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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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其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该法典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总括言之,《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对父权的确认和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一)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唐律疏议》对于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君主绝对权威的维护、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以及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罪名中皆有体现。

(1)唐律对封建君权的维护:古代封建法典究其根本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统治,皇帝享有最高的权利,唐律中的“十恶”重惩中所涉及的四项罪名,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项侵害皇权或者侵害皇帝人身等犯罪被处以极刑,十恶严惩,绝不待时,不允许适用议、请、减、赎、当,体现了对最高的君权的维护。

(2)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

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主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同等级享有议、请、减、赎、当的制度。

“议”是指“八议”,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犯罪享有直诉于皇帝,酌情处理的特权;八议之下对于官员还享有上请的特权,享有减刑和赎刑的特权,且官吏可以以官阶折抵刑期,不仅当前的官可以进行折抵,之前的官品也可以进行折抵。

(3)唐律中的良贱不平等。

唐律对等级权利的维护,还体现在良贱不平等的规定上。

首先是贱民和良民的人格不平等,贱民不能告发主人;主人和贱民有权受到惩罚。

如果主人杀死了奴隶,惩罚就会减轻,而如果奴隶杀死了主人,惩罚就会加重。

(二)对父权的维护《唐律疏议》的另一精神也是儒家原则融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之父,因此要维护君权,也就是要维护家庭之内的父权。

该律对父权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对父权的确认,在立法精神中和民事法律中皆有体现。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确实从这句话我们可以读出唐律疏议刑表礼里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在唐律中占据主导地位唐代礼法之结合证明了存在于礼制中的原则与制度进入了法律元朝王元亮在唐律释文序中准确的归纳出了唐律疏议礼刑互为表里的实质
浅谈 《 唐 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周 连金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提 , “ 夫 为 妻 纲 ” 的意 义 超 出 了 家庭 关 系 的范 畴 ,它 已成 为古 代 政 治 的 理论 基 石 之 一 ,以之 为 原 则而 建 立 的一 套 夫妇 关 系 的 秩序 ,正 是 中 国传 统 政治 统 治 秩 序 的重 要

环。
摘 要 :《 唐律 疏议 》 是 一部 以刑 法为 主 、 诸 法合 体 的法典 , 从 法 学研 究 的角 度 看 , 《 唐律 疏议 》是 我 国现 存 最 早 、最 完 整 的封建 法律 著作 , 集封建 法律 之 大成 , 承 上启 下 , 影 响深远 。《 唐 律疏议》系统化、周 密化地总结了各朝代 的立法经验及其 司法 实践 ,调 整 唐 朝 各 个 方 面 的社 会 关 系 , 内容 十分 丰 富 ,现在 , 鄙人从 “ 德 礼为本 ,刑法为用”、 “ 维护三纲”、 “ 维护等级 特 权” 三个 方 面来浅 谈 一下 《 唐律 疏议 》的 法律 思想 。 关 键词 :唐 律 ;儒 家 ;刑法 ;特 权 ;三纲
的优遇 , 集中体现在议 、 请 、减、 赎 、当为代表的等级特权上面。
议 就 是 八 议 ,即议 亲 、议 故 、议 贤 、议 能 、议 功 、议 贵 、 议 勤 、议 宾 。对 此八 种 人 ,犯 流罪 以下 减 一 等 ;在 犯 死 罪 时 , 司法 机 关 要将 其 罪 状 写 明并 注 明 该 犯应 属 哪 一议 ,议 状 上 报 给 皇帝 ,皇帝 召集 重 臣集 议 , 以决 定是 否 减 免 。请 适 用 于 皇 太子 妃大 功 以上 亲 属 ,应议 者期 以上 亲 属 及 孙 、五 品 以上 官 。 减适 用 于七 品 以上 官 ,及 应请 者 的近 亲 属 ,其 若 犯 流 以下 之 罪 ,各 减一 等处 罚 。赎 即以金赎 罪 ,使用 的对 象 很广 泛 ,凡 是议 、请 、 减范 围者 ,九 品 以上 官及 七 品 以上官 之近 亲属 , 犯 有 流罪 以下 , 听赎 。当 ,称为 官 当 ,凡是 官 员犯 罪 ,皆可 以官 品抵 当徒 流刑 。 2 . 良 贱异 法 良贱 的 划分 是 古 代 社会 最 广 泛 、最 具 体 的一 种社 会 等 级 划 分 。 唐代 的社 会 构成 分 为 良人 和贱 民两 个 阶 层 。 《 唐 律疏 议 》 里面规定 “ 奴 婢 贱 人 ,律 比畜 产 ” , “ 奴婢 视 同资 财 ,即合 由 主 处分 ”。唐 律还 禁止 良贱 通婚 , 《 唐 律疏 议 》云 : “ 人 各有 藕 , 色 类 须 同。 良贱 既 殊 ,何 宜 配 合 。” 此 外 ,在 诉 讼 制 度 方 面 , 唐 律 还规 定 了部 曲 、奴婢 告主 人 皆绞 ,而主 人告 发部 曲 、奴 婢 , 即使 是 诬 告 ,也 不 在 坐 限 ,反 映 了贱 民和 良人之 间判 若 云 泥 的 等级 区分 和法 律地 位 。 维护等级秩序 ,是唐律在立法上 的最高宗 旨,上述 内容便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唐律疏议是一部关于唐代法律的评论和解释的书籍,由唐代法学家陆德明所著。

这部书对唐代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为我们了解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提供了重要的资料。

在阅读完唐律疏议后,我深受启发,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陆德明的学识和见解表示由衷的敬佩。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相当完备和严密的。

唐律疏议通过对唐代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评论,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相当立体和具体的唐代社会。

书中对于刑法、官职制度、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使我们对唐代社会的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陆德明对唐代刑法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分类和说明。

他还对刑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使我们对唐代刑法的运行机制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同时,陆德明还对唐代官职制度、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使我们对唐代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法律规范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深刻地感受到了陆德明对唐代法律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知识。

他对唐代法律制度的解释和评论,不仅仅是熟悉法律条文的表面意义,更重要的是深入挖掘其背后的历史、社会和文化内涵。

他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分析和评述,不仅仅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思考和反思。

陆德明的学识渊博,见解独到,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唐代是一个法治严明、社会秩序井然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疏议通过对唐代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评论,为我们呈现了一个丰富多彩、立体丰满的唐代社会。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阅读,我对唐代社会的组织结构、法律规范和社会风貌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在阅读唐律疏议的过程中,我深受陆德明的学识和见解所感染。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摘要】纵观中国历史,唐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壮大中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是古代中国法典中的集大成者。

【关键词】唐律疏议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历史地位《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议、故唐律疏义,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下面就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从法律思想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最新-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

最新-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清华大学法学院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实行的《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中华法系的传世之作。

唐律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并对后代的立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将礼与法的双重标准作为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

法律由其本身的价值标准及内在逻辑结构所决定,它要求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同等的身份。

而中国古代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礼有等差的宗法制社会。

其强调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不得与民变更者也的宗法信条。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人们安土重迁、聚族而居的生活习惯和居住方式,人们多生活在几世同堂且基本上由同姓宗族构成的家庭社会之中。

亲属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古代社会面对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治社会与礼有等差的封建法治社会时,其内部根源往往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集中体现在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之间。

作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古人往往肩负着两项重大的义务作为家族内部成员,其肩负着同宗共财同居相为隐为亲复仇尊长卑幼等家庭伦理道德的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员,其同时又肩负着守法的法律义务。

两种不同的义务,赋予了古人两种不同的身份,即亲情身份与法律身份。

如何协调亲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共同维护社会的存续,这是中华伦理法在不同的朝代所探求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情法并立,互为轻重;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为治-------这是传统的中国文明所确立的二者的关系原则。

在唐代,封建等级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备,封建礼教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

早在两晋时期,统治者就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在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这也为日后唐律中礼法之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礼法之先河。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品,深入阐述了礼与律的关系,对于我们理解中华法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唐律中,礼与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礼作为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集合,为法律提供了基础的价值导向。

律则是对这些道德和规范的具体执行和保障。

唐律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意味着在治理社会时,道德和教育应作为主要手段,而法律则起到辅助的作用。

其次,唐律展现了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以法入礼”。

这意味着将法律元素融入到传统的礼仪制度中,使法律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这种做法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此外,《唐律疏议》还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综合性特点。

它不仅关注法律条款的制定和执行,更重视法律与社会背景、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之间的互动关系。

这种综合性视角使得中华法系具有更加深厚的文化根基和社会基础。

最后,从《唐律疏议》出发,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法系强调的是整体性和系统性。

律与礼的关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种元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礼与律的关系,以及中华法系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等特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中华法系的重要视
角。

通过对这部法典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中华法系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并从中汲取智慧和启示。

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李潜200914033【摘要】自春秋战国出现成文法典,至《唐律疏议》完成以来,从各种角度阐释中国历代成文法典的立法原理,言人人殊。

然而,唐律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是具有先进成就的,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成文法典,因此其立法原理一向为治法史者所关注。

无论《唐律疏议》中凝结了多少优秀而富有传统的立法思想,其中有一条都是万万不可为人忽视的,那便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本文就结合《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的内容与《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法条及注释谈一谈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关键词】唐律疏议、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正文】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是唐王朝杰出的立法成果,是封建法典的楷模,亦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总结和发展了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了高峰,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中就提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见唐律中已经渗透了礼法并用或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那么,一部浩瀚的唐律是如何将礼与法结合得如此完美的呢?本文试从以下方面略作探讨。

一、礼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地位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着重要的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在唐王朝以前,秦始皇以法治国,而西汉初期,出现了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但此时已演化成为已演化为以儒、道、法相互渗透为特点了。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了主导思想。

当然唐王朝也不例外,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

而它又集中体现为礼。

唐律作为唐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竭力地体现了以礼为本的重要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说:“礼者君之柄”。

还说:“礼有等级不同。

”后人也有不少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

①在具体的条文上,唐律以礼为本的思想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唐律捍卫封建特权制度下的礼法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当中,由于特权思想与宗法亲情对阵个社会的深重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仍在很大程度上向宗法伦理倾斜。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内容丰富:唐律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封建法网。

法律形式与内容统一:唐律注重法律形式的完备,强调法律的统一和一致性。

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礼法结合:唐律将礼教原则和法律规定相结合,注重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刑律为主:唐律以刑律为主,以刑罚为主要手段来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注重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宽刑慎刑:唐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宽刑慎刑的原则,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量刑时,注重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总之,《唐律疏议》作为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内容丰富、形式统一、礼法结合、刑律为主、宽刑慎刑等特点,对于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律疏议》中礼与律的关系、

《唐律疏议》中礼与律的关系、

尊重礼法,尊重律法。

1. 礼与律的概念和基本特点在古代我国,礼法和律法都是古代社会规范、制度、规则,由于它们的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不同,有着各自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1.1 礼礼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规范行为准则,是一种关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行为规范,是一种道德准则。

礼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对他人的尊重和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一种对个人行为的规范。

1.2 律律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法律制度规范,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是一种对人们的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律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是一种对个人行为的法律规范。

2. 《唐律疏议》中礼与律的关系《唐律疏议》是一部关于唐代律法的专著,其中对礼与律的关系做出了深刻的分析和论证。

2.1 强调礼法的相辅相成在《唐律疏议》中,对礼法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指出礼法是相辅相成的。

礼是一种个人行为的规范,律是一种国家行为的规范,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相得益彰。

2.2 礼法在司法中的作用《唐律疏议》还指出,礼法在司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礼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它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约束和规范,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3. 礼与律的关系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唐律疏议》中对礼与律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现代社会也有很多启示。

3.1 加强法制建设古代的礼法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代社会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3.2 重视个人道德修养古代的礼法制度也强调了个人的道德修养,现代社会也应该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 结语礼与律是古代我国社会的两大规范,它们在古代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现代社会也有着很多启示。

我们应该从《唐律疏议》中对礼与律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加强法制建设,重视个人道德修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9继续往下延伸5. 礼与律在现代社会的适用性《唐律疏议》虽然是针对古代社会的律法专著,但其中对礼与律的关系的探讨对现代社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又如古法在确定保护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则时,对于发生在具体特定伦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确定了特殊的处理办法。

《唐律疏议盗贼》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但对于行为人不得依照一般盗窃罪处理,而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

再如,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绝对禁止以幼犯长、以卑犯尊。

可又有例外。

《斗讼律》(总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他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讼”。

就算是有折伤对方尊长者也可减刑处理,但又规定:如果是曾祖父母殴击祖父母、父母、子孙就不得实行反击,“止可解援,不得殴之”,否则按“常律”论处。

法律中的正当防卫本来是以合适之手段对于他人给予自己人身权的侵犯所实施的一种救济行为。

可基于“礼有等差”的封建伦理原则,法与礼的冲突又一次出现。

而法律进一步退让的结果是:唐律以封建伦理为立法基础,防卫对象的规定完全服从亲疏、尊卑之序,对于尊亲属对别人或对自己的不法侵害都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整个封建法制中,特权制度随处可见,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都是对皇亲、国戚、贵族、官僚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而这种保护往往不基于财产而基于身份,这实质上是对法治的无礼践踏。

可是,当礼、情、尊、长、特权等一系列出于家庭本位、身份本位的制度将法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剥削和侮辱之后,封建古法有通过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不道、不孝、不义、不睦、内乱这“十恶”否决一切特权,有强制力来捍卫自身的尊严。

在封建特权制度下,情法相互退让,相互回避,在冲突中实现统一。

宗族内部犯罪之情法冲突与统一唐律乃一部集大成之封建法律,其确立的法制思想中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唐律疏议》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十分严谨细致,而往往用语宽泛,可谓之疏而不漏。

唐律疏议 读后感

唐律疏议 读后感

《唐律疏议》是一部介绍唐代法律的著作,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详细地记录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实施情况,揭示了唐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读完《唐律疏议》,我深深地感受到唐代法律制度的严谨和权威性。

唐律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这些规定不仅具有惩罚作用,更重要的是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保障。

同时,唐律也充分考虑了社会的特殊情况和人性的弱点,对于那些因无心之过犯罪的人也有从轻处罚的规定。

此外,《唐律疏议》也反映了唐代社会的文化、道德和风俗习惯。

例如,对于女性的保护和婚姻制度的规定,反映了唐代社会尊重女性和重视家庭的传统观念。

总之,《唐律疏议》是一部有深度、有思想、有价值的著作。

通过阅读本书,不仅能够了解唐代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更能够感受到唐代社会的风貌和文化底蕴。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其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

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

在宗法等级制占统治地位的古代中国,亲贵合一,甲鱼锅相通,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

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

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

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

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

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

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

浅析唐律的“礼法结合”

浅析唐律的“礼法结合”

浅析唐律的“礼法结合”浅析唐律的“礼法结合”2009.12()浅析唐律的”礼法结蒋易轩,,口摘要《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多方法学领域,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唐律疏议》中”礼法结合”的思想尤为突出,本文主要阐述礼与法的完美结合,”礼法结合’’在国内外的影响及”礼法结合”对当代的启示三个方面的内容关键词唐律疏义礼法结合封建法典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2-386-0l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将封建笾法推向高峰,是中固古代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它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一,礼与法的完美结合唐律中的礼法关系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礼的维护,两者相辅而行,不可缺一.后人认为唐律是”,准乎礼”,即唐律的内容遵循札的精神和要求.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具体体现在:(一)唐律以礼为立法依据《唐律疏议》标榜其以礼作为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141是本,是纲,而刑不过是礼的辅助.因此,礼的核心——三纲五常便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二)唐律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凡是违背礼义规定的,都要严加惩处.如《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列为”十恶”的”不孝”重罪,加以严惩,用以维护尊长亲属对于子孙极其财产的支配权. (三)唐律以礼注释经典唐律的疏议部分以概念准确,阐述详明,语言凝练,逻辑严谨着称,而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往往直接引证于礼.礼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店律必定要用法来维护它,使之成为一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这种维护主要表现在用法打击各种违礼行为,这种打击又以行为人的地位,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的不同而不同.违礼严重的,用刑也重;违礼轻微的,用刑则轻.礼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因为它们毕竟不是同一行为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别.礼是原则性的规定,内容不可能太详尽;法则比较具体,便于实施.礼的内容比较稳定,皆能从儒家经典中找到论据:法的内容则变化较大,统治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撰其中的规定,甚至制定新内容.礼没有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制裁部分的内容:法则有,而且制裁部分的内容与罪行相适应.不过唐律中的…些规定将这些矛盾合理并有效地解决了,既维护了礼的尊严,又发挥了法在维护礼q1的作用, 此为唐律之成功之点.二,”礼法结合”在国内外的影响.首先,唐律的”礼法结合”对唐后中围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以较为着名的《宋刑统》为例.《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它虽然在体例上与唐律有异,采用刑统形式,编入令,格,式等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还在律下分门,但从内容上看,与唐律相差无几,可以称得上是唐律的翻版其次,唐律的”礼法结合”对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很大影响.以朝鲜和日本的法典为例.朝鲜的《高丽律》比唐律简单,但其内容大量采自唐律,”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 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唐律中许多反映礼法结合的内容都在其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如”殴祖父母父母”, 作者简介:蒋易轩,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07级学生. 386“妻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子孙别籍异财”等犯罪都是这样. 由上可见,唐律M4L法结合的内容影响深远,甚至超出国界,赢至一些东亚国家.其原因有多种,但有两点不可忽视:一是唐律『1J礼法结合的内容比较适合这些朝代和国家的国情.因为这些朝代相围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与唐朝比较接近,有其生存的土壤:二足这些朝代和国家的统治者需要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因为其不仪完善,而且还直接反映了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能为他们的统治所用.三,”礼法结合”对当代的启示纵观多年法治之路,”礼法结合”的庸律作为封建伦理法对于我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其一,由于这种结合本身以及其引发的一系列不可避的冲突,使得法律在其适用过程中其作用,效力均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而每每在伦理信条,礼有等差的迷阵中碰壁,不能通过其,泛的实践活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其二,法基于礼而做出的审判结果往往不能以法理来自圆其说.其三,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的眼光出衡量事物的是非对错,这不利于全民法制观念的形成. 是作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的唐律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路_卜还是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在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_灭,我们是否可以将店律中的”礼法结合”彻底抛弃呢?是否可以认为”法律万能”呢?很显然不可以.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永远是社会主体行为和事实的最底线,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可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事物的出现,社会观念的更新和进步,往往有些事情是法律所不能或不完全能控制的,此时道德与伦理就能发挥-一些制约作用,因为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 而道德与伦理的实现,则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良心准则.“礼法结合”在当代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为道德与伦理对于人类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较之前二者应该更加神圣与庄严.法理来源于道德,也服务于道德,但决不能被道德所抑制.四,结语在人们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依然十分淡薄的今天,法律的神圣感和权威感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当人们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以回避和私力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会想到或不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扞卫自己的尊严.人们早已习惯于用道德和伦理为第一反应来明辨是非,而不是以法律作为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来思考,这在法治社会中是极其可悲的.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要想进一步完善并发展,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仍需得到有目的地改革.参考文献:f}]陈俊强.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旖思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浅析唐律的_礼法结合_

浅析唐律的_礼法结合_
・理论新探・
2 009. 1 2(上)
浅析唐律的 “礼法结合”
蒋易轩
摘 要 《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 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 原则, 涉及刑事、 民事、 行政、 诉讼等多方法学领域,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 因而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 本。 《唐律疏议》 中 “礼法结合” 的思想尤为突出, 本文主要阐述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法结合” 在国内外的影响及 “礼法结 合” 对当代的启示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唐律疏义 礼法结合 封建法典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2-386-01 中图分类号: D929
、 “子孙别籍异财” 等犯罪都是这样。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 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 是中国古代 “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由上可见,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影响深远, 甚至超出国界, 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它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 直至一些东亚国家。其原因有多种, 但有两点不可忽视: 一是唐 的促进作用, 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 成为后 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比较适合这些朝代和国家的国情。因为这 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些朝代和国家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都与唐朝比较接近, 有其生存 一、 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的土壤; 二是这些朝代和国家的统治者需要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 唐律中的礼法关系是: 礼是法的指导, 法是礼的维护, 两者相 容。因为其不仅完善, 而且还直接反映了他们的意志和愿望, 能 辅而行, 不可缺一。 为他们的统治所用。 后人认为唐律是 “一准乎礼” , 即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 三、 “礼法结合” 对当代的启示 要求。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 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 唐 纵观多年法治之路, “礼法结合” 的唐律作为封建伦理法对于 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具体体现在: 我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其一, 由于这种结合本 (一) 唐律以礼为立法依据 身以及其引发的一系列不可回避的冲突, 使得法律在其适用过程 《唐律疏议》 标榜其以礼作为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 中其作用、 效力均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而每每在伦理信条、 礼有等 罚为政教之用” , 即礼是本, 是纲, 而刑不过是礼的辅助。 因此, 礼 差的迷阵中碰壁, 不能通过其广泛的实践活动自我发展、 自我完 的核心——三纲五常便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 善。 其二, 法基于礼而做出的审判结果往往不能以法理来自圆其 (二) 唐律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说。其三,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 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 凡是违背礼义规定的, 都要严加惩处。如 《唐律疏议・名例 的眼光来衡量事物的是非对错, 这不利于全民法制观念的形成。 律》 规定: “祖父母父母在, 别籍异财者” , 列为 “十恶” 的 “不孝” 重 但是作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的唐律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 罪, 加以严惩, 用以维护尊长亲属对于子孙极其财产的支配权。 路上还是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 在提出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 (三) 唐律以礼注释经典 义法制国家的今天, 我们是否可以将唐律中的 “礼法结合” 彻底抛 唐律的疏议部分以概念准确、 阐述详明、 语言凝练、 逻辑严谨 弃呢?是否可以认为 “法律万能” 呢?很显然不可以。在法治社 著称, 而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 往往直接引证于礼。 会中, 法律永远是社会主体行为和事实的最底线, 它在一定程度 礼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唐律必定要用法来维护它, 使之成为一 上可以保障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保障人们 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这种维护主要表现在用法打击各种违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 可是在人们的现实 礼行为, 这种打击又以行为人的地位、 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的不 生活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 新型事物的出现, 社会观念的更新和进 同而不同。违礼严重的, 用刑也重; 违礼轻微的, 用刑则轻。 步, 往往有些事情是法律所不能或不完全能控制的, 此时道德与 礼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因为它 因为法律的实施, 依靠国家强制力, 们毕竟不是同一行为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别。 礼是原则性的规定, 伦理就能发挥一些制约作用, 而道德与伦理的实现, 则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良心准则。 内容不可能太详尽; 法则比较具体, 便于实施。礼的内容比较稳 “礼法结合” 在当代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为道德与伦理对 定, 皆能从儒家经典中找到论据; 法的内容则变化较大, 统治者可 于人类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在法治社会中, 法律较之 根据自己的需要, 修撰其中的规定, 甚至制定新内容。礼没有法 前二者应该更加神圣与庄严。法理来源于道德, 也服务于道德, 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制裁部分的内容; 法则有, 而且制裁部分的内 但决不能被道德所抑制。 容与罪行相适应。不过唐律中的一些规定将这些矛盾合理并有 四、 结语 效地解决了, 既维护了礼的尊严,又发挥了法在维护礼中的作用, 在人们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依然十分淡薄的今天, 法律的神 此为唐律之成功之点。 圣感和权威感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当人们的正当权利受到侵 二、 “礼法结合” 在国内外的影响 害时, 往往以回避和私力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 而不会想到或不 首先, 唐律的 “礼法结合” 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 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捍卫自己的尊严。 人们 很大影响。以较为著名的 《宋刑统》 为例。 《宋刑统》 是宋朝的一 早已习惯于用道德和伦理为第一反应来明辨是非, 而不是以法律 部主要法典, 它虽然在体例上与唐律有异, 采用刑统形式, 编入 作为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来思考, 这在法治社会中是极其可悲 令、 格、 式等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 还在律下分门, 但从内容上 的。由此可见, 我国社会要想进一步完善并发展, 礼治与法治相 看, 与唐律相差无几, 可以称得上是唐律的翻版。 结合的治国方略仍需得到有目的地改革。 其次, 唐律的 “礼法结合” 对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也产生 过很大影响。以朝鲜和日本的法典为例。朝鲜的 《高丽律》 比唐 参考文献: 律简单, 但其内容大量采自唐律, “高丽一代之制, 大抵皆仿乎唐, [1]陈俊强. 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至于刑法亦采 《唐律》 , 参酌时宜而用之” 。唐律中许多反映礼法 [2]曾宪义主编. 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结合的内容都在其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如 “殴祖父母父母” 、 [3]朱勇. 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3.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礼法结合:《唐律疏议》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在一起,将儒家的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2. 科条简要:《唐律疏议》的条文简明扼要,法律概念和术语精确规范,对许多犯罪的处罚规定得具体明确。

3. 刑罚适中:《唐律疏议》规定的刑罚比前代有所减轻,并且在刑罚的执行上比较慎重,采取了一些原则,如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

4. 立法技术完善:《唐律疏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很高的水平,它的体例结构严谨,法律条文的逻辑严谨,罪名的设置和分类合理。

5. 内容完备:《唐律疏议》的内容非常完备,对
各种犯罪行为和处罚都有详细的规定,涵盖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方面。

总的来说,《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唐律疏议》是一部关于唐代律令制度的研究性著作,作者是唐代法学家孙炎。

这部著作系统地总结了唐代律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对于了解唐代法律制度、了解唐代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阅读了《唐律疏议》之后,我深受启发,对唐代律令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首先,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唐代律令制度的严密和完善。

在唐代,律令制度是非常严格和规范化的,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种制度的严密性和完善性,体现了唐代政府对于社会秩序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通过对唐代律令制度的了解,我深刻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让我对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其次,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唐代社会生活有了更多的了解。

唐代是中国古代的一个辉煌时期,社会生活非常丰富多彩,文化艺术也达到了一个高峰。

而律令制度作为唐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状况和特点。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阅读,我对唐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也对唐代社会的繁荣和发展有了更多的感慨和思考。

最后,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源远流长,有着丰富的内容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唐律疏议》作为对唐代律令制度的全面总结和研究,让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也让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价值有了更多的思考,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总之,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唐代律令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这部著作不仅让我对唐代社会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让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希望通过对《唐律疏议》的研读和思考,能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传承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我谈《唐律疏议》

我谈《唐律疏议》

我谈《唐律疏义》关于隋唐,我敢断言是每个炎黄子孙都会骄傲的时代,诗词歌赋、衣食住行、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在这个时期都发展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那是时的都城长安,更是国际化的大都市。

因此出于对隋唐的热爱,我便特别关注隋唐的一些东西,于是乎,借以选修课的机会,继续着我对隋唐的浓浓兴趣,选择修听《隋唐文化》,使我对隋唐的饮食、宗教、服饰、建筑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涉猎,通过老师的悉心教授,使我对隋唐有了更深的了解。

作为一个不完全的法律人,或者说是一个没有执法权却在执法机构工作的我——现阶段还在大学课堂里继续学习着法律,基于特有的习惯,喜欢用法律特有的角度看待一些事情和现象,也洗完能看到一些与别人看到不一样的东西,于是乎,关于隋唐,我就想谈谈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或者说代表作《唐律疏议》。

一、《唐律疏议》简介我们都知道,唐初的法律制度基本是沿袭隋朝的。

唐高祖武德六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朝《大业律》进行了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实施,此即为《武德律》。

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布,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刑罚比较轻,律条也比较完备,确立了独特的风格和体系,时唐律的奠基。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人修《永徽律》,永徽二年闰九月完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

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

武则天时期及以后有分别颁布了许多《唐律》,但改动都不大,成就都未超出《永徽律》。

《永徽律》共十二篇,依次为《名例律》、《禁卫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和《断狱律》等共500条文。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唐律疏议是唐代大儒韩愈所著的一部法律评论著作,对唐代的刑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

这部著作不仅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对后世的法律学习和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读完唐律疏议之后,我深有感触,对其中的一些观点和思想产生了一些新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唐律疏议中对于刑法的解释和评论非常细致和深入。

韩愈对于刑法中的各种规定和条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于其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也进行了批评和指正。

他认为刑法应该以公平和正义为准则,不能简单地依据法律条文来执行,而应该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和背景。

这种对于法律的深入思考和批判精神,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学习和研究也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其次,唐律疏议中对于宽恕和仁爱的主张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韩愈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恶扬善,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报复和惩罚。

他主张在执行刑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动机,不能简单地依据法律条文来执行。

他还提出了对于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的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重新回归社会。

这种以仁爱和宽恕为核心的刑法理念,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实践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最后,唐律疏议中对于法律学习和研究的态度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韩愈在书中提出了对于法律学习的方法和态度,认为法律学习应该以实践和思考为主,不能简单地依据书本知识来进行学习。

他还提出了对于法律学习者的要求和标准,认为法律学习者应该具有宽广的知识和深刻的思考能力,才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

这种对于法律学习和研究的态度,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教育也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总之,唐律疏议是一部具有深刻思想和丰富内涵的法律评论著作,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学习和研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得到了一些新的启发和提高。

希望我们今后能够继续深入研究和学习,为法律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_公众演讲_1.doc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_公众演讲_1.doc

主化的结果。

家庭关系的简单化、人际关系的陌生化、文化的多元化,使的多数国家过去奉行的统一道德被分割,等级社会的尊卑关系被淡化和打破。

近代的政治民主化是对古代专制集权的反叛。

虽然政治民主化的道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但在德治、神治、礼治和人治逐渐存在社会和思想基础的条件下,法治以一种必然登上了历史舞台。

但是,在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我们是否可以将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亲情义务与亲情关系通通抛弃呢?是否可以认为“法律万能”呢?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在法制社会里,法律永远只是社会主体的行为和事实的最底线,它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保障权利人、义务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危害,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

可是,人们生活的幸福,家庭关系的和睦,企业的发展,社会观念的更新和进步往往是法律所不能或不完全能调空的,它必然的牵涉到具有一定社会传统和地区特色的道德、伦理、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所以,如何传承中国古代的法律精神,将其与当代西方先进的法学思想和立法成就相结合,制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各个部门法典,是当代我国法学家们神圣而艰巨的任务。

自由主义平等概念支配下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政府只有认真的对待权利,才能认真的看待法律,才能重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

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我们应该克服我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固有的家族本位思想,国家应该认真地对待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尽量减少公权对于私权制约,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实现法治社会。

法律在本质上不是力量,而是对力量的限制。

当我们面对新时代的家庭义务与法律义务的时候,我们不能够以国家的一种强制手段来“一刀切”的、粗暴的干预家庭内部的事务。

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是对公民私权的践踏,不利于人们法制观念的形成,也不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

而应该通过立法,对于家庭中尊长的权利与义务加以适当的限制,使得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达到长幼、男女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与制衡,从本质和根源上解决家庭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冲突,使之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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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

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

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

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

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

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

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

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

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

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

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这就是出言即罪。

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

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

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婚要件,规定夫妻相殴,妻殴夫量刑重于夫殴妻等,使夫有离婚主动权和高于妻的法律地位。

为确保封建贵族特权的地位,唐律完善八议,即体现出“刑不上大夫”。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

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礼云:刑不上大夫。

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

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这就是礼的要求让法来做。

刑不上大夫作为立法原则,为这八种特殊人士享有特权找到了完美的理由。

此外,唐律允许亲属对本家犯罪者实行“亲亲相隐”的原则,并不追究隐瞒者的刑事责任,这似乎也是承袭了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

礼与法就这样巧妙的结合到一起。

据粗略统计,唐律直接引证“三礼”疏律者达五十余处,引其他儒家经典更是超过此数。

可见,在《唐律疏议》中,处处可以找到礼与法的结合体,法是维护礼的武器,许多变成律条的礼能较好的协调礼与法之间的矛盾。

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人重视情理结合,以理节情,以达到情与礼的密切相连。

“礼”与“法”、道德与刑法由内容到形式完全合而为一,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教的工具,以巩固唐朝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谋求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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