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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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唐律疏议》是我国唐代时期的重要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保存至今最早也是最完整的古代法典,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疏议》堪称中国律统时代法典编纂之集大成者,其中的很多法律制度思想,更是来自于刑书时代的商周时期,编撰者采用律文和疏议相结合的方式,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使唐律的内容详实丰富。《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主要以刑罚条文来规定社会秩序,以“十恶”为其罪名体系,以“五刑”为其刑罚体系,以十二个篇章分述不同类型的罪名,比如职司方面的《职制律》,财政婚姻方面的《户婚律》,还有军事方面的《擅兴律》等。这些篇章类似现在的刑法分则,而第一篇《名例律》则相当于现今的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唐律疏议》的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包括“十恶”和“五刑”的含义,以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公罪、私罪等犯罪形态的规定,还有依人异制、原情定罪、据理用刑等定罪科刑方面的规则。依人异制是指定罪科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及其相对人之间的各种特定关系,对不同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特权制度就属于依人异制的定罪科刑规则,《唐律疏议》的特权制度原则主要体现在《名例律》中,本文也主要以《名例律》中的内容来说明唐律中的特权制度。

特权,即特殊的与众不同的权利。法律中的特权制度,就是指用特别法律条文对少数特殊的人施以不同于常人的法律规则,一般是对这些特殊人群有利的规定,使其享有特别的权利与好处。像《唐律疏议》这种刑事类型的法典中的特权制度,其特别的好处就是免刑、减刑、刑罚从轻之类,《礼记》中所讲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一种刑罚方面的特权制度,唐朝时法律上的特权人群主要是官僚贵族,等级身份越高,享有的特权就越多。《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有议、请、减、赎、当等规则。

“八议”是《唐律疏议》中最主要的特权制度,八议规则渊源于《周礼》中所说的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之后在各朝代逐渐发展出了系统的法律特权制度。八议规则编入了《唐律疏议》的第七条,所谓八议,用注疏的话来说就是“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八议规则中的八种人均拥有着不同的身份,使其享有特殊权利。

八议中的第一种人是议亲,指皇帝国戚,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缌麻、小功都属于我国古代的服制,服制是计算亲等的标志,“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所以议亲这条维护的是唐代统治集团的地位以及宗法等级伦理纲常。第二种人是议故,指长期侍奉皇帝,“特蒙接遇历久者“之人。第三种是议贤,是有大德行,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之人。第四种是议能,指具有能够整军旅,理政事,治国安邦的大才能之人。第五种是议功,谓有大功勋之人。第六种是议贵,指高级官僚,包括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一品勋官。唐代官员的品级有九品,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正一品最高,从九品下最低。关于职事官与散官,“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第七种人是议勤,指为国服过大勤劳的执政大臣等。最后一种是议宾,指前两个王朝君主的嫡系后裔,称为国宾。唐律第八条(议章)规定了八议者的特权:“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即八议者犯死罪时,司法机关应将其所犯罪行与“应议之状”上奏皇帝,经过大臣议定,最后由皇帝最终裁决,往往可以免除死刑。八议者若犯流罪以下,则减刑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唐律的前五条便规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共五刑二十等。八议者虽是拥有高度特权的人,但是若犯十恶大罪,就触及了统治者

的最高利益,特权也会不复存在。

对于八议范围之外的其他官僚贵族及其亲属,规定了请、减、赎、当等特权。唐律第九条(请章)规定了“请”的特权规则,请的适用范围包括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以及“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这三种人如果犯了死罪,由有关司法机关上奏皇帝裁决,往往可以获得减刑优待。如所犯罪行为流罪以下,则减一等刑。最后,请和议一样若犯十恶大罪则不得请,而且“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第十条(减章)规定了减的特权制度:“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七品以上”,是指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官爵得请者”是指可以适用请的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这些人犯流罪以下罪刑,各得减一等刑。减章特权适用的人的范围比议章与请章的更广,但是优待更低,议、请、减、赎、当等特权都是按照官僚贵族的地位又高到底规定的。减章的范围包括了请章的范围,两章的关系是:若请章的人可以减刑,则他在减章中也减一等,如果请章没有减刑,则他在减章也不得减刑。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第十一条是(赎章),规定了“赎”的法律特权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人,还增加了九品以上的官吏,以及应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准许纳铜收赎,赎金的多少在“五刑”中都有说明,与五刑二十等刑罚一一对应。这章还有“五流”的说法,是指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五种严重的流刑。若犯五流之罪,以及犯过失杀伤期亲尊长及外租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等罪应科徒刑者,故意殴伤他人致其废疾者、男夫犯盗罪、妇女犯奸罪者,都不可以减刑或赎刑。

官当的规定在第十七条,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吏如犯了一般的徒刑或流刑,可以用官品抵当刑罚,官品越高抵当的越多。如果犯的是私罪,则“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如果犯的是公罪,则“各加一年当“。这是因为公罪一般都是过失犯罪,私罪一般都是故意犯罪。以官当流,则是“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以上就是《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的主要规定,有议、请、减、赎、当等规则。另外还有补充性的规定,比如第十二条是关于妇人的特权制度,若妇人有官品及邑号,则特权规则依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但是不得荫亲属。还有第十三条五品以上妾的规定:“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第十四条,“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

从《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可以看出,这些特权制度的享有者皆是唐代的统治阶层,包括皇帝、大臣、高官、贵族,以及这些人的亲密亲戚,其中的赎和当几乎涵盖了全国所有的官僚阶层。还可以看出,被特权制度笼罩的唐代的统治集团,都是为君主专制政治制度和宗法等级伦理关系及其秩序服务的。官僚代表了封建专制统治,荫亲属代表了宗法伦理关系,这些人掌握着国家的大部分财富和权力,让这些人获得刑罚上的好处也是最高统治者安定这一股庞大势力的手段之一。

唐代是中国古代极具代表性的封建专制统治朝代,从完整的等级身份制度中产生的特权制度也是专制时代有很强代表性的制度。特权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代名词,在崇尚民主人权的现代,特权制度是不允许存在的,虽然在现实社会中可能隐藏着一些特权现象,但是在法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也是严格明令禁止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是现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八议、请、减、赎、当等《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属于我国两千年多年封建国家法制发展的结晶产物。通过这些制度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古代的封建等级社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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