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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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我认为要认识什么是“罪刑法定”,首先必须弄清以下问题:关于什么是“罪”问题。

这里所称的“罪”,作为名词理解,即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

作为动词是指定罪,即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的问题。

我认为这里所称的“刑”即刑罚。

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关于“法”的问题。

关于什么是法,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法主要指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与刑法有关的部分。

关于“定”的问题。

我认为这里的“定”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名词的“定”,即明文规定,相当于刑法典之类的东西;另一种理解是作为动词的“定”,即定罪和量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归结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即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认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犯罪行为的法定。

即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如何才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刑法典加以明文规定。

只要是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哪怕该行为具有再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该行为人处以刑罚,也就是“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因为法律与道德、情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执行的强制性和标准的确定性。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

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

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

《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

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

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

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

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

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

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

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

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二)罪名制度1.十恶。

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

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主要内容1. 引言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全面详细地介绍唐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其形成背景、体系结构、刑法和程序法等方面。

2. 形成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为了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期开始制定并完善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唐律。

3. 唐律的体系结构唐律包括刑法和程序法两个主要方面。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罪行以及相应的刑罚;程序法则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原则,保障公正审判。

3.1 刑法唐律中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笞刑、剃发等。

其中死刑分为凌迟、斩首、赐死等具体方式。

唐律对于不同的罪行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如盗窃罪、杀人罪、奸淫罪等。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一系列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豁免的情况。

3.2 程序法唐律的程序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

诉讼程序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形式,公诉由官府提起,私诉由当事人提起。

审判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快速等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唐律对社会的影响唐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4.1 维护社会秩序唐律通过明确罪行和相应刑罚,有效地威慑了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各种刑事责任和豁免情况,使司法更加公正。

4.2 保护民众权益唐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民众权益的措施,如禁止私刑、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这些规定为民众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社会稳定和安全感。

4.3 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刑罚种类和审判原则等内容在后来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5. 结论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包括刑法和程序法两个主要方面,其中刑罚种类繁多,程序法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 ” 即什 么 是 犯 罪 , 哪 些 犯 罪 , 种 犯 罪 构 , 有 各
成条件 是什 么 , 有哪些 刑种 , 各个 刑种 如何适 用 , 以及各 种 具体罪 的具体量刑 幅度如何 , 由刑法 加以规定。 均 对于刑法
分 则 没 有 明文 规 定 的 犯 罪 , 得 定 罪处 罚 。 包 含 着 法 不 得 不 它
“ 亲亲尊尊” 的秩序 中不被侵扰 的生 存状态 以及相 对公正的
个 人 发 展制 度 , 如科 举 制 等 。 障 古 人 的个 人 自由 , 保 就是 保 障 他 们 在 那个 特 定 时 代 下 的生 存 权 和 发 展 权 。因 而 , 们 可 以 我
说, 由于中国古代与西 方近代 乃至 当代的时代条件不 同, 社
证, 自由也就没有保障 。 而如果刑法 的每一种刑罚都是 依据 犯 罪 的特 殊 性 质 去 规 定 的话 , 是 自由 的胜 利 。 切 专 制停 便 的性
质 产 生 出来 的 , 样 , 罚 就 不 是 对 人 的 暴 行 。“ 习 惯 上 , 这 刑 ”
民 的 自 由主 要 靠 良好 的刑 法 , 为 当 公 民 的 无 辜 得 不 到 保 因
规范 。应 当说 , 在小农经济 占主导地位 的中国古代社会 , 由 于受 到生产 力发展 水平 的限制 , 民对 自由的理 解并不等 人
同 于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人 权 , 们 更 多 的 是 渴 望 一 种 在 既 定 的 他
会 的价值追求不 同, 只要存 在依法定 罪的基本特征 , 就不能 否认中国古代刑法 中的罪刑 法定 综观我 国古代刑法发展的
全 过 程 , 刑 法 定 主义 思 想 大 致 呈 现 出 以 下几 方 面 特 点 : 罪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一)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2021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唐朝的五刑制度

2021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唐朝的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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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五刑制度
隋律确⽴五刑制度后,唐律沿袭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变。

具体内容为:
第⼀,死刑。

分为绞与斩两等,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第⼆,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程各提⾼⼀千⾥,形成流两千⾥、两千五百⾥和三千⾥三等,皆劳役⼀年。

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徒⼀年、⼀年半、⼆年、⼆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杖六⼗、七⼗、⼋⼗、九⼗和⼀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笞⼗、⼆⼗、三⼗、四⼗和五⼗。

五刑共⼆⼗等,律⽂称加、减若⼲等,指从某⼀刑等起上下推算。

但《名例》规定:“⼆死、三流各同为⼀减。

”即斩、绞两等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等计算。

此外还规定,除⾮律条有特别规定,⼀般递加不加⾄死刑,加⼊绞者,不加⾄斩。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刑律是对刑罚规定的法律条文,刑书是对实施刑罚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

在唐朝,刑律主要由官方制定的法律条文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对唐律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书籍,共110篇。

这部法典被视为唐代刑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律中,唐朝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加以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唐朝的刑罚分为五种:鞭、杖、剐、刖和死刑。

其中,鞭刑是最轻的刑罚,而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

而每一种刑罚的具体施行方式和次数也在刑律中有详细的规定。

此外,在刑律中还有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饮食、住宿以及回家探亲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唐朝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除了刑律外,刑书也是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设立了刑部和大理寺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刑法的制定和刑罚的执行。

其中,大理寺是唐朝刑政的最高机关,负责审理和定罪。

刑官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性质,依照刑律进行相应的判决。

而在刑罚的执行中,刑书则规定了具体的候审、引出、鞭杖、剐刖及斩首等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制度。

唐朝设立了刑名局,负责公布犯罪行为名称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犯罪的审理和定罪。

刑名的分类包括盗窃、伤人、杀人等,而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对应不同的刑罚。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完备,法律较为严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军官的刑罚与普通百姓有所区别,底层民众受到的刑罚更为严厉,这形成了阶级差别;此外,由于唐朝以死刑为主要刑罚,导致一些小偷小摸的犯罪行为也被判处死刑,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影响了刑罚制度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法律敎育网(3)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明清时期唐律的量刑原则。

唐律是指唐朝朝廷所制定的律法,最早出现于唐朝。

其主要原则和思想家们提出的现代刑法理论有很大的不同,它强调廉洁、公道、公正以及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国家的安全等原则,并以统一的刑罚原则来指导判断量刑。

在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中,主要从八个方面来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被害人关系、犯罪人责任、犯罪动机、被害人承受情况、总体情况和配合情况等。

针对不同犯罪,可以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合理加权来确定可以实施的刑罚范围,从而达到相对公平正义的效果。

主要内容第一,唐律疏议量刑原则采用了惩戒原则,即假定犯罪者有能力遵守法律,而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量刑的原则是以改正犯罪者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注重犯罪的性质,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判决不同的刑罚,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刑罚和犯罪情节结合起来。

根据犯罪人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犯罪刑罚,而不单独以犯罪本身作为量刑依据。

它强调从惩罚措施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采取灵活可变的量刑方式,以确定犯罪刑罚的合理程度。

第三,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被害人关系作为量刑的依据,强调以被害人的利益为中心,充分考虑刑罚的伤害力。

若被害人的财产或道德上受损不轻,则相应的刑罚也应当比较重,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恢复社会正义。

第四,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总体情况作为量刑的依据,充分考虑犯罪者的行为影响和范围,以此来确定犯罪人的刑罚。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更重视的是犯罪的总体情况,它更关注社会影响,而不仅仅考虑犯罪本身,也不仅考虑被害人受到的损失。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见,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量刑原则,它从犯罪者的责任、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被害人关系以及总体情况等多个方面充分考虑,以此来指导判断量刑,使犯罪者受到公正、合理、有效的惩罚,而不受地域、国籍、社会地位等影响。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不仅保证了量刑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有利于犯罪者的改造,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安全,为推行廉洁、公平、公正、安全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古代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古代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尤其在唐朝,法律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重要的法典,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疏议》中的一则盗窃案为例,分析古代犯罪法律的特点和审判过程。

二、案例背景唐朝某年,长安城内发生一起盗窃案。

某富商家中失窃,价值连城的珠宝被盗。

案发后,官府迅速介入调查,很快将嫌疑人赵某抓获。

赵某交代,盗窃行为系受同乡王某指使,两人共同分赃。

王某在案发后逃匿,官府悬赏通缉。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与立案官府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案属于“斗讼律”中的“盗窃”一项,应当依法审理。

2. 侦查与取证官府对赵某进行了审讯,赵某交代了盗窃过程,并指认了同谋王某。

官府随后对王某进行了通缉,但王某一直未归案。

3. 审理与判决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如下:- 盗窃五匹以上,处绞刑;- 盗窃三匹以上,处流刑;- 盗窃一匹以上,处杖刑;- 盗窃未遂,减一等处罚。

考虑到赵某系初犯,且盗窃价值未达到五匹,官府最终判决赵某杖刑一百,并罚没盗窃所得。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体系特点《唐律疏议》作为古代中国法律的典范,具有以下特点:- 法典编纂严谨:《唐律疏议》分为十二篇,涵盖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体系完整。

- 刑罚种类繁多:唐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等,刑罚与罪行相对应。

- 重视证据:《唐律疏议》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取证。

2. 审判过程分析本案中,官府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和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充分考虑了赵某的犯罪情节,并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进行了判决。

3. 古代犯罪法律对现代的启示- 法治观念:古代犯罪法律强调法治观念,要求依法治国,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 刑罚与罪行相适应:古代犯罪法律注重刑罚与罪行相适应,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 重视证据:古代犯罪法律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对现代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唐律疏议中的古代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古代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古代法律制度《唐律疏议》是唐代制定的一部法律典籍,成书于唐肃宗时期,全书共分十五卷,共三千五百余条法律,涵盖了刑法、民法、官制等多个方面。

这部法典在古代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中的几个方面来探讨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一、刑法制度刑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

唐律疏议中刑法制度完善,刑具分明,卫法威严,反映了唐代法制的严谨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疏议对于各种罪行的定罪和量刑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盗窃罪、杀人罪、奸淫罪等。

从死刑到罚金,从保俶到律外赎罪,每种刑罚都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而且分得十分清楚。

此外,唐朝还特别重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明确规定了对于冤狱的处理程序和依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唐代,刑具也得到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刑具的使用必须在公堂上进行,刑具的制造、销毁、验收、保管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刑事司法保障了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民法制度民法制度是指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唐律疏议中的民法部分主要包括土地制度、家庭制度、契约制度等。

唐代土地制度基本上是世袭制,但是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同时土地使用权也得到了保障,比如土地的安置和迁移等问题都有明确的法规。

唐代家庭制度实行六亲不认原则,即六亲之外,无论是敌是友,都可以婚配。

同时,婚姻契约也是十分重要的,婚姻双方必须自愿签订契约,并在合同期间遵守契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官制唐朝的官制是以科举制为核心的,即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

官制是唐律疏议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官员在唐代的地位十分重要,他们在社会中拥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力。

唐律疏议规定了官员的考试、晋升、任期、薪水等方面的内容。

唐朝官员晋升路线十分稳定,不像现代那样发生快速轮岗。

同时,唐朝还规定了官员的清官评定,以期促进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总之,《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表述,它道出了唐代法制的核心、方针和基本原则。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其中规定了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五刑制度是指古代刑罚体系中的五种主要刑罚,包括鞭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下面是《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1. 鞭刑:鞭刑是用鞭子抽打犯人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鞭刑可以分为轻鞭和重鞭两种。

轻鞭一次抽打三十下,重鞭一次抽打六十下。

鞭刑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打骂他人等。

2. 杖刑:杖刑是用木棍或竹棍打击犯人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杖刑可以分为轻杖和重杖两种。

轻杖一次打击三十下,重杖一次打击六十下。

杖刑一般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伤人、敲诈勒索等。

3. 徒刑:徒刑是指将犯人关押在监狱中进行劳动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徒刑可以分为轻徒和重徒两种。

轻徒一般关押三个月,重徒关押六个月。

徒刑一般适用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如赌博、诽谤等。

4. 流刑:流刑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或他国进行劳动或监禁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流刑可以分为轻流和重流两种。

轻流一般流放到边远地区三年,重流流放到边远地区五年。

流刑一般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叛乱等。

5. 死刑:死刑是指将犯人处以死刑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死刑可以分为十种,包括斩、剐、磔、刺、烧、溺、腰斩、凌迟、车裂和宫刑。

不同的犯罪行为会被判以不同的死刑,如杀人、叛乱、贪污等。

需要注意的是,《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刑罚制度也有所调整和改变。

以上是《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细节和实施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隋唐时期的刑法

隋唐时期的刑法

隋唐时期的刑法隋唐时期,中国封建刑法进一步发展,全面规定了侵犯封建统治的各种犯罪,改革刑罚制度,刑罚方法逐渐简化、宽缓,封建的五刑形成和最后确立。

这个时期的刑法有其突出的特点。

(1)“十恶大罪”的确定“十恶大罪”是封建法律中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罪名,称“十恶不赦”。

隋《开皇律》正式确定十恶的罪名,唐以后各代相沿不改。

“十恶大罪”包括:(一)谋反,是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谋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谋叛,主要是本朝官吏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或投降藩国的行为。

(四)恶逆,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五)不道,指杀死本无死罪的人或杀人后肢解尸体的行为。

(六)大不敬,指对皇帝的人身和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包括盗窃祭神物品、供品,皇帝衣物用具、玺、符等;或制造御用药品不如本方,饮食误犯食禁等。

(七)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

例如,控告或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家另过)或供养有缺;诈称父母、祖父母死,或闻祖父母、父母死,藏匿不举哀;或在丧期嫁娶作乐等。

(八)不睦,指亲族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如谋杀亲族的人,卑幼对尊长有殴打或控告的行为。

(九)不义,指下官杀死上司,学生杀死老师,妻子闻丈夫死亡后隐匿不举行哀悼或寻欢作乐、穿吉服、改嫁等行为。

(十)内乱,指亲属相奸的行为。

“十恶大罪”被认为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被放在唐律的篇首,所谓“毁裂冠冕”,是指侵犯作为封建统治阶级最高代表的皇帝,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四个罪,都属于这方面。

“亏损名教”,是指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封建伦理道德关系,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六个罪,都属于这方面。

这两句话说明了确定十恶大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政权和封建统治秩序。

(2)其他犯罪的规定中的明显特点隋律中对盗窃罪处刑非常严厉。

隋文帝下令盗一钱以上者处弃市之刑,盗边粮一升以上皆斩,并籍没其家。

论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论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论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在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法制史中,唐律以其形式的完备性、语言的精确性、技术的高超性占据重要地位,堪称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它的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本文中,本人根据唐律并结合现行刑法从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适用的原则两方面对二者加以简单比较。

一、法制指导思想唐朝法制指导思想:(一)“德本刑用”,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强调法律宽简、稳定、划一,以利于执行和遵守。

(三)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来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综观唐初的律典来看,它强调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法律作为一个阶级的上层建筑,但在其当时的社会中,刑罚仅仅作为辅助手段。

同时,从唐律的内容来看,其以封建礼教为内容,法律仅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刑法制定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也是我们事业的理论基础,是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

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这样的规定看似笼统,但作为一个部门法来讲,其分则已对侵犯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论述。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刑事政策。

该政策和封建社会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指导思想相比,具有其阶级优越性和社会进步性。

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它惩治罪犯的观点的立场是很明确的,同时惩办与宽大的结合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其作为现代社会统治阶级的仁道主义精神。

封建社会的礼教,更多地是强调对统治阶级的忠和对封建尊长的孝,而作为现行法律,也同样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和精神文明,即对社会公共意志的遵守和在家庭中的尊老爱友美德的弘扬,但它在强调对社会和集体尽义务的同时,也强调个体在社会中的权利,个体和社会、义务和权利二者之间是和谐一致、相辅相承的。

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犯罪探析——兼与刑法修正案(七)“关系密切人”受贿相比较

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犯罪探析——兼与刑法修正案(七)“关系密切人”受贿相比较
参考 。
唐 律 官员 家 人 受贿 犯 罪 探 析
兼 与刑 法修 正 案 ( ) 关 系密切 人 ’ 七 “ ’ 受贿相 比较
谢 红 星
( 西财 经大 学 法学 院 , 江 江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 要 :唐 律 疏 议 》 官 员 家 人 受 贿 的 罪 与 刑 作 了规 定 。 唐 律 官 员 家 人 受 贿 的 犯 罪 主 体 是 官 员 家 人 , 《 对 即官 员 的 同 居 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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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律 文疏 解 及 其 当代 刑 法启 示】 唐
【 编者按 】 中华 文明在 漫 长的历 史发展 中 , 创造 了浩渺灿 烂 的法律 文化 , 中 以永徽 律 、 其 贞观 律 、 律疏 义 为代 唐 表 的 隋唐 法律 制 度体现 了 中国传 统 法律较 高的成就 。清末 以降 , 近代 中国在 法 制现代 化 转型过 程 中 , 我们在
唐律虽规定官员家人受贿比照官员受贿减等量刑但如此规定只是立法简约的技术需要不能因此就认为官员家人受贿无相应独立之法定刑盖唐律因罪刑法定主义之约束故在罪状部分详尽列举各种构成犯罪的具体受贿行为同时在量刑部分以数种极为常见的受贿行为为典型之罪为其设置具体刑罚其余受贿犯罪则视情况比照其量刑这一立法技术正如戴炎辉所言是犯罪种类既多而情形互异若个别定其刑则不堪其烦故以类相联将典型的罪刑为其他罪刑之准据直称为
收 稿 日期 : 0 0 0 — 1 21— 3 7
作 者 简 介 : 红 星 ( 98 ) 男 , 西 于 都人 , 西 财 经 大 学 讲 师 ,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律 史 专 业 2 0 级 博 士研 究 生 , 要 研 究 方 向 谢 17一 , 江 江 中 08 主 为 中 国法 律 史 学 。 ① 刑 法 修 正 案 ( ) 十 三 条 对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收受 贿 赂 的犯 罪 作 了规 定 , 条 称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 该 国 七 第 该 “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过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行 为 , 者 利 用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 成 的 便 利 条 件 , 通 或 通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法律依据,更是制衡国家公权力,使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坚强后盾。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它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只能求之于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理论。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和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萌芽、产生,经确立到发展,现已成为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

在几百年的历史演变中,罪刑法定原则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

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罪刑法定和相对罪刑法定两个不同时期,其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别,反映了刑事立法由较为严格到灵活发展的趋势。

(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不容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的刑罚的法律规定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

(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

其基本内容是:①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以却有必要或不得已为前提;②在定罪根据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③刑罚的适用上,允许采取相对不定期,但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④在刑罚的溯及力上,原则上禁止事后法的适用,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与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但要使这一原则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必须依赖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保障。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具体体现,完善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对违法行为进行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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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摘要: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的争议颇多,本文笔者以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为切入点发掘出中国古代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是我国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唐律疏议
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

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
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

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

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

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
正内涵,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

纵观中国大历史,真正具有这种法治韬略的贤明君主只有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亲自参加了隋末农民大起义,从隋朝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得出,法律制定后,君主官吏是否沿革执法,直接关系国家的兴亡。

他深刻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认为”自古帝王躲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

①所以,他力主罪刑法定,认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

”②在法律实践中,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有利社会条件,出现了一批清廉、公正的司法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唐律中罪刑法定的具体体现
罪刑法定广泛体现在历代法律中,其中唐律的规定最为最为显著。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巅峰,且唐代的罪刑法定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上。

在隋唐之前,历代的法律条文繁琐,文义难懂,一旦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便比附类推,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唐代虽然在司法实践上遇到一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危害封建统治必须
处以刑罚的案子时采取类推的方法,例如:《唐律.名例篇》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这样规定虽然对彻底实行罪刑法定具有限制性,但不能否定唐代实行罪刑法定的事实。

唐律就”断罪无正条”而”轻重
互明”这一规定,在《唐律.名例篇》的对应疏议有”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

唐律的疏议部分类似于现代刑法立法解释。

这种立法解释虽然限定了罪刑法定,但是不否定罪刑法定,进行类推的前提也必须是罪刑法定。

这也就是说,罪刑法定主义可与任何限制或削弱自己的学理、立法、司法解释并存。

同时,《唐律.断狱篇》中规定对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律文定罪量刑,”诸断罪皆需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还有,”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同时,唐律在时效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唐律.断狱律》:”犯罪未断绝风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即新格重,不利于被告,从旧格;新格轻,有利于被告,从新格。

这与现代刑法中罪刑法定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致的。

为了监督官吏依法行政,唐律中还具体规定了”官司出入人罪”,凡”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

”③这在《唐令拾遗》中也有证实,”犯罪未发,及已发未决断,逢格改之,若格重,听依犯时格;若格轻,听从新格。

”④
唐律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但如新法比旧法为轻,则为被告利益起见,听依犯时的所行之格,故违之者,以故入人罪论。

可见,司法官断狱必须以唐律为准,不得擅自比附类推,否认要追究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

唐律中的关于罪刑法定的规定,基本上可以否定陈顾远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实行擅刑主义的说法,”中国向之罪刑,
非采法定主义,律无正条,仍须比附为罪。

”⑤从而基本上可以确定中国古代确实存在过罪刑法定,至少在唐律中发展比较成熟。

总的来看,唐代的司法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行罪刑法定,少数的”不得为罪”的比附类推断狱,并不能否定罪刑法定。

唐律中的立法精神包含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惟独不同于的地方正如日本著名法史学家仁井田陞教授所说:”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不是近代西欧那样的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产物,与其说它是反映了人民的愿望,毋宁是说国家政权出于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提出来的。

”⑥而现代的罪刑法定是以孟德斯鸠和费尔巴哈的学说为基础的,为争取自由、限制君主专制和罪刑擅断而建立起来的刑法原则。

由此,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刑法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借鉴现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使之能够连贯发展,进一步使刑法朝文明化方向发展,进而进一步指导当今的刑事立法、司法活动。

注释:
①《贞观政要》卷二,《求谏》.
②《资治通鉴.唐记十二》.
③《旧唐书.刑法志》.
④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m].长春出版社,1989.
⑤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m].商务印书馆,2011.
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 [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彭斌(1984--),男,湖南衡阳人,江苏省洪泽县检察院干部;王秀凌(1985--),女,河南周口人,江苏省洪泽县
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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