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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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 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 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 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D、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 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6、溯源管理制度及(出入库、下脚料及处理相关记录 表格) 7、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8、企业对外加工合同专用章和授权签约人备案的报告; 9、从植物及产品来源地(口岸)到加工企业的运输方案 (包括从口岸、中转库、加工厂等运输方式、运输路 线、 防疫措施和突发事故处臵预案) 10、其它相关材料。
七、进境植物及产品现场及实验室检验检疫
D、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 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 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 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E、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 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 改备案信息。 F、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 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 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所提交的 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货主及其代理人如需更改进境报检单指定的储存、加工企 业流向的,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口岸局,口岸局填写 《进口粮谷流向更改工作联系单》报相关分支局批准后, 可更改流向。粮谷类更改要报直属局批准。更改流向原则 上一批货物只能有一次。
在规定期限内未交回《回执单》,并无正当理由的。进境 口岸检验检疫局应暂停进境贸易企业的调离,对进境贸易 企业进行调查。涉嫌违法的,向法综处或分支局主管部门 提出立案申请,由法综处调查并按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进境植物及产品应存放在经考核的专用仓库中,不能与其 他货物或国产植物及产品混放;进境植物及产品储存仓库 卫生状况和防疫措施要到位 专用储存仓库 仓容不低于( )吨 。 进出库要有记录 和专人负责管理 要有除害处理常用的药剂和器械或设施 仓储能力与加工能力是否相匹配
安全卫生检验项目
2014年度进口小麦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2014年度进口水果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2014年度进口饲料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2014年年度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九、进境植物及产品调离要求


指运地在新疆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外,由指运地检 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储存、加工过程进行监管。进 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及时发送《调运联系单》通知 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并给进境定点加工企业出具 《进境植物产品监管回执单》。 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在疆外2月或疆内20日之内将 《进境植物产品监管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 交回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期限内未能交回 《回执单》的,定点储存、加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 验检疫机构说明理由并经同意后书面告知进境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可廷长《回执单》交回时间。

十、进境植物及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要求
(一)、卸载和仓储条件要求


货物到货后,企业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未经检 验检疫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对货物卸载,企业配合检验检疫 机构、对进厂过程进行监管。并根据到货情况签署进口植物 及产品回执单,并做好对调入车辆的影照记录。 卸载现场、运输途中货物撒漏的货物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并 在专库存放,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油料类 中药材类 蔬菜类 干坚果类 粮谷及制品类 植物源性调料类 其它植物源性食品类
(二)、进出口商备案程序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A、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登录网址 为: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 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 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 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 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 员取得联系。 B、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 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 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三)、指定口岸的核准


拟申请进口粮食指定口岸资质的口岸,应由口岸经营单 位正式提出申请,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通过新疆局向国 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批准。 对于拟新建的进境水果口岸,由县(市、区)地方政府向 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设立指Hale Waihona Puke Baidu口岸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 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国家质检总 局批准,经总局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建设。项目建成后, 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总局将批准设立 为进出境水果指定口岸。
(四)对进境粮食实行检疫审批特别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对 加工、储存企业进行审核,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 单》。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出具《进口粮食检 疫初审联系单》。 企业再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审 核前期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下脚料处理、防疫消毒、 溯源记录等情况,并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再次出具《进口粮食检疫 初审联系单》。
三、允许进口植物源性食品输华贸易的国家 或地区目录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 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的通知(质检 办食函〔2013〕652号 新疆口岸《进口植物源性食品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
四、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一)、需要备案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种类
法检目录
小麦 大豆 玉米 油料类 药材类 干果类 饲料类 水果类 木材类
进口商品 检验 进口食品 卫生监督 检验 进境植物 检验



















安全卫生标准
标准号 GB 2715-2005 GB 19641-2005 GB 2761-2011 GB 2762-2012 GB 2763-2012 GB19641-2005 GB16325-2005 粮食卫生标准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残限量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标准名称



检疫 按生物学特性、形态学特征进行有害生物检疫,特别对检疫性有 害生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所列有害生物的检疫。 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年度《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 划》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及新疆局年度《进出口粮 食类产品安全风险及转基因监控计划实施方案》和《进出口食品安全 风险监控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重点监控物质、指令检查物质、一 般监控物质以及潜在风险物质实施检验。 品质检验项目检验 根据品质检验要求(国家相关标准、合同及双边协议等规定), 采取现行有效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如标准有修订,则以最新版本为 准。进境粮食的品质检验项目主要包括水分、容重、杂质、损伤粒、 蛋白质、含油量、降落数值等。
五、进境指定口岸
(一)、需要指定进境口岸的产品:
A 、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黑麦等)、 B、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尔 豆、干芸豆等) C、水果类(樱桃、芒果、柑桔)
(二)、新疆指定口岸 A 、粮谷类(阿拉山口口岸、巴克图口岸、霍尔果斯口岸、 吉木乃口岸) B、豆类(阿拉山口口岸、巴克图口岸、霍尔果斯口岸、吉 木乃口岸) C、水果类:塔吉克斯坦樱桃(乌鲁木齐机场、喀什机场)、 巴基斯坦芒果、柑桔(乌鲁木齐机场、喀什机场、红其拉甫 口岸)
(三)、检疫审批需要提供下列材料(随附材料须加盖 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首次进口提供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生产加工进境植物及 其产品资质申请企业的考核报告(小麦); 与具备生产加工进境植物及其产品资质企业签订的定点生 产加工协议书(小麦); 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小麦);
六、进境植物及产品定点加工企业
(一)、需要进定点企业储存、加工的产品:
A、粮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等) B、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等) C、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D、饲料类(麦麸) E、棉类(棉短绒) F、木材类(原木)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境植物及产品范围 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包括:
一、水果类:(樱桃、芒果、柑桔) 二、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尔豆、 干芸豆等); 四、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五、饲料类(棉籽粕、菜籽粕、麦麸) 六、棉类、(棉花、棉短绒、棉籽) 七、木材类、(原木、板材) 八、植物源性食品(如干果类、药材类等)
(二)、进境植物及产品定点加工、储存企业注册

进境植物及产品加工、储存企业应向所在地分支局(处) 提出进口植物及产品加工、储存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申请,并 提供书面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1、工厂基本情况介绍; 2、厂(库)总平面图(包括各仓储库的大小、仓容); 3、有关工艺流程图(包括原料生产、加工、存放、工艺流程 图); 4、与进境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有关照片资料并附说 明;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厂(库)的植物检疫防疫质量管 理制 度( 接卸、运输、储存、下脚料处理等管理制度);岗位责 任制度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臵、部门职能和岗位职 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 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C、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八、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标 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 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动。 ……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 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A、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 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 B、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 正本;
二、进境检疫审批
一、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需要检疫审批的品种:
(一)、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二)、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 尔豆、干芸豆等)。 (三)、饲料类(棉籽粕、菜籽粕、麦麸)
(二)、进境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的程序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境贸易合同前,按《进境动植物 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规定程序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 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新疆局提出《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网上申请。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 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提出一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 申请单位向新疆局提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时, 应当在许可证管理系统(网址http://capq.ciq/)上填写电 子《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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