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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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甚至有“盗贼杀无赦”的律令。

本文将通过对历代偷盗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规制与演变。

二、历代偷盗法律案例1. 秦朝:《秦律》案例:某甲盗某乙之财物,价值一百钱。

分析:根据《秦律》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甲因盗取价值一百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2. 汉朝:《汉律》案例:某丙盗某丁之财物,价值五百钱。

分析:《汉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相对宽松,盗贼处死刑,但可赎罪。

此案例中,某丙因盗取价值五百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但可赎罪。

3. 唐朝:《唐律疏议》案例:某戊盗某己之财物,价值一千钱。

分析:《唐律疏议》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戊因盗取价值一千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4. 宋朝:《宋刑统》案例:某庚盗某辛之财物,价值五千钱。

分析:《宋刑统》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庚因盗取价值五千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5. 明朝:《大明律》案例:某壬盗某癸之财物,价值一万钱。

分析:《大明律》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壬因盗取价值一万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6. 清朝:《大清律例》案例:某癸盗某甲之财物,价值五万钱。

分析:《大清律例》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癸因盗取价值五万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三、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1. 处罚力度逐渐加重:从秦朝到清朝,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渐加重。

这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2. 法律观念的演变:从秦朝的“盗贼杀无赦”到清朝的“盗贼处死刑”,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逐渐从绝对惩罚转向相对惩罚。

这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演变。

3. 家庭影响:古代法律对盗贼家属的处罚较为严厉,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家庭责任的重视。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心 地位 , 根 据 被 盗物 的 不 同特 性确 定 不 同 的认 定标 准 , 在唐 律 以后 的 历代 立 法 中 基本 都 沿 袭 这 种认 定 标 准 。 因此 , 对
必要对律文作 出更进一步 的分析。 唐律从宏观上将盗窃罪 的客体物分为器物之属、 阑圈系 闭之属、 放逸飞走之属及伴 随物 , 并对不同客体规定了不 同的标准 。现分别对其作如
尽管盗窃罪是最古老 的犯罪之一, 但是至今对其既未
类, 须 专 制在 己 , 不得 自由 , 乃 成 为 盗 。『 若 畜 产 伴 类 随之J ,
遂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现在的观 点大都 以西
方 刑法 学 为 参考 , 所 提 出 的各 类学 说 标准 , 在 认 定 既未 遂 时 忽 略 了居 于核 心 地 位 的被 盗物 的特 性 。 同时 , 立 法 上 又 无 详细、 明 确 的认 定标 准 , 以致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对 其 既 未 遂 的 认 定标 准 也 是 游 离不 定 , 在 不 同 的时 期具 有 不 同的认
类, 须 出 阑 圈及 绝 离 系 闭之 处 。 『 放逸 飞走 之 属J , 谓 鹰 犬 之
这类物 品的特点就是重、 大, 必须借助外力 的作用才能将其
搬走 。 ( 二) 阑 圈 系闭 之属
唐律所谓“ 阑圈系 闭之属” , 是指马、 牛、 驼、 骡之类, 饲 养在 阑圈封闭场所 内的牲 畜。该类物 的饲养方式、 场所及
外便无更加具体 的法律规定。 唐律在前代的基础上 , 在《 唐
律 疏 议》 卷第 二 十 《 贼 盗》 “ 公取 窃 取 皆为盗 ” 条中, 根据 被 盗 物的特性, 分 别 规 定 了不 同的认 定标 准 , 具体 内容 如下 : 器物 之 属 须移 徙 , 阑圈系 闭之属 须 绝离 常 处 , 放逸 飞 走 之属须专制, 乃成盗。 若 畜产 伴类 随之 , 不 并计 。即将 入 己 及 盗 其 母 而子 随者 , 皆并 计 之 。 《 疏议》 日: 注云 『 器 物 之 属 须移 徙 J 者, 谓器物、 钱 帛之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

随着历史的演进,偷盗行为在各个朝代都有所体现,而各个朝代对于偷盗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处理也各有特点。

本文将从历代法律对偷盗的界定、刑罚以及典型案例三个方面对历代偷盗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历代法律对偷盗的界定1. 秦朝秦朝的法律对偷盗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秦律》中规定:“盗者,以赃论。

”即偷盗者以赃物的价值来定罪。

秦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不论偷盗者是否得手,只要有偷盗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汉朝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对偷盗行为进行了细化。

《汉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笞。

”此外,汉朝还规定了对偷盗行为的刑罚种类,如笞、杖、徒、流等。

3. 隋朝隋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汉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隋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绞,赃轻者杖。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刑罚减免制度。

4. 唐朝唐朝的法律对偷盗行为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明确指出:“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唐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刑罚种类丰富,如斩、绞、杖、徒等。

5. 宋朝宋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唐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宋刑统》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宋朝还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刑罚减免制度。

6. 元朝元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宋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加重。

《元史·刑法志》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绞,赃轻者杖。

”元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

7. 明朝明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刑罚种类丰富。

《大明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此外,明朝还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刑罚减免制度。

8. 清朝清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明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大清律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清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三、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1. 秦朝:赵高案秦朝时期,赵高因偷盗被判处死刑。

古代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古代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尤其在唐朝,法律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重要的法典,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疏议》中的一则盗窃案为例,分析古代犯罪法律的特点和审判过程。

二、案例背景唐朝某年,长安城内发生一起盗窃案。

某富商家中失窃,价值连城的珠宝被盗。

案发后,官府迅速介入调查,很快将嫌疑人赵某抓获。

赵某交代,盗窃行为系受同乡王某指使,两人共同分赃。

王某在案发后逃匿,官府悬赏通缉。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与立案官府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案属于“斗讼律”中的“盗窃”一项,应当依法审理。

2. 侦查与取证官府对赵某进行了审讯,赵某交代了盗窃过程,并指认了同谋王某。

官府随后对王某进行了通缉,但王某一直未归案。

3. 审理与判决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如下:- 盗窃五匹以上,处绞刑;- 盗窃三匹以上,处流刑;- 盗窃一匹以上,处杖刑;- 盗窃未遂,减一等处罚。

考虑到赵某系初犯,且盗窃价值未达到五匹,官府最终判决赵某杖刑一百,并罚没盗窃所得。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体系特点《唐律疏议》作为古代中国法律的典范,具有以下特点:- 法典编纂严谨:《唐律疏议》分为十二篇,涵盖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体系完整。

- 刑罚种类繁多:唐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等,刑罚与罪行相对应。

- 重视证据:《唐律疏议》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取证。

2. 审判过程分析本案中,官府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和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充分考虑了赵某的犯罪情节,并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进行了判决。

3. 古代犯罪法律对现代的启示- 法治观念:古代犯罪法律强调法治观念,要求依法治国,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 刑罚与罪行相适应:古代犯罪法律注重刑罚与罪行相适应,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 重视证据:古代犯罪法律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对现代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

在我国,偷盗行为被列为刑事犯罪,历代法律都对偷盗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对历代偷盗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揭示我国古代法律在打击偷盗犯罪方面的特点及演变过程。

二、秦朝时期1. 法律背景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加强中央集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2. 偷盗法律《秦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可见,秦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以斩首和罚金为主要手段。

3. 案例分析秦朝时期,有一则著名的偷盗案件——赵高盗墓案。

赵高是秦朝的一位官员,因贪图财物而盗掘秦始皇陵墓。

案发后,赵高被判处死刑,其罪行被严惩。

三、汉朝时期1. 法律背景汉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汉朝时期,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更加细化。

2. 偷盗法律《汉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与秦朝相比,汉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没有太大变化,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 案例分析汉朝时期,有一则著名的偷盗案件——陈平盗案。

陈平是汉朝的一位官员,因贪污受贿被举报。

案发后,陈平被判处死刑,其罪行被严惩。

四、唐朝时期1. 法律背景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法律制度达到了顶峰。

唐朝时期,法律体系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更加细致。

2. 偷盗法律《唐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唐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与秦汉时期相似,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 案例分析唐朝时期,有一则著名的偷盗案件——白居易盗案。

白居易是唐朝的一位著名诗人,因偷盗被举报。

案发后,白居易被判处有期徒刑,其罪行被严惩。

五、明清时期1. 法律背景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法律制度逐渐衰落。

然而,这一时期的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仍然较为严厉。

2. 偷盗法律《大明律》和《大清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偷盗行为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历代法律都对偷盗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通过对历代偷盗法律的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刑罚制度以及法律观念的变化,以期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偷盗行为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一大公害。

在我国古代,偷盗行为被称为“窃盗”,是法律严惩的对象。

本文通过对历代偷盗法律的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刑罚制度以及法律观念的变化。

二、古代偷盗法律概述1.夏商时期夏商时期,我国法律尚未形成体系,偷盗行为主要依靠习惯法来调整。

据《尚书·汤誓》记载:“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今予有罪,敢与百姓同受其罚。

”夏商时期的法律观念以“德治”为主,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较为宽容。

2.西周时期西周时期,我国法律逐渐形成体系,偷盗行为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

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窃盗者,夺人之财也;夺人之财者,斩左足;夺人之财而死者,斩右足。

”西周时期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较为严厉,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益的保护。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法律,对偷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如《齐法》规定:“盗,五人以上,连坐;盗,一人以上,罪至死。

”战国时期的法律观念逐渐从“德治”转向“法治”,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更加严厉。

4.秦朝时期秦朝时期,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偷盗行为成为法律严惩的对象。

据《秦律》记载:“盗者,斩;盗而死者,斩;盗而伤人者,斩;盗而伤人死者,斩;盗而伤人,斩其右足;盗而伤人,斩其左足。

”秦朝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极为严厉,体现了法家思想的影响。

5.汉朝时期汉朝时期,法律观念逐渐从法家转向儒家,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相对宽松。

据《汉律》记载:“盗,斩;盗而死者,斩;盗而伤人者,斩;盗而伤人死者,斩;盗而伤人,罚金五十。

”汉朝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相对较为宽容,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一大公害,不仅侵犯了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

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打击偷盗行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偷盗法律案例,以展现我国历代对偷盗行为的法律制裁。

二、秦朝案例:秦律《盗律》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盗律》就是针对偷盗行为的法律。

据《史记》记载,秦律《盗律》规定:“盗一钱以上,黥为城旦。

”即偷盗一钱以上,要被处以黥面之刑,罚为城旦(即守城劳役)。

案例:秦朝某地发生一起偷盗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偷窃了邻居李某的十文钱。

根据《盗律》,赵某被处以黥面之刑,罚为城旦。

三、汉朝案例:《汉律》中的《盗律》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体系,并在《汉律》中对《盗律》进行了修订。

据《汉书》记载,《汉律》中的《盗律》规定:“盗一匹布以上,黥为城旦。

”即偷窃一匹布以上的,同样要被处以黥面之刑,罚为城旦。

案例:汉朝某地发生一起偷盗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偷窃了邻居王某的一匹布。

根据《汉律》中的《盗律》,张某被处以黥面之刑,罚为城旦。

四、唐朝案例:《唐律疏议》中的《盗律》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也达到了高峰。

《唐律疏议》中的《盗律》规定:“盗一匹以上,徒三年;盗五匹以上,绞。

”即偷窃一匹以上的,要被处以三年徒刑;偷窃五匹以上的,要被处以死刑。

案例:唐朝某地发生一起偷盗案,犯罪嫌疑人魏某偷窃了邻居赵某的五匹布。

根据《唐律疏议》中的《盗律》,魏某被判处死刑。

五、明朝案例:《大明律》中的《盗律》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大明律》中的《盗律》规定:“盗一匹以上,杖一百,徒三年;盗五匹以上,绞。

”即偷窃一匹以上的,要被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偷窃五匹以上的,要被处以死刑。

案例:明朝某地发生一起偷盗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偷窃了邻居周某的五匹布。

根据《大明律》中的《盗律》,孙某被判处死刑。

《唐律疏议》 唐律 盗窃 案例

《唐律疏议》 唐律 盗窃 案例

《唐律疏议》唐律盗窃案例《唐律疏议》:探讨唐代盗窃案例对法律的影响一、引言在唐代社会中,盗窃案件是相当常见的犯罪行为。

《唐律疏议》是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唐代刑法、刑律、刑律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典。

本文将结合《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条文,以及唐代盗窃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二、盗窃在《唐律疏议》中的规定1. 盗窃行为的认定在《唐律疏议》中,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一般认定为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唐律疏议》将盗窃分为“顺手牵羊”和“夜盗”两种情形,对于不同情形赋予了不同的刑罚。

2. 盗窃的刑罚根据《唐律疏议》,对于盗窃行为,将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和盗窃者的情况进行刑罚的确定。

对于“顺手牵羊”和“夜盗”分别进行了不同的处罚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也考虑到了情节因素。

三、唐代盗窃案例分析1. 案例一:李某盗窃邻居财物李某是一名年轻人,因家境贫困,经常与邻居发生矛盾。

某日,李某趁邻居不备,入户盗窃邻居的财物。

被邻居发现并报案后,李某被依照《唐律疏议》中的相应条文,进行了适当的判罚。

分析:这一案例展现了盗窃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的冲击,也体现了《唐律疏议》对盗窃行为的规范和制裁。

2. 案例二:王某夜盗而归王某因生活所迫,多次实施夜盗行为。

在一次盗取贵族府邸财物的行为中,王某不慎被守卫捕获。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王某因实施夜盗罪行,被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分析:这一案例体现了《唐律疏议》对于夜盗行为的严肃态度,也体现了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四、结论通过对《唐律疏议》及唐代盗窃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在规范盗窃行为方面的严格态度和有效制裁。

唐代的刑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也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个人观点:《唐律疏议》是一部对盗窃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典,其制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态度。

盗窃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法律对盗窃行为的严肃处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唐、日《贼盗律》之比较研究(一)

唐、日《贼盗律》之比较研究(一)

唐、日《賊盜律》之比較研究(一)自從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法作為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發揮著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這兩種職能,中國古代的法律也不例外。

自西元前21世紀我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建立後,就把鎮壓人民反抗、維護社會秩序作為法律的首要任務。

夏朝的法律《禹刑》內容已無法考定,但從後人的記述中仍可看到這方面的規定。

據《左傳》“昭公十四年”雲:“晉邢侯與雍子爭胥田,久而無成。

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

韓宣命斷舊獄,罪在雍子。

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避罪邢侯。

邢侯怒,殺叔魚與雍子於朝。

宣子問其罪於叔向。

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自如其罪,而賂以買直,鮒也鬻獄,邢侯專殺,其罪一也。

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

《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請從之。

乃施邢侯而屍雍子與叔魚於市。

”這裏的“賊”,是指肆無忌憚地殺人,即破壞統治秩序的行為。

對於此種行為,夏代法律皆處以死刑。

商朝沿用了夏代的規定。

西周時期,法律對賊盜犯罪的規定更加詳細具體。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左傳》“文公十八年”太史克言:“先君周公制《周禮》曰:則以觀德,德以處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

作《誓命》曰:毀則為賊,掩賊為藏,竊賄為盜,盜器為奸。

主藏之名,賴奸之用,為大凶德,有常無赦,在九刑不忘。

”可見,西周“九刑已對賊、藏、盜、奸這四種罪名有了明確規定。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社會的大變革時代,尤其是戰國時期,以李悝、商鞅、韓非等人為代表的法家學派十分活躍。

這些法家代表人物在政治體制、法典編纂等方面多有建樹,其中以李悝、商鞅等人成就最高。

李悝是戰國前期著名的改革家和法學家,為了保證魏國變法的順利實行,他撰寫了《法經》一書。

《法經》原書已湮沒失傳,其內容已不得而知,但據《晉書法志》、《唐律疏議》、及明代董說的《七國考》等文獻,可以瞭解其主要篇目和內容。

《法經》共有六篇,即《盜》、《賊》、《囚》、《捕》、《雜》、《具》六篇。

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

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

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作者:陈伟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秦汉时期⾼度发展的律令典章,在传世⽂献中,只留下部分条⽂的只⾔⽚语,以及零星的相关记录。

由于简牍⽂献发现⽇多,尤其随着20世纪七⼋⼗年代云梦睡虎地秦简、张家⼭汉简相继出⼟,如何看待其中的律令遗篇,如何梳理它们与传统史籍记述的关联,成为国际学界关注的重⼤课题。

学者或沿⽤《晋书·刑法志》的概念,认为《⼆年律令》中杂、户、贼、盗、捕、具等篇,应归类在九章律也就是正律之中,另外⼀些律篇如⾦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等则属于旁章;或推断秦汉律篇作⼆级分类,《⼆年律令》中不属于九章的律篇,应是九章之下的次级律篇;或质疑九章律、旁章等在汉律中的实际存在;或以为秦汉时代的律本是⼀条⼀条制定的单⾏法令,没有发布国家统⼀法典。

令⼈振奋的是,近期出⼟的云梦睡虎地汉简和荆州胡家草场汉简,律篇均呈现明晰的分类,并出现《□律》《旁律》这样包含众多律篇的分类题名。

这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提供了⼀个崭新的视⾓,对加深认识秦汉律典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汉简律典的两分结构2006年清理的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与1975年发掘的11号秦墓,东西相隔约70⽶。

两座墓都出⼟⼤量法律⽂献,成为中国考古学史上的奇观。

睡虎地汉墓律典保存⽐较好,清理时可以清楚地看出是两卷并列,因⽽分作V、W两组。

V组共有306枚简,以迁律的最后⼀简为中⼼、书写⾯向内收卷,盗律的篇题简位于最外端(从展启卷册的⾓度说,则是开头第⼀简)。

盗律篇题简的背⾯写有“□律”⼆字,是这⼀卷册的题名。

该卷包含15篇律⽂,依次是盗、告、具、贼、捕、亡、杂、囚、兴、关市、复、校(效)、厩、钱、迁等。

W组共有544枚简,葬律最后⼀⽀简在卷册中⼼,也是书写⾯向内收卷,⾦布律的篇题简位于最外端,背⾯书写“旁律”⼆字,是这⼀卷册的题名。

该卷中包含24篇律⽂,依次是⾦布、均输、户、⽥、徭、仓、司空、尉卒、置后、傅、爵、市贩、置吏、传⾷、赐、史、奔命、治⽔、⼯作课、腊、祠、齎、⾏书、葬等。

《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

《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

《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六赃”是我国古代概括盗窃、强盗、贪污等诸罪,集有损于国计民生的严重犯罪于一体的重要概念。

西晋张斐注《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

具体地说,就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抢劫,或不为人知的秘密方式偷窃,或利用管理、监督职权便利等手段非法攫取公私财物,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六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唐律疏议·名例律》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强盗和窃盗两种盗罪。

《唐律》中盗罪规定于《贼盗律》中,《疏议》中提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

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

北齐合为贼盗律。

后周为劫盗律,后有贼叛律。

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

”这表明《贼盗律》起源于魏国李悝的法经,秦汉相承,经过北齐、北周的离合沿革,至隋开皇始确定下来,唐则沿用不改。

盗罪主要包括“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罪和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强盗罪。

在盗罪中,强盗罪是打击的重点,其处罚酷于窃盗罪。

一、强盗(一)强盗的概念和内涵盗,本由“次”与“皿”二字构成。

《说文解字》中记载:“次通欲,”贪的意思;皿即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次皿便是盗。

本义为因贪而取得他人器皿中的食物。

盗的要领直到张裴给晋律作注才得以明确。

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

”《唐律疏议》又进一步对“盗”予以划分,曰:“强盗,谓以威若力”,“窃盗,潜形隐面而取”。

唐律所下的定义,直接为《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承继。

关于强盗,《唐律疏义·强盗律》明确解释了它的概念:“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

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

可见,唐律的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为手段而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威若力”为何意?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

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

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

第39卷第6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Vol.39No 62019年11月AcademicForumofNandu(Journalofthe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Nov.2019收稿日期:2019-09-08作者简介:刘国强(1968 ㊀)ꎬ男ꎬ河南省汝阳县人ꎬ教授ꎬ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ꎮ①本文所言唐律ꎬ特指«唐律疏议»(又名«永徽律疏»)ꎮ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刘国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ꎬ河南南阳473061)㊀㊀摘要:唐律有着 东方罗马法 的美誉ꎬ它不仅最早将各种情形的经济类犯罪统一区分为 六赃 ꎬ还首开人类量刑规范化的先河ꎮ对于 六赃 之首的强盗罪ꎬ它用高度凝练的语言系统概括了该罪的罪状ꎬ并按照由轻至重的顺序依次规定了7个等次的法定刑幅度ꎮ这样的制度设计ꎬ使得唐律关于强盗罪的立法不仅颇具与当代罪刑相适应的韵味ꎬ而且ꎬ对于犯罪过程中持杖㊁杀人㊁伤人行为刑罚的陡然加重ꎬ也蕴含着尽可能使被害人免遭人身伤害的匠心和智慧ꎻ同时ꎬ还使自远古以来绵久悠长的用刑尚宽思想在制度和实施层面上都落到了实处ꎬ并对我国当代抢劫罪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本土文化资源ꎮ关键词:«唐律疏议»ꎻ强盗罪ꎻ立法ꎻ影响中图分类号:D929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6320(2019)06-0072-05㊀㊀唐律①是我国封建立法的巅峰之作ꎬ它 上集战国㊁秦汉㊁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法制之大成ꎬ下开宋㊁元㊁明㊁清立法之风气ꎬ影响曾覆盖整个东亚 [1]ꎬ有着 东方罗马法 的美誉ꎮ«唐律»中包含的诸如首创六赃分类㊁对强盗赃依据是否持杖和伤人确定不同的法定刑等诸多立法成就ꎬ不仅彰显着古代东方智慧ꎬ而且ꎬ对于后世相关立法也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ꎮ㊀㊀一㊁唐律 六赃 的出现与强盗罪在我国传统社会中ꎬ尽管防范和惩治各类经济犯罪的立法早已有之ꎬ但在唐代以前一直不够系统和成熟ꎮ到了唐代ꎬ«唐律疏议»开始 将一切具有 赃 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ꎬ使以前纷繁杂呈的各色经济犯罪以及混乱不一的罪名概念顿时廓清 [2]ꎬ由此开启了由唐至清重惩 六赃 的先河ꎮ据«唐律疏议»第33条 正赃见在及会赦降之处置 下疏议的解释ꎬ 在律ꎬ 正赃 唯有六色:强盗㊁窃盗㊁枉法㊁不枉法㊁受所监临及坐赃ꎮ自外诸条ꎬ皆约此六赃为罪 [3]142ꎬ也就是说ꎬ根据唐律的规定ꎬ 正赃 只有六种ꎬ即强盗㊁窃盗㊁受财枉法㊁受财不枉法㊁受被监临者财物以及坐赃之赃ꎮ其他律条中的赃罪ꎬ都参照这 六赃 处置ꎮ在此ꎬ强盗罪被置于六赃之首的位置ꎬ予以重点惩治ꎬ也体现了自«法经»以来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的一贯立法宗旨ꎮ㊀㊀二㊁唐律强盗罪的罪状与法定量刑幅度㊀㊀(一)唐律强盗罪的罪状在唐律 六赃 中ꎬ各类赃罪之间都有着明晰的界限ꎮ也就是说ꎬ各类赃罪的罪状都是易于区别的ꎬ相对应的法定刑也是明确的ꎮ就其中的强盗罪而言ꎬ同样如此ꎮ«唐律疏议»第281条 强2019年第6期刘国强: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盗 中的注文就明确了该罪的罪状: 诸强盗ꎬ 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ꎮ先强后盗ꎬ先盗后强等ꎮ若与人药酒及食ꎬ使狂乱取财ꎬ亦是ꎮ既得阑遗之物ꎬ殴击财主而不还ꎬ及窃盗发觉ꎬ弃财逃走ꎬ财主追捕ꎬ因相拒捍ꎬ如此之类ꎬ事有因缘者ꎬ非强盗 ꎮ [3]616根据该注文及疏议的解释ꎬ唐律规定的强盗罪的罪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形ꎮ1.先强后盗ꎮ谓 先加迫胁ꎬ然后取财 ꎬ即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ꎬ当场劫取财物ꎮ2.先盗后强ꎮ谓 先窃其财ꎬ事觉之后ꎬ始加威力 ꎬ即先盗窃财物ꎬ被发觉之后ꎬ为占有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ꎮ3.迷谬取财ꎮ谓 饮人药酒或食中加药ꎬ令其迷谬而取其财者 ꎬ即通过诱人饮服药酒或在饭食下药等手段ꎬ使人陷于意志迷失无从反抗而取其财物ꎮ(二)唐律强盗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关于唐律强盗罪的法定刑ꎬ«唐律疏议»第281条 强盗 律文规定: 不得财徒二年ꎬ一尺徒三年ꎬ二匹加一等ꎻ十匹及伤人者ꎬ绞ꎻ杀人者ꎬ斩ꎮ其持杖者ꎬ虽不得财ꎬ流三千里ꎻ五匹ꎬ绞ꎻ伤人者ꎬ斩ꎮ [3]617综合该条律文规定和注㊁疏的解释ꎬ本罪的法定刑可以区分为7个等次ꎬ即徒二年㊁徒三年㊁流二千里㊁流二千五百里㊁流三千里㊁绞和斩ꎬ具体的量刑情节和刑罚幅度如下ꎮ1.未持有凶器ꎬ也未伤人㊁杀人情况下ꎬ强盗未遂者ꎬ即未抢得财物ꎬ处徒刑二年ꎮ2.未持有凶器ꎬ也未伤人㊁杀人情况下ꎬ强盗既遂者ꎬ即已抢得财物的ꎬ据赃物价值量刑ꎬ最轻的刑罚通常是徒刑三年ꎬ最重刑罚为绞刑ꎮ这相当于当代刑法中规定的数额犯ꎬ具体量刑标准是:赃值一尺ꎬ即处徒刑三年ꎻ之后ꎬ每满二匹加重一等ꎬ即二匹至六匹依次分别加至流二千里㊁二千五百里㊁三千里ꎻ赃值满十匹(含)以上者ꎬ处绞刑ꎮ3.仅持有凶器情况下的加重处罚ꎬ即只要持有凶器ꎬ即便未抢得财物ꎬ也没有伤人㊁杀人ꎬ也要处流三千里的刑罚ꎻ如果赃值达五匹(含)以上ꎬ虽未伤人㊁杀人ꎬ但仅因持有凶器ꎬ也要处绞刑ꎮ4.只要伤人㊁杀人即加重处罚ꎮ在没有持有和使用凶器的情况下ꎬ强盗以肢体蛮力伤人者处绞刑ꎬ杀人者处斩刑ꎮ而持有凶器强盗ꎬ处罚更重ꎬ即便未得财ꎬ只要以凶器伤人即处斩刑ꎮ如果是共同强盗ꎬ无论是否得财ꎬ只要以凶器伤人ꎬ则不分首犯从犯ꎬ皆处斩刑ꎮ㊀㊀三㊁唐律强盗罪的多维度审视(一)唐律强盗罪刑罚轻重之辨强盗罪是我国刑法史上最古老的罪名之一ꎬ对其重典惩处是一个一贯的传统并延续至今ꎮ据说ꎬ早在舜帝时期ꎬ其司法官皋陶(被后世奉为狱神和法官鼻祖)即创立监狱㊁制定刑罚ꎬ惩治各种犯罪行为ꎮ其中就有 昏㊁墨㊁贼ꎬ杀 的规定ꎬ这里的 昏 即强盗罪[4]27ꎮ这一规定为夏朝所沿袭ꎮ自西周至隋朝ꎬ对于强盗罪的处罚一直以严酷闻著于世ꎮ如西周时规定 杀越人于货 要 踣诸市ꎬ肆之三日 ꎬ 寇贼㊁劫掠㊁夺攘者ꎬ其刑死 ꎬ而 奸宄盗攘伤人者 也要施以膑刑[5]ꎮ西汉初年规定: 群盗及亡从群盗 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 皆磔ꎮ 东晋成帝时规定: 占山护泽ꎬ强盗律论ꎬ赃一丈以上ꎬ皆弃市ꎮ [6]北朝及隋甚至还规定犯强盗罪者要株连家属ꎮ唐朝初年ꎬ在经历了自«武德律»至«永徽律»的不断删修后ꎬ对于强盗罪的处罚曾一度明显宽缓ꎬ但自唐后期以后ꎬ就又不断加重ꎮ到了宋朝ꎬ尽管«宋刑统»对于强盗罪的规定与唐律完全相同ꎬ但其所附的敕文则明显加重了处罚力度ꎬ至于北宋中晚期的«贼盗重法»处刑更重[7]ꎮ及至明清时期ꎬ作为代表性法典的«大明律»规定: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ꎬ皆杖一百㊁流三千里ꎮ但得财者ꎬ不分首从皆斩ꎮ若以药迷人图财者ꎬ罪同ꎮ若窃盗临时有拘捕及杀伤人者皆斩ꎮ因盗而奸者ꎬ罪亦如之ꎮ [8]以上述系列规定为基础ꎬ我们不妨就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轻重问题加以检视ꎮ一方面ꎬ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是重的ꎮ这一判断主要是和我国现当代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较而言的ꎮ唐律对于强盗犯罪的处罚ꎬ伤人即绞㊁杀人即斩ꎮ另外ꎬ只要持杖ꎬ即便不得财㊁不伤人杀人ꎬ也要流三千里ꎮ这样的处罚力度在近当代刑法中都是没有的ꎮ另一方面ꎬ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又是轻的ꎮ这一判断则主要是和我国传统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较而言的ꎬ即便是和我国近当代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ꎬ也不乏偏轻之处ꎮ和传统刑法相比ꎬ唐律对于强盗罪处罚之轻ꎬ前已述及ꎬ不再赘述ꎮ倒是37南都学坛2019年第6期和近当代刑法相比ꎬ需要适度详及ꎮ如«大清新刑律»规定的强盗罪的起刑点是 处三等有期徒刑 ꎬ即处3年(含)以上有期徒刑ꎮ另外ꎬ«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第346条㊁«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第328条和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起刑点也均为3年(含)以上有期徒刑ꎮ而唐律对于强盗罪的起刑点为2年ꎬ即 不得财ꎬ徒二年 ꎮ如此看来ꎬ轻重立判ꎮ(二)唐律强盗罪刑罚基准之功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或者同一类型犯罪的不同情节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或刑罚幅度是刑事立法的应有之义ꎬ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甚至是奴隶制时期的刑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这一点ꎮ但是ꎬ在我国刑法史上ꎬ从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整体布局出发ꎬ对于各种类型的犯罪以及同一类型犯罪的不同情节制定出一整套精确严谨并富于可操作性的量刑标准则开始于唐«永徽律»ꎮ这也是唐律对中华法系的最大贡献之一ꎬ被有的学者赞誉为 首开人类量刑规范化先河 [9]的创举ꎮ下面ꎬ就以唐律强盗罪为例ꎬ针对其量刑基准的精确㊁严谨和可操作性问题做进一步说明ꎮ诚如前文所言ꎬ唐律针对强盗罪的不同犯罪形态 未遂㊁既遂以及既遂情况下的赃值数额㊁是否持杖㊁是否伤人杀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ꎮ这里就以赃值额和持杖㊁伤人杀人两大类情节下的法定刑设计为例ꎬ来感受唐律惩治强盗罪的匠心和智慧ꎮ首先ꎬ关于赃值额的计量和换算ꎮ唐律强盗罪赃值以 尺 匹 作为计量单位ꎮ一尺约相当于现今30.3厘米ꎻ一匹就是10丈㊁100尺ꎬ也就是将所获赃物的价值换算成相当于多少 尺 匹 绢的价值ꎬ进而予以量刑ꎮ由于赃物和绢的价格都不是稳定不变的ꎬ为了准确计赃和换算ꎬ«唐律疏议»第34条还规定了 犯处 当时 上绢估 的 平赃 原则ꎬ即赃值的核定ꎬ都根据犯罪地㊁犯罪当时的物价折合成上等绢的单价来计算[3]146ꎮ其次ꎬ关于持杖和伤人杀人情况下刑罚陡然加重所释放的立法用意ꎮ强盗罪虽然是侵财犯罪ꎬ但其间时常伴随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一面是不言自明的ꎮ尽管对其重典严处ꎬ但该类犯罪古往今来一直是延绵不绝ꎮ在此背景下ꎬ如何通过立法的导向使得该类犯罪发生之时尽可能减少或降低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ꎬ就成了统治者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无奈而又不失为理性和智慧的选择ꎮ纵览我国古代社会ꎬ唐朝对此无疑是做得比较早而又比较好的ꎬ唐律对于持杖和伤人杀人的强盗在刑罚处遇上的陡然加重ꎬ除了表达立法者对于该类犯罪鲜明的严惩立场外ꎬ也 提醒 着每一个 聪明 的强盗者ꎬ在追求取财目的的同时ꎬ如何尽可能降低自己的犯罪成本和风险ꎬ而这种犯罪成本和风险的降低在客观上对于社会和被害人来说又是有利的ꎮ(三)唐律强盗罪刑罚尚宽之义用刑宽仁矜恤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ꎮ据«尚书 大禹谟»载ꎬ早在舜帝时期ꎬ其司法官皋陶就曾讲道: 帝德罔愆ꎬ临下以简ꎬ御众以宽ꎬ罚弗及嗣ꎬ赏延于世ꎮ宥过无大ꎬ刑故无小ꎮ罪疑惟轻ꎬ功疑惟重ꎮ与其杀不辜ꎬ宁失不经ꎮ好生之德ꎬ恰于民心ꎬ兹用不犯于有司ꎮ [4]19在经历了夏商 天讨 天罚 的神权法律观及其实践之后ꎬ西周明确提出了 明德慎罚 的法律思想ꎬ要求审慎立法㊁宽缓用刑ꎮ到了西汉ꎬ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ꎬ 德主刑辅 开始成为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ꎬ并对后世影响深远ꎮ尽管在这些思想中都蕴含着用刑宽仁矜恤的精神要义ꎬ但如何将其落到实处ꎬ体现和贯穿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ꎬ可以说ꎬ一直是做得不够好的ꎬ最起码在对待强盗犯罪方面ꎬ是这样的ꎮ对此ꎬ前已述及的由舜帝到魏晋南北朝一味严惩强盗的立法就说明了这一点ꎮ可以说ꎬ真正将宽仁矜恤思想落到实处ꎬ贯穿于包括强盗罪在内的立法用刑全过程的是唐律ꎮ唐律之所以能够实现我国传统社会中对于包括强盗罪在内的普通刑事犯罪较为宽缓的处罚ꎬ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缘由ꎮ首先ꎬ是为政经验的成熟化ꎮ在经历了魏晋以降的持续动荡特别是隋朝短命而亡的惨痛教训后ꎬ唐统治者愈发深谙 为君之道 ꎬ即 必须先存百姓 ꎮ强调德礼和刑罚不可或缺ꎬ而尤以前者为政教之本ꎮ这是唐朝能够实现刑罚宽缓化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原因ꎮ其次ꎬ是严谨精细的立法切实可行ꎮ唐律虽然只有500条ꎬ但经历了武德㊁贞观和永徽年间不断的 削烦去蠹 和 变重为轻 ꎬ立法成就很高ꎬ加之以注㊁疏㊁问答等系统化的解释以及 一准乎礼 的总则统领和分则协同ꎬ使得其 得古今之平 ꎬ在应对和惩治强盗罪等诸色犯罪方面ꎬ精当完备ꎬ472019年第6期刘国强:唐律强盗罪及对我国当代立法的启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ꎮ最后ꎬ是对唐律的严格执行ꎮ在执行唐律方面ꎬ不仅统治者高层率先垂范ꎬ还从立法上对具体的执法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ꎮ诚如«贞观政要»所言ꎬ 贞观之初ꎬ志存公道ꎬ人有所犯ꎬ一一于法 [10]ꎮ正可谓良法必施ꎬ始得善治ꎮ㊀㊀四㊁唐律强盗罪对于我国当代抢劫罪立法完善的启示㊀㊀(一)我国当代抢劫罪立法的历史演进我国当代关于抢劫罪的立法源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的相关立法ꎮ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唯一的一部刑法典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18章中ꎬ窃盗及强盗罪用了6个条文对强盗罪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ꎮ«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1939年)第2条规定了12种盗匪行为ꎬ并于第3条规定对这些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徒刑或死刑ꎮ«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42年)第2条列举了10种盗匪行为并规定处以死刑ꎮ另外ꎬ解放战争时期的«淮海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和«辽北省惩治土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等也都涉及对抢劫犯罪的定罪和处罚问题ꎮ综合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关于抢劫犯罪的立法ꎬ不难看出当时普遍存在着法律效力仅适用于局部区域㊁罪状的规定不够明晰甚至与他罪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缺乏必要的弹性幅度等问题和不足ꎮ新中国成立后ꎬ我国一直持续推动刑法法典化建设ꎮ早在1950年7月ꎬ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ꎮ1954年9月ꎬ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ꎮ到1957年6月ꎬ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草拟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次稿ꎮ到1963年10月ꎬ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完成了刑法草案的第33次稿ꎮ 文革 结束后ꎬ我国以第33次稿为基础ꎬ又经数次删修ꎬ于1979年5月完成了刑法草案的第37次稿ꎮ1979年7月1日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该稿草案ꎬ由此迎来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的刑法典ꎮ1997年3月14日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修订通过了我国新的刑法典ꎮ在此过程中ꎬ抢劫罪作为社会危害性大㊁发案频次高的常见犯罪ꎬ一直受到了充分的关注ꎬ对于该罪的立法也不断趋于完善ꎮ如ꎬ«刑法大纲草案»区分犯罪对象是以国有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来分别设计抢劫罪条文ꎬ到«刑法草案»第22次稿时已经实现了对公私财产不做区分的一体化保护并奠定了抢劫罪立法的基本轮廓ꎻ1979年«刑法典»对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笼统规定为 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㊁死亡 ꎬ而1997年«刑法典»已明确区分为八种情形等ꎮ(二)以唐律强盗罪为鉴进一步完善我国当代抢劫罪立法的构想1997年«刑法典»是我国的现行刑法典ꎬ它对于抢劫罪的规定无疑代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间抢劫犯罪立法的最高水平ꎮ但这部法典的制定迄今已经过去了22年的时间ꎬ尽管其间国家以«刑法修正案»等多种形式不断推动法典的完善ꎬ可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一直未曾作出改变ꎬ显得有点滞后了ꎮ该法第263条规定ꎬ 以暴力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ꎬ并处罚金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ꎬ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ꎻ(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ꎻ(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ꎻ(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ꎻ(五)抢劫致人重伤㊁死亡的ꎻ(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ꎻ(七)持枪抢劫的ꎻ(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㊁救灾㊁救济物资的 ꎮ今天看来ꎬ这样的规定存在明显问题ꎮ第一ꎬ罪状方面ꎮ 其他方法 意指什么?有点语焉不详ꎮ同时ꎬ加重处罚的八种情节被放在一个平台上ꎬ等量齐观ꎬ过于扁平化ꎬ没有区分出层次ꎮ难道它们彼此之间的社会危害性真的难分高下吗?第二ꎬ法定刑方面ꎮ主刑只分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ꎬ10年以上有期徒刑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个等次ꎮ如此简陋和弹性过大的规定ꎬ难以适应与形形色色的抢劫犯罪作斗争的需要ꎬ难以使罪刑相适应原则落到实处ꎬ也容易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ꎮ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㊁新问题和指导审判工作ꎬ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㊁«关于审理抢劫㊁抢夺刑事57南都学坛2019年第6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㊁«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等司法解释ꎮ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抢劫犯罪立法的不足ꎬ但解释毕竟是补充性的规定ꎬ很难突破立法的既有框架ꎮ因此ꎬ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ꎬ就有必要对刑法典关于抢劫罪的现有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ꎮ这是新时代贯彻科学立法的需要ꎬ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需要ꎮ那么ꎬ该如何完善我国抢劫罪的现有规定呢?笔者认为ꎬ除了将上述司法解释中一些适宜的内容吸收进法条外ꎬ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为当代服务的角度来看ꎬ唐律关于强盗罪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国近代刑法典的有关规定也不乏可资借鉴之处ꎮ具体而言ꎬ完善我国抢劫罪的现有立法ꎬ应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ꎮ第一ꎬ关于罪状的修改完善ꎮ作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罪状的 其他方法 ꎬ从学理上讲ꎬ应该是指以非暴力㊁非胁迫但事先有预谋地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㊁不知反抗状态的方法ꎮ对此ꎬ唐律的规定是 饮人药酒或食中加药ꎬ令其迷谬 ꎮ我国近代刑法典的通行规定是 以药剂㊁催眠术或他法 ꎮ我们应当以这些规定为借鉴ꎬ把笼统的 其他方法 尽可能予以细化ꎬ克服其模糊性ꎬ增强立法的明确指向性ꎮ同时ꎬ对于法定加重处罚的八种情节ꎬ应该根据整体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ꎬ进行必要的区分和分层ꎬ尤其是应当将抢劫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从八种情节中专门区分出来ꎮ另外ꎬ还应增加规定危害性较轻㊁轻微的抢劫情节ꎬ如非暴力㊁非胁迫又不造成被害人死㊁伤的抢劫行为ꎮ第二ꎬ关于法定刑的修改完善ꎮ如前所述ꎬ唐律关于强盗罪的法定刑分为7个等次ꎮ我国近代的主要刑法典对于抢劫罪法定刑的规定也都分为多个层次ꎮ如« 中华民国 刑法»(1935年)用了5个条文(即第328条至第332条)对抢劫罪做了规定ꎬ各种情节相应的法定刑包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㊁死刑或无期徒刑㊁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㊁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㊁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㊁7年以上有期徒刑共6个等次ꎮ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ꎬ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应该随着罪状的丰富和优化ꎬ使法定刑也能够形成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立体化㊁多层次㊁轻重有序㊁梯次配备的刑罚体系ꎮ除了抢劫罪的基本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维持不变外ꎬ对于上述原本属于同一刑罚等次的八种情节进行区别对待: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㊁持枪抢劫的ꎬ可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ꎻ入户抢劫的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㊁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㊁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㊁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㊁救灾㊁救济物资的ꎬ可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ꎮ而对于抢劫过失致人死亡㊁重伤的ꎬ应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ꎻ抢劫故意杀害被害人的ꎬ应规定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ꎬ以突出强调对于抢劫犯罪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ꎮ与此同时ꎬ对于初犯且情节较轻㊁轻微或者确有宽悯情节的ꎬ可以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ꎮ[参㊀考㊀文㊀献][1]李杰.从法律用语看«唐律疏议» 礼法结合 的特点[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ꎬ2010(3):124.[2]程天权.从唐六赃到明六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1984(6):93.[3]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ꎬ2007.[4]朱勇.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ꎬ2017. [5]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高等教育出版社ꎬ2009:38.[6]石冬梅.略论汉唐时期强盗罪的演变[J].兰台世界ꎬ2009(9下):52.[7]张晋藩ꎬ郭成伟.中国法制通史:第5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1999:503-504.[8]张晋藩ꎬ怀效锋.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1999:453.[9]姜涛.«唐律»中的量刑制度及其历史贡献[J].法学家ꎬ2014(3):118.[10]曾宪义ꎬ赵晓耕.中国法制史[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2013:110.[责任编辑:岳㊀岭]67。

古代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古代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唐朝时期,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然而,盗贼猖獗,百姓疾苦。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以严厉打击盗贼。

在《唐律疏议》中,记载了一个著名的古代法律案例——张嘉贞盗马案。

二、案例简介张嘉贞,唐朝时期一个普通的马夫。

一日,张嘉贞在放牧时,见一匹骏马,便起了贪念,趁夜色将马盗走。

事发后,张嘉贞被捕,案件上报至朝廷。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条文在唐朝,盗窃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

《唐律疏议》规定:“凡盗马者,徒三年;盗牛者,徒二年;盗驴、骡者,徒一年半;盗羊、豕者,徒一年。

”可见,唐朝对盗窃罪的处罚相当严厉。

2. 案件审理张嘉贞盗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严格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进行判决。

首先,法官调查取证,核实了张嘉贞盗窃马匹的事实。

其次,法官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认定张嘉贞犯有盗窃罪,应受到徒三年的刑罚。

3. 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法官最终判决张嘉贞犯盗窃罪,判处徒三年。

判决下达后,张嘉贞不服,向上级官员上诉。

然而,上级官员经过复审,认为原判决无误,维持了原判。

4. 案件启示张嘉贞盗马案反映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密和严厉。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唐朝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相当严格,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的决心。

(2)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确保案件公正。

(3)古代法律案例对现代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

张嘉贞盗马案是《唐律疏议》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反映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密和严厉。

通过分析此案,我们了解到唐朝对盗窃罪的处罚力度,以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判决的原则。

同时,此案也为我们提供了古代法律案例的参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

第2篇一、案例背景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在《唐律疏议》中,收录了许多古代法律案例,其中“李氏盗马案”是一起典型的古代刑事案件。

(一)时间背景该案发生在唐朝开元年间,即公元713年至741年之间。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偷盗,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自古以来就为法律所禁止。

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从《汉律》到《唐律疏议》,再到《大清律例》,都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例选取了我国历史上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偷盗法律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探讨历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规制及其演变。

二、案例一:《汉律》中的偷盗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甲在夜间潜入乙家中,盗取乙的财物价值1000文。

案发后,甲被乙告发,甲被当地官府逮捕。

2. 法律规定《汉律》规定:“盗取财物,值百钱以上,笞五十;值千钱以上,徒一年;值五千钱以上,流二千里;值一匹布以上,斩。

”3. 案例分析根据《汉律》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偷盗罪,且偷盗财物价值超过千钱,应当被判处徒一年。

这表明,《汉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三、案例二:《唐律疏议》中的偷盗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乙在丙的田地里偷摘果实,价值30文。

案发后,丙告发乙,乙被当地官府逮捕。

2. 法律规定《唐律疏议》规定:“偷摘果实,值十文以上,笞四十;值百文以上,徒一年;值千文以上,流二千里。

”3. 案例分析与《汉律》相比,《唐律疏议》对偷盗行为的处罚有所减轻。

在偷盗财物价值方面,从《汉律》的千钱以上到《唐律疏议》的百文以上,都降低了处罚标准。

这反映了唐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宽容态度,可能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对财产观念的变化有关。

四、案例三:《大清律例》中的偷盗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丁在戊的店铺内偷窃,价值50文。

案发后,戊告发丁,丁被当地官府逮捕。

2. 法律规定《大清律例》规定:“偷窃,值十文以上,杖六十;值百文以上,徒一年;值千文以上,流二千里。

”3. 案例分析《大清律例》在处罚标准上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但与《汉律》相比,对偷盗行为的处罚有所减轻。

这表明,《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汉代盗窃罪的犯罪形式

汉代盗窃罪的犯罪形式

汉代盗窃罪的犯罪形式摘要:盗窃罪历来是较为常见的犯罪种类,而汉代的盗窃罪的犯罪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包括最为常见的单独盗窃和共同盗窃以及类似于现代职务犯罪的监守自盗。

本文就汉代的常见的盗窃罪类型做一简单论述。

关键词:汉代盗窃罪;单独盗窃;共同盗窃;监守自盗一、单独盗窃。

单独行盗是从古至今最常见的盗窃形式,汉代当然也不例外,如《汉书.陈寔传》记载,时岁荒民俭,有盗夜入其室,止于梁上。

皇阴见,乃起自整拂,呼命子孙,正色训之曰:“夫人不可不自勉。

不善之人,未必本恶,习以性成,遂至于此。

梁上君子者是矣。

”盗大惊,自投于地,稽颡归罪。

寔徐譬之曰:“视君状貌不似恶人,宜深克己反善。

然此当由贫困。

”令遗绢二匹。

自是一县无复盗窃。

这是个人入室盗窃之案例,而在当时越墙入室盗窃也是个人行盗最常见的方式,汉代有:“鄙谚言‘盗不过五女门’,以女贫家也。

”之说,可见单独入室盗窃都要看家境判断是否有盗窃的价值。

文献中称入室盗窃为“穿箭之盗”。

《汉书·王莽传》记载有:“惟贫困饥寒,犯法为非,大者群盗,小者偷穴,不过二科。

”颜师古曰:“穴,谓穿墙为盗也。

”即指入室盗窃。

二、共同盗窃。

共同盗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

共同盗窃与单独相比行窃更容易得逞,危害性也更大。

共同盗窃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有共同实施盗窃的意志,彼此联络。

会合在一起,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这是共同盗窃的基本要件。

在汉代可见的共同盗窃以五人为基数分两种形式:(一)五人或五人以上的群盗。

群盗在现代意义上说可称之为盗窃集团。

它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盗窃作案机会的增多,贪心也越来越强烈,一人的偷盗技术不能满足其偷盗心理,而在不断的盗窃技艺的交流中,也便逐渐形成了群盗;另一方面,盗窃犯在行窃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一个人难以独立完成的盗窃任务,于是便产生了需要“互助”的要求,由此,盗窃集团及其集团作案便产生了。

在汉代这种集团式的盗窃是以“群盗”的形式出现的。

历代偷盗法律法规案例(3篇)

历代偷盗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古代偷盗法律法规案例1. 《汉律》中的偷盗法规汉代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制定成文法的朝代,其《汉律》中就有关于偷盗的明确规定。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盗,取人财物,未得而觉者,笞五十;得而未盈五钱,罚金二两;盈五钱至十钱,罚金四两;十钱以上,罚金六两。

”由此可见,汉代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

2. 《唐律》中的偷盗法规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唐律》对偷盗行为也有详细规定。

《唐律疏议》卷二十一载:“盗,以财为盗。

凡人取人财物,有物即盗,无物即窃。

盗者,有罪;窃者,有罚。

盗者,盗之罪;窃者,窃之罪。

”唐律规定,偷盗罪分为大盗、中盗、小盗三种,处罚也各有不同。

案例一:唐太宗时期,有一个人名叫李元芳,他偷盗了邻居家的钱财。

根据《唐律》规定,李元芳被判处大盗罪,罚金一百两,并流放边疆。

案例二:唐玄宗时期,有一个人名叫王二,他偷盗了官府的粮食。

根据《唐律》规定,王二被判处中盗罪,罚金五十两,并杖责一百。

3. 《明律》中的偷盗法规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末期,其《明律》对偷盗行为也有明确规定。

《明律》卷二十三载:“盗,以财为盗。

凡人取人财物,有物即盗,无物即窃。

盗者,有罪;窃者,有罚。

盗者,盗之罪;窃者,窃之罪。

”与唐律相似,明律也将偷盗罪分为大盗、中盗、小盗三种,处罚也各有不同。

案例一:明成祖时期,有一个人名叫张三,他偷盗了官府的银两。

根据《明律》规定,张三被判处大盗罪,罚金一百两,并流放边疆。

案例二:明神宗时期,有一个人名叫李四,他偷盗了邻居家的财物。

根据《明律》规定,李四被判处小盗罪,罚金十两,并杖责五十。

二、近现代偷盗法律法规案例1. 清末《大清新刑律》中的偷盗法规清末,我国颁布了《大清新刑律》,这是我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卷二十一载:“盗,以财为盗。

凡人取人财物,有物即盗,无物即窃。

盗者,有罪;窃者,有罚。

盗者,盗之罪;窃者,窃之罪。

”与古代刑法相似,清末刑法也将偷盗罪分为大盗、中盗、小盗三种,处罚也各有不同。

读乔伟先生《唐律研究》(天津师范大学陈玮)

读乔伟先生《唐律研究》(天津师范大学陈玮)

读乔伟先生《唐律研究》(天津师范大学陈玮)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读书笔记题目:读乔伟先生《唐律研究》学院:法学院学生姓名:陈玮年级:2014级完成日期:2016年1月9日一、《唐律研究》书籍及版本信息《唐律研究》是由乔伟先生所著,早在80年代初期,乔伟就在山东大学为研究生开设唐律研究的专题讲座,之后,其讲稿曾以《唐律概论》结集刊印传播。

1985年,他将对唐律研究的心得集为32万余字共419页的《唐律研究》一书,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唐律研究》因其全面总结唐代法制的经验与教训,并为我国当代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历史借鉴而荣获山东省1986年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2000年,《唐律研究》作为乔伟先生的重要著作被收录到五卷本的《乔伟文集》中,由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作为该文集重要的一部分,《唐律研究》,是乔伟先生留给法学界的一份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

《唐律研究》出版后,曾被法学界高度评价为是我们目前所能见到的新中国40年来研究唐朝刑法最为系统、全面的著作。

二、乔伟先生生平及学术成就乔伟,生于1932年,卒于1997年,是一位博古通今的法史学者,又名乔木青,出生于黑龙江省林甸县,1951年考入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

四年后,他以各科全部优良的成绩毕业并留校任教。

1955年在“反胡风运动”中,乔伟被打成反革命小团的成员,继而在反右运动中被扣上“右派”帽子,被送往农场进行劳动改造。

1961年10月,乔伟成为吉林大学图书馆线装古籍书库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日复一日枯燥的工作期间,乔伟深受《七略》、《汉书·艺文志》、《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等浩如烟海的古代书籍启发而对中国古代法律史产生浓厚的兴趣,从而转向了对中国法律制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这一时期对古文的阅读和钻研为其日后丰硕的学术成果的产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69年10月,乔伟离开吉大图书馆,携家带口迁往农村插队落户,1974年返城后,仍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

基于唐朝共盗犯罪研究

基于唐朝共盗犯罪研究

基于唐朝共盗犯罪研究对于“盗”,唐律规定“公取、窃取皆为盗”①。

对此疏文予以解释:“‘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

”②对于作为“公取”的强盗,唐律注文规定:“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

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③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抢劫罪;对于作为“窃取”的窃盗,唐律疏文解释:“窃盗人财,谓潜行隐面而取”,④相当于现代刑法的盗窃罪。

除此之外,唐律中还有许多“以盗论”、“以强盗论”、“准盗论”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的盗罪。

张裴所作《晋律注》对于“盗”解释为“取非其物谓之盗”,⑤唐律也是在这一意义上界定盗,本文也据此意义对共盗犯罪进行研究。

“共盗”,就是共犯盗罪,相当于现代刑法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相应犯罪。

唐律在《名例律》中对于共犯制度作出基本规定,内容丰富具体,系统全面,并以此为基础在分则中结合具体犯罪进行完善细化。

特别是唐律对盗罪共犯的相关问题又在具体罪条中作出系列专门规定,从而形成最为周密完备的共盗制度。

这些制度和规则体现了唐律对复杂法律问题的处置能力,反映了唐律高超的立法技术。

由于“共盗”是唐律盗罪制度的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内容,我们有必要结合唐律规定,根据不同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以保证对唐律共盗犯罪研究的清晰明了。

按犯罪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有同一主体身份的通常共盗和家人共盗;有不同主体身份的监守与凡人共盗、主仆共盗和卑幼将人盗己家的家人与外人共盗。

按犯罪情形的不同进行划分,有临时相遇的共盗,有共盗临时杀伤的共盗,还有谋窃行强、谋强行窃而谋行不一的共盗。

按共谋时间的不同划分,有事前通谋的共盗和事中通谋的共盗。

按处罚规则的不同进行划分,有区分首从的共窃盗和不分首从的共强盗。

对此还可以根据其他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以深入理解唐律的共盗制度。

这种不同标准的划分表明犯罪主体的通常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体现具体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决定首犯和从犯及处罚规则的不同。

唐、日《贼盗律》之比较研究(一)(一)

唐、日《贼盗律》之比较研究(一)(一)

唐、日《贼盗律》之比较研究(一)(一)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法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两种职能,中国古代的法律也不例外。

自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后,就把镇压人民反抗、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法律的首要任务。

夏朝的法律《禹刑》内容已无法考定,但从后人的记述中仍可看到这方面的规定。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云:“晋邢侯与雍子争胥田,久而无成。

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

韩宣命断旧狱,罪在雍子。

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避罪邢侯。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

宣子问其罪于叔向。

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自如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

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这里的“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即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

对于此种行为,夏代法律皆处以死刑。

商朝沿用了夏代的规定。

西周时期,法律对贼盗犯罪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文公十八年”太史克言:“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

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可见,西周“九刑已对贼、藏、盗、奸这四种罪名有了明确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的大变革时代,尤其是战国时期,以李悝、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十分活跃。

这些法家代表人物在政治体制、法典编纂等方面多有建树,其中以李悝、商鞅等人成就最高。

李悝是战国前期著名的改革家和法学家,为了保证魏国变法的顺利实行,他撰写了《法经》一书。

《法经》原书已湮没失传,其内容已不得而知,但据《晋书法志》、《唐律疏议》、及明代董说的《七国考》等文献,可以了解其主要篇目和内容。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浅析唐律与古罗马法中“盗”罪之比较

浅析唐律与古罗马法中“盗”罪之比较

浅析唐律与古罗马法中“盗”罪之比较[摘要]文章主要从唐律与古罗马法出现的历史时间、唐律与《民法大全》“盗”罪的可行性比较、“盗”罪相关规定的比较来阐述唐律与古罗马法对于“盗”罪规定、处罚形式的异同来纠正关于古代的法都是落后的法的观念,使人们认识到这种观念的危害性。

[关键词]唐律;古罗马法;“盗”罪一、唐律与古罗马法的出现唐高宗永徽四年(652),中国颁布了由长孙无忌等编纂的《唐律疏议》,至五代末期在古代中国共沿用了660多年,处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发达的时期,是中国古代成熟法典的典范。

我们所说的唐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唐律仅指唐代的刑律,即唐律12篇,500条。

广义的唐律从形式上讲, 分为律、令、格、式等。

本文以狭义的唐律作为研究对象。

学者一般将古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时期:一是奴隶制国家的形成至共和国初期(公元前8世纪—前3世纪),这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时期,其代表为《十二表法》,它是罗马公法和民法的活水源头。

二是向外征服至共和国解体时期(公元前3世纪—前1世纪末),这是罗马法的成文法时期。

三是罗马帝国初期(公元前27年—公元3世纪初),这是罗马法发展达到鼎盛,属于成文法发达时期。

四是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初—6世纪中叶),相当于中国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589 年)这是系统编纂的罗马法法典即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完成期,尤其以《法学阶梯》为代表的法律注释学达到了最高峰;而中国在此期间,由长达400年的分裂逐步走向统一,封建法典也日趋成熟, 最终在唐代达到最高峰。

二、唐律与《民法大全》“盗”罪比较的可行性《唐律疏议》颁布于公元652年,《民法大全》制定于公元533年(查士丁尼皇帝第三任执政官期间),两部法典颁布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一个世纪,可以说唐律与《民法大全》基本上是同一时代的产物,有一定的可比性。

两者分别是代表古代东方与西方法律秩序的著名法典,通过比较也可以窥见一些东西方深层次文化差异的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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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六赃”是我国古代概括盗窃、强盗、贪污等诸罪,集有损于国计民生的严重犯罪于一体的重要概念。

西晋张斐注《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

具体地说,就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抢劫,或不为人知的秘密方式偷窃,或利用管理、监督职权便利等手段非法攫取公私财物,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六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唐律疏议·名例律》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强盗和窃盗两种盗罪。

《唐律》中盗罪规定于《贼盗律》中,《疏议》中提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

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

北齐合为贼盗律。

后周为劫盗律,后有贼叛律。

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

”这表明《贼盗律》起源于魏国李悝的法经,秦汉相承,经过北齐、北周的离合沿革,至隋开皇始确定下来,唐则沿用不改。

盗罪主要包括“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罪和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强盗罪。

在盗罪中,强盗罪是打击的重点,其处罚酷于窃盗罪。

一、强盗(一)强盗的概念和内涵盗,本由“次”与“皿”二字构成。

《说文解字》中记载:“次通欲,”贪的意思;皿即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次皿便是盗。

本义为因贪而取得他人器皿中的食物。

盗的要领直到张裴给晋律作注才得以明确。

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

”《唐律疏议》又进一步对“盗”予以划分,曰:“强盗,谓以威若力”,“窃盗,潜形隐面而取”。

唐律所下的定义,直接为《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承继。

关于强盗,《唐律疏义·强盗律》明确解释了它的概念:“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

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

可见,唐律的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为手段而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威若力”为何意?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

”从疏议的解释中可见,“威”是“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力”是“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

”译成现代汉语,就是说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能或不敢进行反抗,从而达到盗取其财物的目的。

概而言之,强盗罪是指以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威胁或凶力劫掠取财两种。

(二)对强盗罪的处罚关于强盗罪的处罚,《唐律·强盗律》规定: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杀伤奴啤亦同。

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

其持仗者,虽不得财。

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可见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是因为强盗罪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

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它直接威胁着社会秩序,所谓“盗罪强为首。

”在处罚标准上,强盗罪也远较一般的侵犯财产罪为重,属“六赃”之首。

具体来看,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有三个标准:第一是计赃论罪。

由于强盗罪危害极大,因此唐律规定对于这种强盗罪未遂也要处罚,虽不得财也要徒二年。

得财的计赃论罪,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赃至十匹以上的即处以绞刑。

唐律认为强盗以得财为“成盗”(即遂),并对得财的标准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唐律疏议》“公取、盗取皆为盗”条注:“器物之属须移徙,阑圈系闭之属须绝离常处,放逸飞走之属须专制,乃成盗。

”总而言之,就是以对财物的转移占有为成盗标准,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某些侵犯财产罪的既遂观点十分相似。

第二个标准是杀伤人命。

强盗罪不但侵犯财产,而且还直接侵害人身,因此还要以杀人和伤害为标准论罪。

行为人虽不得财,但因盗伤人的,皆绞;因盗而杀人的,皆斩。

具体而言,为了强调强盗杀伤人命的严重性,本条律注特别指明:“杀伤奴啤亦同。

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

”可见只要是因强盗而杀伤人命的,不论被害者是否为奴婢,一律按杀伤人命论处。

这充分说明唐律特别强调强盗杀伤人命的严重性。

第三个处罚标准是持械。

对于手持凶器犯强盗罪的,唐律规定要加重处罚。

这显然是因为持械抢劫得逞的可能性大,对人身伤害的机会多,其危害程度明显较非持械强盗又要大得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比一般的强盗犯罪来得大。

因此,对持仗,强盗的,“虽不得财”,也要“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强盗罪可能由单个人以“威若力”劫掠取财构成,也可以由三人以上的多数人结伙构成,唐律认为这种由数人结伙构成的强盗罪,不宜适用“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的一般原则处罚,因为“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对他们要“皆以正犯科之。

”即凡结伙实施强盗行为的犯罪者,均一律按上述三种标准的法定刑论罪处罚。

此外,在《唐律·贼盗律》中还规定了一些“以强盗论”的罪行。

如《唐律·贼盗律》(第284条)故烧舍屋而盗条: “诸故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论。

”第286条规定:“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者,计赃以强盗论……”第289条:“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得财,不得财等。

财主寻逐,遇他死者。

非。

……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第293条:“诸略奴婢者,以强盗论…”。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以强盗论”即是以强盗罪论处,依据强盗律条量刑处罚。

二、窃盗(一)窃盗的概念窃与盗意思相近,都有非法取财之意,但二者又有细微差别。

窃,据《说文,通训定声》表示虫私食米。

虫私食米不易为他人所察觉,引申趁人不知而得非分食物。

从字义上看,盗,着重于因贪而取,窃,强调趁人不知。

窃与盗实际上是一种从属关系。

盗为贪利取财,公开还是秘密,暴力或是非暴力均可。

而窃则有限定,必须是趁人不知而取,其外延较盗小得多。

窃盗罪也是规定在《贼盗律》当中,属其中的盗罪。

《贼盗律》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疏议》指出:“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

”按照《疏议》的解释:“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

”我们可以认为,《唐律》中的窃盗罪是指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罪的一种。

(二)对窃盗罪的处罚1、处罚窃盗未遂犯。

《贼盗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答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唐律规定对“窃盗不得财,答五十”。

所谓窃盗不得财,即窃盗未遂或窃盗未果,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

对不得财的窃盗未遂行为要“答五十”,表明对窃盗未遂的也要惩罚。

但是,相对窃盗“一尺杖六十”而论,对窃盗未遂仅“答五十”,显然是减轻处罚的。

2、以窃盗“数额”作为处罚的尺度《贼盗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答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可见,随着“数额”的增大,刑罚愈重。

《疏议》还指出:“其有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倍谓二尺为一尺,若有一处赃多累倍,不加重者,止从一重而断,其倍赃依例总征。

”因此,对窃盗连续犯,其判刑原则为“累而倍论”,即将其所有赃物总计作价,而后按其二分之一科刑。

3、窃盗行为的转化问题。

《贼盗律》规定:“窃盗发觉,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

”可见,先行窃盗,后因被财主发觉追捕,行窃者弃财而走,拒捍追捕的行为发生转化,不按窃盗罪处罚,也不以强盗罪定性,而按斗殴及拒捍追捕之法处理,从法理上讲,更为公允。

(三)窃盗罪的加重情节1、监守自盗。

《贼盗律》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对凡是监守自盗或盗所监临财物的,加普通窃盗二等治罪。

这实际上是对有一定身份,负一定责任的人的一种加重处罚条款。

2、殴大而窃盗。

《贼盗律》规定:“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窃取者,以窃盗论加一等,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法。

”殴人出于他故,又窃盗财物,殴人与窃财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以强盗论。

若未杀伤者,以窃盗论加一等,即“一尺杖七十”;如杀伤者,从故斗法,这实质上是重罪吸收轻罪的体现。

3、因盗过失杀伤。

《贼盗律》规定:“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指出:“因行窃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不从过失收赎,故以斗杀伤论。

其杀伤之罪,以其本有盗意,至死者,加役流。

对因盗而过失杀伤人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这是唐律对于因盗而过失杀伤人的加重处罚。

(四)窃盗罪的减轻情节。

1、盗亲属财物。

《贼盗律》规定:“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即按照亲疏远近关系确定处罚的减轻程度,愈亲近,刑愈轻;愈疏远,刑愈重。

2、盗己家财物。

《贼盗律》规定:“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他人减常盗罪等。

”可见,同居卑幼,即“共君子孙弟侄之类”勾结外人,窃盗本家财物,卑幼处刑比一般窃盗为轻;他人则按凡盗减一等治罪。

这种情况下窃盗的危害性较普通形式的窃盗要小,所以唐律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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