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十恶”解析」
中国古代“十恶”解析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的社会,其实就以一个人情的社会,一个人犯了什么罪,有许多种办法干涉司法程序的审判,比如请皇帝下个诏令啦、上书喊冤不合情理啦、法官于心不忍高抬贵手啦,甚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按官的品级来抵罪,或者用钱抵罪,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但就是这么多的减刑手段,却是有十类人是什么样的办法都不适用的,就算皇帝下令都无法赦免,究竟是什么人竟然如此不遭人待见?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能收到如此的境遇呢?十恶不赦的来龙去脉说起这十类人,有一个我们十分熟悉的成语就是来源有关这十类人的法律制度,这个成语就是“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
那其中的“十恶”指的是什么呢?有不少人以为是“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大错特错了。
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这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进行减刑时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则。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
“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随着制度的发展,最早出现在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八议制度也是《齐律》首创的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先前所说的一些可以减刑的法定门道。
但是《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摘要:封建法律作为维护封建皇权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危及皇权权威、破损封建社会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峻的刑罚。
《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
本文谈论“十恶”的来源、内容及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唐律疏议》;“十恶”;皇权“十恶”的来源“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其内容中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
但从其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来看,“十恶”的历史是久远的,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及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才呈现在《唐律》中的,这种渊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虽然秦代的罪名尚无系统的分类以及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不外乎以下五类: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危害皇权罪。
因为维护皇权是秦代法制的首要任务,所以秦律对于凡属危害皇帝及其统治的行为,处刑都是极其严酷的。
而这类罪名中被视为最严重的即为“谋反”,这也正和“十恶”中的罪名相符。
其次,两汉的刑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汉初采取了分封制,但后来各诸侯国的势力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了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封建割据势力。
此后,汉王朝便制订了许多单行法律加以约束,凡是对抗朝廷,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都视为犯罪。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阿党与附益”。
除此之外,汉律还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侵犯或削弱皇权的规定,诸如“欺谩、诋欺、诬罔”等,以及在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中还有“不敬”、“大不敬”、“大逆不道”等罪名。
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的律法中的某些罪名已经和“十恶”有了一定的联系。
南北朝时期的律法较秦汉已有了很大进步,体系和结构上也更加完整,其中尤以《北齐律》最为典型。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摘要:
一、重罪十条的起源与内容
二、十恶的概念与特点
三、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四、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历史演变中的影响
正文:
一、重罪十条的起源与内容
重罪十条起源于北齐律,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而规定的一种刑法。
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这些罪名集中在律法之首,强调对这十种犯罪的严厉打击。
二、十恶的概念与特点
十恶是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严重犯罪。
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政权稳定。
三、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内容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同。
重罪十条主要针对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十恶则更注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
从历史演变来看,重罪十条和十恶都体现了封建社会对维护政权稳定、封建伦理道德的重视。
四、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历史演变中的影响
从北齐律到隋唐直至明清,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各个朝代的法典中都有所体现。
这些法规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重罪十条和十恶的规定也对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尊卑秩序、孝道等价值观在封建社会得以传承。
总之,重罪十条和十恶作为封建社会的刑法规定,在历史演变中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稳定社会的作用。
唐律疏议十恶之“谋反”-最新资料
唐律疏议十恶之“谋反”-最新资料唐律疏议十恶之“谋反”一、历史上的“谋反罪”之范围演变柳正权认为“在谋反罪罪名的演变中,最早是宗法伦理性质的“不孝不友罪”,后将反抗统治者的犯罪,置于较成熟的“奸”罪名中,视为政治性犯罪。
”《春秋左传》曰:“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
御奸以德,御轨以刑。
”又从奸罪中分离出盗罪,将谋反罪纳入盗罪体系。
“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圣人生而大盗起,掊击圣人,纵舍盗贼,而天下始乱也。
可见,盗罪即包括了政治犯罪。
《法经》中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将反抗王权的政治性犯罪置于篇首。
到了西汉时期,谋反罪已经从伦理性犯罪中分立,成为法定的罪名。
自此,谋反罪特指危害皇权的行为,成为封建法律罪名体系的核心。
至曹魏时期,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
十恶的直接渊源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中唐朝之“谋反罪”在《北齐律》中则称为“反逆”。
重罪十条与十恶相比虽然其理论概括性还嫌不足但它的提出毕竟是一种创新与北齐律的篇目、条数等一起构成了不同于北魏、梁、陈律和北周律的特色。
然,唐律疏议在“十恶”篇首也提及“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
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
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
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
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
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二、十恶谋反罪之规定皇权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而皇帝则是代表着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权利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这就导致了皇权至尊的维护成为头等大事。
杨廷福在《唐律初探》中提及:“《唐律》虽然废除了秦汉以来的“夷三族”和北魏的“门房之珠”,号称“宽简”“慎明”。
可是一旦涉及企图以各种手段推翻封建政权时就不然了。
唐朝律例的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
唐朝律例的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
平常,大家对一个做了伤天害理的事的人都会说他是“十恶不赦”
那么,“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十恶原为佛教用语
指:杀生、偷盗、邪婬、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瞋恚、邪见
(图片源于网络)
到了唐代,正式形成十恶不赦的罪名:
第一恶:谋反,指的是阴谋造反,推翻王朝。
第二恶:谋大逆,指的是毁坏皇室宗庙、陵墓、宫殿等蔑视或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第三恶:谋叛,指的是策划背叛朝廷的行为。
第四恶:恶逆,指的是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直系尊亲的行为。
第五恶:不道,指的是灭绝人性、恶意杀人等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
第六恶:大不敬,指的是冒犯皇室尊严的言行。
第七恶:不孝,指的是对祖父母、父母等直系尊亲的忤逆行为
第八恶:不睦,指的是亲属之间谋杀、殴打或控告行为
第九恶:不义,指的是同僚互戕,下级谋害长官,弟子谋害师父等违背封建仁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罪:内乱,指的是亲属之间通奸、强奸等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行为
例如,《元曲·关汉卿〈窦娥冤〉四》:“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十恶之罪直接危害封建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夫权,
十恶不赦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在历史的长河里,有我们祖先的智慧,透过历史看人生,你的人生你做主”,谢谢关注!。
法制史———十恶
• 3、 “十恶” 是儒家思想的升华,是礼法结合的产物。 它 所维护的是儒家思想所要求的君权和社会制度; 是占据统治 地位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突出体现。十恶直接触犯了王朝的 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故对犯罪者不仅予以严惩(谋叛以上皆 处极刑,谋反、大逆还株连亲属),而且不得适用一般通例。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 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 进行教化。统治者崇德尚礼,根据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 在百姓可以承受的程度上,又能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 自我约束,不致犯上作乱,以图王朝的长治久安,这才是“政 教之本”。
• 特别是在 《名例》 篇中,涉及五刑、 十恶、 八议 等 刑法基本制度和重大原则时,引证更见频繁。“不睦” 罪来自 《礼记》 “讲信修睦”,十恶中的《孝经》 “民用和睦”等语。而《礼记》“闻亲丧,以哭答使者, 尽云:哀而问故,故有了 ”“匿不举哀”《礼记》“孝 子之养亲也,罪;又云:乐其心,而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 养之。故又有了“供养有缺”罪。是十恶之首。
(二)唐代“十恶”对后世的影响
• 1、以后的明清等历代都继承 了这一制度,把她作为维护封 建统治的重要制度保障,直到 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时 期才将这一制度得以废除。然 而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以公共 利益为原则的传统思想根深蒂 固,到如今我们的刑法典中首 先规定的不是保护人民的人身 财产安全,而是国家的统治稳 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 按唐律,诸谋杀,斗杀期亲以下, 缌麻以上尊长者,流200里。妻 殴夫者,徒1年,重伤者加凡人 斗伤三等,至死者斩。妻告夫者 虽所告属实,亦得徒2年。告大 功尊长者徒1.5年。
•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 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 睦”。
供养有缺中国古代罪名隋唐锁定十恶最终什么最之一
我们在看历史剧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某某罪犯十恶不赦,理当处斩的字眼,而我们认为一个人行为非常恶劣的时候也会用“十恶不赦”去形容。
这个名字听起来就给人一种罪大恶极的感觉,“十恶不赦”一定是天怒人怨的暴行。
这种想法倒也正确,不过我们现在理解的“十恶不赦”放到古代可能略微有些偏差,毕竟古人的价值观和现代人还是有区别的,那么十恶到底是什么?我们现在如何看待它?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朝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且为普通赦免不原谅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南北朝时期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朝时隋文帝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确定了十恶制度,后来唐朝建立后基本沿袭了隋朝的规定,将十恶不赦纳入唐朝律法之中。
所以在隋朝之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十恶不赦”的,影视剧其实将其滥用了,大家看看当个乐呵就好。
但是即使从隋朝开始,十恶不赦也延续了近千年的时间,历朝历代都没有做过明显变动,皇帝们对十恶不赦如此钟意的背后是中国传统观念的重要体现。
废话不再多说,“十恶”对应的其实是十项罪名,规定在名例律(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刑法总则)之首,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任何减免刑罚的特权,也不为皇帝的大赦所原谅。
1、谋反,指谋害皇帝,意图造反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的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者皇帝御用物、伪造或者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割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合礼法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恩师以及夫丧违礼行为;10、内乱,主要指亲属之间的乱伦行为;诸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类似于现在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现有政权的稳定,只不过古代更强调皇帝“家天下”的利益,以一家一姓之殊荣而拂万民之好恶,国家安全远不如君主安全重要;不道、不睦、不义中的杀人行为则接近于故意杀人罪,直接定了死刑并且是不能赦免的那种,普通死刑如果遇到皇帝大赦天下还是可能免于一死的,但是十恶中的杀人行为因为手段残忍(不道)或者对象特殊(近亲属、上司或老师)而归于十恶不赦。
法制史:唐律中的十恶
1.从“重罪⼗条”到“⼗恶”。
所谓“⼗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恶制度。
唐律承袭此制,将“⼗恶”列⼊名例律之中。
《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以为明诫。
” 2.唐律中⼗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为; (2)谋⼤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凌寝以及宫殿的⾏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母、⽗母等尊亲属的⾏为; (5)不道:指杀⼀家⾮死罪三⼈及肢解⼈的⾏为; (6)⼤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御膳误犯⾷禁,以及指斥皇帝、⽆⼈⾂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为; (7)不孝:指控告祖⽗母、⽗母,未经祖⽗母、⽗母同意私⽴门户、分异财产,对祖⽗母、⽗母供养有缺,为⽗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功以上尊长等⾏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为; (10)内乱:指*⼩功以上亲属等乱伦⾏为。
唐律中“⼗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致可以分为两类:⼀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且,唐律规定凡犯⼗恶者,不适⽤⼋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恶不赦”的渊源。
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朝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了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唐朝刑罚“十恶”
第三类是在言语上讽刺诽谤帝王。第四类是指对传递敕令有抵触情绪或不施臣子之 礼节。
第五恶为不道 不道多指传习蛊毒或用蛊毒害人,若饲养蛊一事未成功,则不列入此列。
扫墓
第六恶为恶逆 《唐律疏议》有云:“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徐妣祖,乘奉不轻。枭镜其心, 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所谓五服,是指: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 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 为本宗九族。 恶逆一罪不仅存在于父母孩子之间,还存在于叔伯以下亲属之间,若谋杀已遂, 则可定罪,若谋划未遂,则归为不睦。 恶逆与不睦二罪,虽只是成功与否的差别,可在施罚时却大有不同,恶逆一罪, 罪无可恕,一旦定罪,便立即执行死刑。而犯不睦罪者,虽被原籍除名,可却有 被赦免的机会。
第九恶为不义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这里的不义便是指背弃道义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仁心之举。
第十恶为内乱 这里说的内乱,并不是指国家内乱,而是指男女关系的混乱,《左传》说:“女有 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男女之间互相亵渎的禽兽行为,违背礼教, 会被判以内乱。
第三恶为谋叛 即投靠外敌或投奔伪朝之举。
第四恶为大不敬,大不敬又分为四类 一类是不敬神明,在佛像前偷盗祭祀之物,其中为地祗,所用之物刚被建造出来时,就赋予其
法律意义,而祭祀用的酒水,若不在佛像前,便是无主之物,纵使被偷窃,也不归为“十恶”。
第二类便是对御用之物有所懈怠,包括为帝王裁制衣服时的小失误。建造御幸舟船时的小瑕
第七恶为不孝
依其字面意思,不孝便是不孝敬长辈,除此之外,告发祖父母,父母,用诅咒来获 得宠爱,均属不孝。但若用诅咒来使人遭遇噩难,则为恶逆。 《礼记·内则》有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欲食而忠养之”。 不孝还包括在服丧期间擅自结亲,其中若得父母允许,则不列入此列。唐律规定, 男子在服丧期间,纳妾要免去其官职,女子在守孝期间做妾者,其罪要减轻三等, 此两者,皆不列入不孝。 在服丧期间,吹奏乐器或雇佣他人吹奏,未满丧期便穿华服者等皆要判罪。谎报双 亲死讯,这样的人也要列入不孝。
“十恶”制度浅析
“十恶”制度浅析作者:贺慧慧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5期摘要: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律制度,是由当时的经济与政治条件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也是为一定条件下的经济基础与政治统治所服务的。
十恶制度作为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产物,当然也不例外。
关键词:十恶制度;发展脉络;内容;儒家思想封建法律是维护封建集权统治的重要手段,它对危机皇权权威,破坏封建制度的行为规定了严重的刑罚。
而十恶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制度下的产物,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以维护封建集权统治为核心的一整套罪行与惩处体系。
它从萌芽到成熟直至退出历史舞台,都一直在为封建统治服务。
本文将从“十二制度”的发展脉络与具体内容出发,对十恶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十恶”的具体内容生活中,我们经常用“十恶不赦”来形容一个人,那么,到底什么是“十恶”?“十恶”制度又起源于哪里?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与“十恶”相关的罪名最早出现于秦汉时期,而“十恶罪”则正式形成于隋唐时期。
《唐律疏议》中所记载的“十恶”,按照内容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
它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等。
《疏议》中说明“谋反”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谋大逆”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谋叛”即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大不敬”是指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等,即侵犯皇帝人身及其尊严的各类行为。
二是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不道”也就是使用凶暴手段致人于死,或畜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
这种犯罪虽未直接侵犯皇权,但严重扰乱封建秩序,损害专制制度的统治基础。
三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恶逆”指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不孝”指咒骂或告发直系尊亲,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私有钱物,或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1。
古代律法中的十大重罪,最后一个人神共愤!
古代律法中的十大重罪,最后一个人神共愤!
十恶不赦
我们都比较喜欢看武侠小说或者仙幻小说,天龙八部这里记载的四大恶人分别是恶贯满盈、十恶不赦、凶神恶煞、穷凶极恶。
十恶不赦这个词汇跟咱们中国历朝历代的这个罪刑有关联,所谓十恶不赦就说明有十件恶事不允许赦免。
十大罪刑
相传是在一千三百年前北齐这时候建立的这套系统,后来略有增减,最后就定为十个,从唐朝开始一直到宋元明清都执行这十恶不赦之罪。
1
十恶第一大恶就是谋反之罪历朝历代将这谋反就定成首恶之罪
2
第二个谋大逆就是毁坏这些皇家的宗庙或者陵墓宫殿,皇帝绝对不饶你
3
第三个谋叛罪他相当于跟外族或者其他国家联合反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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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叫恶逆相当于殴打你的父母或者长辈这可是大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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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不道之罪不至于有死罪的人,你把他们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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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叫大不敬就是指偷窃皇帝他祭拜时所用的贡品,或者贩卖私盐以及伪造一些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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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不孝之罪就是你对父母不敬不孝或者守丧期间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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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不睦罪不和睦的意思主要是谋杀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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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个就是不义之罪这做官的和做官之间有矛盾,互相暗害对方,还有士兵与这个当官的之间互相算计,师生之间相互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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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叫内乱罪就是亲属亲戚之间互相的乱伦通奸,如果很多家庭都这样那整个国家将国将不国了
十天干
这十条罪状维护了当时封建社会的神权、君权、父权、夫权,这里还有一个引申意义,这十代表着十天干,就是从甲到癸一共十个并且这十条与老天都相干的罪名。
《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十恶”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十恶”、“八议”制度五刑,又称封建五刑,是唐律中规定的笞、杖、徙、流、死五种刑法的总称。
第一是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疏议》曰:“人有大愆qian,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
”即用荆条或小竹板锤击犯人的腿部和臀部,共分5等,由笞10至笞50,每10下为一等。
在《疏议》中,甚至对行刑所用的刑具也作了规定。
第二是杖刑。
用比笞杖粗的常刑杖(又叫做法杖)捶打犯罪人背、臀、腿部。
也分5等,由杖60至100,每10为一等。
常刑杖的标准尺度作了规定。
第三是徙刑。
《疏议》云:“徙者,奴也,盖奴辱之。
”即强迫犯人身配刑具在一定的期限内从事苦役,与此同时犯人也会被软禁,徙刑分为5等,由徙1年至徙3年,每等递增半年。
对被判处徙刑的犯人服刑的具体情况的记载见诸于《新唐书·刑法志》。
第四种是流刑。
为次死之刑。
《疏议》有云:“《书》云:‘流宥五刑。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
”按现在的语言理解就是指,将犯人前送到边缘的荒原的地区,并强制其服一定期限劳役的刑罚。
流刑分为3等,按遣送的的距离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统称“三流”,皆服1年劳役。
在此“三流”之外,后又增加了一种“加役流”,这是唐太宗时创制的一种特殊流刑,主要适用于将死刑改判流刑,需三年劳改。
最后一种是死刑。
死刑分为绞和斩两种。
由于中国古代向来深受儒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传统观念唐代仍然从这一伦理观念出发,认为绞以至毙,仍可保留全尸,斩则殊刑,死后身首分离,故斩重于绞。
据说为此古代被处斩的死刑犯家属不惜重金贿赂刽子手,以求得死者颈断而皮肉与身体尚有一丝相连,聊作安慰。
“十恶”,是唐律中重点打击的是累犯罪。
《唐律疏议》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
”十恶的内容为: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图谋推翻封建政权的行为,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图谋破坏皇宫庙社的行为。
唐朝十恶的内容
唐朝十恶的内容
唐朝的“十恶”制度是严惩危及封建皇权、政权和违反伦理纲常的十种重罪的制度,具体包括:
1. 谋反: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
2.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
3.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
4. 恶逆: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5. 不道:使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
6. 大不敬: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
7. 不孝: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
8. 不睦: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
9. 不义: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10. 内乱: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其中,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以及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是“十恶”制度主要打击的两类犯罪。
“十恶”制度在唐律中被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按照唐律的规定,“十恶”
的十个罪名均可以判处死刑,特别是谋反和谋大逆,不仅本人处死,还要累及家属。
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在生活中,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成语。
在现代汉语中,该成语中的“十恶”也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在我国古代,该成语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它来源与唐律。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而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它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更加的系统化和周密化,条目简明,解释确当,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国际法制史学者曾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而在此书的首篇——名例律中就规定了十恶的内容。
首先,正如唐律疏议所说“汉制九章,虽并淹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周齐虽具有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
开皇创制,始备此科”,“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
“十恶”的具体内容如下: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指背叛朝廷;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
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从以上内容可以明显的看到,在唐代的法律中,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被放在了最开始,也占了最大的比例。
这就可以看出,封建的法律并不是用来维护人民权利,保障人民生命的律典,而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镇压人民,稳固统治的工具。
它对威胁皇权及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惩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本质与特征,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十恶相对应的刑罚手段异常残酷的原因。
十恶不赦到底是哪十恶
所谓“十恶不赦”到底是哪十恶?十恶的具体罪名如下:谋反――谋反这一罪名从秦朝就已确立,一直沿用到清末。
律文的注解很简单,就是“谋危社稷”。
社是土地神,稷是谷物神,社稷历来作为国家和君主的象征。
谋反就是企图害君主或国家。
谋大逆――“大逆”在秦汉时用来指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并没有具体的罪名指称。
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犯罪有三项具体罪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宗庙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庙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宫阙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这些都是皇帝和皇权的象征,图谋破坏就是企图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战皇帝的权威,因此必须严惩。
《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资财、田宅也全部没官;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
即使仅是图谋没有实际实施,仍然要处绞刑。
明清时进一步加重到参与谋反大逆的全部凌迟处死,大功以内满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斩。
谋叛――谋叛是指“谋背国从伪”,即图谋叛逃投向敌对皇朝,这也是自春秋时代就有的罪名,以后就是在战场上放下武器投降敌军也算重罪。
现从秦简中可以看到,凡是被认为已经战死的人后来又活着回国的,就要罚为官府的奴隶。
如果是主动放下武器的,则要株连家属。
《唐律疏议》规定有叛国企图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道”即已实施叛国行为前往投向敌对国的,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而百姓“亡命山泽”不听从官府召唤的,也以谋叛论罪;胆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论。
恶逆――唐以后专指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杀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唐律疏议》规定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到凌迟处死。
不道――“不道”常和“大逆”连称,隋唐后专门指一组恶性侵害罪名。
隋唐时期的刑法
隋唐时期的刑法隋唐时期,中国封建刑法进一步发展,全面规定了侵犯封建统治的各种犯罪,改革刑罚制度,刑罚方法逐渐简化、宽缓,封建的五刑形成和最后确立。
这个时期的刑法有其突出的特点。
(1)“十恶大罪”的确定“十恶大罪”是封建法律中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罪名,称“十恶不赦”。
隋《开皇律》正式确定十恶的罪名,唐以后各代相沿不改。
“十恶大罪”包括:(一)谋反,是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谋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谋叛,主要是本朝官吏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或投降藩国的行为。
(四)恶逆,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五)不道,指杀死本无死罪的人或杀人后肢解尸体的行为。
(六)大不敬,指对皇帝的人身和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包括盗窃祭神物品、供品,皇帝衣物用具、玺、符等;或制造御用药品不如本方,饮食误犯食禁等。
(七)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
例如,控告或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家另过)或供养有缺;诈称父母、祖父母死,或闻祖父母、父母死,藏匿不举哀;或在丧期嫁娶作乐等。
(八)不睦,指亲族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如谋杀亲族的人,卑幼对尊长有殴打或控告的行为。
(九)不义,指下官杀死上司,学生杀死老师,妻子闻丈夫死亡后隐匿不举行哀悼或寻欢作乐、穿吉服、改嫁等行为。
(十)内乱,指亲属相奸的行为。
“十恶大罪”被认为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被放在唐律的篇首,所谓“毁裂冠冕”,是指侵犯作为封建统治阶级最高代表的皇帝,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四个罪,都属于这方面。
“亏损名教”,是指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封建伦理道德关系,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六个罪,都属于这方面。
这两句话说明了确定十恶大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政权和封建统治秩序。
(2)其他犯罪的规定中的明显特点隋律中对盗窃罪处刑非常严厉。
隋文帝下令盗一钱以上者处弃市之刑,盗边粮一升以上皆斩,并籍没其家。
唐律疏议名例篇(2)十恶
6十恶:【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
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
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
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
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八〕数存于十。
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
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
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
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
”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注: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
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
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
不敢指斥尊号,故讬云“社稷”。
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宗者,尊也。
庙者,貌也。
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
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
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
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
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
”郭璞云:“宫门双阙也。
”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九〕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一0〕【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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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
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ﻭ“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ﻭ(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ﻭ(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行为.2、加役流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
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3、三司推事ﻭ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换推ﻭ为了防止司法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鞫狱与被鞫人又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说,若承审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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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盛的时期,在唐朝中,唐律疏议曾经被广泛使用。
《唐律》是中国古代的刑法,是唐朝统治者采取的治理制度,也是唐朝的法律科学体系的一部分。
它由一系列的规范组成,以控制社会秩序,维持社会安宁和国家统治。
《唐律疏议》是搜集唐朝时期法律规定的总结,也是唐朝时期执法者判刑参考的依据。
它包括了十恶罪名,它们是:行窃、妨害民生、凶杀、阴司、搭窃、抢劫、伪证、贪污、非法拘留和谋害,下文将对这十恶罪名进行介绍,以及其特点。
首先,行窃是指盗窃。
《唐律》规定,行窃指偷盗私人财物,或侵犯公共财物,行窃者将受到牢狱惩戒、劳役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唐律《明令》规定,犯有行窃罪行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劳役。
其次,妨害民生是指伤害人民肉体健康和生命,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唐律》规定,妨害民生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犯有妨害民生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再者,凶杀指容易致人死亡的犯有暴力行为。
《唐律》规定,对凶杀犯有严厉的处罚,如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杀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四,阴司指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阴司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对于故意杀害他人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五,搭窃指偷窃他人物品或无名物品的行为。
《唐律》规定,搭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搭窃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六,抢劫指暴力抢劫他人物品的行为。
《唐律》规定,抢劫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抢劫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七,伪证指利用虚假证据诬告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以伪证贴谴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八,贪污指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行为。
《唐律》规定,贪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贪污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九,非法拘留指擅自拘留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非法拘留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非法拘留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最后,谋害指企图谋杀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谋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害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综上所述,唐朝时期的刑法《唐律》规定了十种恶罪名,即行窃、
妨害民生、凶杀、阴司、搭窃、抢劫、伪证、贪污、非法拘留和谋害。
这些恶罪名的特点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重刑到死刑。
因此,唐朝的法律针对这些罪行的处罚,是社会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唐朝的法律体系之所以引起如此强烈的关注,是因为它规定了对十种恶罪名的严惩,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唐朝法律针对十恶罪行的处罚,也体现了唐朝政府防范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其作用也受到历史学家和史学家的广泛关注。
以上就是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也是唐朝时期执法者判刑参考依据。
它们的核心规定是,将重罪视作犯罪行为,受到严厉的刑罚,以针对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