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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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综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文献综述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系别:人文艺术系

专业、班级:法学本科06级02班

学号:

填表时间:2010年1月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本科)0602班

指导老师:赵银

[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其结构之严谨、内容之完备,影响及于古今中外。

唐律中出现的自首制度的规定,深刻、系统和广泛地反映了中国封建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笔者在本文中

论述了选题的缘起,有关的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写作思路,以其对文章的写作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字]唐律疏议;自首;封建法律;

笔者为了完成毕业论文——《浅析<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搜集阅读了大量文献,并做出如下总结。

1选题的缘起

本文选择“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这一题目进行研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对于唐律的研究亟待突破。目前学界对于唐律的研究,客观地说,进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唐律疏议》是一个保存比较完整法典,而且又有许多新近出土的相关史料可供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唐律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老一代研究者的水平上,且近年来,对于唐律的研究也是寥寥无几。而以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作为对象的研究可以说是几近空白。近年来,学者对于唐律研究的热忱下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所以,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进行研究,不但能开创唐律研究的新领域,并使我们能够从另外一种角度重新审视唐律本身的价值。

第二,对唐律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可以作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点。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界一直存在着种种误读,除了受以往意识形态影响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西方法律价值观念以及理论体系来评价和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那么,这样的研究就不免会令人对其可靠性产生质疑,毕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华文明土壤中,以另一种文明形态下产生的价值观念和理论体系来考察就难免会有所误差。由于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因此,对唐律的研究可以作为我们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点,这样既可以直观地揭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面临的困境,又可以针对性的明确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使命。

2学界研究综述

2.1 关于自首研究的文献综述

2.1.1 关于自首概念研究的文献综述关于自首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双要件说,即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和向一定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第二种是三要件说,即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对自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予以明确,这就给人们留下了阐释的充足空间。这期间相继出版了两本在全国很有影响的刑法学著作,

一是杨春洗等著的《刑法总论》,一是高铭暄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刑法总论》认为,自首是犯罪后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的行为。这显然属于“二要件说”。《刑法学》认为,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和接受国家裁判的行为。这显然属于“三要件说”。

2.1.2 关于自首本质研究的文献综述在自首的本质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悔罪,悔罪贯穿于自首,自首成立的每一个要件都是悔罪的表现,不悔罪就无所谓自首。因此,自首的本质在于悔罪或悔改。或者说,悔罪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动机,投案和供述罪行是悔罪的表现。第二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本质条件。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只有归案了,国家司法机关才能对其实行法律制裁。从司法实践来看,归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被动归案,即被司法机关捕获归案,或者被人民群众扭送归案等。被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行为是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另一种是自动归案,即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自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行为是犯罪人出于本意的行为。可见,自首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交待罪行的行为。可见,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的一种积极行为,它表现为自首的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和应受惩罚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现行的统治秩序是对立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自首的犯罪人得以产生了一种主动提请司法机关追诉所犯罪行的心理。在通常情况下,犯罪人总是被动地接受司法机关的追诉,这就是自首行为不同于其他行为的真谛所在。

2.1.3 关于自首犯从宽处罚的依据研究的文献综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从宽的依据有三:第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自首犯得以从宽处罚的首要据。因为犯罪人犯罪之后投案自首,与实施犯罪之后隐匿、外逃的犯罪人相比,意味着自行减小了对社会的危害性。第二,投案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之后认罪、悔罪或有悔改之心的客观表现,表明其已经具备了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的主观基础。因而,改造起来必然容易些,与之相适应,所需要的改造时间就要短一些。自首以后从宽处罚,是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第三,犯罪人犯罪之后,无论是在犯罪未被发觉之时,还是在受到追捕之时,能自行投案,无疑将会避免累及无辜,并节省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首是表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一个指标,与社会危害性没有关系,因为社会危害性是通过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反映出来的,它集中体现在犯罪事实本身。故自首从宽的根据只能从其人身危险性的减少得以说明。此外,功利效果的考虑也是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根据之一,即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节省司法成本。②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犯罪者悔改向善的趋向应予以鼓励,自首对于及时防止误侦、错判等各方面都是有利的,是既遂犯走向悔改的大门,当然也不完全排除为减刑而自首的动机的存在。③第四种观点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亦均存在纸漏。第一种观点创见性地提出了自首

①参见周震想著.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143一145.

②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卷[M]..法律出版社,1999:500—502.

③参见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旅中的盆点难点问且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546.

意味着犯罪自行减小了对社会的危害性,但在论述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继续存在时,显然混用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概念。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集中于犯罪事实本身,并非一种持续状态,只有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才具有“持续存在”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虽然提出考察社会危害性要从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方面入手,实际上却没有考察自首对减轻客观危害方面的影响。第三种观点主要从自首从宽处罚在刑罚功能以及它们的效能上加以考察,也没有充分说明理论依据。因此该说认为对自首的从宽处罚依据应从以下几点加以论证:第一,有自首的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要小于没有这种情节的犯罪。认为衡量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要包括五项内容: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性质:犯罪的实际损害的大小;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大小;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犯罪行为发生后,可能给社会财富造成的一种损耗,即司法成本的损耗。从减少司法成本上讲,有自首的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小于没有自首的犯罪。第二,自首犯的主观恶性明显要小于没有这种情节的犯罪分子。衡量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主要考察四种因素:罪过,即是犯罪的故意还是犯罪的过失;在故意犯罪时,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卑劣;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犯罪人对待自己罪行的态度。该说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一定反社会的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行为,而这种反社会的心理状态并不会因其犯罪行为的终结而自动消失,特别是在预谋犯罪中,但是,一般说来,自首的犯罪分子多数人有悔罪的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大为减弱或消除。总之,自首的犯罪分子对于社会的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循环性都要小于没有自首的犯罪分子。①

2.2 关于《唐律疏议研究》的文献综述

2.2.1 关于《唐律疏议》总体研究的文献综述王永兴在《历史教学》1957年第4期上发表《关于唐朝法律的几个问题》,在这篇文章中,首先揭示的是唐律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阶级本质,其次分析了唐律等级制度和父权家长制度,最后点明了唐朝刑法里反映的阶级斗争,突出表现在对谋反和谋大逆的处罚及对地主阶级财产的保护等方面。戴克光在《政法研究》1963年第1期上发表《论唐律与封建社会“四种权力”问题(提纲)》的文章中,他首先分析了唐律与儒家学说的关系,认为李唐王朝主要继承了儒家的治国学说,它以天道观念的政治思想为出发点,而以大一统主义和纲常礼教作为它的运用和发挥。最后得出了唐律是利用“四种权力”作为束缚中国人民的绳索的结论。

杨廷福在《历史教学问题》1982年第2期上发表《唐律的特色》,从《唐律疏议》的立法理论方面说明其特色,为伦常立法的礼教法律观,其核心是尊尊、亲亲、贵贵,实质是尊君、孝亲、崇官。叶孝信在《法律史论丛》第一集中撰文《试论﹤唐律疏议﹥》,剖析了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深远影响,在于它“一准乎礼”,也掇取了诸子百家有利于当时统治的一切论点。

李光灿在《法学》1986年第11期的《批判研究借鉴――〈唐律疏议·译注〉序》一文中,对《唐律疏议》进行了借鉴方面的评价,指出它一方面在本质上全面体现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单纯惩罚主义、重刑主义、阶级报复主义、威吓主义以及以男权主义为中心的封建伦理思想等等,这些封建法律思想的糟粕对我们创造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应当坚决摒弃;另一方面,唐律积累了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实行统治的有效方法和成熟经验,其中有一些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学的历史文

①参见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547—549.

化遗产,可以进行吸收和借鉴。俞荣根、王祖志在《法学季刊》1986年第4期上发表的《试论<唐律疏议>的伦理思想》一文中,从伦理法的角度论述了唐律与礼的关系。此外,钱大群的《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和《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及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也从整体上对《唐律疏议》进行了研究

2.2.2 关于《唐律疏议》法律思想研究的文献综述北京大学的蒲坚教授在《释唐律“出入得古今之平”》(《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一文中,肯定了“出入得古今之平”是对唐律规定的刑罚制度和刑罚适用所作的精辟且符合实际的评价,即刑制平缓,轻重适中。就法定刑而言,采用的是一罪一刑的方法;死刑仅有绞、斩二等;对加刑作了严格限制;对数罪择其重者论;对老幼残疾有相应的减免刑的规定。体现了唐统治者“寓教于刑”和“仁义”治天下的立法指导思想。

高华璐《〈唐律〉惩贪治吏思想浅析》(《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2期)一文中分析了治吏与民本的密切关系,认为唐代统治者“民本—吏治”思维即是民为政之本,为政须以养民为首务,养民安民要从厉行吏治中得到保障。这一颇完备的惩贪思想体系及法律制度,对贪官污吏严惩不贷,减少对百姓的侵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一思想体系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2.2.3 关于《唐律疏议》法律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冯友兰先生认为,南北朝时即有儒释道三目;至李唐之世,遂成固定之制度。故国家有庆典,则召集三教之学士讲论于殿廷,是其一例。故自晋至今,言中国之思想,可以儒、释、道三教代表之,然稽之旧史之事实,验以今世之人情,则三教之说,要为不易之论。

沈寿文教授认为,在许多著名学者看来,唐律“化外人相犯”条规定的“化外人”无疑指的是“外国人”;但是也有学者从文化的标准的角度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化外人”指的是“中国的少数民族”。制定本条的唐律立法者尽管以文化的观念界定化外人,但可能导致了具体法律操作的困难,因此,不得不通过“疏议”进行解释,但是“疏议”实际上已经背离了文化的标准。以现代人的思维看《唐律疏议》所言的“化外人”实际上包括了“外国人”和“少数民族”。

郑显文教授认为,唐代对佛教寺院僧尼的管理也设立了相应的法令法规,唐初政权对僧尼社会地位的规定反映了唐代君权与教权的礼仪之争。

俞荣根教授认为,唐代对中华法系所蕴含的法律传统之研究,以《永徽律疏》的19名修律大臣为集中代表。他们对原有的律文、注文用“疏文”进行全面解释,疏文包括“疏议”、“问答”两部分,二者在不同层次上解释律文、注文,前者以议论阐发的形式着重解释律的本义;后者以问答形式侧重解释律的实际运用问题。律疏作为“前中华法系学”的第一批代表性成果,其研究已触及到中华法系在指导思想、制度设计、价值追求等方面的特征。

杨廷福教授认为,《唐律疏议》不但“自五季以迄宋、元,令条格式,代有更张,而永徽之传,承用不废”,唐律随着络绎不绝的使节、留学生、商队传播四方。特别是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古代立法,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

2.2.4 国外关于《唐律疏议》研究的文献综述日本学者对中国法制史资料的整理、翻译、校订、考证等基础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十分突出。基于丰富的基础资料,他们得以对各方面法律制度作深入

细致的研究,其视角和方法往往为国内学者所称道。甚至可以说,几十年来的积累使得日本学界对于大凡属于中国法制史以及相关联的诸多领域和课题都有所论及,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基本史料、文献的整理和译注方面。典型的如对《唐律疏议》的译注,唐律研究会曾于50年代出版过《唐律索引稿》,其后,律令研究会编《官版唐律疏议》。日本学术界从70年代开始,更是组织了一批资深法史学者着手翻译注释这部中国现存最早的重要法典。滋贺秀三的《唐律疏议译注篇(1)〈名例〉》于1979年问世。此后,八重津洋平《职制律》、滋贺秀三《户婚律》、奥村郁三《斗讼律》也相继出版,与仁井田升的《唐令拾遗》及其弟子的《唐令拾遗补》等共同开创了唐代律令研究的新境界。

3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3.1 研究方法

3.1.1 解释性的方法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学者们的研究最为缺失的就是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的解释,也就是对于这种文化现象的更深层次的意义探求。因此在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进行时研究时就很有必要采用解释性的方法对其所蕴含的精神以及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意义追求。通过运用解释性的方法使我们不仅了解了唐律疏议中自首制度本身的条文是什么,其渊源是什么,更能使我们了解其背后深层次的意义,从而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3.1.2 历史考察的方法唐律的产生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因此要了解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对唐律精神的形成历程以及法律制度的沿革进行一种历史性的考察。进而揭示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链条中的地位和影响,而且使我们能够发现不同时代中隐含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

3.1.3 比较分析方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进行纵向的比较分析,认识和了解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与其以前和其之后法律的相互关系;同时,通过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进行横向的比较,发现唐律疏议中自首制度与其他不同文明法律之间的异同。

3.2 写作思路

本文试图采用解释、比较、历史考察的方法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的缘起、内涵、立法背景以及对自首者的处理规定进行详细的考察,进而分析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制度启示。

首先,笔者将自首作为一个整体的研究对象,对自首进行概括性的描述。在自首的缘起中,重点介绍西周、秦汉时的自首制度。

其次,对唐律疏议中所蕴含自首制度内容进行分析。重点介绍自首制度的成立条件,种类,对自首犯的处理规定。

再次,通过历史性的考察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的渊源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唐律精神的社会实效进行深入探讨。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提出我国现行刑法的自首规定应当借鉴唐律的某些做法,以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 结语

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当前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即是以唐律疏议中自首的研究作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点,通过对唐律疏议中自首的缘起、内涵、立法背景以及对自首者的处理规定,从而提出我国现行刑法的自首规定应当借鉴唐律的某些做法。当前中国法律人在推动中国法制进程的过程中,所应做的工作不仅仅是努力的翻译和学习现代法律思想和制度,更为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应当是以本民族的特性为根本,积极地探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只有如此,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当然,这是一项伟大的历史工程,需要耗费几代人的心血和努力,但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律人,这项历史赋予的使命,我们责无旁贷。行文至此,笔者如释重负的同时,也对拙文中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深感惭愧。由于自身学识能力、资料搜集等诸多方面的限制,难免对一些问题浅尝辄止或一掠而过。例如,对自首缘起的考察。总之,本文只是以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目的,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进行考察,要对该问题做更为深入的研究,笔者还有待于以后进一步的学习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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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 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 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判处到徒刑二年半为止。上文律注说“对杀人犯同样适用对强盗本罪的法条”,所以知道:杀了人,以及案发的处所,和容留止宿杀人犯,各比照辖区内发生“盗”案对主管人员加处罪刑。至于统通计算判罪的法条,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律注说“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但是宣扬风教,开导民俗,肃清管辖地界内百姓的犯罪行为,原是长官的职责所在,所以把长官作首犯。如果刺史、县令的职位空缺无人,用其次的官员来当首犯。既然是说“把副职官作从犯”,这就是对连坐办罪。不牵连到下层的主典人员。 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至于军役有犯罪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 疏议说:这是说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一并得免办罪。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称为“追减”,是说虽然判结盗案完毕,仍旧可以减轻。倘若那罪犯是已经奏报处决的,依照《捕亡律》规定“不在追减的法例以内”。至于军役有犯,是说在行军和带领军人服徭役的处所,如有犯强盗、窃盗和杀人的案件发生,和容留止宿盗贼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

唐律疏议自首制度的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一、课题来源 自选课题 二、课题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张田辉在《唐律中的“自首”制度》中认为: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作为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巅峰之作的《唐律疏议》,更是深刻、系统和广泛地体现了中国封建制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技术。唐代的刑事法律规范也正是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唐律疏议》这部法典中,自首作为唐律重要的量刑制度之一,在《唐律疏议》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对唐代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南昌市新建检察院的花春南在《<唐律疏议>有关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的比较》中认为:《唐律疏议》规定的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制度的典范,从自首的前题条件形式条件、接受机关、实质条件及例外规定等方面对唐律的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进行了比较,唐律的自首制度体现出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突显了儒家德本刑用的思想,我国现行刑法有体系化的自首制度,适用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我国西南政法大学檀小丽在《唐律自首制度及其现意义》中认为:唐律中规定的自首方式有多种,而现代自首方式显得单一,可以学习唐律的规定,扩大自首方式,现代自首制度不包括“首露”,但是该制度还是有现实基础的,引进该制度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型犯罪的难题,通过对现代刑法和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促进自首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以上课题对《唐律疏议》的自首制度叙述的较为广泛,也有关于唐律与现代刑罚的比较,而本课题较为精练,是从西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阐述中国自首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唐律中的自首制度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方面对自首进行具体了解,并对唐律自首制度的特点进行具体叙述,以便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 名例 【疏】议曰: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 “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 “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

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云: “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论个人对历史的作用与影响

我的观点是: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是会影响历史的。 但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影响历史,并且,不管什么样的历史人物,在历史上发生了什么样作用,都会受到社会发展的规律制约,从而不能决定和改变历史发展的总进程,和总方向。 社会群体中单个的成员,是社会的一“分子”。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存在着差别。有的大些,可称为历史人物,有的人作用小些,可称为普通个人。有的人对历史发展起促进作用,有的人对历史发展起阻碍作用。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着,对历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每个人尽管在历史上得性质和程度各有不同,但都会在历史上留下自己的印记。离开了每一个人的作用也就不可能有群众的作用。同时历史的最终结果是从个人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 1.人物上的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历史人物是一定时间的主要倡导者,组织领导者或思想理论,科学文化的重要代表人物。按其发挥的性质,历史人物有些起推动历史前进的进步作用,有些起阻碍历史前进的反动作用,有些历史人物起作用的情况应该做具体分析。如:先进阶级的政治代表人物所提出的思想成为社会变革的先导没他们在革命斗争中起核心作用。有些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政治代表,运用其权利满足社会某方面的需求,对历史发展起重大作用。杰出的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的创造性活动,对人内科学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巨大的作用。 历史人物的出现,特别是杰出人物的出现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每个时代都需要并创造出自己的伟大人物。从“时势造英雄”的意义上说,杰出人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总是通过一系列的偶然性来实现的。由哪一个人成为历史必然性的体现者,则是偶然的。恰巧某个伟大人物在一定时间出现于某一国家,这是一种偶然现象。但是,如果不是这个人出现,也会有另外一个人来代替他,而这个代替者或好或坏,或早或晚,总是会出现的。 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一般地说,他们的面貌是由其所属的阶级决定的,他们对历史发生重大影响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群众创造历史的活动。任何杰出人物不能改变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也不能超越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作用。然而,他们却可以凭借一定社会条件对历史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以他们的才能、经验、意志、性格、品质和身体素质等情况,在历史事件中打上深刻的个人烙印,甚至会决定个别历史事变的结局。 2.普通个人对历史的影响 普通个人占个人中的大多数,他与杰出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只是量的区别,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因此,普通个人与杰出个人是相对的。普通个人相对杰出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不大或不显著,但普通个人也可以做出伟大的事情。在历史上,由平庸转为杰出人物是常见的现象。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普通个人有可能对历史发展发生“超常性影响”。如一些技工和知识分子,虽说是普通个人,但他们对历史的发展的作用却很大。 但普通个人中也有反面人物,他们对历史发展的影响虽小,但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或延缓的作用。如犯罪分子,偷窃、抢劫、强奸、杀人、放火等等,制造社会混乱,阻碍了历史向前发展。 3、无产阶级领袖的作用 无产阶级领袖在共产主义运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产阶级领袖是由若干最有威信、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和历史使命,使无产阶级领袖具有以往任何杰出人物所不可比拟的伟大作用和优秀品质。 无产阶级领袖的伟大历史功绩是以往任何杰出人物都无法比拟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客观要求,需要而且必然造就出自己的领袖集团,没有本阶级的革命政党和领袖,革命是不可能成功的。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规定了无产阶级领袖不同于其他阶级领袖的

洋务运动的历史作用及其失败原因

洋务运动又称自强运动,是在19世纪60年代出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过程中和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兴起的。它是清朝政府内的洋务派在全国各地掀起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改良运动。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统治阶级对如何解决一系列的内忧外患分裂称为“洋务派”与“守旧派”,洋务派主张利用取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方式发展新型工业,增强国力,以维护清政府的封建统治。对中国迈入现代化也奠定了一定基础。 洋务运动最终失败了,但其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它的历史作用归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洋务运动的洋务派继承了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提出“自强”“求富”的主张,通过所掌握的国家权力集中力量优先发展军事工业,比如,上海江南制造总局、金陵机器局、福州船政局等等。同时发展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天津电报局等民用企业,在客观上对中国的早期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某些促进作用。 其次,洋务运动还建立了淮军、湘军、福建水师、广东水师、南阳水师和北洋水师等一批在当时装备还算精良并做出一些抵御成绩的新式海陆军,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中国的军事力量。 再次,洋务运动为兴办近代工业,训练新军,需要懂得西方先进技术的专业人才,随之也就开办了一批新式学堂,还派出了最早的官派留学生,翻译了一批西学书籍,给当时的中国带来了新的知识,使人们打开了眼界。 最后,洋务运动时期,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传统的“重本抑末”“重义轻利”等观念都受到冲击,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念开始变化,工商业者地位上升。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改变。 洋务运动从1861年(咸丰十年底开始)至1894年这30多年里,虽然办起了一批企业,建立了新军,但由于洋务派本身的阶级局限性和当时各方面的条件限制,洋务派的一系列改良措施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中国也并没有因为一次洋务运动而变得富裕,1894年爆发的甲午中日战争中,洋务派经营多年的北洋海军全军覆没,这标志着洋务运动的失败。追其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洋务派企图在不改变中国固有的制度与道德的前提下,以吸取西方近代生产技术为手段,来达到维护和巩固中国封建统治的目的,这就严重限制了洋务运动的发展。

_唐律疏议_结构及书名辨析

?专题论文? 《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 钱大群 提 要: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 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义疏制订后,律及疏统称 为《律疏》。《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 时解经传统相符。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 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关键词: 唐律疏议 结构 书名 唐代的刑律在永徽四年(653年)之前,都没有疏文,但一直有《注》文,《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都是这样。永徽四年开始,刑律才有了疏文。唐律的律文(含注文)同疏文一起,在当时称为《律疏》。《律疏》在宋代被称为《唐律疏义》,但已经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而到了清代及近代则趋向于称之为《唐律疏议》。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一些辨析及做适当的评论。 一 法律解释带来了《唐律疏议》的产生 我国关于刑法的解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官”就有解答法律询问的职责:“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其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①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当时官府上级对下级解释法律的法定形式。西汉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决狱”,开用儒家经义解释法律与审断案件的先河,直接推动了东汉“经义解律”之盛行。当时被皇帝认可的“郑氏章句”实际就是汉律的有权解释本。到了晋朝,西晋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法律做专门的解释被皇帝认可,史称“张杜解律”、“张杜律注”。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唐律的解释主要是继承晋朝“张杜律”正确定罪判刑的解释传统,而不是主要继承汉代“郑氏章句”经义解律的传统。 同唐律相比,现代刑法法律解释上的最大特点是,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11最初解释刑律是为满足法律科举考试之需要

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业:法学 姓名:孔祥楠 学号:13091418 论文提交日期:2016年1月4日

摘要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关键词:由来;结构;历史意义;深刻影响;法律规范

目录 引言 (1)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1)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2)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3)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天津科技大学2013届本科生学年论文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现实意义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如何在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而且报告中明确要求,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大学生就业工作写进党的文件之中,应该说大学生就业工作已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上升到了政治高度加以认识。大学生的就业不仅仅关系其本人,而且直接关系着家庭、学校、社会的稳定。大学生就业工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1.大学生就业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最近,教育部周济部长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宝贵人才资源,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一批又一批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及时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同时,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高质量和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因此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本质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直接体现, 2.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我国高等教育的形象和地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逐步扩大,社会大众对高等教育的期望将会越来越高,在家庭对于高等教育投资不断增大的同时,社会大众普遍关心高等教育能否有合理的投资回报和投资效益。因而接受高等教育培养的大学生能否顺利就业,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形象和地位,关系到社会大众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并进而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而就业指导则是实现教育的投入与效益产出之间的桥梁,是实现教育回报的前提条件。 3.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高校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将成为衡量一个学校办学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好坏、就业率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一个学校的招生形势和生源质量,从长远来看,也关系到一个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因而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4.大学生就业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终极目标和关键。人才培养是高校的主要任务,学生就业工作是高校诸多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就业率是衡量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抓住就业这个工作节点,可以带动其他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面临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激烈的竞争局面,做为高等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该重新审视大学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认识,把大学生就业工作真正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好做实。 二.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等院校的就业工作对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满足社会需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观念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高等院校的就业工作,尚不尽如人意,不但同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就是距离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有较大差距,难以满足青年学生成才和发展的需要。由于我国高校真正意义上的就业指导工作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生的需求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在就业指导的功能与内容上: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是围绕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而展开的,开展就业指导的时间基本上限于毕业生“双选”期间,就业指导的内容也仅停留在对就业形势的一般介绍和就业政策、规定的诠释。由于缺乏对就业指导工作的

有关洋务运动论文关于洋务运动论文

有关洋务运动论文关于洋务运动论文 试论洋务运动中的军事自强 摘要:满清政府在19世纪60年代兴起的洋务运动,是从军事自强开始的,到了后来虽然增加了“求富”的内容,但军事自强的目标始终未变。为实现军事自强,洋务派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近代军事工业;二是建立近代海防海军,同时改进陆军的武器装备和训练;三是建立近代军事学堂,培养新式陆海军人才。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和北洋海军的覆灭,宣告洋务运动的彻底破产,从而完全否定洋务运动的军事自强。这些看法是值得讨论的。 关键词:洋务运动抵御甲午战争 一 在认识洋务运动的军事自强同中日甲午战争的关系时,首先要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推动洋务运动军事自强特别是进行近代海防军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防御日本的侵略。 清朝统治集团兴起洋务运动,从根本上讲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但是,再以太平天国为中心的全国农民起义被镇压下去后,对清朝封建统治威胁最大的是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清政府办洋务的目的。有对内镇压的一面,但主要是为了抵御外辱。洋务运动是在国内统治阶级矛盾缓解,海边防危机日益加重的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位增强抵御外辱的力量而采取的一种对策。

与其说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刚开始时,军事自强抵御外辱还是反对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话,那么,从70年代中期以后,洋务运动的军事自强则主要是为了遏制和防御日本的侵略。明治维新后日本队中国的一系列侵略扩张活动,是促使清政府加紧从事军事自强活动特别是大力推进近代海防海军建设的最主要因素。 经过1874年日本制造的侵略我国台湾的事件和1879年日本侵吞琉球的事件促进了海军的建立。此后,北洋海军开始购造大型铁甲舰船,迅速走向成军。 洋务派创建新式海防海军的目的主要是防御日本的侵略,从1874年开展海防大讨论以来一直是很明确和一致的。建立南北洋海军都是“隐为防御日本之计”。内阁学士梅启照指出。日本“擅废琉球”,“窥伺高丽”企图进而侵我东北,对中国安全造成的威胁最为直接,因此“防东洋优胜防西洋”。李鸿章更明确的指出,日本实“为中国永久大患”。他说:“日本狡焉思逞,更甚于西洋诸国,今日所以谋创水师不遗余力者,大半为制驭日本起见”。正是从防御日本侵略,拱卫京畿安全这样一个根本目的出发,并考虑到他日朝鲜“有警,或须派兵应援”,清政府在洋务运动海防建设中,决定以北洋为重点,首先发展北洋海军,并优先更新驻防华北地区的淮军和练军的武器装备,加强其训练,同时,将防御日本队我国台湾的侵犯,作为南洋海军,福建海军建设和作战的一个重要目的。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中的涉外法律对唐朝的兴盛具 有重要影响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对外开放的朝代,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多元文化并存的朝代。在积极的外交态度和对外政策下,和唐朝政府凭借其空前繁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吸引了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人,以至于出现了“四夷大小君长争遣使入献宝,道路不绝,每元正朝贺,常数百千人”的宏大场面。面对如此之多的外国人,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则和法令制度,妥善处理好与外国人的关系,保护本国与他国人民的利益。在这些法规的影响下,大唐的对外开放得以顺利进行,进而造就了大唐盛世,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唐朝政府鼓励外来人口前来投奔,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据《唐律疏议·名例律·会赦应改正征收》记载:“没落外蕃、投化,给复十年;放贱为良,给复三年之类。”这是这种政策使得一些外国贫民及逃荒人员纷纷来到大唐落户,如新罗宪德王统治的861年“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据史料记载,唐朝由于人口较少政府提倡早婚早育,男子15岁,女子13岁便可成婚。外来人口的不断到来不仅大量补充了所需劳动力,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同时也为大唐文化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使其富有生气。随着外来人口的频繁流动,民间出现了“胡饼”“胡姬”“胡店”等,而“胡舞”也为大众所喜爱的舞蹈,各种文化相互交融,共同发展。陈寅恪在《李唐氏族之推测后记》中写道:“则李唐一族之所以崛兴,盖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中化文化颓废之躯,旧染既除,新机重启,扩大恢张,遂能别创空前之世局。” 相比较于后世明清时期的“闭关锁国”,唐朝政府给予了外国商人相当充分的自由以及一些特权。据《唐律疏议》规定,外国商人在取得了入境通行证“过所”后即可“往来通流,自为贸易”,并且对于“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同时,唐朝政府还对这些外商进行钱粮等方面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外国人定居大唐数十年,娶妻生子,置办家业的现象。这些政策对于吸引外商,促进大唐发展有一定的好处,但也同时也对政府的财政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入,来唐的外国使节、商旅、民众络绎不绝,但由于不同国家、民族间的政治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不同,解决同一件事情的律法也各有分歧,因此唐朝政府专门制定了解决这些涉外案件的处理办法。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化外人相犯》记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同本国之制,以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此规定采用了属人法与属地法相结合的方法。在同国之间采用本国风俗与法律处理,充分尊重了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而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纠纷则采用大唐律法,以显示公平。这样的处理办法有些类似于现在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地方法,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国家稳定。相比较于后世乾隆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为礼节问题而争执不休,此时的大唐无疑更加具有博大的胸怀。这种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纠纷的办法,有效地支持了唐朝政府的对外政策,使得不同国籍的人可以和谐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促进了大唐社会的持续发展。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边境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唐朝政府对非法度关津的罪名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正常贸易的进行,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唐朝把非法度

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Vol 127 No 11 【法学研究】 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张善英,邓永奎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 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室女” “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在家庭中比弟妹地位较优越,刑罚轻重各不相同。兄姊是同等的,没有男女之别。可见,唐律在调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矛盾关系时,就形成了“长幼有序”的特别与例外条款了。然而,由“在室女”转为“已嫁妇”后,其命运就不相同了。 二、已嫁妇 在法律规定上,“已嫁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也非常低下。即使同为女子犯罪,也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和处罚也不相同,原因如下: (一)婚姻法律制度造成男女不平等。人类社会中 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为一夫一妻,实际上是只针对妻,妻只准有一夫,而夫则可招媵纳妾,这是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公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妒妇(专指妒忌丈夫纳妾嫖妓的妇女)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不可能与强大的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相抗争,只有以这种病态的“忌妒”对丈夫形成消极抵抗。 (二)在婚姻的成立上,男女均无自由择偶权,须由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子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因为,在宗法家长制社会里,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的大事。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在为宗族娶妻;对女人来讲,不是嫁给个人为妇,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所以,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父母的允许。《唐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有一定的礼仪。女方家长接受男方家长的礼请,出具许婚书或接受男方的聘财,婚姻关系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女方订婚后又与他人订婚或成婚的,以归前夫为原则,女方还要受制裁。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之书,但受人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 法。”① 从此法条看,女方在接受聘财或出具婚书后,便永 不得更改。然而,可喜的是,《唐律》承认自由结婚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肯定与确认。这给男女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开了一盏绿灯,是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这是《唐律》的闪光点之一。如“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 6 5

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9282班2008302215 陈思宇 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并不否认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而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个人的作用往往可以影响到整个社会,整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 但是个人的作用必须从历史的角度客观冷静的看待,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阿道夫希特勒。人们熟悉希特勒是因为他被认为是二战的发起者,他对犹太人的屠杀,以及恐怖的独裁统治,很多的历史文献也是从这个角度来撰写的,在百度百科上输入希特勒,里面的内容就是他的生平和在二战中的所作所为,当然,当德国在1939年9月1日凌晨对波兰发起闪电战那一刻开始,希特勒就与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联系在了一起,战争罪人,大独裁者,就是他的代名词。但是,不能不说,二次大战带给人类的创伤实在太大了,让一些人很难冷静的去评价希特勒,如果说希特勒带给这个世界的仅仅是杀戮,那就太狭隘以及偏激了。 任何历史人物的出现,都体现了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时势造英雄,杰出人物的出现具有必然性,而德国从一战之后开始陷入严重的经济衰退,就为历史人物的出现提供了这一必然条件。由于大打“新政”牌子,是民心所向,希特勒才能在大选中胜出,1933年刚上台的希特勒面对的是一个经济上的烂摊子,从1929年到1932年,德国工业设备利用率下降到36%,全部工业生产下降40%,对外贸易额下降60%,物价下跌30%,铁产量减少70%,造船业产值下跌80%,失业率高达30%,经济危机加剧了社会阶级矛盾,三年间共爆发1000多次罢工。应该说德国所遭受的经济危机冲击的严重程度要远大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但在希特勒开始采取经济新政之后,德国的经济开始迅速恢复,到1938年失业率已降至1.3%,重工业和军火工业增长2.1倍,消费资料生产增长43%,国民经济总值增长超过100%!同样是在大洋的另一端,1933年罗斯福上台后,美国并没有很快摆脱大萧条的困扰,直到1941年美国参战,大量的失业人员应征入伍才解决了失业问题,军火工业带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美国才得以摆脱大萧条。倘若不是二战,美国的经济衰退还会持续更久。 纳粹曾经犯下的各种战争暴行,历史上早有定论,但是从经济的角度看,为何德国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摆脱经济危机的困扰,对比如今类似的金融危机,就

论洋务运动及曾国藩在其中的作用

论洋务运动及曾国藩在其中的作用 关键字:洋务运动,曾国藩,洋务派,保守派,资本主义 摘要: 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清政府一部分官僚、军阀为求“自强”、“求富”,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口号,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技术,创办新式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建立新式海军和陆军,设立学堂,派遣留学等,史称洋务运动。其代表人物有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这里我们要着重看曾国藩在其中的作用。洋务运动是中国半殖民地化不断加深过程中的产物,但它没有使中国走上富强的道路。中国出现了一批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也吸引了部分官僚、地主、商人投资于近代工业,在客观上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起了一定推动作用。 这是1861年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京城中某一处豪宅外,突然繁忙起来,一时间轿子,马匹几乎堵住了进门的路,只见一个个头戴顶戴花翎,身着深蓝补子服,颈带念珠,脚穿方头靴的人走进其中许久也不见出来。过路的人说这是曾总督的府邸。进到里面,只见人声鼎沸,这时一个人走了进来,现场突然安静了下来,他慢慢停下脚步,只说了一句“各位大人,我曾国藩明早就面见圣上,阐明此事”。就这样,一场的轰轰烈烈的在全国各地掀起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改良运动开始了! 一.洋务运动在军事上的作用 从60年代开始开办江南制造局、福州船政局、安庆内军械所等近代军事工业。其中,江南制造局是中国第一个较大的官办军事工厂,1865年由李鸿章在上海创办,全厂约2000余人,主要制造枪炮、弹药、水雷等军用品,同时还制造轮船,1867年后开始制造船舰。福州船政局是清政府创办的规模最大的船舶修造厂,1866年由左宗棠在福州创办,全厂约1700余人,以制造大小战舰为主。安庆内军械所是清政府最早开办的近代兵工厂,1861年12月由曾国藩在安庆创建,厂子规模不大,主要制造子弹、火药、炮弹等武器。中国军队武器装备的改善,使其战斗力有所增强。洋务派的海军建设成效尤为卓著。经过苦心经营,洋务派建立起了北洋、南洋和福建水师。尤以北洋水师实力最强,其规模时居世界第4,其中定远、镇远舰的购置,给日本以很大的威慑,推迟了日本向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的时间。甲午战争爆发后,北洋海军在黄海海战中重创日本海军,阻止了日本侵略军的长驱直入。因此,洋务运动中的近代军事工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防力量,起到了“御侮”的作用。 二.洋务运动在近代工商业上的作用 1889年,两广总督张之洞筹划在广州建立汉阳铁厂,但因他调任湖广总督,筹办的炼铁厂也随迁汉阳,1890年在大别山下动工兴建,1893年汉阳铁厂基本完工,辛亥革命前夕,汉阳铁厂工人约三千人,每年出钢七万吨。江南制造局,1865年由李鸿章在上海创办。1867年,由虹口迁至高昌庙。1905年造船部分独立,称“江南船坞”。简称“招商局”。中国最早设立的轮船航运企业。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李鸿章招商筹办。1873年1月成立。总局设上海,分局设烟台、汉口、天津、福州、广州、香港以及横滨、神户、吕宋、新加坡等地。1885年(光绪十一年)改为官督商办。1909年(宣统元年)归邮传部管辖。洋务民用工业的兴办,部分地抵制了外国经济势力的扩张。,使“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尽占”,三年多时间,外轮损失一千三百多万两,美国旗昌行因不堪赔累,被招商局归井。湖北官织布局开织后,江汉关进口洋布每年减少十万多匹。 三.洋务运动在近代教育上的作用 1861年奕 奏请设立外语学校,培养外语人才和外交人才。1862年8月,同治帝正式批准成立“京师同文馆”。学员学习汉文外,主要学习外文。聘有外籍教师英国人包尔腾,法国人司默灵、毕利干,俄人柏林,美国人丁韪良、傅兰雅、海灵敦等先后任教。丁韪良从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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