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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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其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在宗法等级制占统治地位的古代中国,亲贵合一,甲鱼锅相通,
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婚要件,规定夫妻相殴,妻殴夫量刑重于夫殴妻等,使夫有离婚主动权和高于妻的法律地位。为确保封建贵族特权的地位,唐律完善八议,即体现出“刑不上大夫”。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这就是礼的要求让法来做。刑不上大夫作为立法原则,为这八种特殊人士享有特权找到了完美的理由。此外,唐律允许亲属对本家犯罪者实行“亲亲相隐”的原则,并不追究隐瞒者的刑事责任,这似乎也是承袭了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礼与法就这样巧妙的结合到一起。
据粗略统计,唐律直接引证“三礼”疏律者达五十余处,引其他儒家经典更是超过此数。可见,在《唐律疏议》中,处处可以找到礼与法的结合体,法是维护礼的武器,许多变成律条的礼能较好的协调礼与法之间的矛盾。
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人重视
情理结合,以理节情,以达到情与礼的密切相连。“礼”与“法”、道德与刑法由内容到形式完全合而为一,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教的工具,以巩固唐朝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谋求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