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六脏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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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是中国现存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它也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基本成熟和形成,而且对东南亚各个国家影响非常大。

在唐律当中,首次出现了“六赃”这个名词,所谓“六赃”是指盗赃、窃赃、坐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后面这三赃都是指官员接受贿赂这样违法犯罪的罪名。

我们今天有个词汇叫贪赃枉法,所谓枉法赃指的是什么?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对事实采取了歪曲或颠覆性的判决,这被称为枉法赃。所以唐律当中的处罚非常的严厉,受绢十五匹就要处以绞刑,也就是死刑。

但是对不枉法赃呢,因为他没有改变基本的事实判决,也就是说接受了贿赂,但是没有歪曲法律、或者歪曲事实的这种判决,这种情况的惩戒力度要弱。因此唐律规定:受绢三十匹要加役流。所谓的加役流,就是要服苦役同时流放。

还有一种,受所监临财务赃。所谓受所监临财务赃,是指没有与受关系,我们通俗的说就是没有直接接受贿赂。但是它具有潜在的影响,所以这种惩戒的力度在唐律当中,比不枉法赃又弱了一些。它规定受赃五十匹要处以流刑。

在唐律当中有一个法律就叫事后受财。所谓事后受财,我们通俗的说就是“权力期权化”。所以唐律当中规定:“事后受财,若枉,就是枉法、进行颠倒事实、歪曲事实的这种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呢,按枉法(赃)来论处。事后受财如果没有发现枉法的情况,按照受所监临赃论处。这是唐代规定的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特别是贪腐犯罪的一些规定。

唐律还规定官员的家人接受了贿赂怎么办。它是减官员一等来进行处罚,因为毕竟不同于官员本人进行受贿。

在唐律当中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词汇叫”乞取“,就是请别人给我行贿。所以在史书中有武强县令,经过历次索贿积累了五千匹的财富,后来把他流放到了岭南。这是唐律对相关官员贪腐犯罪的规定,非常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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