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六脏定罪
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唐律的六杀与六赃
1.六赃。
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
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次于死刑的加役流。
此外,《唐律》职制篇还规定了有“事后受财”即“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此类规范对时下官员贪污行为中的“权力期权化”的防范,当是不无借鉴意义的。
(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2.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今天我们强调“罪刑法定”,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定罪皆需依据律令正文”。
同时,唐律也考虑到所有成文法典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困难——法条有限,情状无穷,所以唐律又总结了一系列的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类推”,类推原则在古代司法经验的积累上形成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适用原则。
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以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
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另外唐律“化外人”原则,“化外人”原则是指:按照中国传统说法,不受中华文明的都是教化以外的。
所谓“化外人”就是现在的外国人,“化外人”原则在强调:唐代是一个中外交流的频繁的时期,当时有许多外国人到中国进行交易,进行各种生活,这就不免产生矛盾,发生矛盾就需要适用法律,唐王朝为了体现开放性,确定“化外人”原则。
司考法制史课堂笔记:唐律六杀、六赃与保辜
司考法制史课堂笔记:唐律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唐律》贼盗、⽃讼篇中依犯罪⼈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故杀”指事先虽⽆预谋,但情急杀⼈时已有杀⼈的意念:“⽃杀”指在⽃殴中出于激愤失⼿将⼈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对象:“过失杀”指“⽿⽬所不及,思虑所不⾄”,即出于过失杀⼈:“戏杀”指“以⼒共戏”⽽导致杀⼈。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为。
⼆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为。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职权⾮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为。
四是“强盗”,指以暴⼒获取公私财物的⾏为。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段将公私财物据为⼰有的⾏为。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因职权之便⾮法收受财物的⾏为。
3、保辜
保辜。
指对伤⼈罪的后果不是⽴即显露的,规定加害⽅在⼀定期限内对被害⽅伤情变化负责的⼀项特别制度。
唐朝关于六赃犯罪的处罚原则
唐朝关于六赃犯罪的处罚原则唐朝的六赃犯罪说白了就是六种特别严重的罪行,干了这些事儿,那就是老大不小的麻烦了。
所谓“六赃”,就是杀人、盗窃、强奸、卖官鬻爵、行贿受贿和勾结作恶,这些都是当时法律上特别看重的罪行。
要是犯了这些,唐朝可不客气,处罚绝对严格,这也是唐朝法律的一大特色。
你想啊,那个时候的社会环境可不像现在这么宽松,大家的生死存亡都捏在法律的手里,做坏事的代价那可不小。
首先说到杀人罪,唐朝对这个罪行是零容忍的,简直比现在的“零容忍”还要零容忍。
杀人犯如果被抓到,那是绝对没商量的,基本上就是“杀一儆百”的典型例子。
你要是杀了人,尤其是给我或因为私人仇怨而杀人,那可是死得不能再死了。
你想,唐朝的“决刑”多得很,什么斩首、凌迟、抛尸荒野,简直让人听了都脊背发凉。
如果是家里有亲戚犯了这种罪,那个时候真是怕得要死,别说是掉脑袋,弄不好全家都得陪葬。
你这不是犯了一条罪,可能还把家族给连累了,真的是家破人亡啊!再说盗窃,唐朝对偷东西这事儿也是火眼金睛。
偷个鸡毛蒜皮的小东西,结果被抓到就要“撇清责任”,但要是偷了有价值的物品,哎呀,这下可完了,严重的话直接就判死刑。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当时的盗贼是不是特别小心翼翼的?想偷个东西,简直比现在搞个秘密行动还要神秘。
要是贼偷了黄金或者银两,那就更不得了了,基本上就是个必死的命运。
唐朝的法律对盗窃的处罚就是一个字:“狠”,反正你犯了这个罪,哪怕是没偷成,也没啥好说的。
偷个瓷器、偷个布匹,都得拿命来赔!说到强奸罪,唐朝当然也严打了。
你要是干了这种事,搞不好连你身边的朋友都得离你远远的。
古时候可不像现代,这种事一旦被发现,不光是犯人自己,连带的家人也会被连累。
唐朝的法律在这方面非常严苛,男女之间的界限清楚得很,跨越了这个界限的惩罚自然就会非常严格。
被抓到犯这种事儿的人,常常不是直接死刑,就是一辈子都得在监狱里“长住”。
而且这个罪一旦判定下来,社会上对犯人的看法也会变得非常糟糕,没啥机会翻身了,完全是名誉扫地。
不要神话唐代反腐
不要神话唐代反腐中国古代法律中,其实并没有近现代刑法中明确的受贿犯罪概念。
唐代也不例外,并无“受贿”一语,在唐代的法律《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的罪名术语。
也因为这个原因,唐代规定的受贿行为是比较宽泛,将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视为受贿,与之有关的罪名都囊括在“六赃”罪系统之中。
提到“赃”罪,就不得不提,从先秦开始,古代对受贿犯罪的称谓,有“墨”、“赃”、“赇”等发展,直至唐代把受贿犯罪规范在“赃罪”之中,古代有关受贿罪的名称才趋于规范化。
“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共有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惩治赃罪的立法主要散布在《名例律》、《职制律》和《贼盗律》中。
前面提到“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首次将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即“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仗行劫等。
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
枉法,即受财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
比如某县令接受所管本县百姓的财务,即为受所监临。
坐赃,指非监临主司或一般人,因事收受他人财物。
因无利用职权枉法裁断的行为,故而其惩罚较轻。
此罪的设立主要打击的是监临主司之外的官吏,他们利用手中仅有的权力,或利用与监临主司职务上的关系,或其他亲友关系,收受贿赂,缘情卖法。
“六赃”之中除“强盗”外,其余“五赃”皆与官吏腐败相关连。
唐律规定的贿赂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人力、物力及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
所以,《唐律》中的贿赂范围比我国现行《刑法》的范围还要广泛一些。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法制史复习整理
法制史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赎刑(西周):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行的一种罚刑制度。
2.(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主要的刑法体系。
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3.(周)五听: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审讯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七出(离婚):丈夫或夫家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情形,分别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5.(六礼)结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取仪式。
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法经:李悝编撰。
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大体内容可分为四部分。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7.上请:即有罪先请,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是贵族特权。
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子孙犯罪后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皇帝裁决的制度。
8.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9.名例律:由战国时期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
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
《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10.翻异别勘: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起源于五代,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活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代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11.鞫谳分司:宋朝审判特色。
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审判公平,但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2.刺配:宋代开始使用,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唐初法治指导思想: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
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摘要:唐律中将贪污受贿归为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具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赃罪、贪赃即惩、法网严密、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表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至今仍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值得当代立法者学习、参考、借鉴。
关键字:唐律官吏赃罪贪污贿赂贪污贿赂,古已有之,是几千年”官本位”、”权本位”社会的痼疾。
贪官污吏的贪暴无度,常常会激化阶级矛盾,进而危害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惩治官吏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历代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在乱世中夺得天下的李氏父子,亲身经历了隋朝贪赃成风而导致政权短祚、各地皆群起而反抗的残酷现实,因此从取得政权开始,就把预防和打击官吏贪赃腐败作为治吏的重中之重。
作为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
《唐律》在吸收、总结了前代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首次将”赃罪”专门列出,后世各代的法律多有借鉴于此的,时至今日唐律赃罪仍有着显著的现代价值。
一、唐律中对官吏犯赃的规定“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晋张斐在《晋律》注中说:”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唐律·名例律》中指出:”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这六种赃罪中,除了强盗和盗窃外另外四种均是专门针对官吏经济犯罪所设,主体均是官吏。
另外,窃盗罪中的监临主守自盗属于贪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是官吏。
《唐律》中的官吏赃罪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一)贪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唐律》中没有直接使用贪污的罪名,而是规定了若干条罪名来约束官吏。
(1)监临主守自盗。
《贼盗律》第283条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唐律中的职务犯罪浅析
唐律中的职务犯罪浅析作者:聂楠来源:《中国校外教育(下旬)》2016年第10期从对《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介绍入手,对监临主官较高的廉洁义务、受财不枉法的处罚及亲属利用官员“影响力”的犯罪加以分析,总结出了唐代律法在职务犯罪中的三个经验之举,以期鉴古明今,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
唐律官吏职务犯罪我国唐代所取得的赫赫成就在各种史书中汗牛充栋,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唐代社会繁荣、文化成熟的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是唐朝的法律制度,而在周密精细的唐律中,吏治中职务犯罪条款又格外引入注目。
一、《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共有12篇,第一篇《名例律》中大部分条款是对官吏特别是监临主守职责的规定,其后11篇中,几乎每一篇都有治吏的内容。
现代刑法中,一般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渎职罪,这些现代的罪名在其中都能找到一些缩影。
(一)《名例律》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疏议曰:“在律六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是今天“贪赃枉法”这一成语的由来,“不枉法”与“枉法”相反,指官吏虽然贪赃但是并没有枉法,“受所监临”是指主管下级的上级官吏不因公事需求而接受下属的财物,“坐赃”是官吏或一般人不是因为收受贿赂或盗窃,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后四个罪名皆是专为官吏所设计的职务犯罪罪名。
(二)其他律篇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1.贪污性质的犯罪《唐律》中所涉及的主要罪名有:监临主守自盗。
这一罪名是对贪污罪的主要规定,指官员利用职权侵吞自己执掌管理的公共财物。
原文出自《贼盗律》第283条:诸监临主自盗以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该条将犯罪行为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是监临主守官吏在辖区内侵吞,谓之监临主自盗,第二种是县令和刺史盗取盗取其辖区内百姓的财物,谓之盗所监临。
本条对后一种犯罪同前一种犯罪同样对待,施以重刑。
2.贿赂性质的犯罪受财枉法与不枉法。
《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
《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六赃”是我国古代概括盗窃、强盗、贪污等诸罪,集有损于国计民生的严重犯罪于一体的重要概念。
西晋张斐注《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
具体地说,就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抢劫,或不为人知的秘密方式偷窃,或利用管理、监督职权便利等手段非法攫取公私财物,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六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唐律疏议·名例律》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强盗和窃盗两种盗罪。
《唐律》中盗罪规定于《贼盗律》中,《疏议》中提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
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
北齐合为贼盗律。
后周为劫盗律,后有贼叛律。
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
”这表明《贼盗律》起源于魏国李悝的法经,秦汉相承,经过北齐、北周的离合沿革,至隋开皇始确定下来,唐则沿用不改。
盗罪主要包括“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罪和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强盗罪。
在盗罪中,强盗罪是打击的重点,其处罚酷于窃盗罪。
一、强盗(一)强盗的概念和内涵盗,本由“次”与“皿”二字构成。
《说文解字》中记载:“次通欲,”贪的意思;皿即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次皿便是盗。
本义为因贪而取得他人器皿中的食物。
盗的要领直到张裴给晋律作注才得以明确。
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
”《唐律疏议》又进一步对“盗”予以划分,曰:“强盗,谓以威若力”,“窃盗,潜形隐面而取”。
唐律所下的定义,直接为《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承继。
关于强盗,《唐律疏义·强盗律》明确解释了它的概念:“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
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
可见,唐律的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为手段而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威若力”为何意?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
略论唐律中的“六赃”与“七杀”
第31卷第3期2018年5月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31 No.3May.2018略论唐律中的“六赃”与“七杀”李雪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唐律不仅是帝制时代法典的代表,而且还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唐律中所谓的“六赃”,即六种与金钱或者财物有关的各种犯罪的总称七杀”则是七种杀人行为,也即我国古代刑法中七种杀人罪的总称。
了解唐律中的“六赃”和“七杀”制度不仅能一窥唐律的内容体系,而且也能近距离感受到唐律的魅力。
关键词:唐律;六赃;七杀中图分类号:K242/D929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有许多用数字来表述的 名词,这是个很有趣的法律文化现象。
例如,五刑、六 赃、七杀、八议、九族、十恶等。
本文拟对唐律中的“六 赃”和“七杀”制度做一简要梳理。
―、唐律中的“六赃”(一)“六赃”的名目所谓的“六赃”,即六种与金钱或者财物有关的 各种犯罪的总称。
“六赃”又被称为犯赃、赃罪。
晋代 的法学家张斐对“赃”字的解释十 ,在《律注》中说财之利谓之赃。
”也就是说,以非法手段 获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叫做赃罪。
赃罪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的时间较早,但以“六赃”之名出现在法 律中,最早却是在唐代。
唐人在吸取和总结前人立法 的上,在法律上 对赃罪 ,六,即“六赃”。
那么,“六赃”具体指什么呢?《唐律•名例律》中的“以赃罪”条下面的《疏》议曰:“在律,‘正赃’唯 有六色*强盗、窃盗、、、受所 赃。
自外诸条,六赃为罪。
,’[1](88),《唐律.杂律》中的“坐赃致罪”条的《疏》议亦曰*&赃罪正名,其数 有六,谓*受财枉法、、受所 、强盗、坐赃。
,’[1](479),唐律中的“六赃”就是 、、法、法、所 物和 赃六类犯罪。
文章编号:1672-9161 (2018)03-0020-05(二)唐律对“六赃”的规定对“强盗”的界定,唐律中说*&(强盗)谓以威,、等。
论 “六赃”与当代反腐机制
论“六赃”与当代反腐机制----吕文彦案件反思心得近日开会学习屡屡提及吕文彦案件,并由此引发反腐倡廉的种种争议,对此个人认为当代社会对官员的监督还不如古代社会在此跟各位同志分享一下心得。
中国早在封建法律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
赃指非法取得的财物。
六赃的名称始于唐,并为后代所沿用,但内容有一些变化。
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明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
清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坐赃、受财枉法(又分有禄人枉法、无禄人枉法)、受财不枉法(又分有禄人不枉法、无禄人不枉法)和窃盗。
计算赃物的标准,唐代以绢的尺与匹为标准,每匹长四十尺,幅一尺八寸;明代以钱贯为标准,每贯钱千文;清长以银两为标准。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封建律典对此种赃罪处罚严峻。
唐律“监主受财枉法”条规定,受绢一尺杖一百,每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
明律“官吏受财”条规定,有禄人枉法赃,通计所受几多人的财物,一贯以下杖七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刑、徒刑、流刑、满八十贯的处绞刑。
无禄人受财枉法比有禄人减一等,满一百二十贯的处绞刑。
清律规定,有禄人受财枉法,满八十两的处绞刑,不准用财物赎罪;无禄人受财枉法满一百二十两的处绞刑。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它比受财枉法的罪轻。
唐律“监主受财不枉法”条规定,赃一尺杖九十,每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无禄人受财不枉法减一等处刑,四十匹加役流。
明律“官吏受财”条规定,受财不枉法赃,通算折半,即以二贯算一贯处罚。
有禄人一贯以下杖六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刑、徒刑、流刑。
满一百二十贯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受财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以上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
清律规定,有禄人受财不枉法,满一百二十两以上绞;无禄人受财不枉法,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
《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次于死刑的加役流。
简述唐律中的“六脏”制度
简述唐律中的“六脏”制度
唐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繁荣昌盛的时代之一,也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时期。
此时正是唐律的盛行时期,其中的“六脏”制度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脏制度是一种唐朝采用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六个分科单位组成,即内务司、吏部司、礼部司、兵部司、刑部司和户部司。
根据唐朝的政治结构,内务司负责安排内务事务,吏部司负责旗人吏部官员的选任、考察和处罚;礼部司的主要职能是主管国家的礼拜仪式;兵部司是主管官员年度征兵以及兵马军事服务的部门;刑部司主要负责检查刑法的执行;户部司的主要职责是主管财政、税收,并制定相关政策。
六脏制度的实施不仅使司法制度更加细致,促进了政府公务员与百姓之间的沟通,而且赋予了官吏以较大的权力,使司法系统变得完善,社会秩序也因此得到了显著改善。
此外,六脏制度的实施还改变了当时的司法职责,由原有的一级法院组成的唐代司法系统转变成了以六科为本体的复合法院系统,增加了司法的治理能力。
此外,六脏制度也赋予了政府公务员与法院官员更多的权力,这样便可以使司法系统变得更加完善,社会秩序也随之得到大大改善。
由此可见,六脏制度在唐朝司法制度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为后世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一大里程碑。
总之,唐律的六脏制度对于古代的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贡献,不
仅使司法系统变得更加完善,而且使政府官吏得到显著增强,为社会秩序带来明显的改善。
正是由于六脏制度的出现,使得唐朝司法制度得以完善,为后世司法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示范。
公共基础知识:唐代典当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唐代典当制度
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
是旧中国以收取物品作抵押,发放高利贷的一种机构。
中国历代典当名目繁多,有称“质库”、“解库”、“典铺”、“长生库”等等。
我国最早的典当业出现于南北朝,最早有关典当的记载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胡夷。
”旧时中国典当多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为抵押品,按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到期不能赎取,质押品由当铺没收,也有的典当可用不动产作质押品。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在“质人”的监督进行重要的买卖交易。
中国封建法律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
赃指非法取得的财物。
六赃的名称始于唐,并为后代所沿用,但内容有一些变化。
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明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
清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坐赃、受财枉法(又分有禄人枉法、无禄人枉法)、受财不枉法(又分有禄人不枉法、无禄人不枉法)和窃盗。
计算赃物的标准,唐代以绢的尺与匹为标准,每匹长四十尺,幅一尺八寸;明代以钱贯为标准,每贯钱千文;清长以银两为标准。
简述唐律中的“六脏”制度
唐朝的六赃制度
《杂律》篇首次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
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
六赃涵盖了侵犯官私财产的所有犯罪行为。
其中强盗与窃盗的罪犯为一般主体,而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的罪犯是各级官吏。
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不论“先强后盗”,还是“先盗后强”“俱为强盗”。
盗窃罪是指“潜形隐面而取”,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
受财枉法罪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
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
受所监临财物罪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
坐赃罪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六赃的处罚原则是:
(1)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2)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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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赃”总结
➢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 的行为规定,特别是对官员集体收贿 的行为分别论处。对行贿人的处罚, 对介绍行贿人的严惩等规范,至今仍 不失借鉴意义。
六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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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六赃?
➢ 指唐律给定的非法获取公私财务的犯 罪。
➢ 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 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 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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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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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重罪是指统治者充分利用法律强制力,打击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法律制度。
重罪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表示某些犯罪的严重程度,标示着某些犯罪是刑法的打击锋芒所指;另一层含义是刑罚适用制度,被纳入重罪范围的罪名,在刑法适用上,有重罪加重的规定和原则。
重罪主要包括十恶、六赃、七杀和奸党。
其中“十恶”在立法技术上表现为对严重犯罪的归纳与概括,内容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但反映出了法律对伦理原则的维系更加充分。
“六赃”是指六种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其制度的确定在唐代,随着明、清时期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以及对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财物行为的加重严惩,六赃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七杀”是指中国古代刑法中其中杀人罪的通称,即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七杀将杀人的主观方面、不同情节、性质和种类加以区分,并将这些都凝结在罪名之中,构成不同的杀人罪。
这七种杀人入罪的划分,对于正确地把握犯罪构成,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同时,由于罪名将罪犯的主客观方面结合在一起,采取根据犯罪行为的自然外观特征进行描述的方法,最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欠缺内在的科学性。
奸党罪的正式入律是由于明、清之际,中央专制集权强化。
极端的皇权专制,在刑法上表现为严厉打击一切危害皇权的行为,因此视奸党与谋反、谋叛罪相同的重罪,施于最严厉的惩罚。
奸党罪的刑事责任一是本人处斩,并连坐其妻,妻子或流放安置或为奴,没收财产;二是常赦所不原;三是取消人犯八议等法律特权。
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与“礼”息息相关。
比如十恶中的“大不敬”(具体包括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物不如本方等)、“内乱”(具体为间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不孝”等罪名都属于重罪,遵循加重的规定和原则。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与法并存社会,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西周开始历经几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的过程, 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式“引礼入法”,再到唐律对“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成为礼法合一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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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是中国现存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它也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基本成熟和形成,而且对东南亚各个国家影响非常大。
在唐律当中,首次出现了“六赃”这个名词,所谓“六赃”是指盗赃、窃赃、坐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
后面这三赃都是指官员接受贿赂这样违法犯罪的罪名。
我们今天有个词汇叫贪赃枉法,所谓枉法赃指的是什么?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对事实采取了歪曲或颠覆性的判决,这被称为枉法赃。
所以唐律当中的处罚非常的严厉,受绢十五匹就要处以绞刑,也就是死刑。
但是对不枉法赃呢,因为他没有改变基本的事实判决,也就是说接受了贿赂,但是没有歪曲法律、或者歪曲事实的这种判决,这种情况的惩戒力度要弱。
因此唐律规定:受绢三十匹要加役流。
所谓的加役流,就是要服苦役同时流放。
还有一种,受所监临财务赃。
所谓受所监临财务赃,是指没有与受关系,我们通俗的说就是没有直接接受贿赂。
但是它具有潜在的影响,所以这种惩戒的力度在唐律当中,比不枉法赃又弱了一些。
它规定受赃五十匹要处以流刑。
在唐律当中有一个法律就叫事后受财。
所谓事后受财,我们通俗的说就是“权力期权化”。
所以唐律当中规定:“事后受财,若枉,就是枉法、进行颠倒事实、歪曲事实的这种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呢,按枉法(赃)来论处。
事后受财如果没有发现枉法的情况,按照受所监临赃论处。
这是唐代规定的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特别是贪腐犯罪的一些规定。
唐律还规定官员的家人接受了贿赂怎么办。
它是减官员一等来进行处罚,因为毕竟不同于官员本人进行受贿。
在唐律当中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词汇叫”乞取“,就是请别人给我行贿。
所以在史书中有武强县令,经过历次索贿积累了五千匹的财富,后来把他流放到了岭南。
这是唐律对相关官员贪腐犯罪的规定,非常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