谈话,以后评先评优、重点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专科的建设肯定受影响。
”医政司人士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