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合集下载

唐代前期的妇女地位

唐代前期的妇女地位

唐代前期的妇女地位唐代妇女的自由度空前提高,她们的交际圈不被男人所限制,也有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空间。

男女不平等到现在还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然而大多人不愿意去深思其背景,有时候会把社会分工的不平等,当成是男女的不平等。

比如在唐王朝,到底妇女地位是提高了呢,还是下降了,就是专家学者之间,也是人说人殊。

在这里呢,我倒是以我的见识,说说个人的看法。

我是把唐朝以开元天宝为界限,分成前后两期。

在唐王朝的前期,妇女的地位是稳步提高的。

像李渊的平阳公主为反隋建唐作出过贡献;太宗皇后长孙氏作为太宗的贤内助,对于朝政也多有匡正;又如安乐公主曾私自奏请中宗立她为皇太女。

更为典型的是太平公主,她先后诛“二张”、诛灭韦氏势力,这可是关系到李唐王朝安危存亡的两大事件。

而至于像武则天与高宗同掌国政,并成“二圣”,最终开创武周来说,可以说简直是封建女性参政的顶点。

根据史书上的资料显示,有唐一代公主再嫁、三嫁者有二十七人,其中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高宗女一人,中宗女三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九人,共二十五人,约占九成以上。

而唐前期公主共九十一人,再嫁公主占了近三成。

唐前期公主再嫁人数之多,足以表明女性并不被贞操观念所禁锢,能够自由地离婚改嫁。

《新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丹阳公主,下嫁薛万彻。

万彻蠢甚,公主羞,不与同席者数月。

太宗闻,笑焉,为置酒,悉召他婿与万彻从容语,握架赌所佩刀,阳不胜,遂解赐之。

主喜,命同载以归。

看看,居然要皇帝老儿亲自出面,才能为自己的女婿长脸,挽回公主的婚姻危机。

当然,有人要说,那是因为对方是公主,是皇家的女儿的缘故。

其实不然,便是大臣之家,这种情况也是比比皆是,而且正是因为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很高,所以呢,“妻管严”的例子很多。

据唐韩琬《御史台记》记载:唐管国公任瑰酷怕妻,太宗以功赐而侍子,瑰拜谢,不敢以归。

太宗召其妻赐酒,谓之曰:“妇人妒忌,合当七出。

若能改行无妒,则无饮此酒。

不尔,可饮之。

”曰:“妾不能改妒,请饮酒。

唐初女性的政治地位

唐初女性的政治地位

浅析唐初女性的政治地位摘要: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女性长期受着极度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

在婚姻方面缺乏自主权,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知识技能方面则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再则,用“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来约束女性的行动。

但是,处于封建社会高峰的唐朝,女性的地位在唐初,也就是安史之乱之前有了明显的变化,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

本文主要从政治方面入手,分析唐初女性地位提高的表现和原因。

所以,唐初的女性成了中国古代女性中“幸运的一群”,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

关键词:唐初女性;政治地位;表现;原因毛主席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可见女性的作用和地位不容小觑。

在政治领域,女性其实可以发挥出乎预料的作用。

唐初的女性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就是最好的证明。

《唐律疏议》是唐代重要的律法,也是我国现存最早和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和注疏,虽然没有规定一般妇女的政治权利,但一部分女性即身份特殊的女性可以拥有一定的官阶,进而享有政治权利。

在《唐律》的《名例》篇中就有“妇人有官品邑号”的规定: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家属。

【疏】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等是也。

邑号者,国、郡、县、乡等是也。

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有直官品,即腾是也。

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命。

【疏】议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减、赎之例,留官收赎。

由此可见,唐代女性不仅可以凭借自己的丈夫或者儿子来获得官阶、邑号,同时还可以和男性一样,在触犯法律时可按官品邑号来获得“议、请、减、赎、当”的优待。

这部分女官(官员的妻子或母亲)连同公主,也就称为“外命妇”。

所以说,当代女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

唐朝的公主中参政的有不少。

比如说,唐高祖的女儿平阳公曾组织娘子军追随父兄起义;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就曾组织和参与了三次宫廷政变:第一次是诛杀“二张”(张易之、张昌宗),拥戴中宗复位,有光复李唐王室之功,权势显赫,“仪比亲王”;第二次是在中宗后期与太子李隆基联合剿灭韦后集团的政变;第三次则是准备倾覆玄宗,但事败后被赐死。

浅谈唐宋女性地位的变化1

浅谈唐宋女性地位的变化1

浅谈唐宋女性地位的变化在我国浩瀚的封建王朝历史长河中,唐朝可以看做是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是封建社会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

唐因其独特的发展条件与发展环境,创造了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和谐、自由奔放的灿烂文化。

唐代的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发展史上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封建社会其他朝代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当时封建社会宗法制对女性束缚的减弱及其统治者一些政策的影响。

而宋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时期,这种变革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宋代妇女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渐渐地位下降。

但近年来,有些专家对这种说法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宋代妇女仍在家庭和社会中有一定的地位,与唐代相比没有大的差别,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唐代还有所提高。

加之大多数学者只对唐代或者宋代妇女地位的变化进行了积极探讨,而鲜有把这两个朝代的妇女地位对比的研究。

因此,对唐宋代妇女在政治、社会等方面地位的研究显得更有意义。

[关键词]女性地位;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唐宋一、唐宋女性社会风貌概述说起唐朝,人们最先联想到的词语总是自由与奔放。

由于经济的增长和国力的昌盛,唐的统治者大多实行开明的民族政策。

各民族文化的融合使社会风气趋于开放,唐代的女性也勇于追求自己的幸福,这些在唐诗与唐传奇中有相当多的体现,如唐传奇中《莺莺传》中那个为了张生私奔的崔莺莺,还有《虬髯客传》所描述的隋朝的大贵族杨素家的婢女红佛夜奔唐开国功臣李靖,她们都是勇于追求爱情的唐代传奇女性,她们追求爱情,自主选择婚姻。

唐朝女性不仅在恋爱婚姻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意识,与以往朝代的女性不同,她们的参政意识也相当积极。

她们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地参与政治,还以天下为己任,在国家有危难时她们挺身而出,为国家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这些在社会上层妇女中表现尤为突出。

例如,唐高祖李渊之女平阳公主,当李渊在太原起兵反隋时,他的胜出机会起初并没有那么大。

他的地盘在遥远的山西边境,远离首都长安和东都洛阳。

浅谈唐代妇女地位

浅谈唐代妇女地位

浅谈唐代妇女地位随着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正统思想逐渐渗入中华民族的骨髓之中,尤其是宋代程朱理学出现之后,纲常伦理的道德观念对人民的束缚越来越严重,到了清末,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封建文化的愚昧落后表现得更是淋漓尽致。

在这些封建糟粕中,男尊女卑思想呢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伴随着整个封建社会发展的始终。

男尊女卑的观念在中国人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直到社会主义的今天,依然可以看到男尊女卑的影子。

比如在财产继承方面,如今依旧主要为儿子继承,女儿得到的很少;在生孩子问题上,人们也往往重男轻女,许多人为了要个儿子不惜罚钱生二胎。

纵观古代社会,妇女的地位始终不高,但是其地位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妇女的地位历经了曲折的变化。

自秦至隋唐五代,是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上升发展的时期,社会矛盾相对缓和,思想文化方面的统治相对较为宽松,自汉武帝起儒家思想虽然成为官方正统,但封建礼教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大妇女的思想和行为方面所产生的约束力还相当有限,所以妇女地位相对较高。

到唐朝,妇女可以说是迎来了自己的春天。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辉煌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风气最开放、社会最文明的时期之一,妇女地位可谓迎来了一个高峰。

但是安史之乱的爆发却成为了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在此之后,妇女地位就不断下降,尤其是宋代起伴随着程朱理学的盛行,三从四德观念的深入人心,妇女的身心自由被逐渐限制。

妇女贞洁的要求逐渐强化,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束缚逐渐增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女性的地位才开始逐渐得到提高。

但是在唐代一朝,妇女地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开国初,由于受长期受胡人影响,胡化之风盛行,妇女所受约束较少,地位也就相应的较高。

唐代妇女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政治舞台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武则天,太平公主等人参政,表明妇女在政治上曾显赫一时。

但是,随着安史之乱的爆发,妇女的地位逐渐下降。

为了防止妇女干政,统治者开始重用宦官,由此解决了妇女干政,但也为唐代宦官之祸埋下了祸根。

【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目录Ⅰ.论文摘要 ------------------------------------------- 2 Ⅱ.正文 -------------------------------------------- 3 唐代婚姻背景------------------------------------ 31.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32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53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73.1宫廷妇女参政-------------------------------------- 73.2 家庭事务决策--------------------------------------------- 83.3婚姻自主-----------------------------------------9Ⅲ.结束语 -------------------------------------------- 11Ⅳ.参考文献 -------------------------------------------- 14论文摘要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

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权利换和谐:从《唐律疏议》看女性权利问题(政法论坛10年第2期)

权利换和谐:从《唐律疏议》看女性权利问题(政法论坛10年第2期)

第28卷第2期2010年3月政法论坛Tri bune o f Po liti ca l Sc i ence a nd Law Vol .28,No .2 Mar .2010作者简介:关丹丹,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制史专业研究生。

① 《唐律疏议》卷六,52条疏文:“义服者,妻妾为夫……相犯者并与正服同。

”权利换和谐:从《唐律疏议》看女性权利问题关丹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如《唐律疏议》开篇的名例律疏文中所说的那样:“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P 111)但是,明确宣扬男女贵贱有别、尊卑长幼有序的有差别的礼是如何与提倡“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相结合,共同作用于中国古代的律之中而成为统治者构建“和谐社会”的工具的呢?从对《唐律疏议》律文的研究中,可以了解到中国古代女性通过身份的变化,一步步让渡权利换取家庭和谐。

以权利换和谐便是中国古代德礼、刑罚共同作用于家庭共同体的终极模式。

一、女性身份的更替与权利的变化古语有云:“妇人者,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2](P 1709)大多数学者在研究中国古代女性地位和权利问题时,把三从四德作为最主要的论据之一。

女性的一生中即使身份不断转变———由女儿到妻子再到母亲,却由于礼的因素导致人生的每个阶段都笼罩在男性的阴影之下。

但是,也正是由于女性身份的变换,才取得宗法家族中的一些权利。

可以说,在传统礼制下女性身份的转变与权利的取得密不可分。

(一)女性所属宗的变化与权利的宗法化《尔雅・释亲》中写到:“父之党为宗族”,即同出父系血统的人们称为宗族。

唐代曾用氏族、宗属代之,《唐会要》就专设有“氏族”[3](卷36)一篇。

从自然属性来看,女性因血缘属于父亲的宗,这种关系从出生直到死亡终生不变;而从社会属性来看,女性由于婚姻变成了夫所属之宗的人。

像这种自然属性视为父宗,社会属性视为夫宗,因观察的角度不同而将宗的所属分为两面是女性命中注定的,也就是说可能会存在女性横跨两宗的情况(一旦女性嫁入夫家)。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025史海钩沉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

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 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

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

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

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

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

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

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

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

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

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

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

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

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

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没有选择不嫁的权利呢?答案是有,但条件极为苛刻。

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

”丈夫去世后的妻子,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

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唯一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且这份权利来源于对上一任丈夫的忠贞。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唐代社会中,女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既有母仪天下的皇后和王妃,也有参与政治决策的女官和才女。

然而,在法律上,女性的地位并不平等。

在唐代法律中,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婚姻和家庭方面,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继承权。

此外,女性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无法获得官职,这限制了她们的政治参与。

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

在初唐时期,由于战争和人口减少,女性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渐加强。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性的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尽管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在一些领域,她们仍然面临着不公平对待。

例如,女性在就业、教育和政治参与方面往往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

首先,修改相关法律,确保女性在婚姻、财产和继承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其次,推广平等观念,消除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

此外,鼓励女性参与政治和经济活动,提高她们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之,唐代女性法律地位是历史和现实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在法律上仍存在不平等现象。

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在古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和角色往往受到各种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

其中,离婚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以唐代离婚制度为例,可以深入探讨古代女性地位的典范及其在当时社会中的处境。

在唐代,离婚制度有了较为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离婚分为“出妻”和“休妻”两种方式。

出妻是指丈夫主动提出离婚,而休妻则是指妻子犯了严重的错误,如不孝顺父母、偷盗、淫乱等,被丈夫休弃。

在离婚程序上,夫妻双方需要书写离婚书,并由媒人传递,最后呈报官府批准。

在唐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高。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女性仍然处于从属地位。

唐代法典对女性法律地位的保障

唐代法典对女性法律地位的保障
宅 、 财 , 令 近 亲 转 易 货 卖 , 营 葬 事 及 量 营 功 德 之 外 , 财 并 与 资 并 将 余
李 世 民 , 后米 的唐 太 宗 ,方 引将 士人 宫 投 甲” 后“ 慰 勉 之 ”使 即 “ , 亲 , 得 秦 王左 右 的勇 士 “ 不 感 激 ” 当 上 皂 后 之 后 , 又 能 经 常 规 谏 莫 。 她
财 ( 嫁 妆 ) 在 分 限 。 从 礼 法 规 定上 看 , 子 出嫁 者 , 由 父 宗 加 即 不 ” 女 便 入 夫 家 , 本 家脱 离 了 从 属 关 系 , 无 权 再 参 与 本 家 财 产 的 分 割 , 与 故 但 唐 代 以 国家 法 令 的形 式 , 定 了 出 嫁 女 拥 有 本 家 家 产 继 承 权 。 肯
唐 代 法 典 对 女 性 法 律 地 位 的 保 障
范莺 莺 ( 州 大 学法 学 院 7 0 0 ) 兰 3 0 0
在 中 国封 建 宗 法 制 度 下 , 女 的地 位 非 常 低 下 , 受 着 封 建 君 妇 承
权 、 权 、 权 、 权 的压 迫 。唐 代 是 我 国 封 建 社 会 繁 荣 昌 盛 的 时 族 父 夫
的情 况 下 才 能 继 承 。如 《 元 ・户令 》 规定 : 诸 应 分 田宅 及 财 物 开 中 “ 者 … … 子 承父 分 , 妻 无 男 者 , 夫 分 。 上述 法 律 规 定 表 明 在 唐 代 寡 承 ”
出 嫁 女 在 夫家 有一 定 的财 产 继 承 权 。
垂 帘 ” 与 帝 “ 坐 ” “ 杀 赏 罚惟 所命 ” 这 说 明 作 为 一代 女 皇 的 武 , 偶 ,生 ,
则 天 , 在 皇帝 在 世 时 , 已 大 权 在 握 , 代 高 宗 全 权 处 理 军 国 大 早 就 并

唐朝的女性权益与妇女地位

唐朝的女性权益与妇女地位

唐朝的女性权益与妇女地位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女性权益逐渐得以提升的阶段。

在唐朝,女性的地位相对较高,享有一定的权益和社会地位,并且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都有所贡献。

一、法律保障女性权益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女性的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护。

唐律对于妇女的权益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早期的《唐律疏议》对强制拐卖妇女以及其他妇女遭受侵犯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并对肇事者进行了惩罚。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和嫁娶权,保障了女性在权益上的平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唐朝女性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女性在经济领域的参与在唐朝,女性在经济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女性参与到农耕劳动中,负责田地的管理、播种、收割等工作。

此外,唐代史书中还有许多妇女因其丈夫去世或丈夫官位较高而成为寡妇的例子,她们通常会继续经营家族的财产。

这些经济上的独立,增强了唐代妇女的地位和自主性。

三、女性在政治领域的参与唐朝时期,一些女子出现在了政治舞台上,成为了政治决策的参与者。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武则天,她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对唐朝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唐朝还涌现出一批才华出众的女官员,她们以其才智和能力,进入朝廷担任要职,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女性在文化领域的贡献唐朝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鼎盛时期,而女性在文化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代出现了很多杰出的女诗人,她们以其卓越的才华和诗歌造诣,留下了许多优秀的诗篇。

其中最著名的是著名女诗人杜牧和鱼玄机,她们的作品被广泛传颂至今,成为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瑰宝。

此外,唐朝的绘画和音乐领域也有女性的杰出贡献。

总之,唐朝是中国古代女性权益得以提升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个时期,女性在法律、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都有了发展和突破。

虽然唐朝的女性权益与当今相比还不完全平等,但它为后世女性的地位提供了重要的奠基和参考。

我们应当从历史中汲取经验,继续推动性别平等,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

唐朝不是妇女地位高吗?为什么还有“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这种规定?

唐朝不是妇女地位高吗?为什么还有“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这种规定?

唐朝不是妇女地位高吗?为什么还有“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这种规定?唐朝妇女地位高不高?首先要看这些妇女处在什么样的社会阶层。

武后“内辅国政数十年,威势与帝无异,当时称为二圣。

”皇室贵族女子不乏公开参政的,上官婉儿得到中宗赏识,令其“专掌制命”;“太平、长宁、安乐、宜城、新都、安定、金城公主并开府,置官属”。

太平公主更是直接参与了皇权的更替,倚仗光复唐室的功劳,显赫一时,“仪比亲王”。

但仅根据这些,能不能得出唐朝女性整体地位比较高的结论呢?并不能,即便是贵族女性,仍然处于同阶层男性的附属地位,她们本身并不拥有合法的政治权力,其政治权力可以看作是男性权力的衍生,具有不稳定性和局限性。

武则天的皇帝之位,仍然由姓李的儿子继承,并且唐朝之后再无女皇。

我们还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看看唐朝妇女的整体处境到底是怎样的。

1.经济基础:《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记载:“凡给田之制有差。

丁男中男以一顷……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

”也就是说,唐代妇女受田仅限于寡妇、尼姑、女冠。

其她女性是不受田的,因为家庭分工是按照“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家中男子受田,女子“主'中馈’之事——做饭洗衣洒扫等家务劳动,生养及抚育后代,代男子行孝侍奉翁姑,让丈夫满意还不够,还得“和亲族”,让丈夫的家族都满意,除此之外还得“务蚕织”,男耕女织嘛。

那么她们的家务劳动有报酬吗,有保障吗?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家的经济情况以及有没有良心了。

2.财产继承:唐代法律规定,父亲作为一家之主亡故的情况下,出嫁了的女儿,没有父家财产的继承权;未出嫁的女儿可以分得相当于未婚儿子娶妻所备聘礼的一半;在夫家守志而又没有生男孩的寡媳,可以继承丈夫的那一份,但若改嫁,亡夫那份继承份额就不能带走,应由原夫家“应分人”均分;如果家族没有男丁做为子嗣,出嫁的女儿才有继承父亲财产的资格。

丈夫先于妻子去世的情况,一般来讲,遗产继承权归子,妻子是没份的,她唯一的私财是她带来的嫁奁。

从_唐律_的规定性及社会实践看唐代妇女的地位

从_唐律_的规定性及社会实践看唐代妇女的地位

第23卷 第1期2009年2月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ihez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 ienc es)Vo l.23 No.1Feb.2009从 唐律 的规定性及社会实践看唐代妇女的地位*梁 敏(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062)[摘 要] 唐律 是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法典,它对社会各阶层的不同规定,充分反映出其封建法典的阶级本质。

其中,从婚姻礼制、夫妻关系、财产继承权等方面对男女的不同规定来看,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很低。

但从实际生活来考察其地位并不低,出现了 法律地位低,现实生活中地位高 的悖反现象。

[关键词] 唐律 ;妇女地位;法律规定;社会实践[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304(2009)01-0081-03An Analysis to Status of Women in Tang Dynasty from Lawof Tang Dynasty and Social PracticeLIANG M in(Co llege o f Histo ry and Civilization,Shanx i N o rmal U niversit y,X ian,Shanx i710062,China) Abstract:Law of T ang Dynasty is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and ty pical code in the ancient times o f China, Its different pr escriptio n to various social classes reflects the nature of class of the feudal co de.In it,the status of T ang Dynasty w o men is very low in the law from different prescriptions to men and w o men such as the m arriag e system,the relationship betw een w ife and husband,the rig ht of the pr operty inher itance and so on.In fact,their status in real life is not v ery low.That show s the paradox ical phenome non w hich is low in law and hig h in real life .Key words:Law of T ang Dynasty;w o men's status;legal r ule;social practice一、 唐律 对妇女权益及地位的界定产生于封建社会盛世的 唐律 ,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在婚姻权利、夫妻关系、财产继承以及对 婢女 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出唐代妇女的地位。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 摘要: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妇⼥的地位都是⼗分低下的。

她们总是被看作男⼈的附属品,被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所束缚着。

在封建社会中最为亮眼、最为开放的唐代,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随着唐代的封建政治、经济的⾼度发展,唐朝的封建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地步,唐律从“德礼为政教之本”出发,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和“家天下”的统治,对婚姻关系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键词:唐代妇⼥婚姻关系法律地位 ⼀、绪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中的⼀个全盛时期,随着唐代的封建政治、经济的⾼度发展,唐朝的封建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地步。

⽽⾃秦朝起便被纳⼊法律调整范围的婚姻关系,经过漫长的发展,到隋唐时期也终于成熟和完备,唐律中对其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婚姻,是为⼀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

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妇⼥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分低下的。

她们总是被看作男⼈的附属品,被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所束缚着。

那么在封建社会中最为亮眼、最为开放的唐代,妇⼥在婚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本⽂以唐代妇⼥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为视⾓,对唐代婚姻制度进⾏⼀下探讨。

⼆、⼥⼦的婚姻⾃主权 ⾃西周以来,婚姻的成⽴必须遵守“⽗母之命、媒妁之⾔”,⼦⼥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利,婚姻的成⽴取决于⽗母的意志。

唐代沿袭封建传统,⾃然也不能例外:⽗母牢牢掌握⼦⼥婚姻的主婚权。

但风⽓开放的唐朝在这⼀点上也体现了它的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母之命、媒妁之⾔”的前提下为⼦⼥的婚姻⾃主留下了⼀丝漏洞。

《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卑幼⾃取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百。

” 1此条⽂后的疏议解释道:“卑幼”,指⼦、孙、弟、侄等,“在外”,指公私⾏诣之处。

浅论唐代女性的作用和地位【范本模板】

浅论唐代女性的作用和地位【范本模板】

浅论唐代女性的作用和地位摘要:唐代,以社会风气的开放和社会环境的宽松而著称。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唐代的女性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唐代女性的地位,并没有因为社会风气的开放和社会环境的宽松而有多大改变。

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社会生产关系、传统宗法制度、儒家纲常礼教及封建法律的影响,使得女性身上的枷锁依然沉重。

关键词:唐代;女性;作用;地位女性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伟大的群体,她们千百年来一直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默默地做着巨大的贡献。

所谓女性的地位,是指女性在社会体系中的位置,即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及在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地位,包括女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教育程度,是社会对女性的主观态度和评价以及女性自我认识的程度。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女性地位十分低下,她们在承受封建君权、族权、父权压迫的同时,还要承受封建夫权的压迫。

她们既要完成人类繁衍的重任,又要与男子一道承担着社会生产的重任.但是,封建女性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千百年来不辞劳苦的完成着这些繁重的任务,同时也在为提高自己的地位而努力。

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昌盛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有上层社会的政治统治开明的因素,也有广大劳动人民做出的贡献和牺牲;不仅有男性的丰功,还有女性的伟绩.特别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为女性展示才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一、唐代女性的历史作用(一)从政治上看,唐代女性参政之多,影响之大,是我国封建时代少见的唐高祖李渊之女平阳公主,当李渊在太原起兵反隋之时,她在户县散家财招募军队响应,得七万人,时称娘子军。

她对李渊成就帝业起了一定的作用。

唐太宗的皇后长孙氏,在玄武门兵变发生时,秦王李世民“引将士入宫受甲,长孙氏亲慰勉之”.①使得秦王左右将士“莫不感激".②李世民即位后,她又能劝谏太宗,补太宗理政之缺失.这说明长孙皇后不仅早年参加了宫廷斗争,还在李世民即位后,继续涉足政事并且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

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

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

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

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

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

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

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唐朝的妇女地位女性在唐代社会的地位与权利

唐朝的妇女地位女性在唐代社会的地位与权利

唐朝的妇女地位女性在唐代社会的地位与权利唐朝的妇女地位与女性在唐代社会中的权利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繁荣和开放的时代,尤其是在妇女地位和女性权利方面。

虽然唐代依然存在着男权社会的特点,但相对于以往的朝代,唐朝女性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中的地位有所提高。

本文将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来探讨唐朝妇女的地位与权利。

一、政治在政治领域,唐朝的女性享有比以往朝代更多的自主权和政治权利。

唐朝时期,女性可以通过皇帝的选秀进入宫廷作为宫女、贵妃或皇后,这样她们就能以自己的身份为国家和朝廷做出贡献。

而且,唐朝的贵族家庭对女儿的教育程度要求相对较高,因此一些贵族女性在政治上也具备相当的能力和素质。

例如,武则天就是唐朝历史上著名的女性政治家,她长期担任皇帝的宠妃和摄政王,最终成为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

二、经济在经济领域,唐朝的女性享有相对较高的经济自由。

唐代的贵族家庭通常拥有非常庞大的财富,他们对女儿的财产继承权比较宽松。

这使得许多唐朝的女性能够继承和管理家族的财富,也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性。

此外,在唐朝,女性也可以参与商业和手工业的经营。

有些女性经商家族不仅扩大了个人财富,还为整个家族带来了荣誉和地位。

三、文化在文化领域,唐朝的女性享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和文化地位。

在唐朝,女性不仅能够接受基本的教育,还能够参与文学、音乐和舞蹈等文化艺术活动。

唐朝的女诗人以及以文学才华著称的女性如李清照、花李青等人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她们的作品不仅在当时引起了轰动,而且被后世的人们称颂和传诵。

唐朝的妇女在文化上的积极参与,不仅展示了她们的文化水平,也充分体现了当时社会对女性才情的肯定。

综上所述,唐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妇女地位相对提高、权利增加的一个时期。

妇女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步。

然而,也不能忽视唐朝依然存在的男权社会的局限性,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仍不如男性平等。

但是唐朝时期为后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考点,那就是社会发展和进步应该包容和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和机会,以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Vol 127 No 11【法学研究】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张善英,邓永奎(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

《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

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

其具体规定如下:一、“在室女”“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

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

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

伤者,徒三年。

折伤者,流三千里。

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

死者,皆斩。

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

”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

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

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

唐代妇女法律地位研究

唐代妇女法律地位研究

唐代妇女法律地位研究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史,唐代无疑是时代潮流中一颗最璀璨的明珠。

由其开创的瞩目盛世,无论是政治、经济等评价国家富强程度等硬性条件,还是文化、艺术等软实力,都处在封建王朝的巅峰。

与此同时,唐代的立法在秦汉两代大统一后,经历魏晋南北朝的动荡,终于形成了中华法系,不仅影响本民族的继承发展与创新,也为周边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价值,其深刻的法理和超前的立法思想,至今对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制定都极具参考意义。

通过对唐代律令中婚姻制度的研究,以及考察相关文献、史书,包括大量文学传记和墓志材料的记载,可以看出唐仍然承袭儒家思想,君臣父子地位等级严格,礼制用度各方面都有极为详细的规定。

男性尊卑都有差别,而一向“妇以夫贵、母凭子贵”,处于附属地位的女性,其在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律法规定中,往往义务大于权利,与男性地位是极不平等的。

但从婚姻制度的践行过程中来看,有许多独特的婚礼习俗或多或少的与法律规定有所出入。

一方面唐代开明发达的政治经济环境,直接形成了自信蓬勃、宽容大度的社会风气,让妇女有更多机会接触先进思想,对婚姻的价值也有了自己的判断和理解,她们争取到了一定的自主择婚权利,独立掌控家政事物,社会交往也相对自由,女性地位相比其他朝代都具有独一无二的优越性。

但另一方面,她们仍然处于封建制度的洪流中,妇女的命运和自由依旧被封建礼教等因素束缚,其社会地位的进步性与保守性在她们的整体风貌中得到最真实的映射。

文章从唐代特殊婚俗为角度,并与婚姻制度现实践行中表现的婚俗异化现象进行对比研究,阐述在其影响下的妇女地位状况,并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维度探讨其形成原因。

全面且客观地展现当时妇女的真实风貌,以期对唐代妇女地位得出深刻认识的同时,对当今妇女权益保护与婚姻立法有所裨益。

唐代前期和后期妇女地位比较浅论.

唐代前期和后期妇女地位比较浅论.

唐代前期和后期妇女地位比较浅论摘要:纵观中国妇女发展史,妇女地位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就唐代而言,唐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是以天宝末年爆发的“安史之乱”为转折点,而将其历史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同样,这一时期妇女地位的发展变化也大致遵循这一发展的演变轨迹,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

这前后两个阶段在参政、婚姻自主、家庭事务决策、受教育状况,社会交往等方面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这些特点都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结果。

唐前期的妇女地位呈一个明显上升的趋势,妇女的自然天性和社会能力在当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释放,而唐后期的妇女地位逐渐下降的趋势,对妇女的桎梏束缚逐渐增多,妇女观向宋明理学过渡。

关键词:唐代前后期妇女地位比较社会发展妇女作为占人类社会总人口一半,作为性别社会中的一大群体。

妇女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推动社会变革和历史前进的重要力量。

马克思就曾经充分肯定过妇女的历史作用。

“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的衡量。

”1妇女地位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女性自身的发展,而且对这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唐代是以经济发达、国力强盛和社会开放而著称于世的。

在这个时代,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文明与进步,相应地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也较后世有明显的提高。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妇女作为受男权同志的社会性别,其地位并非不变,而是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这不仅表现在封建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有差别,而且同一朝代不同时段因社会环境“变迁”也会出现差异。

就唐代而言,本人认为这一时期的妇女地位可以以天宝末年爆发的“安史之乱”为转折点分为前后两个不同阶段。

由于“安史之乱”后唐代社会轨迹的变化,使得唐代前后期妇女地位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要想对唐代前后期妇女地位作一个大致准确的比较,就必须对什么是妇女地位作一个明确的阐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Vol 127 No 11【法学研究】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张善英,邓永奎(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

《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

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

其具体规定如下:一、“在室女”“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

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

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

伤者,徒三年。

折伤者,流三千里。

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

死者,皆斩。

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

”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

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

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

过失杀者,各勿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在家庭中比弟妹地位较优越,刑罚轻重各不相同。

兄姊是同等的,没有男女之别。

可见,唐律在调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矛盾关系时,就形成了“长幼有序”的特别与例外条款了。

然而,由“在室女”转为“已嫁妇”后,其命运就不相同了。

二、已嫁妇在法律规定上,“已嫁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也非常低下。

即使同为女子犯罪,也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和处罚也不相同,原因如下:(一)婚姻法律制度造成男女不平等。

人类社会中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为一夫一妻,实际上是只针对妻,妻只准有一夫,而夫则可招媵纳妾,这是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公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

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妒妇(专指妒忌丈夫纳妾嫖妓的妇女)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了。

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不可能与强大的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相抗争,只有以这种病态的“忌妒”对丈夫形成消极抵抗。

(二)在婚姻的成立上,男女均无自由择偶权,须由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子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

因为,在宗法家长制社会里,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的大事。

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在为宗族娶妻;对女人来讲,不是嫁给个人为妇,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

所以,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父母的允许。

《唐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有一定的礼仪。

女方家长接受男方家长的礼请,出具许婚书或接受男方的聘财,婚姻关系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若女方订婚后又与他人订婚或成婚的,以归前夫为原则,女方还要受制裁。

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之书,但受人聘财亦是。

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

后娶者知情,减一等。

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①从此法条看,女方在接受聘财或出具婚书后,便永不得更改。

然而,可喜的是,《唐律》承认自由结婚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肯定与确认。

这给男女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开了一盏绿灯,是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

这是《唐律》的闪光点之一。

如“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65长,违者,杖一百。

”②指男女青年在外,未经父母长辈同意,自由结婚的,法律承认其合法,只有未成婚的,仍应遵从父母意旨,违反者,杖一百。

(三)在离婚方面,《唐律・户婚》对男女离婚有三种规定:1.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唐律称为“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③。

2.法定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

《唐律・户婚》和《唐户令》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

(1)无子,为其夫断绝后代的;(2)淫佚,指妻犯奸,被认为紊乱宗族血统的;(3)不事舅姑,指妻不孝顺公婆,被认为有悖妇德的;(4)口舌,指拨弄是非为其离间亲族的;(5)窃盗,指妻偷窃财物,认为其行为不端的;(6)妒忌,指妻犯嫉妒,认为是扰乱家室的;(7)恶疾,指妻患有使人厌恶的疾病,被认为不可与夫共祭祀、同生活的。

妻只要犯其中一条,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母家,解除婚姻关系,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夫和夫家父母,伯姨舅会同妻的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见证人一同署名画押(不会写字的打手印),即可生效。

妻犯“七出”,夫若不出,于夫无罪。

出与不出的主动权,完全操于夫手,充分显示了夫权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出妻”又有“三不去”的限制:(1)曾为公婆服丧三年的;(2)娶时贫贱,后来富贵的;(3)无母家可归的。

妻有“三不去”之一,虽犯有“七出”亦不许其夫提出离婚要求,违者杖一百。

但妻犯“恶疾”和他人通奸的不适用此条④。

3.强制离婚。

《唐律》规定有两种,一为“义绝”,二为“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是指夫对妻族,或者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和谋害罪。

凡经官府判定,夫妻中有一方犯了“义绝”的,说明夫妻恩义情爱已经断绝,不问当事人本意如何,即强制这对夫妻离婚。

若不离处罚“徒一年”。

“违律”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结婚的。

《唐律》对结婚有七条限制,即有妻更娶妻者;同姓(宗)为婚者;监临官娶监临女为妻者;良、贱为婚者等等,法律均认为婚姻无效,不仅强制解除婚姻,而且还要处以一定的刑罚。

4.妻、媵、妾、奴婢的身份与地位的等差性也有法律规定,以维护宗法等级制。

《唐律》沿用前代法律规定:妻低于夫,媵低于妻,妾低于媵,客户女、奴婢地位最底。

同样是伤、杀女子的行为,却因行为人的身份等级和被害女子的身份等级不同,就有不一样的处罚。

如《唐律》规定,“殴伤妻,减凡人二等,殴妾折伤以上,又减妻二等,殴伤自己客户女及奴婢不处刑”。

《唐律》又规定,“杀妻者,绞,杀妾者处流刑”⑤。

三、“为人母”由于儒家伦理核心是“孝”,所以由“人妇”转为“人母”会引起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

而妇女的地位通常又是以有没有子女来确定,尤其是子母,受其儿子的成就影响最大,儿子若有所作为,则母亲晚年颇为优越。

《唐律》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三年”⑥。

说明父或母有接受子孙供养的权力。

《唐律》又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对寡母具有同样的效力。

事实上,传统社会的寡母对子女有颇大权威,如果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而且母亲尚在,则子孙绝不能分家产或外迁居住,寡母有管理财产,约束子女的权力。

即使儿子高居官位,也得向母亲的权威低头,历代以“母后”身份摄政的皇太后,更可以说明母权至上的表现。

所以,法律在调整“男尊女卑”与“孝”这对矛盾关系时,又形成了“孝”的特例条款。

从以上《唐律》对唐代妇女地位的规定看,虽然其立法宗旨仍然是加强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下的夫权,但却有其巨大的历史进步性:(一)它从法律上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为解放妇女、使其获得相对自由创造了一定条件。

如“和离”、“自由结婚合法”的规定,虽在封建社会里实非普遍或容易,但却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下来,具有了现代文明的曙光,可谓一大进步。

此外,对丈夫违法离婚者“处一年徒刑”的规定,说明唐代有关“三不去”的规定并非一纸空文,它无疑是对夫权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

诸如妇女离婚、改嫁不受法律的约束,等等,这些都是唐代妇女法律地位提高的具体表现。

(二)《唐律》在男女平等观念上的表现对妇女的歧视有所减轻。

妇女活动空间范围扩大,可以涉猎社交、文坛、政治等。

如上官仪的孙女上官婉儿、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韦后之女安乐公主,她们都先后开府置官,和亲王一样,公开从事政治活动,就连处在社会最低层的妓女中也产生了不少才女,如薛涛等。

更为不易的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只是在唐朝才出了一个女皇帝,这不能不说明唐代法律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产生过积极作用。

(三)在肯定《唐律》历史进步性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唐律》在提升唐代妇女法律地位方面与前代相比,虽然发生了一些可喜的变化,但仍然没有突破封建宗法等级、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束缚。

“男尊女卑”的大格局依然存在,只是在冲淡“男尊女卑”方面作了一些微调。

从总体上看,妇女仍然受着政权、神权、族权和夫权的压迫。

[注释]①《唐律・户婚中》“许嫁女报婚书”条②《唐律・户婚下》“同婚为婚”条③《唐律・户婚下》“义绝离之”条④《唐律・户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状”条⑤《唐律・斗讼二》“殴伤妻妾”条⑥《唐律・户婚中》“居父母丧主婚”条75[参考文献][1]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杨延福.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J].法律史论丛[D].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3]牛志平.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J].历史研究,1987(4).[4]高世瑜.唐代妇女[C].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5]贺圣鼎.妇女在唐律上之地位[J].法学季刊,1930,124(6).A Br i ef D iscussi on on the Acknowledge m en t of W o m en’s St a tus i n The Tang LawZHANG Shan-ying,DE NG Yong-kui(C ho ngqi ng U n i ve rs ity of A rts and Sc i ence s,C ho ngq i ng402160,C hi na)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tudies the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of women’s status in Tang Dy2 nasty t o p r ove that compared t o its p receding dynasties,the legal status of women in Tang Dynasty has changed greatly.Key W ords:Tang La w;women;legal positi on;asserti on(上接第26页)仅2007年重庆市级以上媒体对该系实践教学工作的报道就有4次,其中《重庆日报》1次,《重庆法制报》2次,《西部时报》1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