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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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17年修订)》
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为保障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发布实施了《什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什府办发[2016]12号),明确规划畜禽养殖区域、规范畜禽养殖管理。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的颁布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因此,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修订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德办函[2017]62号)要求,需要对什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方案进行科学合理地修订,为此,什邡市畜牧食品局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次修订工作。接受委托后,编制单位严格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什邡市实际情况,编制了《什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方案”)。
2 工作过程
2017年11月,编制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人员成立方案编
制技术组,随即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实地现场踏勘调查,开展方案编制工作。
2017年12月11日,方案初稿完成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在什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什邡市畜牧食品局组织协调什邡市各相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会,充分讨论征求意见稿中内容。编制单位根据征集到的建议,查询相关法规要求,采纳了合理可行的部分,对方案进行了修改。
2017年12月22日,德阳市农业局、德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与会专家和部门领导听取编制单位汇报、开展认真讨论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再次认真修改方案。
2018年1月25日,德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再次邀请环保专家和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了划定方案研讨会,提出了专家建议和反馈意见。
2018年3月2日,在什邡市政府再次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各部门和乡镇积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补充完善方案内容。
3 方案修订的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原则
现行方案的修订,应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包括德阳市各地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标准不一致、对当地实际情况考虑不足、基础资料调查不完善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协调性原则
现行方案的修订,应坚持协调性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和适养区不仅是个地域的概念,更重要的是个管理边界,因此,畜禽养殖区域不但要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划分管理要求相衔接,更要与畜禽养殖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管理要求相协调。
此外,由于划定范围中涉及的各功能区实际存在范围调整的问题,因此,在修订中也应明确说明划分的适用性。
(3)最小改动原则
现行方案的修订,应坚持最小改动原则。修订时应充分考虑保留现行标准合理、不过时的内容,保持方案的延续性和一致性,保证畜禽养殖划定结果相对一致性。
4 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环发[2012]14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德办函[2017]62号)
5 主要划定方案内容说明
5.1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方案主要包括总论、畜禽养殖现状、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区域划分、各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以及保障措施等部分。
5.2 划分类型
方案将什邡市行政辖区内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和畜禽养殖适养区三个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定义禁养
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另外,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第三款“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求禁养区中不得存在养殖专业户。
因此,为依法依规、便于管理、通俗易解,方案中禁养区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中提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然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未均定义限养区,出于实际需要考虑,为了在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增加缓冲屏障,保障生态安全,更有力地开展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将“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作为限养区,在此区域内不得增加养殖量。
畜禽养殖适养区:从畜禽养殖的角度出发,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为适养区,但并非此区域内随处均可发展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还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
5.3 规划期限
本次划定以2017年为基准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规划期限为2018~2022年。
5.4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