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园区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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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园区的问题与建议

崔玲鲁振满

中共中央已连续十一年发布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今年的一号文件把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为重点工作,而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引擎,既发挥着科技开发、示范辐射作用,也担负着促进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历史重任。金融业应把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要抓手,以强有力的信贷服务助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蓬勃发展。

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农业的弱质产业性质决定了投资回报的低收益和长期性,加之农业园区无法人地位等因素,导致金融支持差异化,影响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效益和速度。

(一)国有大银行区域定位差异较大,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需求。从功能定位上看,金融机构体系在城乡之间布局失衡,金融机构网点设置、人员、信贷资源配置等都向大中城市集中。而在县域分布单一,部分县只有农信社、农行和邮行等机构。经济相对落后地区金融资源配置不足,加上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制约,欠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除县级农行有小额农户贷款、低风险贷款的审批权限外,其它保留的县域分支机构基本上不具有信贷发放的审批权,对农业园区的信贷支持处于“空白”期。

(二)支农信贷产品功能欠缺,难以满足园区资金需求新变化。由于农业园区的资金需求正向大额化、长期化、抵押担保方式多元化转变,小额信贷等支农产品(000061,股吧)已不能满足园区发展要求。农村信用社虽然在房屋、土地、林权、水面等方面开办了抵押业务,仍然存在两个不适应,一是贷款期限不适应农业园区生产需要。当前贷款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对农民的房屋、土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一般为1年,对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而当前园区龙头企业主要贷款用途在新建、扩大种养规模、大型农业新型机械设备购置等方面,投入资金收益周期长,需要长期贷款予以匹配。二是贷款额度受限,不适应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在建农业产业园区前期投入普遍较大,一般资金需求在1000万元以上,而按照银监会贷款集中度风险控制的监管要求,农信社机构单户贷款比例不能超过资本金的20%,5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不超10%。受资本金制约,部分联社发放5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受到限制,对农业园区资金支持有限。

(三)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仍停留在局部试点,尚未全面推行。一是法律障碍未彻底消除,风险仍然存在。《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抵押,如出现风险,银行维权时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二是“三权”流转市场缺失,农村土地和农村居民房屋、林权没有交易平台,贷款出现风险难以变现。三是“三权”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少,市(县)级几乎没有中介评估机构,制约了金融机构贷款抵押业务的开办。

(四)农业园区无独立法人地位,难以符合信贷准入门槛。农业产业园区依附于龙头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地位,没有独立的园区财务管理,银行现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都不能直接和农业园区进行对接。农业园区的法人主体问题无法满足银行信贷准入审查的基本要求,目前的这种现代农业园区模式无法成为金融机构扶持的主体,信贷准入难。另一方面,农业园区建设融资的综合成本高。如在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要求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认、登记,中间手续麻烦,环节较多,耗费的时间精力比较大,增加了贷款人的负担。

(五)农业保险(放心保)缺乏,难以规避信贷资金风险。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储存运输不当等多种风险,商业保险不愿介入,使得园区抗拒风险能力弱,风险转嫁能力低。

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建议

资金短缺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长期问题,破除金融供给障碍,增强金融支农能力尤为重要。

(一)建立商业银行支农长效机制,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市场。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转变观念、立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打通支持“三农”渠道。一是机构人员下沉,结合现代农业产业化需求,在金融需求旺盛,金融服务不足的县域延伸分支机构,拓展农村市场。二是下放信贷审批权限,赋予与基层分支机构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相匹配的信贷审批权限,促使信贷支农有所作为,改变“抽水机”现状。三是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强制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在县域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信贷投放,引导县域资金回流农村。

(二)完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增加信贷资金供给渠道。进一步加强支农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建立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一是加强各涉农机构间

的合作,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如农业发展银行或邮储银行等资金充裕的大型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将贷款批发给资金来源有限、规模小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或农村信用社,切实增加流入农业园区的信贷资金总量。二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积极放开市场准入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机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不同治理结构的金融市场主体,更好地服务“三农”。三是组建农业产业担保公司,可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方式,以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大户为主体组建股份制担保公司,开展担保服务,化解信贷风险。

(三)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绩效。一是继续扩大农村抵押物担保范围,总结经验,扩大推广面,解决农业产业园抵押担保瓶颈问题。二是结合实际,开发信贷产品,如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期货定价+倍贷+定单,支持现代农业增信融资。三是科学设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建立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相适应的决策流程和审批流程,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四)加大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力度,丰富信贷抵押担保内涵。土地流转是改变农村经营模式的重要环节,没有成熟的土地流转市场,就没有农业经济结构的根本转变。一是扩大可用于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范围。通过转包、流转、入股等形式获取土地经营权用于贷款抵押。二是将土地经营权上附着的龙头企业投资形成的农业基础设施纳入信贷抵押物范围。三是明确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从法律上保护龙头企业的投资权益,为农业园区的规模化建设夯实基础。

(五)强化龙头企业自身管理,满足银行信贷准入条件。一是加强制度设计,尽快实现园区工商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二是要建立健全以农业产业园区为核算主体的财务体系,全面综合反映园区经营、盈利、现金流情况,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详实可靠的财务依据。三是引进专业营销人才,通过寻找战略合作联盟、专业销售协会、发展农产品超市连锁经营、网络营销等手段建立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农产品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减少市场风险。四是加大农产品深加工程度,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有效规避信贷资产风险。通过扩大对农业生产的保险服务,增加农业投保险种和保障范围,广泛开展农产品产供销各环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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